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①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什麼趨勢呢
1、建立有效的委託代理機制,規范治理架構;
2、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胡責、權、利。可採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額。
3、重新對黨委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制中的位置進行確認。
② 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商業銀行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構成商業銀行的法人結構,其對應的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及其運行規則形成商業銀行治理分級、分權負責結構,叫做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③ 急!!!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一般是怎麼樣的
跟公司治理結構基本一樣的吧。。。都是有權力機構股東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以及進行日常工作的高級管理層、各個委員會,當然每個銀行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各不相同,有的銀行還設有獨立董事,你可以進入五大行的官網查看具體的年報裡面有具體介紹。
例如工行: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礎工程,卓越的公司治理是我行持續發展的基石。
2006年10月27日,我行於上海及香港同步上市,實現了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再到國際公眾持股公司的歷史任務。按照中國《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我行建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現代公司治理架構,初步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管理層之間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運行機制。
目前,我行董事長和行長分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均設立有專門委員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許可權劃分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依據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等規章制度,各司其職、有效制衡、互相協調,不斷完善企業管治、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績效,以為股東創造持續卓越的投資回報為根本目標。
④ 4.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
⑤ 如何深化國有商業銀行管理改革
加快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需要。目前,以中央對兩家國有銀行的注資為起點,新一輪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已經啟動,預計一系列圍繞國有銀行改革的舉措必然會相繼推出,並將使國有銀行改革成為2004年中國金融改革的一個引人注目的亮點。筆者認為,要搞好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必須通過五大途徑來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要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步伐,從「行政指揮型」轉變為「機構服務型」。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其重點是建立保障資本價值最大化和明確所有者、經營者的權、責、利關系的機制。同時從組織結構上進行改革,建立符合市場競爭和發展的機構服務體系。國家與國有商業銀行是單純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一切按公司法則行事,國有商業銀行要對國家所有者負責,維護國家的利益。國有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者,應以實現價值最大化為經營根本目標,必須在權、責、利三個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國家應尊重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即使是必要的行政干預和宏觀調控,也應按照市場經濟法則行事,確保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依法行政。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從形式上分為董事會、執行層和監事會等,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有利於提高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效率,降低監督的成本。
(二)要大力調整國有商業銀行的融資結構,發揮股權融資的作用,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為配合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調整國有商業銀行融資結構是一項積極的舉措。國有商業銀行應仿效國外商業銀行融資的做法,重視發揮股權融資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應重視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改變單一的股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國有商業銀行在完成公司治理結構調整工作後,上市是必然的趨勢。上市有利於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如何上市,目前存在兩種看法,一是先部分上市,然後創造條件整體上市;另一種是一步到位,實行整體上市。
(三)要盡快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化解問題,建立和健全銀行經營運作安全控制體系。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已嚴重阻礙著商業銀行的改革與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加快解決這一頑症。一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風險實行全面監測和考核,督促其加強對不良資產的管理。二是國有商業銀行應運用好國家現有的優惠政策,改善審慎經營,增強自我消化風險的能力。應注重對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的准確分類,實施分類分戶管理,並據此按照審慎會計原則提足損失准備金,做實利潤賬,講求資本充足。三是國有商業銀行應切實落實風險管理制度,提高新增貸款質量。四是要加強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進一步推進不良資產的處置。五是要加大資產保全力度,依法處置不良資產。目前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普遍重視信貸資產的保全工作,但與要求實現的目標還有相當一段距離,因此,要更進一步發揮信貸資產保全部門的作用,加大不良資產回收與處置力度。
(四)要加快研究制定混業經營策略,及時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隨著金融的防火牆逐漸被推倒,混業經營已是大的趨勢。我國加入WTO以後,為了適應與外資銀行競爭的需要,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問題,已是擺在我們面前亟須研究的課題。受我國金融企業法律和其它客觀環境的制約,雖然還不能馬上從分業經營轉變為混業經營,但從知識積累和人才儲備來看,應是我國金融業內人士的著眼點,把各項准備工作做在先。國有商業銀行要積極參與證券、保險業的合作,熟悉證券、保險業的運作機制,大膽地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
(五)要加快推進國有商業銀行人事制度與激勵機制改革步伐,制定和實施留住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辦法。國有商業銀行應徹底打破幹部、員工吃「大鍋飯」現象,實行優勝劣汰的幹部任免制度、員工勞動合同制度,努力營造符合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特點的用人環境;應改革現行的分配製度,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在講求效率、兼顧公平的前提下,合理拉開收入分配的差距;應以人為本、尊重員工的創造、智慧和才能,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道德,充分發揮人才資源優勢;應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培養誠實協作的團隊精神,從感情和環境上留住人才。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問題是多方面的。還要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如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以及資本市場的完善和發展;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積極為功能性統一監管結構創造條件。此外,國家還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框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同時,還要積極與其他國有企業改革相配合,共同創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
⑥ 結合現實思考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特點和形成原因。或者是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治理結構如何如何完善
1.負債的規模
加入WTO以來,雖然在引進國際銀行理念,實現股權多元化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商業在組織資金來源中的被動性傾向仍然較強,一是坐等客戶上門的觀念和做法未能根本改變,二是若干種主動型負債業務還未能得以充分的展開。現代商業化競爭要求採用一系列營銷策略,主動出擊擴大自身規模。負債總量的過多會帶來成本的增加,過少又會影響資產業務,因此數量結構的分析首當其沖,在競爭中發揮規模經濟優勢。
但是,商業銀行的負債不是源源不斷的,它要受許多因素的制約。首先,宏觀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銀行的負債規模,近年來我國GDP增長快速,存款始終保持了高速增長的勢頭。其次,要受人們觀念的影響,由於我國保障體系還不十分健全,人們防範各種風險以及子女上學等各種彈性較小的支出需求還很大,一段時期內的儲蓄傾向不會改變。此外,商業銀行的負債規模還受到銀行管理體制,同業競爭的制約。
2.負債質量結構
負債質量結構是銀行合理安排資產業務的關鍵一環,只有規模還難以保證銀行的有效運營。例如在2004年初我國銀根收緊的情況下,巨額的負債意味著成本的增加和利潤的減少,因此質量結構優化至關重要。負債質量結構的優劣取決於負債期限,流動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優化負債的期限結構,要根據歷史數據摸清一家銀行長期。中期、短期資金來源所佔比重,穩定性余額的水平。銀行負債的流動性是保證負債質量的重要一環,銀行負債的流動性越強,說明銀行資金來源越強,說明銀行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越好;我國目前同業拆借利率基本放開,但還沒有實現利率市場化,合理的利率結構是擴大利差的前提,同時也決定著銀行資產利率,費率結構。
負債的規模和質量需要對其綜合管理,負債規模是獲取利潤的基礎,而質量是實現流動性和安全性的保障,這就需要有效安排各種類型的負債,形成一個高效穩健的負債體系。
⑦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是什麼國有銀行的上市能否解決國有銀行存在的問題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個公司治理結構角度的分析 摘 要 在過去的幾年裡,世界各國頻頻暴發銀行危機,尤其是發生於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各 國,尤其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切身體會到了銀行危機的巨大危害,加強對商業銀行監管的 呼聲再一次響起.但是,當我們回顧歷史,發現從商業銀行誕生的那一天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就 沒有停止過,那麼為什麼還會頻繁爆發銀行危機呢? 在中國,討論國有商業銀行的前途是一個尤其重要的問題,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在絕大多數 部門,公有產權的比例在下降,作為經濟體系中重要一環的國有商業銀行成了國企改革的最後的堡 壘. 國有商業銀行所表現出來的低效率和競爭能力低下使它在中國加入WTO後面臨嚴峻的考驗. 因此, 如何改革國有商業銀行, 不僅提高它的效率,增強它的競爭力, 使它在中國加入WTO後仍有一席之地, 而且避免重蹈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覆轍,成了擺在中國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研究中,我們發現公司治理結構為我們研究商業銀行的改革提供了一個非常有用的參考框架. 本文就是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討論如何對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即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 銀行和建設銀行,在本文中,稱為四大國有銀行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革. 本文的結構如下,在第一章,我們對現代商業銀行的一些基本理論進行了簡單的回顧和介紹. 商業銀行是一個特殊的部門,它具有特殊的資本結構(股本資本只有8%左右) ,經營特殊的商品-貨 幣,是一個非常容易受到沖擊的部門,但它同時又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部門.因此,各國以及國際社 會都採取了一些監管措施,但是,頻頻暴發的銀行危機證明僅僅有這些外部治理結構是並不夠的, 還需要從內部進行治理結構的改進. 第二章,我們簡要回顧了一下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和實踐,並給出了本文所認為的公司治理結 構的定義,即公司治理結構是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涉及指揮,控 制,激勵等方面的內容,即藉以處理企業各種合約的一種制度.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內部治理 結構和外部治理結構兩種,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只包括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主要有產權結構,資本 結構,制衡機制
國有銀行的上市不能解決國有銀行存在的問題
⑧ 選擇題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 )。
肯定是D
⑨ 治理結構涉及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一、英美模式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1.股東大會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2.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近年,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現在仍與公司保持著重要的商業聯系的人員。外部董事包括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3.首席執行官(CEO)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二、德日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 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 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 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