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葯師不在崗整改報告
A. 執業葯師不在崗的危害該如何處理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其他依版法經資格認定的權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1.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葯師注冊證》,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
2.執業葯師是葯學技術人員的一部分,葯學技術人員不一定是執業葯師,但執業葯師一定是葯學技術人員。執業葯師是葯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葯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全國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
B. 葯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葯的罰款問題
依法對該店開具了整改意見書,予以警告,並進行了登記備案責令限期整改。按照sfda文件說是頂格處罰,有些省市建立黑名單、取消葯師上崗證、經營甲類及處方要的資格等
C. 執業葯師掛職不在崗怎樣審核處方
既然是掛職就是只用你的證書
不用你的人
你不用看任何處方
慎用慎行
D. 葯店葯師不在崗位,警示牌怎麼寫
直接寫葯師暫不在崗,很多葯店都這樣寫的。
E. 葯店執業葯師不在崗請問依法如何處理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F. 葯店執業葯師不在崗請問依法如何處理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回定的葯學技答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依據: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G. 葯店執業葯師不在崗請問依法如何處理
為解決基層執法難題,針對執業葯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葯師注冊證回書》掛靠行為等答監管難題,《制度規定》規定了多條措施。比如,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注冊者,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葯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葯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葯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葯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執業葯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葯師注冊證》,並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葯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制度規定》明確了對執業葯師及執業單位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葯師申報注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將不予批准注冊。通過建立執業葯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葯師大數據管理,加大執業葯師「掛證」打擊力度,建立「掛證」治理常態化機制。
H. 我是開葯店的,葯師不在崗,要寫份報告到葯監局,怎麼寫謝謝
整改報告
致某葯監局:
寫明事由
現在如何整改
今後如何改進
葯店署名蓋章
日期
I. 葯店執業葯師不在崗依法如何處理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內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容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J. 執業葯師不在崗如何處罰
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10)關於葯師不在崗整改報告擴展閱讀: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