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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發布時間: 2021-01-08 17:15:36

1. 車輛超限、超載有哪些危害

車輛超載是指車輛運載的貨物重量或人數超過行駛證的核定在質量或人數;車輛超限是指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或裝載總尺寸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制。
車輛超限超載對安全行車或運輸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危及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誘發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據統計,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50%的群死群傷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車輛超載超限運輸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其危害主要有:
(1)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載超限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2)車輛超限超載,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3)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的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佔用車道,直接影響著道路的暢通;因此,駕駛車輛運載貨物或乘客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的裝載規定,不得超限超載。

2. 2016年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准什麼時候執行

近十年來全國因超限超載違法運輸 引發的橋梁垮塌事件共69起,造成交通中斷9123天。

經常會發現有「百噸王」,但橋梁最大的承重一般都是55噸,這樣容易引發橋梁垮塌。

大部分的超限車輛還都做了非法改裝,改裝車動力不足,造成的交通事故傷亡是很觸目驚心的。

統一車輛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是此次治超的亮點,也是難點。將六軸及以上車輛最大總重由55噸統一調整為49噸,不但實現了車輛管理與生產標准相統一,也使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執法標准相統一。

在路面執法方面,路警聯合,杜絕以往處罰認定標准不一和以罰代管等不規范行為——不是光罰即可,而是要嚴格卸載。新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如下圖:

1.二軸貨車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

2.除驅動軸外,圖例中的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每減少兩個輪胎,其總質量限值減少3噸。

3.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於425mm輪胎的掛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驅動軸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於445mm輪胎的載貨汽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其總質量限值不予核減。

4.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3軸和4軸貨車的總質量限值各增加1噸;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並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d ≥1800mm的4軸鉸接列車,總質量限值為37噸。

5.圖例中未列車型,根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規定,確定相應的總質量限值。

目前該認定標准已經執行

3.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屬於交通部門職責的有哪些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下列屬於交通部門的職責是: 答案BCD。
A..指導和監督內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容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 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准。
B.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 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C.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D.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 輛和企業等信息,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4. 如何管理超限超載車輛

《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細則》
問:交通部門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對公告的貨運源頭站點及大型和重要的貨運源頭單位實行運政人員派駐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一般貨運源頭單位實行巡查管理。對違反規定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和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交警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貨車和掛車的上戶、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貨車的年度檢驗。繼續做好免費變更「大噸小標」車輛行駛證的換發工作。對掛車注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標准把關,違反限值標準的一律不予登記。對逾期未檢驗的重型汽車、掛車狀況進行登記,於2007年12月31日前逐級上報至省交警總隊匯編成冊,下發全省交警對照備查。

問:有哪幾類治超檢測站點?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設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各類治超檢測站點有:超限運輸檢測點、臨時卸載點、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

問:交通部門在治超站點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門負責對貨運車輛的稱重檢測(檢測結果最高允許有6%的誤差),並對車輛是否超限超載予以認定。對確認的超限超載貨物實施卸載,並予處罰。同時依法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問:交警在站點如何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貨運車輛進入就近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並查處超限超載車輛的違法行為;對違法駕駛人處罰、記分;對非法改裝車輛進行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對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沒收並監督拆解銷毀;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治安秩序,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確保不發生嚴重交通堵塞。

問:對非法改裝、拼裝和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改裝車輛(含罐體車輛),對非法改裝部分要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不能當場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點強制拆除,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扣留,負責監督拆解、銷毀或者另行在專門場地統一拆解、銷毀。

問: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如何確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晉政發[2007]42號)的規定,結合山西實際,確定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即:兩軸車輛、農用車輛、低速載貨汽車(含三輪)一律按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質量標准認定;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0噸;六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

問:如何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罰?
答:超限超載車輛在嚴格卸載的基礎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處罰。但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後,則交通部門不再處罰;如果交通部門處罰後,則公安部門不再處罰。但如果被其他的站點或流動稽查隊檢測後,確認與法律文書記載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載的,可依法再處罰。

問: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都可以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給予300元的罰款和記2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至50%的給予1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50%至100%的給予15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記分累計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其額度為:每超過限定標准1%,加處200元的罰款;超過限定標准100%以上的,處3萬元的罰款。同時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每噸公里0.2元。

比如:一輛前四後八(四軸)車,整備質量(車輛自重)12噸,行車證核定載質量18噸;實際裝載貨物27噸,車貨總重39噸,雖然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9噸,但沒有超過四軸車超限超載認定標准(40噸),則公安、交通部門均不予處罰。
如果同樣是該車,實際裝載貨物35噸,車貨總重47噸。則該車輛超過認定標准(40噸)7噸。首先必須卸載7噸,公安交警可按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35-18)噸/18噸,為94.44%,可處罰1500元,記6分;或由交通部門按超過認定標准(47-40)噸/40噸,為17.5%,罰款3500元,按超限7噸和實際行駛里程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0.2元/噸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門同時只能有一個部門處罰,不能同時都處罰。違法行為將被罰款、記分、繳納補償費。

問:不稱重、不卸載能處罰嗎?
答:任何單位、任何人員不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認定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不認定超限超載不得進行處罰。

問: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要公開嗎?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的處罰結果要做到公開透明,實行張榜公布,同時建立完善的案卷檔案,推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便於規范管理和社會公開查詢。

問:收取裝卸費、貨物保管費的依據是什麼?
答:按照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超限運輸車輛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晉交體字[2000]297號)規定的標准噸公里0.2元收取道路補償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貨物裝卸及保管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晉價費字[2003]46號)規定收取裝貨費(3.5元/噸)、卸貨費(2.5元/噸)和保管費(2元/噸),向當事人出具貨物保管等事項告知書。所卸載的貨物可分載運走,當時運不走的,按規定保管3日(72小時),超過3日的按無主貨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拍賣,拍賣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5. 全國統一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認定車輛超限超載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

1、貨運車的超載標准:

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原交通運輸部門對貨車超限的認定標準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質量超過10噸」的標准,即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20噸,3軸車不得超過30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55噸。

這次統一執行的強制性新國家標准為: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2、小轎車的超載標准:

按照新交規的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5)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擴展閱讀:

超限和超載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質量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准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梁)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2、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3、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超限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

另據有關法律要求,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不能越權。

6.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小組有權罰款嗎

無權罰款,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治超辦」),負責全國治超期間有關信息管理工作。

7. 路政對汽車超限超載罰款有標准嗎

有相應標准和法律。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7)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擴展閱讀:

路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質量,提高公路的社會經濟效益。路政管理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物質資助(路產)、時空資源(路權)和信息資源。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一支執法隊伍,主要負責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工作。路政執法隊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8.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1)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三個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對第一至第五種情形的查處,公安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對第六種情形的查處。
同時,交通運輸部對車輛貨物的裝載外廓尺寸亦有規定:a、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b、車貨總長度18米以上;c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即為車輛外廓尺寸超限。
(1)所有貨運車輛必須自覺接受檢測。(2)凡超載的必須先卸載,再依法處罰。(3)未卸載的一律不得放行。(4)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5)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責令停止從事運營性運輸。(6)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營運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7)對司機駕駛超限超載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記分、罰款和扣車的處理。

9. 車輛超限超載專項治理行動一般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採取「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超機制。回
採取固定治超和流答動治超相結合的方式。鑒於超限車輛將會想方設法避開固定超限站點,可採用使用STW-18攜帶型超限檢測儀,開展流動治超。 同時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治超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10. 如何建立治理車輛超限運輸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主體責任。

堅持「政府牽頭、部門負責、區域聯動、責任倒查」的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市政府明確的「嚴禁有一輛超限車輛上路進城;嚴禁有一輛超標車輛出廠進出施工工地;嚴禁有一輛加裝廂板車輛上路;嚴禁有一處放鬆治超標准;嚴禁有一名執法人員違紀違法;嚴禁有一人打招呼、說人情,破壞治超環境」「六個嚴禁」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深入推進我縣治超工作。縣人民政府將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縣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業集中區、工商、質檢、安監、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單位和所有鄉鎮等治超成員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調度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各項治超工作機制,確保治超長效機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縣治超辦作為縣政府專門設立的治超工作統籌協調機構,要充分發揮治超組織協調作用,為各治超成員單位落實治超職責做好組織與協調服務工作。

二、明確治理任務,細化工作職責。

1、縣交通運輸局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向涉超源頭企業派駐執法人員,對企業裝載源頭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督促企業整改達標;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信息,配合開展非法改拼裝車輛查處工作。交通路政部門負責S302沿線及周邊地區農村貨運車輛運輸覆蓋工作,積極開展農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車輛必須覆蓋且不得超限超載;積極督導各鄉鎮履行治超工作責任,切實加強農村公路治超和貨運車輛改拼裝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地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頓。

2、縣公路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路面執法,交警、運管、公安等部門協同配合,對出現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改拼裝、農村貨運車輛未覆蓋上路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查處;牽頭負責治超檢測站超限超載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管制通行標准,加強對石龜山大橋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交通管制工作,協同查處超限超載車輛。

3、縣交警大隊牽頭負責非法改拼裝車輛的查處工作,對發現的非法改拼裝車輛及時予以扣證和處罰,並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恢復原狀。對逾期未自行恢復原狀的車輛,由交通運管、公路路政部門強制恢復;組織下屬各中隊開展網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在重點時段、重要路段與公路、交通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負責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抽調專門力量配合開展丁家渡檢測站的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引導路面執法中發現的超載嫌疑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進行檢測。

4、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阻礙治超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派駐公安執法人員維持治超檢測站的治安秩序。

5、縣水利局負責組織開展水運砂卵碼頭專項清理工作,對長期超限超載配載的砂石場所進行處罰和停業整改。

6、縣住建局負責城區建築工地(園區建設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

7、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輛運輸的強制覆蓋工作;負責對城區渣土公司及其所屬的渣土運輸車輛、渣土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閉環保頂蓋,今後對不符合渣土運輸要求的車輛不得塗刷渣土運輸標志、不得發放《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對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營運資格。

8、縣工商局負責查處買賣非法改拼裝車輛的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依法吊銷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營業執照。

9、縣質監局負責對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嚴格檢查從事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准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

10、縣安監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不符合安全裝載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1、縣財政局負責將治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12、縣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建設項目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負責協助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

13、縣工信局負責涉超源頭企業的治超宣傳,協助縣交通部門開展源頭企業的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對涉超源頭企業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產整頓。

14、縣監察局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行為。

15、各鄉鎮負責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以村、組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的治超管理網路;對貨運源頭、貨運車輛加強管理,完善農村公路限行設施,禁止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上路行駛。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實長效機制。

1、建立聯合治超機制。

建立由縣政府辦牽頭,各治超成員單位參與的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制定工作措施。

堅持固定檢測與流動稽查相結合,強化聯合執法,加強對治超源頭區域、重點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區域聯動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技術措施,從根本上規范車輛裝載和運輸行為,取締非法改裝行為,重點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交警各中隊要加強路面巡查,嚴格落實公路治超的網格化治超處罰工作,確保治超工作在全縣范圍內整體覆蓋、不留死角。

2、建立專項整治工作機制。

縣交通、工信部門要切實加強源頭企業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正園飼料、湘北飼料等重點源頭企業進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源頭監控,對其他12家涉超企業進行巡查監管,既保證貨車運輸出廠不超限超載,也要保證原材料運輸進廠不超限超載。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等重點企業派遣駐廠監管人員5人以上,並通過聯網對接建立視頻監控平台。加強對從事非法超限超載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對有超限超載登記的營運貨車超過總數10%的貨運源頭企業,要向社會予以公布,責令其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對其採取制裁措施。

縣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設工地的超限超載運輸整治力度。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做到「四個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一律不得違規裝載建築材料、預製件、渣土廢棄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裝車輛、無牌無證車輛;一律不得讓履帶式工程車上路行駛。項目業主單位承擔監管責任,必須與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簽訂治超目標責任書,新開工項目要將治超規定要求列入承包及運輸合同條款,因監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執法難以到位的,項目業主承擔兜底責任。項目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治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將按有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行政處罰,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各項目施工工地一律設置1塊以上治超工作宣傳牌,安排2—3名治超協管員;建設主管部門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監管員,要向社會公開公示,對所監管的工地實行巡迴暗訪督查。

縣城管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市渣土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實行全方位、全流程、無縫隙嚴格管理、嚴格執法。對渣土車輛未覆蓋運輸或車廂密閉不嚴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築垃圾污染道路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城區渣土車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渣土運輸公司,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

縣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水運砂卵碼頭超限超載專項整治工作。對全縣重要水運砂卵碼頭要實現全天候駐守監管,所有水運砂卵碼頭必須安裝固定磅秤。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砂卵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水運砂石碼頭,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

縣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沖關闖關專項整治工作。要成立沖關闖關事後打擊組,對已沖關闖關的車輛實施事後打擊,決不讓一輛沖關闖關者逍遙法外;對逃避治超站檢查,不聽從治超人員現場指揮、逆行或不按車道行駛沖關闖關的,一律進行非現場執法,適用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當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給予治安拘留。縣公安交警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標准強制性規定的車輛,不予登記和核發車輛牌證、檢驗,杜絕非標准車輛上路行駛;對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的,一律對駕駛人記扣分,情節嚴重的注銷駕駛證最高准駕車型後予以降級。

縣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水運碼頭、砂卵料場等貨物集散場所的監督管理,取締無證、無照貨物集散場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行為,對多次出現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問題的企業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3、建立定點檢測和路面執法工作機制。

大力加強定點檢測和流動治超工作。縣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以治超站點為依託,通過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協同配合加大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縣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站點檢測的工作要求,派駐力量按照「四班三運轉」的要求開展執法工作,其中,公路執法人員22名(協警8名),交警執法人員4名,治安執法人員1名,負責指揮引導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維持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堅決打擊帶車、闖崗和在超限檢測站附近集結闖站、阻塞交通等違法行為。進駐治超檢測站點的人員納入治超站點管理,嚴格落實獎懲並納入年終考核。

大力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整治工作。縣公路部門牽頭,運管、交警部門抽調足夠力量加強流動治超工作,對超限超載嚴重地區和路面揚撒污染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靈活確定執法時間、執法路段,確保執法效率和執法效果。對公路路面上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嫌疑車輛,縣交警部門應指揮引導其就近進行檢測,確認超載的,依法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和記分處理,對累計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依法予以扣留駕駛證、組織學習和考試。對已確認的超限運輸車輛,公路路政部門應責令停駛,實施卸載,消除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

大力加強改拼裝貨運車輛的整治工作。對發現有改拼裝嫌疑的貨車,縣公安交警部門一律先扣留車輛與駕駛證。屬於非法改裝貨車的,一律責令現場拆解、恢復原狀;屬於拼裝車輛,監督拆除或解體。對「二次切割」者,實施扣分、扣證雙重處罰措施,頂格予以重罰。

四、建立治超執法人員長效管理機制。

縣交通、公路等部門要建立治超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執法資格確認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每年組織不少於一個月的教育培訓活動,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確保執法人員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治超工作;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的內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並充分利用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形式,加大對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對經查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超限超載運輸資料庫,由縣治超辦對數據進行分析、分類,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報,並督促相關部門對違法車輛依法進行處罰,對貨物裝載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源頭監管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工作考核機制。治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縣治超辦負責組織,按源頭監管、站點檢測、橋梁管制、流動治超、網格執法、農村公路治超等六個方面進行考核,定期在手機報上公布考核結果。出現下列情況的,採取責任倒查的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實行追究:源頭企業貨運車輛運輸超限超載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渣土運輸車輛上路運輸未進行覆蓋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施工工地貨運車輛對外運輸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檢測站或管制點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處置而未處置的;按照網格化管理模式,各鄉鎮主要幹道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違規車輛未進行處置的;被省、市督導組或暗訪組通報的;其他違規現象未得到及時處置的。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一是約談制度。縣治超辦將根據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每個季度進行排隊打分,排名墊底的單位分管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進行約談;半年度排名墊底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進行約談。二是獎懲制度。鄉鎮治超工作考核與交通項目補助資金直接掛鉤,年末排名墊底的鄉鎮一律停止撥付交通項目補助資金;排名墊底、影響到我縣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責任單位,治超工作考核結果與年度績效考核和個人評先評優直接掛鉤,並責成監察部門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查處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舉報獎勵機制。

對舉報超限運輸車輛和相關生產經營、車輛改裝企業的,縣治超辦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一經查實,要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同時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八、建立治超工作監督機制。

進一步加強對治超責任單位履行治超工作職責、完成治超工作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縣治超辦會同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部門,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各貨源地、涉超源頭企業、車輛改裝或拼裝企業、丁家渡治超檢測站、石龜山管制點流動治超及鄉鎮、交警大隊下屬各中隊治超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治超執法機構對查處的超限運輸車輛、裝載貨源地、行駛路線等信息進行登記,上報縣治超辦。縣治超辦對上報的治超信息進行分析,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的,送交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各鄉鎮、各部門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各方聯動的治理工作機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點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經費,落實治理責任,狠抓源頭治理,強化執法監督,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開展車輛超限超載聯合治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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