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執行醫囑的整改措施
㈠ 護士執行醫囑的規范要求
醫囑的內容應由醫師開具、簽字、負責,不能由護士轉抄,如其中發生錯誤,易造成責任不清,也不符合法規要求。目前醫生開具醫囑和護士處理醫囑都是通過計算機的EHIS系統來完成的,醫囑單和醫囑執行單均由計算機列印。
長期醫囑執行單是護士執行長期給葯(包括口服、注射給葯)醫囑時的客觀、真實的記錄,執行部分由護士負責填寫。其內容和要求包括:
①長期醫囑執行單眉欄項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病歷號、頁數。要求用藍黑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無漏項。
②設治療單。治療單內容包括:科室、患者姓名、醫師姓名、醫囑內容、日期、時間。
③醫院目前已實行計算機聯網,醫生直接在計算機上開具醫囑。
④主班護士處理醫囑後,立即列印治療單,並把列印好的治療單交給執行護士(責任護士)。
⑤執行護士按醫囑要求准確給葯,然後在治療單上執行欄內簽全名並註明執行時間。
⑥執行護士將已簽字並簽署執行時間的治療單,沿長期醫囑執行單上的粘貼線,依時間順序,整齊地粘貼於長期醫囑執行單上,並在治療單左上方註明日期以便查詢。
⑦長期醫囑執行單貼滿後歸入大病歷內保存。
㈡ 護士看到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幾分鍾執行
1. 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執行醫囑。
2. 醫生在計專算機屬上下達醫囑後,護士應查對醫囑內容的正確性及開始的執行時間,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對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分鍾。
3. 內執行。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後方可執行。必要時護士有權向上級醫師及護士長報告,不得盲目執行。因故不能執行醫囑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並處理。
4. 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做好標本容器、特殊檢查要求(如禁食、術前用葯等)各項准備,並在交班報告中詳細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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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囑有分長期醫囑、重整醫囑、臨時醫囑三種:
長期醫囑單由醫師填寫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並簽全名;由執行醫囑處理工作的護士簽全名。
重整醫囑在醫囑欄第一行書寫「重整醫囑」字樣,在其下劃單紅線,重整醫囑的時間據實書寫,對繼續執行的醫囑照抄原醫囑時間及內容,執行醫師欄由重整醫囑醫師簽名。
臨時醫囑應由醫師填寫開具醫囑日期、時間、臨時醫囑內容及醫生簽全名;由執行臨時醫囑的護士填寫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參考資料 :網路-醫囑
㈢ 護士怎樣執行醫囑
能否執行醫囑,是衡量一名護士覆行職責的一把尺子,它不僅要求護士不但要認真回的、一答絲不苟的執行醫囑,而且還必須規范操作,確保患者的醫療安全有效,減少疾病帶來的痛苦,這是護士的天職.然而護士執行醫囑的前提,一是正確的醫囑應認認真真地去執行;二是對一些不是正常的醫囑,不符合葯物代謝動力學及葯效學的醫囑及配伍不合理者,護士不僅要拒絕執行,同時還要作好監督作用,確保病人用葯安全和治療有效.
㈣ 口頭醫囑執行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口頭醫囑必須是在急危重症患者實施緊急搶救情況下或手術中方可使用,一般情內況下不得執行口頭醫囑容。二、在危重患者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時必須清晰說出葯物名稱、劑量(不使用容量單位表示)、用葯途徑,護士執行時須大聲復述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並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瓿。三、病區搶救車內,建立搶救用葯記錄本,記錄搶救時執行口頭醫囑的時間、葯物名稱、劑量、用法及各項緊急處置的內容,保留搶救用品,事後醫護雙方進行確認核查並簽字。四、搶救結束後醫生依據搶救用葯記錄及保留的空安瓿及時補開醫囑。五、在執行有雙重檢查要求(尤其是超常規用葯)醫囑時,醫護雙方採取主、被動復述方式,雙方核查無誤後方可執行並記錄於搶救記錄本
㈤ 你是護士,當執行醫囑時發現醫囑錯誤你應該怎麼辦
發現醫囑有錯誤時,拒絕執行,並向醫生提出質疑。
根據《護士條例》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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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護士條例》
第三十一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㈥ 護士在執行醫囑時要注意那些問題以避免法律糾紛
首先,將醫生開具的醫囑拍照或者復印;
其次,取葯的時候做好相應記錄,並拍照存檔;
最後,執行現場最好有幾個人見證,就可以減少一些糾紛了
㈦ 執行醫囑時病人提出疑問你該如何處理
《護士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