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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葯品回扣

發布時間: 2021-01-09 08:12:55

Ⅰ 如何遏制醫療領域葯品回扣制度建設

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葯品購銷業務中由賣方從收到的葯數中給買方單位和經辦人的金錢或物資。葯品回扣問題形成於葯品供應鏈中的所有環節,包括葯廠、葯監、物價、代理商、配送商、葯品代表、醫院及醫生等,可以說,這是體制和機制在不規范的情況下相互作用的結果。而根治收受葯品回扣是一個系統、長期、復雜的工作,只有找出葯品回扣的復雜成因並找出如何進行綜合治理的對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葯品回扣的成因
(一)葯品生產企業之間惡性競爭。據行業統計,我國的葯品生產企業多達6300家,GMP(製造標准)認證後為4600餘家(美國葯品業最發達,也僅僅200多家),但是我國的葯品生產企業大多數是低水平重復生產,規模小、集中度低。由於葯品生產企業總量過多,產品結構也不合理,諸多廠家生產同一品種,造成葯品供過於求。據國家葯品監管部門的數據,我國葯品市場的產品結構中,非專利葯佔67%左右,在已獲得的新葯中,97%為仿製葯。由於利潤空間狹小,葯品生產往往陷入惡性循環,許多制葯企業幾乎到了難以維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製品種的申報和葯品回扣這種直接的促銷手段來實現企業的快速資金回籠。
(二)葯品定價機制尚不完善。我國葯品在物價管理方面目前對如何確定平均成本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葯品定價實際由生產企業說了算。一方面葯品生產廠家虛報成本,造成葯品價格虛高,形成巨大的利潤空間。另一方面國家只給政策不給錢,以葯養醫,把一部分應該加在生產成本中的期間費用、銷售利潤及「以葯養醫」的制度成本轉移到了經銷商身上,表現為流通環節利潤過高,出廠價與最高零售價或中標價間價差過大。而物價部門根據企業的報價定價,就出現了葯品經銷商與生產商合謀,賄賂價格主管部門,抬高出廠價,然後生產廠商給經銷商回扣,經銷商就又可以給醫院回扣。如此一來,到消費者手中葯品價格依然很高。最先這種虛高定價出現在進口葯合資葯上,後來引發國產新葯的「跟風」,許多國產葯也紛紛改變其劑型名稱規格,改頭換面為「新葯」,然後大大抬高其價格。物價部門一方面難以掌握和控制葯品生產成本,對葯品價格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局部利益,也願意將葯品價格定得高一些。
(三)葯品流通領域亂象叢生。我國葯品批發企業高達16000 多家,堪稱世界之最。為了使自己生產的葯品能夠順利進入醫院葯房,占據市場優勢,生產廠家和葯品公司紛紛採取措施,層層加價,採用回扣、提成等不規范手段營銷提高葯品銷售,採用招募葯品代理商或葯品推銷商,即醫葯公司和醫葯代表方式,醫葯代表用金錢打通醫院葯品管理者(包括院級領導和科室領導),回扣葯品順利進入醫院葯房。回扣葯品進入病人手中,最終還需醫生手中的筆和處方,用回扣打通醫生是醫葯代表的最後程序,給醫生的回扣一般是葯品零售價的20%左右(一般由醫院葯劑科統計出每位醫生的開葯數量並給葯物代表,葯物代表據此決定給醫生回扣數額)。
(四)醫療機構「以葯養醫」。作為具有公益事業性質的醫療機構,其經費來源主要應該靠政府撥付,但目前政府對醫療機構的投入還遠遠不足。為保障醫療機構的正常發展,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允許醫療機構用葯品的收入彌補財政經費撥付的不足。據統計,我國醫療單位的葯品收入占總收入的55%左右,遠遠超過世界發達國家10%~12%的水準。「以葯養醫」成為我國醫療行業的普遍現象。為獲得大量的葯品差價收入,有的醫院為了增加葯費收入,甚至鼓勵醫生開大處方,根據處方量按比例給醫生提成,這促使一些葯品經銷商乘機混水摸魚,通過給醫生的葯品回扣來推銷其產品。
(五)醫生勞動付出與收入有不小差距。醫生是一個高投入、高強度、高風險的職業,但是我國醫生的付出與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統計顯示,醫務人員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53.4小時,遠超過每周40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平均每月要值7個夜班。在就業門檻方面,醫學專業學生本科一般要讀5年,再加上碩士3年、博士2年,這樣一共就要10年。現在醫院招聘醫學人才的時候,學歷要求都在碩士或以上學歷。醫生參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專業要多。醫院作為一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醫生工資標准由國家統一制定,基本工資低於公務員和教師類的職業待遇。在西方發達國家,醫生基本上屬於高薪階層,但在我國,醫生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他們工作中的專業難度高、風險大、加班時間長,故而容易產生不平衡的心理,於是在面對葯品代表的誘惑時難免會基於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葯品回扣。(而醫葯代表如果按制度規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則他的葯品無法銷出,也不得已必須給醫生回扣)。
二、「醫葯回扣」的特點
(一)「醫葯回扣」行為具有普遍性。近年來,「醫葯回扣」已成為葯企推銷產品的常規手段和競爭砝碼,收受回扣和財物也成為醫療機構的普遍現象,相關的回扣窩案、串案屢見不鮮。有些醫務工作者甚至為了收受「回扣」,寧可被扣獎金,也要違規超量開葯,醫療系統收受「回扣」現象似乎已經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了。
(二)涉案人員帶有群體性。葯品采購、使用涉及葯劑科、葯事委員會、采購人、臨床科室負責人、臨床醫生、財務等各個環節,每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是葯商行賄的對象,因此往往查出一個案件帶出一串案件,具有明顯的群體性。
(三)「醫葯回扣」行為具有相對隱蔽性。「醫葯回扣」的行賄和受賄行為大部分都是一對一的,具有相對隱蔽性。如醫葯代表和醫生單線聯系,直接到診療室、醫生家裡進行推銷葯品和派發「回扣」。
(四)同一醫務人員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醫務人員不僅從同一個醫葯代表處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時收受多名醫葯代理給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為具有多次性的特點。因此,雖然某個醫生每次收受醫葯代表「回扣」數額不大,但累計的數額較大。
(五)「醫葯回扣」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隨著醫療體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葯品回扣行為也日益走向隱蔽,葯品回扣已從過去的現金變為現在的禮卡、實物,由挎著包到醫院發放現金到請到院外吃飯喝茶,由給個人變相為給科室集體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著有利於工作的旗號。主要表現為現金回扣、實物回扣以及以各種名義支付會診費、臨床研究費、手續費、宣傳費、推銷費、勞務費、「廣告費」、「新品推廣費」、「外方費」、「統方費」、咨詢費等等。還間接地表現為安排各種國內外旅遊、考察費用,資助子女國外留學費用;報銷學術活動費,名目繁多。
(六)對「醫葯回扣」的處罰力度偏輕。從近年來查處的葯療器械和葯品采購、醫生用葯的「回扣」案的結果來看,對相關涉案人員的處罰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受賄罪處罰相比偏輕。
三、葯品回扣的綜合治理對策
正是由於上述綜合因素,葯品回扣在醫療行業中屢禁不止並成愈演愈烈之勢。葯品回扣不是一個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葯品回扣的產生,有著深層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葯品回扣必須要全方位並且要建立長效治理機制。
(一)逐步實現醫葯分離,減少葯品企業惡性競爭。醫療衛生領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決定了醫療衛生系統不可能完全市場化,國家醫療衛生管理體制的改革,首要是實現真正醫葯分家,切斷醫生收入和葯價之間的直接聯系。醫院和醫生主要通過醫療技術服務收入取得補償,葯房則應按商業原則獨立核算並自負盈虧。只有真正切斷醫生收入和葯價之間的直接聯系才能醫院避免葯品企業惡性競爭對醫院的影響,真正根除葯品回扣的源頭。
(二)建立有效的葯品定價監督機制。葯品作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場定價,應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定價體制。要完善葯品價格管理機制,必須深化葯品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改革:對政府定價調價葯品要改變定價方式,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加強成本監督檢查,規范葯品價格的審批程序。要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定價目錄。
(三)規范葯品購銷行為。葯品的產、銷、購等環節應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葯品企業要嚴格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約束經營行為,提倡公平競爭,一切為患者的經營作風。醫療衛生單位要嚴格依照《葯品管理法》規范采購,實行葯事委員會制度。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葯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堅決取締和子嚴懲無證賣葯者、非法批發者、供應假葯者、發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強對醫療回扣的處罰。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葯品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葯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同時,要加大對支付回扣的醫葯產品銷售方和醫葯代表的打擊力度。在治理醫葯回扣專項行動上,不僅由醫院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還必須要有第三方的公安和檢察部門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適當提高醫生職務待遇。完善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尊重醫生們的勞動價值,調動醫生們的積極性。繼續加強落實醫生收入分按工資和績效分配,使一線醫生的收入部分與績效掛鉤。調動醫生工作積極性的同時,有效遏制部分醫務人員撈取灰色收入的勢頭。
四、針對醫葯回扣治理中還存在的問題,採取下一步措施
盡管這幾年在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下,但在醫葯回扣治理中還存在著問題:
一是部分醫務人員的思想認識還不夠重視,一般的宣傳教育作用不大。
二是治理的措施上還缺乏強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實難取證難。
三是醫務人員的緊缺提高了自身價值,只能採用以罰代停的方式。
收受醫葯回扣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衛生行業形象,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應該懲防並舉,綜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
(一)深化認識和加強宣傳教育,牢固樹立防止商業賄賂的思想道德和紀律法制防線。以教育為主線,要深入開展理想宗旨、職業道德、人文醫學和正反典型教育,從思想上不斷灌輸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識,加強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誡免談話,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利益觀,增強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形成重服務、講奉獻、自覺抵制「醫葯回扣」等商業賄賂的良好風氣,做到依法依紀廉潔從業。
(二)重點抓好防控商業賄賂各項制度建設。1、醫葯企業管理制度。要建立醫葯企業人員院內活動暗訪排查制度、行賄企業不良記錄,停止采購行賄企業產品制度。2、「陽光監督」、「陽光采購」、「陽光用葯」制度。合理確定醫院領導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涉及基建、項目招投標、葯品采購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實行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加強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葯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加強對葯品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規范醫生處方行為,實行陽光用葯制度。對處方量大的葯品調換和停用(織里醫院就有打招呼情況)。3、輪崗制度。對容易滋生商業賄賂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的人員,要定期交流輪崗,並形成制度。4、監管控制機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過程監管控制機制。5、內部獎懲制度。完善記錄考核制度,深化醫德醫風建設,將醫德醫風狀況與醫務人員的崗位聘用、績效工資、晉職晉級、評先評優、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鉤,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和激勵作用。從源頭上防範腐敗問題的發生,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辦醫葯回扣案件力度,堅決懲處商業賄賂行為。拓寬案件信息與舉報渠道,認真分析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變化的規律、特點,對典型的商業賄賂案件,發現一起,查辦一起,決不姑息,決不手軟。對收受商業賄賂的有關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多次開大處方或不合格處方的人員,依據《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直至解聘。加大罰款力度,增加違規成本。
(四)源頭治理,斬斷「醫葯回扣」現象的利益鏈條。醫葯利益團體涉及醫葯企業、醫葯經銷商、醫院醫品遴選委員會、醫院葯劑科、醫院醫生和醫葯代表等環節,利益的要件就是葯品和葯械。所以把重點人員和重點葯品建立檔案,發現違規現象放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使群眾知道他們是賺取黑心錢的人和葯。由此來斬斷「醫葯回扣」現象利益鏈條。

Ⅱ 寧波醫院回扣門的治理對策

一、加強醫德建設,築起抗拒回扣誘惑的心理防線。
道德是人格的根本,道德培養是預防犯罪的基本手段。道德因其教化功能,一直在預防犯罪的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道德培養,是一種健全人格的社會培養和自我修養活動,同時也能削弱或者排除形成犯罪的內在動因,能抑制、消除正在形成過程中的犯罪動機。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強醫德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道德質量,是預防犯罪最初和最終的手段。醫生貪欲心理不是與生俱來和一成不變的,它既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犯罪行為,也可以在良好的教育下得以轉化和消除。而決定醫生貪欲心理變化方向的,是一個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如果用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支配人的心理,人的行為就會朝著健康、有益的方向發展;反之,如果用不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支配人的心理發展,人的行為就會朝著犯罪的方向發展。當前的社會環境和醫風狀況給人們造成一些錯覺:有的認為醫德退化是改革中不可避免的現象,醫德建設阻卻不了退化趨勢;有的認為只要醫療技術上去了,能治好病救活人,就是大德大賢,一好可以遮百丑,醫德建設的其他虛功可有可無。所以,醫院和醫生都致力於提高專業技能,都致力於提高經濟效益。況且,醫德建設本身僵化的模式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形勢要求,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久而久之,醫德建設被束之高閣。現在,回扣之風愈演愈烈,醫務人員屢屢被查處,醫院和醫生形象在社會公眾眼中一落千丈,一些醫院才發現狼來了。不過,亡羊補牢為時未晚。醫院應該抓住檢察機關查處案件,許多醫務人員深受震動的時機,全面加強醫德建設,切實提高醫務人員的醫德修養,築起抗拒回扣誘惑的心理防線。同時,要認識到醫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系統的工程,應春風化雨,堅持不懈。
二、凈化市場環境,清除送回扣的黑心葯業。
葯械市場無序競爭的根本原因,在於生產、銷售企業過多過濫。相當多數的葯械公司之所以要通過送回扣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往往是因為自身天生不足、實力不濟,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中難以生存。因此,對將要進入葯械市場的企業,實行高門檻的市場准入制度;對已經進入葯械市場的企業,要引導其誠信經營,限制有行賄記錄的葯業活動空間;對劣跡斑斑的企業,要堅決清除。在市場准入制度上,關鍵是要建立嚴格而明確的市場准入條件,盡快修訂我國葯品生產和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行業准入門檻,從源頭上控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葯品生產環節又是葯品流通鏈的源頭,對葯品的質量和價格有很大的決定作用。因
此,嚴格准入制度的根本在於嚴格控制新開辦企業數量,從嚴掌握新開辦制葯企業的條件,嚴格新葯審批,建立完備的新葯上市前端審核程序和標准,禁止通過改頭換面贏取暴利的假新葯,提高市場准入的技術門檻。今年2月,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衛生和醫葯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行賄企業的「黑名單」制度,凡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兩年內取消其參加葯品和醫用設備等招標投標的資格,醫療機構不得采購其產品。「黑名單」制度是從源頭治理商業賄賂的有效措施,對治理醫葯回扣必將產生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我認為有關部門還要大力引導葯業誠信經營,可以考慮建立葯業誠信檔案,科學評價葯業誠信度,並以誠信度為參考,在采購招標投標中付予高誠信度葯業優先中標權。另外,那些根本不具備生產、經營基本條件的,制假售假、污染嚴重、扭虧無望的,或者慣於行賄,屢屢進入「黑名單」的,要依法終結其市場主體資格,堅決清除出葯業市場。
三、改革定價制度,打壓虛高葯價留下的回扣空間。
建立企業生產成本監控系統,對生產企業實行成本管理信息化流程的全程監控,解決定價部門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以社會平均先進成本水平作為定價的基礎,規范葯品價格的成本構成。建立葯械定價聽證制,通過聽證會的方式實現葯品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確定最後批準的價格。充分利用市場價格信息,不斷校正政府定價。建立職能完備的葯品價格監督管理機構,實現葯品定價部門與新葯審批部門的一體化管理,將葯品價格管理部門、質量成本監控部門與負責新葯審批、市場准入、運行規程制訂的管理機構聯合成立葯品定價的審計機構,對葯品的價格進行審計,建立完善的葯品定價監督管理體制。
四、實行醫葯分離,以社會葯房充分競爭替代醫院葯房定向回扣。
醫葯分離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難點,但是再難也要往這個方向努力推進,盡快實行醫葯分離,從源頭上切斷醫院、醫生與葯品經營之間的經濟利益聯系,保證醫生因病施治、對症開葯,這是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實施醫葯分離,變醫院葯房為社會葯房,由於社會葯房競爭比較充分,尤其是大量的平價葯店的出現對降低葯品價格起到很大的推進作用。事實證明,社會葯房的葯品價格確實比醫院葯房低出很多。醫葯不分的現狀下,因為醫院的壟斷性,導致很多生產、銷售企業為了保住醫院大市場,而不惜重金巴結醫院、醫生,甚至只將葯品賣給醫院葯房,寧願放棄社會葯房市場。如果醫葯分離,醫院葯品大市場自然終結,患者購葯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可以貨比三家選擇價格較低葯房購買,這樣,醫葯代表、醫院葯房、醫生三者間回扣鏈條將被截斷。
五、構建大監督網,全面遏制醫療回扣。
地方衛生部門既是醫院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行政監督部門,地方衛生部門與所屬醫院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利益關系。顯然,在對待醫療回扣問題上,衛生部門處在尷尬的位置,既想打擊整治,又擔心過多醫療回扣事件影響衛生部門的政績。而且,僅靠衛生部門自上而下的線狀監督,僅靠衛生行政執法權,難免失之於疏、失之於軟,不足以應對醫療回扣猖獗之勢。我們應該在強化衛生行政監督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全社會的大監督網,強化社會組織、人大機關、紀檢監察、司法機構、新聞媒體的監督,同時增強社會市場制衡、約束醫葯行業的能力,不僅對醫院、醫生、葯業,也對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管部門同樣加強監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醫療回扣。

Ⅲ 對非法回扣的治理

您好!治理醫葯回扣問題必須從加強制度建設入手。要組織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查自糾,自覺將收受的「回扣」上繳單位;各單位組織排查,根據舉報線索和收集的其它信息,提出重點治理的問題;對問題清楚而認識不到位的人員,要進行戒勉談話。對有條件「統方」的工作人員,要列入重點排查范圍。要注意對在醫院進行「統方」和送「回扣」的醫葯代表進行追查,掌握其個人資料和所在企業的名稱,對證據確鑿的,應向檢查機關舉報。對在本單位行賄和送「回扣」的醫葯企業,要建立黑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停止采購該企業的產品。

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各地各單位要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各項制度,提高落實制度的執行力。

一是針對責任不落實的問題,認真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醫院黨政領導要齊抓共管,黨風廉政建設由書記負責,糾風工作和行風問題由院長負責。根據「管行業必須管行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院長要從醫院管理的角度,對治理「回扣」、「紅包」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對職責范圍的問題負責。

二是針對葯商向醫院工作人員行賄送「回扣」的問題,建立抵制「回扣」賄賂的相應制度。包括建立葯企人員院內活動暗訪排查制度、行賄企業不良記錄制度、停止采購行賄企業產品制度。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葯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建立追查統方制度,嚴禁為商業目的統方。

三是針對少數醫院管理人員利用采購決策權謀取個人利益的問題,建立完善醫院內部葯品、耗材、設備及其它物資的「陽光采購」、「陽光物流」制度,形成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抓好葯品集中采購有關制度規定的落實,加強醫院葯品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葯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對容易產生「回扣」的采購項目進行嚴格監控。要合理確定醫院領導的職責分工,對涉及基建、項目招投標、采購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實行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對容易滋生商業賄賂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的人員定期交流輪崗。

四是針對用葯不合理、不規范的問題,加快落實「陽光用葯」制度。要加強對葯品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規范醫生處方行為,完善處方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實行葯品用量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等制度,糾正不合理用葯。

五是針對一些醫務人員道德缺失的問題,完善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要認真執行《廣東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完善記錄考核制度,深化醫德醫風建設,將醫德醫風狀況與醫務人員的崗位聘用、績效工資、晉職晉級、評先評優、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鉤,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和激勵作用。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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