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責令整改制度
『壹』 什麼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
http://www.jcrb.com/zyw/n31/ca458633.htm
我國現行法律抄、法襲規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大多設有"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規定。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既可以單獨適用,亦可以和行政處罰合並適用。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為行政處罰機關設置了一種作為義務,即針對違法行為,不能僅實施行政處罰了事,而應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貳』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依據是什麼
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版人、扣權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未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拓展資料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叄』 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整改的區別
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整改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
一是要讓違法行為人為其違法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
二是要通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為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為;
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眾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為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
3.形式不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3)限期責令整改制度擴展閱讀:
實踐中,應該說「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首先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使用。為了區別於行政處罰,有必要在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單獨製作下達責令改正文書。
其次下達的整改意見應該明確整改的具體問題,有必要的話,還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根據具體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沒有根據法理,應給當事人適當的改正期限,但有些是必須立即改正的。
『伍』 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限期整改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制裁,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所給予的制裁。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則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是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並未科處新的義務。
2、內容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懲戒,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從而引起警戒。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及其違法行為本身的糾偏,要麼是停止違法行為,要麼是消除違法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表現為多種形式。
3、行政處罰的形式和責令改正形式有別
行政處罰可分為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拘留、勞動教養等。責令改正或糾正的形式因各種具體違法行為不同而分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等。
4、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直接目的有差別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懲戒,是違法必究原則的體現,目的是使違法行為人因害怕受罰而不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責令改正則是迫使當事人停止違法或履行法律規定的守法義務,以糾正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利益。
(5)限期責令整改制度擴展閱讀:
在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有初步證據認定當事人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後,往往會開出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文書(下稱責改文書)。責改文書上寫明當事人在某地的某行為違反了某法律規范,責令其立即或在期限內進行整改。
責改文書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責改文書即要求相對人做出整改的意思表示。
開具責改文書,是合理行政中比例原則在處罰中的體現。行政處罰作為制裁性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同時對相對人的行為進行了否定評價。
根據比例原則,只有在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產生較大影響時才能進行處罰。而一般的違法行為都比較輕微,因而在開具責改文書,對相對人對違法行為做出意思表示之後,相對人仍不改正的,進行處罰。這樣一來即遵守了比例原則,又維護了行政處罰的謙抑性。
責改文書不可訴。責改文書作為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是過程性的行政行為。依行政行為成熟性理論 ,只有在行政行為完整產生後在才能進行司法審查。對過程性的行為不進行審查可避免司法機關過早得介入行政行為,影響行政的獨立性。
責改文書不能申請非訴執行。責改文書目標狀態不具體,沒有明確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同時責改文書為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只有在相關人受領主動配合後才能恢復行政管理秩序,本身不具有可執行性。
『陸』 責令改正與責令限期改正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律制裁,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則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過程中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是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並未科處新的義務。
二、內容不同
行政處罰是一種懲戒,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從而引起警戒。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及其違法行為本身的糾偏,要麼是停止違法行為,要麼是消除違法行為引發的不良後果,表現為多種形式。
三、行政處罰的形式和責令改正形式有別
行政處罰可分為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拘留、勞動教養等。責令改正或糾正的形式因各種具體違法行為不同而分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等。
四、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直接目的有差別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懲戒,是違法必究原則的體現,目的是使違法行為人因害怕受罰而不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責令改正則是迫使當事人停止違法或履行法律規定的守法義務,以糾正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利益。
政處行罰和責令改正二者也有關系。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引起的;二者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均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二者都是從不同角度針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是從懲戒角度對付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則是正面命令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並糾正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行政處罰告誡違法行為人不得再違法,否則就受罰。責令改正就是不得違法,違法了要恢復原狀,要糾正,必須履行義務。
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聯系緊密還在於,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往往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或糾正違法行為,這也可以看成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一個方面。為此《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柒』 責令限期改正,指的是多少日內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時間在30日內,其他行政機關一般也是相同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7)限期責令整改制度擴展閱讀
由於理解上的不同,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第二、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第三、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捌』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8)限期責令整改制度擴展閱讀
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玖』 責令限期改正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學理的分類上當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理由:一、《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上述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理行為。
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由此可見,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三,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有明顯的區別。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要讓違法行為人為其違法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二是要通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為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為;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眾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為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3.形式不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之間的聯系主要在於它們通常是同時進行的。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違法,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因為若只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則不足以恢復秩序;若只是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不足以懲戒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