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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與國家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05 23:54:47

1. 談談你對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認識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向經濟單位和個人無償徵收財物的一種形式。

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相對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依靠國家的政治權力強制徵收的。
稅收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
稅收相對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征稅的范圍和標准等,非經國家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改變。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系、不可分離的,這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的基本標志。

2. 請問什麼是稅收具體對國家的用處在哪裡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的標准,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徵收用以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收入。其職能作用為:
1.籌集財政收入。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近幾年,我國的稅收收入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1999年我國稅收收入突破1萬億元大關,2003年突破2萬億元,2005年突破3萬億元,2006年達到3.76萬億元。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5%左右。
2.調控經濟。稅收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國家可以利用稅收政策,調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鼓勵或限制某些產業或產品的生產和發展。我國現在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時期,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安置就業和再就業的企業,節約能源、利用「三廢」的項目,直接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的產業等,給予低稅率或減稅、免稅的優惠政策,對那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污染嚴重、能耗高的產業,不予減稅、免稅,並可以通過提高稅率等政策措施予以調節或限制。
3.調節收入分配。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隨著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整,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漸拉大。解決收入分配上存在的問題,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其中稅收作為重要的調節手段,通過政策的調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比如,通過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等費用扣除標准(由每人每月800元到1600元),可以惠及廣大中低收入群體。2006年全國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00多萬。同時,通過對年收入超過12萬元以上個人實行自行申報等,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監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縮小各階層收入分配差距。國家將徵收來的稅款,或用之於公眾,或用之於老弱病殘及失業等人群的社會保障,從而達到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

3. 劉尚希:為什麼說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

劉尚希:為什麼說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
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財政不能過度工具化
財政之所以被過度工具化,其理論的淵源實際上在凱恩斯,凱恩斯以後財政就變成了政府的手段。而且,在西方國家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手段,也成為搞福利的手段,一種選舉工具,成為滿足政治家需要的政治手段,所以赤字和債務就不斷擴大,最後變成危機。在西方國家的選舉政治支配下,財政的工具化趨勢很難逆轉,只能是通過財政危機才能收斂一點。歐盟定的財政紀律之所以難以執行,這是重要的原因。財政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不能過度被工具化,尤其是不能為了短期的目標過度使用財政手段。否則,國家治理的這個基礎就會鬆弛,甚至崩潰。
那麼怎麼保證這個基礎的穩固呢?法治化。我看到《決定》里特別強調要完善立法,這可能吸取了房產稅試點時受到合法性質疑的教訓,更重要的是,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的確是必須「法」字當頭。財政是政治的一部分,也是政權的一部分。國外的國會主要干嗎?就是審查預算,就是圍繞預算的問題爭來爭去。前不久美國兩黨的爭斗主要是預算問題。征稅權的問題也是國家很重要的事情,從世界歷史看,憲法的產生就與此相關。過去提稅收法定主義,現在提預演算法定主義,這就是財政法治化,也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特徵。這在我國還是弱項,稅收既然是法定原則,這在《決定》中也明確提出了,那我們現在有多少稅種是真正的法律呢?18個稅種只有3個法律,其他都是條例。這方面需要大力推進。有人大代表已經提出議案,建議人大把稅權收回去,不要給國務院過多授權。這就涉及到人大和國務院的關系,如果真收回去,條例就很麻煩了,意味著要變成了法律才可以用,現在都是人大授權的辦法。不難看出,財政法治化不只是頒布一些法律條文,而是涉及到國務院和人大的關系問題,涉及到權力的配置問題,十分復雜。真正實行法定主義,人大和政府關系的改革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
預算既可以是政府分錢的工具,也可以成為約束政府的制度。在國外,預算沒有被通過政府就會關門,甚至解散。而我們的預算主要是政府分錢的工具,各個部門討價還價的平台。這兩者有質的區別。把預算變成約束政府的一種制度,這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由此不難理解,為什麼說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它是綜合性的,涉及到多個層面,涉及到權力分割。怎麼分權,怎麼制衡。這里涉及很多深層次的問題。所以說,財政改革決不僅僅是如何分錢那麼簡單。
財政怎麼改?
從上述意義上講,這一次對財政的認識應該說很到位。有了明確的認識,財政改革的思路也就清晰了。這其中每一句話都非常重要,牽一發而動全身。「明確事權」,這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從而影響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關系。「改革稅制」,這涉及到政府和老百姓的關系,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穩定稅負」,這涉及到社會的期望,穩定稅負大家有期待。過去財政收入的增長遠遠超出經濟的增長,老百姓擔憂甚至有罵聲。最近一年尤其是經濟增長下滑以後,財政收入的增長又低於經濟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其這么下去,意味著宏觀稅負會下來,今年的赤字已經跳躍性增長,明年的赤字若是又跳躍性增長,那肯定不行。那在這種情況下,基於現實條件,我認為穩定稅負是非常正確的。但問題又來了,穩定稅負,那結構性減稅是不是要停下來?其實不矛盾,恰恰相反,結構性減稅是保證現有條件下稅負穩定,防止財政收入增長進一步下滑的重要措施。所以結構性減稅和穩定稅負是不沖突的。

還有「透明預算」,究竟怎麼透明?這其中有非常復雜的問題。透明預算涉及到很多技術性問題和基礎性工作,比如說政府收支分類是否科學的問題,還沒有資產負債表,不知有多少資產和負債,怎麼透明,這也是一個問題。「透明預算」提出了要求,指出了方向。還有一句話就是「提高效率」。剛才魏部長講的,我們政府的效率不高,內耗造成的;而內耗則是職責不清造成的,導致花了不少冤枉錢。我們在教育、科技方面的投入增長很快。但從效果來看並不是很高。科技方面的投入,就像車掛在低檔上使勁踩油門,油耗增加很快,轉速表也很快,但車速很慢。科技帶動經濟的作用很弱。這些年來重投入,輕改革。各個部門把事情干好了,是各個部門的功勞,但如果有問題,就是投入不夠,財政給的錢不夠,普遍都是這么個說法。國家怎麼樣真正形成一盤棋,對提高效率非常重要。
還有一句「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怎麼建立?就是法治、透明、高效。把前面說的做到了,現代財政制度就建成了。這里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中央與地方的兩個積極性,這個太重要了。
為什麼提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而不提五級政府五個積極性呢?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分析,我們實行的是兩級治理架構:國家(中央)治理、地方治理,這與五級政府不是一個概念,不能劃等號。我們過去老是從五級而不是從兩級的角度來考慮財政體制,是混淆了國家治理級次與政府級次。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兩級,而不是五級的概念。司法體制也很快要變成兩級。這意味著,財政體制也將是兩級架構:國家財政體制、地方財政體制。地方可以根據地方的情況實行不同的治理體制、不同的財政體制,甚至包括不同的財政改革。我認為,應該一方面擴大地方的權力,加快簡政放權;另外一方面也要強化地方的責任約束。中國這么大,中央都直接管到縣鄉,那根本管不好,抓了芝麻丟了西瓜,國家治理的主線反而模糊了。國家治理實行兩級分權,這就是主線。至於地方治理,則屬於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兩個層次的問題不能混淆起來,眉毛鬍子一把抓。

4. 稅收治理和稅收征管有什麼區別哪個范圍更大

稅收來征管包括稅收治理源,稅收征管范圍更大。
1.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的稅法的規定,對稅收工作實施管理、徵收、檢查等活動的總稱,又稱「稅收稽徵管理」。稅收征管是指國家稅務徵收機關依據稅法、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稅款徵收過程進行的組織、管理、檢查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廣義的稅收征管包括各稅種的徵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務、徵收監控、稅務稽查、稅收法制和稅務執行五個方面
稅收征管包括管理、徵收和檢查三個基本環節。這三個環節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管理是徵收和檢查的基礎,徵收是管理和檢查的目的,檢查是管理和徵收的補充和保證。
2.稅收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升稅收治理能力,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是新形勢下稅務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

5. 依法治國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新」在觀念 「常」在落實

「依法治稅」是隨著1997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而確立的,其標志是1998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客觀地說,這一方針雖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領域和部分機關仍然沒有對其形成准確認識,在實踐中未能全面有效貫徹,呈現稅收法律供給明顯不足、可操作性不強和執行狀況不佳的狀況,甚至局部產生按指標征稅而非依法征稅的現象。筆者認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格局下,應當著力打造依法治稅的新常態。
新常態之「新」在於觀念。過去,社會上有一種觀念認為,依法治稅就是征稅機關要按照法律來征稅,稅法是政府用來管理納稅人的法律。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稅法變成用來授予、規范和監督政府征稅權的法律。作為一種公共財產,稅收來源於納稅人,最終服務於納稅人,也經由法律體現納稅人的意志。對此,全會公報專門強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啟示我們,人民群眾不再是依法治稅的被動受體,而是權利主體和最終歸宿。申言之,依法治稅觀念之「新」,就在於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從管理到法治,從治民之法到治權之法。
新常態之「常」在於落實。有人認為,現在的核心任務是加快稅制改革,優化稅制結構,稅收法治是第二位的。對此應看到,依法治稅不能只停留於觀念和口號,而應當成為稅收活動實際奉行的日常准則。推進依法治稅和深化稅制改革並不矛盾,二者應當是協同推進、一體兩面的統一過程。一方面,依法治稅是改革要實現的目標。相比服務於經濟市場化的1994年稅制改革,本輪稅制改革的目標是治理現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題中之義。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稅的框架下進行。全會公報明確指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將告終結,法治將成為稅收乃至整個社會生活的常態。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語境下重提依法治稅,雖然語詞未變,但卻在立場、內涵、范圍和要求上都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法諺有雲:「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全會公報也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依法治稅的終極目標,就是要讓稅收法治成為信仰,成為征納雙方共同的內心認同。在此基礎上,就可以消解納稅人的對抗情緒與稅收焦慮,內在地提升其稅法遵從,營造合作、互動的稅收文化。

6. 如何認識和理解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對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三中全會《決定》站在歷史的高度,高屋見瓴地肯定財稅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極端重要性。他認為,財政是七分財、三分政。財,是指財產、財產權利,既有私人財產權又有公共財產權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要平等和有效保護私人財產權和公共財產權。財政的深層次問題則反映著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還有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其中重點是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這些問題涉及著我國的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國所有改革內容都涉及財稅和法治問題。新一代領導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歷史的經驗教訓,才把財稅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會《決定》第五部分是專述「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但財稅體制改革問題,不僅僅限於《決定》的第五部分,應該說《決定》從頭到尾都貫穿著財稅體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會召開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通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是一部重要的財政制度。這說明財稅體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國新時期改革的主線和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施正文認為,《決定》實現了財政、稅收兩個制度的創新和突破。長期以來,財政被列在經濟、收入范疇。而實際上,財政是國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劉劍文教授所言,理財就是治國,理財是治國的主要形式。《決定》把財稅從簡單的經濟領域提升到「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對財稅的褒獎,而是回歸了財稅的本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學教授張新民等人也認為,《決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財政,不僅是在第五部分專門對財稅體制改革問題作出了部署。以前僅僅是從經濟的方面研究財政問題,沒有上升到「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對此,財稅法學人在感到欣慰之餘,更感到任重道遠。他們表示,未來要努力推動財稅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學社會科學部副部長耿琴認為,《決定》是我們國家經過35年的改革開放以後,在經濟、政治轉型的關鍵時期出台的一個最頂層的設計,展現了黨治理國家、改革國家的決心。在這個舉世矚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財稅領域的重要問題。可以說,財稅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點領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穩定稅負?
《決定》提出穩定稅負。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紹華認為,穩定稅負就是在現實的稅負基礎上不再增加也不再減少稅負。但問題是稅收負擔究竟多少合適?當前各方面比較接受的稅負是33%左右(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發布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綠皮書》計算出,中國的宏觀稅負為32.2%。國家稅務總局原局長肖捷在《求是》雜志上撰文《走出宏觀稅負的誤區》,以2009年數據為准,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口徑測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費和基金等非稅收入,宏觀稅負約為30%)。更關鍵的問題是,這樣的稅負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實現了公共服務均等化。他認為,應該通過法制來界定這些問題,如通過制定稅收基本法,確定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的稅收用到什麼地方。這樣,《決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就緊密結合起來了,由此才能解決穩定稅負的問題。同時,應重視對實體法的完善。比如通過清費立稅,實現環境保護費、社會保障費等費改稅,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稅收佔到整個財政收入的90%以上。這樣,穩定稅負的目標才有可能得到實體法方面的保證。

7. 稅務部門為什麼要加強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稅收現代化事關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社會各階層利益,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國稅務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
主要處於執行層的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面對稅收現代化這一宏偉工程,務必找准著眼點,把握施力點,把切實提升稅收治理能力作為推進稅收現代化的重中之重。
著力提升服務大局的能力。要克服本位主義,打破部門壁壘,將稅收工作置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去定位、推進、考量。要服務於宏觀經濟調控。稅收治理體系出自「頂層設計」,但紮根於基層實踐,設計科學與否,取決於是否真實掌握了基層情況、是否准確把握了稅收規律。打通自下而上的決策通道,在稅制改革、依法治稅、優質服務、信息管稅、廉潔辦稅的實踐中,運用現代稅收理念和全球化視角,為「頂層設計」提供思路、素材、論據,促使稅收治理體系更加科學完善。要服務於地方經濟發展。稅收是經濟的晴雨表,要精於深度分析稅收數據,通過稅收視角觀察和反映經濟運行態勢,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決策參考。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項稅收政策。每項稅收制度性安排,都有宏觀調控的深意,必須堅決執行到位,使之達到預期目的。
著力提升依法治稅的能力。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生命線。一切稅收工作都必須以法治為前提,以制度為基礎,嚴格依法辦事,按照規章辦事,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努力防範和化解稅收風險,確保干成事而且不出事。優化組織,逐步改變以收入為導向的稅收管理模式,努力實現稅收與經濟的良性互動;優化流程,依法依規取消和下放涉稅行政審批事項,以納稅人為中心再造稅務機關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稅務決策公眾參與機制,稅務機關的重大工作決策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納稅人代表參與,且納稅人代表的選擇要堅持自願原則並隨機抽取;建立健全涉稅救濟機制,納稅人在涉稅事項上受到不對等、不公平的對待時,可以方便地通過多種渠道獲得法律、政策和服務上的救濟。
著力提升改革創新的能力。改革是中國的最大紅利,創新是發展的力量源泉。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向改革創新要發展的動力,向改革創新要發展的優勢,向改革創新要發展的資源,向改革創新要發展的空間。不能坐而論道或坐等上面出台現成的、拿來就用的徵收、管理、服務等一整套科學的、完美的辦法,而是在法治的框架內,深入到紛繁復雜的市場主體進行調查研究,盤點、分析、研究,總結成功的經驗,提煉進步的因素,舍棄過時的做法,圍繞促進稅制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強化稅收征管等目標,出台貼切實際的、符合潮流的有效辦法。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以績效管理為抓手,建立起抓工作落實的長效機制。
著力提升傾情帶隊的能力。事業成敗,關鍵在人。沒有稅收治理主體,治理能力就無法生成;沒有治理主體的優化,治理能力就無法提高。稅收治理主體主要是不同層級、不同類別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優化主體的關鍵就是要提升傾情帶隊的能力。要優化機構設置和機構職能配置。在充分考量經濟基礎和行政環境、充分兼顧征納雙方權益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前提下,科學推進專業化、扁平化,實現機構功能最大化。要優化人員增量和存量。既要著力於個人素質提升,又要著力於團隊能力建設,更要通過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激勵機制的創新,來激發全體稅務人員持續釋放最大的正能量。要牢牢把握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這條主線,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善待與嚴管的統一,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嚴肅稅風稅紀,築牢反腐倡廉的堅強防線,為稅收事業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8. 如何看待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方略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堅持依法治稅,是國家稅收工作走向法治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發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動員令,全面開啟了依法治國「升級版」的新篇章。在依法治國新階段大幕徐徐拉開的歷史性時刻,稅務部門在國家法治建設大局中必然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依法治稅需要依法治國理論的指導
依法治國與依法治稅,二者均包含「治理」的內涵。只有正確理清依法治國與依法治稅的辯證關系,才能加深對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稅的理解,才能更好的指導稅收實踐,大力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設。
1.依法治國是依法治稅的前提。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和世界文明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依法治國是依法治稅的重要保障,它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依法治稅的進程。依法治稅只有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並作為依法治國整體系統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工程,在與其他包括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等諸方面在內的法治子系統工程相互有機聯系、互相促進的過程中才能切實開展並深入進行。
2.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稅既是現代稅收管理的基本特徵、價值訴求和評價指標,與稅制改革同步而行、相互支撐,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點。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和實現程度的重要體現,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稅收活動關涉國家與社會、公民自由與法律秩序、意思自治與國家規制,是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國家治理的核心環節,為此,必須遵循現代國家治理基本規律,將稅收活動建立在法律和規則之治的基礎之上。
3.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是稅收工作的基礎、靈魂和立足點,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方略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堅持依法治稅既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也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強化和改善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建設社會主義福利國家的有效杠桿。
二、依法治稅基本條件的理性構建
依法治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通過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律監督等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的創建和落實,使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稅收行為納入法治軌道,從而實現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的良性社會秩序狀態,其具體包含法律至上、權力法定、義務法定、程序法定和作為法定五個層面的含義: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觀念上,承認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開展稅收工作的依據和評判稅務工作的核心標准;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不論級別高低、職務大小,都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而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這里所講的法律,不僅僅指稅法,而是泛指一切與稅務相關的法律。
2.權力法定。即稅務機關所具有的稅收征管職權是由法律授予或設定的,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或法規授權,不能具有並行使某項稅收職權。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所具有的權力是公共權力,對於公權而言,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當然法律法規禁止的,更不得為之。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必然要負法律責任。
3.義務法定。即征納雙方所應承擔的義務都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哪級組織規定的,更不是由個別領導規定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義務,與其他組織和個人承擔的義務有所不同,既必須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程序法定。即稅務機關執法所應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稅務機關不得違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規定,納稅人也不得違反。如果稅務機關違反法律程序執法,即使稅務機關所依據的實體法依據是正確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義務,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理,並要求納稅人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
5.作為法定。即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作為方式、作為手段和作為後果都是由法律規定的。(1)作為方式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時,不是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主觀意志來決定,而是由法律來規定;法律要求其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選擇不作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也不能選擇作為的方式,否則,必須承擔其法律後果。(2)作為手段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自行選擇作為的手段,而必須根據法律賦予或設定的手段作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同條件下採取不同的作為手段。(3)作為責任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作為時,應對由其作為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作為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必須作為,否則,必須承擔因不作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反之,亦然。
三、當前我國依法治稅的形勢與環境分析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生命線。1988年,國務院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稅」。時隔10年之後, 1998年3月,新一屆國務院又明確提出了"依法治稅"。20多年來,我國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依法治稅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成,稅收管理日趨科學規范,稅務人員執法水平顯著提高,稅收執法監督機制初步建立,全民納稅遵從意識明顯增強,稅收收入連年穩步較快增長。但也應當看到,影響依法治稅的因素仍然較為突出,依法治稅之路任重道遠。
(一)依法治稅外部環境不容樂觀
1.稅收立法存有缺憾。一是沒有稅收基本法,立法依據不足,對稅收活動的基本規范和基本原則、稅收立法權及管理權、稅務機關職責許可權等沒有加以確認。二是立法級次低,法律效力弱,大多數以行政機關暫行條例面目出現的稅法在適用效力上顯得剛性不足。三是立法滯後。比如跨境稅源管理事關稅收主權和經濟安全,國際稅源的競爭,已經從征納雙方的關繫上升到政府間、國家間的關系,加強反避稅立法,完善反避稅防控體系,捍衛國家的稅收權益迫在眉睫。
2.獨立司法權缺位成為制約執法行為的"瓶頸"。我國的最高法院每年都頒布大量的司法解釋,實際上也在積極充當立法者的角色,但與稅法有關的司法解釋,除了稅務犯罪的以外,幾乎沒有。稅務機關沒有獨立偵察、檢察和審判等權力,甚至還沒有專門用於審理稅務案件的稅務法庭,稅務司法只能依靠稅收非專業性的公、檢、法等機關,難以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應有的懲治。
3.行政干預頻頻「越位」。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從本地區利益出發,擅自出台與國家稅法相違背的文件,有的越權執行減稅、免稅優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對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決心不大,措施不力,甚至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干預執法辦案,涉稅案件處理和執行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依法治稅的進程。
4.公民稅法遵從意識淡薄。從我國的稅收實踐看,每年因各種偷稅、逃稅、騙稅、越權減免等造成的稅收流失相當嚴重。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通過稅務稽查方式檢查納稅人19.1萬戶,共查補收入1250億元,占納稅人主動申報繳納稅款的比例達到1.1%(以上數據源自《中國稅務年鑒2013》),而實際漏征、逃繳、騙取的稅款則可能超過應征稅款的10%以上。全社會護稅協稅的意識薄弱,有些方面如主動申報涉稅信息、協助配合檢查意識的缺失甚至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制約因素,稅收執法綜合協調機制有待健全。
(二)稅收法治內部環境亟待優化
1.法治管理機制不健全。在信息化建設進程中,往往孤立單純的強調應用技術手段,忽視了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的創新;強調以技術設備的配置為主體,忽視了以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和稅收管理的優化為支撐點,期望通過信息化解決征管難題。這使稅收信息化建設在稅收管理體制落後、低效的構架上,高技術與低產品並存,稅收成本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逐步攀升,影響了執法水平的提高。
2.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仍待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與能力是實現依法治稅的保障。當前,有些稅務幹部自身法治意識不強,當工作中遇到深層次矛盾和復雜問題時,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思維去分析、處理問題;執法程序不規范、稅收執法權行使質量不高,文明執法以及辦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不夠強,審批環節多程序繁瑣;稅收違法處罰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造成權力尋租等問題制約著依法治稅的具體實踐。
3.政策管理和制度建設有待加強。稅務機關部分內部制度存在職責界定不合理或模糊之處;政策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政策執行的不統一問題還待有效解決;政策效應評估反饋的主動性不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4.征管改革順應稅收法治有待深化。一段時期以來,稅務機關為了服務經濟發展和服務納稅人,在征管模式、服務舉措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現了新問題,如管理職責交叉重疊造成多頭監管,納稅人負擔明顯加重;過多地強調服務,有可能掩蓋企業涉稅問題的性質,導致稅法剛性的削弱等。征管改革與稅收法治難以呼應合拍,直接影響了依法治稅水平的提高。
5.內部執法監督有待跟上。執法內控機制和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權的應用須進一步規范;執法風險的事前防控能力還需提高;執法檢查和風險防控的針對性還需加強。
四、新形勢下推進依法治稅的思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把"依法治國"作為全會的主題,將"依法治國"重要思想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我國正式邁上依法治國的道路,也預示著依法治稅的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推進依法治稅,應以依法治國理論和現代先進管理念為指南,逐步理順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各環節,兼顧影響依法治稅質量和成效的內外部因素,充分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由淺入深,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和完善現代稅收法治管理內外部體系,內外融合、相互促進,不斷推動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走向深入。
(一)完善稅收立法。目前,我國執行的稅法、單項條例及實施細則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和市場轉型的需要,缺乏相關配套的單項管理法律條文或實施辦法,稅收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可操作性差,日常執法過程中出現依據不充分甚至無法可依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今後在稅收立法方面,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一是制定我國的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職能、作用,稅務機構的法律地位,稅收立法許可權劃分,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稅務司法保障等。二是提高稅收暫行條例、法規等法律級次,提高其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加透明度。三是加快反避稅立法的步伐,更好地維護國家稅收主權,更好地服務對外開放大局。四是應當正視實體法和程序法各自的價值及其局限,達到實體和程序公正的統一。五是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和實施,消除惡性稅收競爭,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實現良性循環。
(二)規范稅收執法。具體包括稅收政策管理、稅收執法管理、稅收執法監督、稅收爭議預防調處、稅收執法綜合協調、法治意識和能力培育保障等,這些都是事關稅收執法全局的重要內容,必須依靠稅務機關自身來解決。
1.建立素質優良的隊伍保障體系。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進一步轉變日常執法一線的人員的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能力,樹立「公正、正義、平等」的價值觀和「程序、責任、服務」的權力觀。完善在崗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等措施,逐步建立素質優良的稅收執法隊伍。
2.建立權威統一的政策管理體系。出台權威統一的政策管理平台,避免政出多門和解釋不一。加強稅收政策確定性問題研究,讓規范性文件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商品交易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穩定的稅法預期。各級稅務部門組建稅收政策專家團隊,積極開展政策解讀、政策答疑、政策效應評估反饋,政策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3.建立科學合理的權力運作體系。應對稅務機關內設機構和職能分工進行科學的界定,構建由政策法規調控體系、徵收管理調控體系、稅務稽查監督調控體系等組成的綜合調控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稅務權力運作體系。既要避免權力職責交叉,也要防止出現監控死角。完善重大執法事項集體審議、重大案件審理等制度,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4.建立完善稅企爭議調處和解體系。根據行政法平衡論原理,強調稅企協調和復議環節在爭議解決中的核心地位。法治發達國家絕大多數稅收爭議都在征納雙方的協調與和解程序中化解,進入復議或者訴訟的僅為少數個案。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復審和自動糾錯機制,具有節約社會成本並切合中國傳統文化「非訴」心理的優勢。因此,稅收和解和稅收行政復議,應成為今後稅收法治和解決稅收爭議的主渠道。
5.建立嚴格到位的執法責任追究體系。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依法確定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考核執法質量,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一項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需要在崗位職責、工作規范、考核評議、責任界定、過錯追究等方面開展工作。要將執法責任考核指標量化、考核程序細化,追究方式相對固化。藉助科學合理的現代化手段,准確界定稅務行政執法責任。
6.建立高科技信息技術支撐體系。稅收信息化是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規范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載體和手段,是加快依法治稅的重要方法之一。要結合實際,逐步擴大電子信息在稅務行政管理中的涵蓋面,提升網路速度,加強網路運行安全,完善稅銀庫體系建設,簡化多元化申報手續,強化以票控稅、信息管稅,拓展稅控設備的使用面,形成一個自然運轉、自動比對、信息對稱、協調均衡的工作格局。
7.建立規范高效的績效考評體系。建立規范務實的執法考核評價體系。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要求,確定稅務工作的法律評價體系和標准。這個法律評價標准具體包括執法指標、普法指標、法律監督指標、公共安全指標、社會參與指標、法律資源指標、法律服務指標、基礎指標等內容。實施切合實際的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優劣的評價標准,及時評價稅務人員執法行為,並實行能級管理、分類管理和考核獎懲。並將考評結果列為幹部盡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三)健全稅收司法。隨著稅收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稅法內容也會越來越豐富,涉稅違法犯罪案件的復雜程度也會越來越高,對審理涉稅案件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就需要既有稅收業務知識、又精通法律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來審理稅收案件。因此,在全國設立稅務法庭,專門負責稅務案件的訴訟和審判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了從根本上增強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的目的,應順應實際需要,盡快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隊伍,專司涉稅違法犯罪案件處理。
(四)加強執法監督。一是加強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主要強化五個層面的監督:黨的監督,即各級黨委、紀檢機關對稅務機關、稅務幹部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對稅務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即各級政府及政府的專業監督部門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司法監督,通過各級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社會監督,指社會團體、新聞輿論、人民群眾等社會各方面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二是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監督,發揮紀檢監察和督察內審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經常性的稅收執法檢查和稅收專項執法監察,對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那裡,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健全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優化稅收執法程序,完善執法風險內控機制,充分運用內控機制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督管理。同時,根據稅務執法行為的時間和性質,加強重點環節、重點部門、重點崗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五)凈化法治環境。稅收法治外部環境是一個涵蓋社會、經濟、人文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概念,主要包括全民的納稅意識、部門間的協作配合、法律文化背景等,凈化稅收法治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創新稅收宣傳方式方法,拓展稅收宣傳渠道,讓稅法真正走進千家萬戶,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納稅誠信度和遵從度。二是增強國家行政的透明度,公開稅款的用途,讓所有納稅人明確自己的納稅權利和義務,向納稅人提供持續、便捷、文明、及時的服務,讓公民切實感受到納稅人的光榮與尊嚴。三是理順國家行政經費管理制度,規范行政收費,推進稅費改革。四是從法律層面明確其他社會經濟部門對稅務管理應負的義務和責任,並通過有效的監督機制來保障落實,逐步形成全社會護稅協稅的良好局面。

9. 基層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差距不足

稅收現代化事關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社會各階層利益,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國稅務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

主要處於執行層的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面對稅收現代化這一宏偉工程,務必找准著眼點,把握施力點,把切實提升稅收治理能力作為推進稅收現代化的重中之重。

著力提升服務大局的能力。要克服本位主義,打破部門壁壘,將稅收工作置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去定位、推進、考量。要服務於宏觀經濟調控。稅收治理體系出自“頂層設計”,但紮根於基層實踐,設計科學與否,取決於是否真實掌握了基層情況、是否准確把握了稅收規律。打通自下而上的決策通道,在稅制改革、依法治稅、優質服務、信息管稅、廉潔辦稅的實踐中,運用現代稅收理念和全球化視角,為“頂層設計”提供思路、素材、論據,促使稅收治理體系更加科學完善。要服務於地方經濟發展。稅收是經濟的晴雨表,要精於深度分析稅收數據,通過稅收視角觀察和反映經濟運行態勢,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決策參考。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項稅收政策。每項稅收制度性安排,都有宏觀調控的深意,必須堅決執行到位,使之達到預期目的。

著力提升依法治稅的能力。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生命線。一切稅收工作都必須以法治為前提,以制度為基礎,嚴格依法辦事,按照規章辦事,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努力防範和化解稅收風險,確保干成事而且不出事。優化組織,逐步改變以收入為導向的稅收管理模式,努力實現稅收與經濟的良性互動;優化流程,依法依規取消和下放涉稅行政審批事項,以納稅人為中心再造稅務機關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稅務決策公眾參與機制,稅務機關的重大工作決策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納稅人代表參與,且納稅人代表的選擇要堅持自願原則並隨機抽取;建立健全涉稅救濟機制,納稅人在涉稅事項上受到不對等、不公平的對待時,可以方便地通過多種渠道獲得法律、政策和服務上的救濟。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基層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差距不足?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0. 如何認識稅收在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支柱性作用

要進一步增強稅抄收在國家襲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使之成為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建設和推進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重大舉措。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從國家治理的高度肯定稅收作用並作出專門部署。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創新納稅服務舉措,主要表現在:
要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服務一個標准、征管一個流程、執法一把尺子。這將徹底改變長期以來一個地方一個規矩,國稅、地稅有所不同的局面,使納稅人辦稅更順暢。
將推出辦稅便利化一系列「組合拳」,如加快推行辦稅事項同城通辦,讓納稅人異地辦稅與異地取款一樣便利。
國稅、地稅合作將按照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進一步提速提質提效。
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健全納稅服務投訴機制,讓納稅人和全社會更加便利地監督稅務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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