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的重大意義
Ⅰ 商鞅變法的措施中既有利於發展經濟又有利於提高軍隊的作戰力的是
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它既是新興的地主階級為提高軍隊戰鬥力而採取一項措施,同時也是調整當時社會關系的途徑之一。順應了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全新的封建制度保證了秦國最終戰勝了其它對手。
Ⅱ 關於復員的政策規定都有哪些
(1)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去向有何條件要求?
民政部等7個部門下發的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2)軍隊復員幹部是否可以回農村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對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的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凡要求復員回農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隨同前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夫婦同系軍隊幹部,一方要求復員回農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3)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謀職業。對就業有困難的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地政府應優先納入社會再就業統籌規劃,並提供就業服務。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軍隊復員幹部。
(4)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待遇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的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崗位確定,軍齡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5)軍隊復員幹部住房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住房納入安置地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安置地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軍隊復員幹部出售。對無自有住房且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對象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家庭,安置地政府應當納入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優先予以解決;租住軍產住房的,按照軍產住房管理規定,經批准可以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軍隊復員幹部享受與其復員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者同等條件地方人員買房或者建房的有關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其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應核定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並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證明,在其退還軍產住房時發給個人。
(6)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為軍隊復員幹部辦理社會保險的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或者個人繳費記錄,劃轉服現役期間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余額。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所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通過其他形式靈活就業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安置地政府要適當給予救助。
(7)軍隊復員幹部領取費用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可領取復員費、安家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回農村安置還可領取回鄉生產補助費。此規定適用於1993年1月1日以後批准復員的幹部。
(8)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復員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自願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二分之一計發。
(9)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安家補助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號)規定,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安家補助費標准,仍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執行。其標準是:軍齡在十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半個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半個月發給);軍齡在十周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半月發給)。
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安家補助費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軍齡每滿一年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10)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隨調隨遷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與軍隊復員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隨調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參照其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工作,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
軍隊復員幹部隨遷中小學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軍隊復員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等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11)軍隊復員幹部由何部門負責安置工作?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編配專人負責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12)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由何部門負責接管?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的接轉、存放與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
(13)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日常管理由何部門負責?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期間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
(14)軍隊復員幹部發生問題的如何處理?
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15)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無正當理由滯留累計滿3年的,由所在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指派專人,會同安置地省軍區轉業辦,到地方進行移交,民政部門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由所在部隊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從告知之日起,兩年內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門報到、公安部門落戶的,由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作出嚴厲處理。
(16)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文件規定,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列入軍隊幹部復員計劃,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予以接收,不享受軍隊復員幹部待遇。
(17)對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有何規定?
公安部、民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號)規定: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作復員處理的人員,原則上由批准其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安置,部隊在辦理復員手續之前,要派人與安置地區退伍軍人辦公室聯系。從城鎮入伍,配偶現在中等以下城市(鎮)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從農村入伍,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區安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從城鎮入伍的,復員後原則上由政府分配適當工作;入伍前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應回原單位復工;分配工作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自謀職業。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給營業執照。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具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到這些單位工作,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待遇。其軍齡(不含刑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可隨同其到安置地區落戶,原吃商品糧的仍吃商品糧。配偶有工作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工人由勞動部門負責安排,調出調入單位相應增減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隨遷子女需轉學入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予以解決。
各地公安機關對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及其隨軍無工作的家屬,憑縣(市)以上復員、轉業軍人安置部門的證明及所附的隨遷家屬名單辦理落戶手續;隨同調動工作的配偶,憑縣(市)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同意調入的證明予以落戶。
(18)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安置有何規定?
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接收問題的通知》([1994]政聯字第8號)規定: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人員回國後,軍隊確實需要,本人適合並願意回軍隊工作的,按照軍隊接收地方留學回國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不適合在軍隊工作的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不按軍隊復員幹部對待,不計發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葯生活補助費。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的去向、交接程序、落戶辦法,參照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及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政部安置司、總政治部幹部部《關於做好1993年軍隊復員幹部交接工作的通知》(〔1993〕國安辦字第13號)規定辦理。
接收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與實施年度復員幹部計劃同步辦理。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地方接收的,由總政治部幹部部報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方可接收,下年度追加接收計劃。
Ⅲ 國防和軍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國防和軍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一、推進領導指揮體制改革
這輪改革對領導管理體制和聯合作戰指揮體制進行一體設計,著力構建軍委——戰區——部隊的作戰指揮體系和軍委——軍種——部隊的領導管理體系,形成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格局。
通過一系列體制設計和制度安排,把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進一步固化下來並加以完善,強化軍委集中統一領導,更好使軍隊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集中於黨中央、中央軍委。
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調整軍委總部體制、實行軍委多部門制,組建陸軍領導機構、健全軍兵種領導管理體制,重新調整劃設戰區、組建戰區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健全軍委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等。
二、優化規模結構和部隊編成
精簡機關和非戰斗機構人員;調整改善軍種比例,優化軍種力量結構,根據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戰任務改革部隊編成,推動我軍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轉變,更加精幹高效。
三、構建嚴密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向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分別派駐紀檢組;調整組建軍委審計署,全部實行派駐審計;組建新的軍委政法委,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區域設置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3)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的重大意義擴展閱讀:
軍隊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總體目標。牢牢把握「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原則,以領導管理體制、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為重點,協調推進規模結構、政策制度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改革。
2020年前,在領導管理體制、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在優化規模結構、完善政策制度、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等方面改革上取得重要成果,努力構建能夠打贏信息化戰爭、有效履行使命任務的中國特色現代軍事力量體系,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制度。
按照總體目標要求,2015年,重點組織實施領導管理體制、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2016年,組織實施軍隊規模結構和作戰力量體系、院校、武警部隊改革,基本完成階段性改革任務;2017年至2020年,對相關領域改革作進一步調整、優化和完善,持續推進各領域改革。政策制度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改革,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領導管理體制。著眼加強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強化軍委機關的戰略謀劃、戰略指揮、戰略管理職能,優化軍委機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完善軍種和新型作戰力量領導管理體制,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體系。
從職能定位入手,按照突出核心職能、整合相近職能、加強監督職能、充實協調職能的思路,調整改革軍委機關設置,由總部制調整為多部門制。軍委機關下放代行的軍種建設職能,剝離具體管理職能,調整歸並同類相近職能,減少領導層級,精簡編制員額和直屬單位,使指揮、建設、管理、監督四條鏈路更加清晰,決策、規劃、執行、評估職能配置更加合理。
健全軍種領導管理體制,優化軍種機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發揮軍種在建設管理和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調整改革後勤保障領導管理體制,以現行聯勤保障體制為基礎,調整優化保障力量配置和領導指揮關系,構建與聯合作戰指揮體制相適應,統分結合、通專兩線的後勤保障體制。
改革裝備發展領導管理體制,構建由軍委裝備部門集中統管、軍種具體建管、戰區聯合運用的體制架構,裝備發展建設實行軍委裝備部門—軍種裝備部門體制,裝備管理保障實行軍委裝備部門—軍種裝備部門—部隊保障部門體制。加強國防動員系統的統一領導。
(三)聯合作戰指揮體制。適應一體化聯合作戰指揮要求,建立健全軍委、戰區兩級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構建平戰一體、常態運行、專司主營、精幹高效的戰略戰役指揮體系。重新調整劃設戰區。
按照聯合作戰、聯合指揮的要求,調整規范軍委聯指、各軍種、戰區聯指和戰區軍種的作戰指揮職能。與聯合作戰指揮體制相適應,完善聯合訓練體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軍視網-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Ⅳ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可以買。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1、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2、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3、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Ⅳ 什麼是國防建設和國家安全的政治與制度保證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5)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的重大意義擴展閱讀:
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堅定不移地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中國的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統一,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順利進行,是中國國防的主要任務。
中國的國防政策以國家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的發展戰略和安全戰略。中國緊緊抓住並充分利用本世紀頭二十年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堅持發展與安全的統一,
努力提高國家戰略能力,運用多元化的安全手段,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謀求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和社會的綜合安全。
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目標和任務是:制止分裂,促進統一,防備和抵抗侵略,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維護國家發展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不斷增強綜合國力;
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和適應世界軍事發展趨勢的現代化國防,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的防衛作戰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持正常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
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安全觀,爭取較長時期的良好國際環境和周邊環境。
制止「台獨」勢力分裂國家,是中國武裝力量的神聖職責。中國政府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
只要台灣當局接受一個中國原則、停止「台獨」分裂活動,兩岸雙方隨時可以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進行談判。中國人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
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堅決反對任何國家向台灣出售武器或與台灣進行任何形式的軍事結盟,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如果台灣當局鋌而走險,膽敢製造重大「台獨」事變,中國人民和武裝力量將不惜一切代價,堅決徹底地粉碎「台獨」分裂圖謀。
為適應國際戰略形勢和國家安全環境的變化,迎接世界新軍事變革的挑戰,中國堅持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加速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
走復合式、跨越式發展道路。人民解放軍適應世界軍事發展的趨勢,把信息化作為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方向,逐步實現由機械化半機械化向信息化的轉型。立足國情和軍情,堅持以機械化為基礎,以信息化為主導,以信息化帶動機械化,以機械化促進信息化。
推動火力、機動力和信息能力的協調發展,加強以海軍、空軍和第二炮兵為重點的作戰力量建設,全面提高軍隊的威懾和實戰能力。
實施科技強軍。人民解放軍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戰鬥力,實現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轉變。
實施人才戰略工程,培養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加強高新技術武器裝備發展,改造現役武器裝備,形成系統配套的武器裝備體系。創新和改進訓練體制、方式和手段,推動軍事訓練向更高層次發展。
依靠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和軍費使用的整體效益,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隊現代化建設道路。
深化軍隊改革。人民解放軍根據現代戰爭形態的變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堅持在改革創新中謀發展、求突破。創新發展軍事理論,探索信息化條件下建軍和作戰的規律。
按照精兵、合成、高效的原則,以組織結構調整和指揮體制改革為重點,建立和完善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機構精幹、指揮靈便的軍隊體制編制。進一步調整和規范軍人與國家、軍人與社會以及軍隊內部的關系,形成有利於調動官兵積極性的政策制度。
加緊軍事斗爭准備。人民解放軍立足打贏信息化條件下的局部戰爭,突出加強武器裝備建設、聯合作戰能力建設和戰場建設。堅持人民戰爭思想,發展人民戰爭的戰略戰術。
適應一體化聯合作戰的要求,建立能夠充分發揮武裝力量整體效能和國家戰爭潛力的現代作戰體系。加強針對性演練,提高應對危機和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
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人民解放軍貫徹國家對外政策,發展不結盟、不對抗、不針對第三方的軍事合作關系。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和國際反恐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軍事交流,建立軍事安全對話機制,營造互信互利的軍事安全環境。
參加非傳統安全領域的雙邊或多邊聯合軍事演習,提高共同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的能力。學習和借鑒外軍有益經驗,有選擇地引進先進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方法,促進軍隊現代化建設
Ⅵ 軍隊分房政策規定
營以上的軍官,如果結婚就可以分配營職房子(56平方米)。如果沒有房子只能等待、排隊。
Ⅶ 如軍隊後勤服務社會化政策有調整,合同無條件終止,以上級政策規定為准
如軍隊後勤服務社會化政策,有調整合同,無條件終止以上政策規定為准,當然了你最新政策為准。
Ⅷ 99年軍隊復員幹部現在有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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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中國在2020年軍隊改革後士官制度是怎樣改革的
這個應該還在制定當中。不會那麼快就出台的,因為還需要一個研究個探討的過程,還需要有一個實驗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