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Ⅰ 《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我國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以下基本原則和制度:
(一回)基本原則
1)經濟發展與環答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3)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
4)國家專門機關管理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二)基本制度
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Ⅱ 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三同時"制度;
(3)排回污收費制度;
(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答制;
(5)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許可證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點介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五項,其餘的略述。
(2)限期治理制度擴展閱讀
環境管理的主要內容:
1、環境計劃的管理:環境計劃包括工業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計劃、流域污染控制計劃、自然環境保護計劃,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宣傳教育計劃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區域環境規劃。
2、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制訂各種質量標准、各類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監督撿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
3、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咨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Ⅲ 我國對造成環境嚴重影響的污染源實行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在
答案: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解析:《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指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的制度。環境限期治理制度是對現已存在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做出決定,強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並達到規定要求的制度。1、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其中,雜訊污染防治法對於小型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權做出了變通規定,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2、限期治理的范圍可分為:(1)區域性治理。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某一區域、某個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國家重點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點區域。(2)行業性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行業某項污染物的行業性限期治理。(3)企業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企業的排污超標情況進行限期治理。3、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構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等因素來確定。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Ⅳ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的特點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點是:1.有嚴厲的法律強制性。由國家強行政機版關作法作出的限權期治理決定必須履行,給予未按規定履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排污單位的法律制裁是嚴厲的,並可採取強制措施。
2.有明確的時間要求。這一制度的實行是以時間限期為界線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時間要求既體現了對限期治理對象的壓力,也體現了留有餘地的政策。
3.有具體的治理任務。體現治理任務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達到消除或減輕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標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務是另一個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4.體現了突出重點的政策,有明確的治理對象。
⑴位於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上風向等環境敏感區,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
⑵排放有毒有害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⑶污染物排放量大,對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什麼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危險廢物名錄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危險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固體廢物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Ⅵ 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所謂中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體系框架,是指從整體上看,中國的環境管理制度已大體形內成,已遠不是單容項制度的"構件"的簡單堆砌,而是有一座由新老制度構成的結構初具規模的"大廈"。
老三項制度
1、"三同時"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排污收費制度
新五項制度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2、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3、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
4、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5、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新老八項制度的配套運行
Ⅶ 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有
A.限期治理制度襲
B.排污收費制度
E.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項
u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u二、「三同時」制度
u三、排污收費制度
u四、許可證制度
u五、限期治理制度
u六、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Ⅷ 環境管理八項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通過簽定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明確了一個區域、
一個部門及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盪圍,理順了各級政府和
各個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改善環境質量的任務能夠得到層層落
實。這是我國環境環保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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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是我國在總結近年來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實踐經驗
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通過定量考核對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環境
綜合整治中的活動予以管理和調整的一項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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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集中控制
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個特定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設施和所
採用的管理措施,是強化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應以改善
區域環境質量為目的,依據污染防治規劃,打基礎安照污染物的性質、種類和
所處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為主,用最小的代價取得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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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區域採取的
限定治理時間、治理內容及治理效果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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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按照國
家的規定和標准,繳納一定費用的制度。我國從1982年開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費
制度到現在,全國(除台灣省外)各地普遍開展了徵收排污費工作。目前,我
國徵收排污的項目有污水、廢氣、固廢、雜訊、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1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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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防止新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一
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質量預斷評價,是指對可能影響環
境的重大工程建設、規劃或其他開發建設活動,事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
為防止和養活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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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
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投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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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凡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排污設施、污染物處理設施及正常作業
情況下排污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報登記是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基礎。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總量控制為基礎,規定排
污單位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的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
我國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
Ⅸ 為什麼要建立限期治理制度,它的具體內容
(二)主要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4.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5.徵收排污費制度。
6.環境標准制度:注意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應嚴於國家標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對象有兩類:一是位於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具體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二是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源。
Ⅹ 我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急求!!!
目前我國所採用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主要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內度、「三同時」制度、容總量控制制度、現場檢查制度、生態補償費制度、水土保持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申報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報與應急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