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治理的變遷
⑴ 近代中國國家治理變革的表現
簡析近代以來國家治理模式的變遷——兼論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變革
自現代化進程開啟以來,人類社會大體經歷了三種國家治理模式,即個人中心主義模式、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和社會中心主義模式。這三種模式分別是不同國家在現代化初期階段的特定環境條件下產生的,其中,個人中心主義模式是第一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採用的模式,國家中心主義模式是部分第二批和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為應對先發展國家的壓力和挑戰而採取的模式,社會中心主義模式大多是經歷了西方列強殖民統治的國家因殖民遺產所形成的模式。這三種模式盡管都有某種歷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態社會中應有的或理想的國家治理模式。目前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變革實際上就是從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向國家、社會和個人協同治理的模式轉變。
關鍵詞
國家治理/國家治理模式/個人中心主義/國家中心主義/社會中心主義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1]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重要文件中提出的一個新的重大的命題。如何正確理解這一命題的含義,在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比如不少人認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主要就是強化政府的能力。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沒能准確地理解《決定》的精神,是一種片面的觀點。筆者試圖通過對近代以來各國主要治理模式發展趨勢的分析,來加深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解。
一、個人中心主義: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先發展國家的國家治理模式
這里所說的國家治理模式主要是對國家①、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的,它的劃分依據是國家治理的主體,即在國家治理過程中主要依賴的是國家,還是社會,或者是社會中的每個個人。治理是一種運用權力的活動,「國家治理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關者等多元行動者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進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2]。不同的國家治理模式反映了權力在這三種主體之間的不同分配狀況,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權力運行所指向的不同目的。分析近代以來各個國家在國家治理模式上的差異,我們大體上可以把國家治理模式歸納為三種主要類型,即個人中心主義模式、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和社會中心主義模式。這三種模式大體上都反映了一個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所處的歷史階段、發展環境和目標指向。
所謂個人中心主義模式,指的是在國家治理中盡量把政府的權力限制到最小,盡量讓個人自由地在社會中運用自己的權力②,發揮自己的影響力。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一般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即國家除了履行保障安全等極少數職能外,其他一切事務盡量交給社會中的個人自主地去解決。在這種國家治理模式下,市場處於絕對的支配地位,諸如教育、衛生、環境、貨幣等在現在看來屬於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生產,都統統交給市場來解決,政府只是一個「守夜人」。這種國家治理模式的核心是個人,它尊重個人的自主性,鼓勵個人自由地運用自己的能力(權力)去實現各自的目的,國家主要依靠法律界定私人領域的邊界,規范人們的行為,並保護私人領域不受侵犯。在經濟活動中,雖然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或目的經常發生沖突,並且在這種沖突中個人的目的也未必能夠達到,但是這種國家治理模式的倡導者認為,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最終能夠實現各種利益的和諧或均衡。這主要是第一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所採用的模式,它以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英、法、美等國家為代表。
形成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第一,先行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在知識、技術、管理、生產方式等方面,還沒有其他國家更先進的經驗可資借鑒,因而這些國家更加需要發揮個人的主動性和首創精神,以便在各種未知的領域能夠有較多的探索和創新。反過來說,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自由創新的社會環境,才使得先發展國家能夠得到較快的發展。第二,先發展國家在經濟實力、綜合國力等方面居於優勢地位,不用過多地擔心外部挑戰給自己帶來什麼威脅,因而不太依賴國家動員和組織社會資源應對外部挑戰的政治組織,也就是說,它不太依賴一個權力較大的政府。第三,一般來說,第一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大都經歷過資產階級革命,在國家政治結構中資產階級占據主導地位,而個人中心主義模式最符合資產階級的利益,最容易使少數最有能力的人發財致富,也最能夠把財產(資本)的權力發揮到極致,所以這種國家治理模式也最容易得到資產階級的支持。當然,除此之外,傳統和文化的因素也可能對這種國家治理模式的選擇產生一定的作用。
個人中心主義模式對於先發展國家而言,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使資本主義獲得了較快的發展,社會財富得到了較快的增加,使國家在與其他後發展國家的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而且也使得職能很少的政府因沒有太重的負擔而能較為順暢地運行。但是,在其後的發展過程中,這一模式也因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現而顯現其不足,這些變化促使採用個人中心主義模式的國家開始強化國家在治理中的作用。第一,自由競爭導致的壟斷使得貧富分化和社會矛盾不斷加劇,從而使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的必要性不斷得到提升。第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個人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依賴不斷加強,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圍不斷擴大,重要性不斷得到重視,進而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第三,後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對它們進行挑戰,客觀上也需要增強先發展國家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這是20世紀初國家干預主義開始流行的重要原因。不過,在實行個人中心主義模式的國家裡,這種國家干預的趨勢並未發展成國家中心主義模式,而是形成了某種個人中心主義和國家中心主義的混合形式。
二、國家中心主義:對個人中心主義模式的反撥
進入20世紀以後,多種因素疊加在一起促使了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興起,在這些因素中有部分因素是一些國家內部社會變遷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個人中心主義模式造成的結果。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把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興起,看作對個人中心主義的反作用或反撥。
實行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國家一般是第二批和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其中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以德國、義大利和日本為代表,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以蘇聯和中國為代表③。就這些後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的內部因素來說,其特別主要表現為:現代性因素出現較晚,資本主義經濟不發達,資產階級力量弱小,在先發展國家的沖擊下被應急式地拖入到現代化的大潮中或社會急劇變遷之中。這些國家不像第一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那樣——完全由資產階級主導現代化進程,而是由其他階級主導了現代化進程,其中,在德國、義大利、日本諸國,主導者是居於主宰地位的舊統治階級中具有現代化傾向者,資產階級只居於依附或從屬地位,而在蘇聯、中國等國,主導者則是來自社會下層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聯合。
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形成的外部因素有兩個:一是先發展國家給後發展國家帶來的沖擊和挑戰,二是個人中心主義模式的負示範效應。先發展國家的沖擊主要表現為,第一批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的經濟發展給後發展國家帶來的示範效應和發展經濟的壓力,這種示範效應和壓力使得後發展國家產生了追趕先發展國家的需求。先發展國家的挑戰對於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來說,主要表現為前者搶佔了絕大部分殖民地,壟斷了殖民地的貿易,限制了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生存空間。這使得這些國家為了自己的發展不得不強化國家權力,運用政治動員的力量,與先發展國家進行爭奪殖民地的戰爭。對於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來說,先發展國家的挑戰主要來自第一批和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的殖民掠奪和帝國主義侵略,以及這些國家的經濟優勢對本國產業的限制。因此,為了反抗殖民掠奪或帝國主義侵略,同時也為了保護和扶持弱小的民族工業,這些國家最有可能的選擇是強化政治權力的作用,重視社會資源的集中使用,而不是主要依賴個人的力量。另外,對於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來說,第一批和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的資本主義弊端起了消極的或負面的示範作用:它們為了侵略其他國家而發動的世界大戰給整個世界帶來的深重的災難,它們奉行的生存競爭、優勝劣汰原則在國內造成的貧富分化和社會矛盾等等,都激發了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國家探索不同於先發展國家現代化道路的熱情。
內外因素的結合使得第二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國家採取了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並使得第三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大多採取了社會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當然,由於各國的具體情況有較大的差異,一些國家也採取了其他帶有某種復合性的國家治理模式。「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共同特點是把國家(廣義的政府)的權力擴大到最大,把社會團體和每個人的權力壓縮到最小。這種國家治理模式雖然也重視民眾的政治作用,個人也不像傳統社會中的臣民那樣在政治上完全被邊緣化、完全處於消極地位④,但他們都是被國家權力動員起來參與政治並為國家的某種目標服務的,因而在本質上仍處於被動和依附於國家權力的地位。在這里,國家權力是共同體得以正常運轉唯一的或主要的驅動力,它主要依賴行政命令而不是依賴法律來指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並掌控著幾乎所有社會資源來實現國家的某種目的。在這種國家治理模式的典型形式中,國家的職能幾乎無所不包,它不僅代替市場去組織社會的一切經濟活動,而且代替個人為其安排日常生活的大部分內容。
當然,社會性質的差異也使兩種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目標和手段存在一些根本差異,一些西方學者把它們混為一談,顯然是錯誤的。其中,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常與某種狹隘自私的民族主義甚或種族主義目標相聯系,為此經常不擇手段地運用暴力、侵略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在這一點上,它實際上繼承了個人中心主義的某種行為邏輯,奉行的都是叢林法則,只不過它把這種法則放大到了國家層面和極端地步。與此不同,社會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常與美好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理想目標相聯系,雖然現實中人們因對這些理想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而導致了眾多失誤,但它不會像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那樣用侵略的手段來達到這種目的。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和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一樣,並不是一種常態的國家治理模式,它們都是現代化初期階段不同起步時序的國家為應對特定情景而採取的國家治理模式。或強或弱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是後發展國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能夠在現代化初期階段較成功地應對各種嚴峻挑戰的重要條件,它在動員社會資源,反抗先發展國家的控制、侵略以及在不利條件下發展本國經濟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其中,採用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國家,因過分地依賴暴力以及給國際社會帶來了巨大災難而被摧毀,而採用社會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國家,則因忽視市場、個人和社會組織的自發作用而在進一步發展中陷入困境,並被迫進行了改革。目前,無論是個人中心主義模式,還是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其典型形式都基本不復存在,作為兩個極端,它們都因自身固有的缺陷而不得不進行調整,並開始重視曾經被自己忽視了的那些方面。
三、社會中心主義:第三世界不發達國家的國家治理模式
實際上,在後發展的亞非拉第三世界國家中,能夠建立起強國家(政府)來實施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只是少數,其中的多數國家由於受種種條件的限制,無法建立起能對社會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強國家,而是形成了採用社會中心主義模式的弱國家,並因此而延緩了現代化的進程,甚至發展成為所謂的「失敗國家」。這里的社會中心主義指的是,在國家治理中國家(state)的作用非常弱小,各種強人或強勢集團在社會運轉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並使得社會控製成為碎片化狀態。這種國家治理模式就是米格代爾所說的「強社會與弱國家」模式⑤。在這里,雖然存在著中央政府,但「許多國家的領導者們發現他們的政治前途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強人們通過其社會控制所能提供的社會穩定;強人們有直接和民眾接觸的渠道,並能以各種特殊目的動員民眾」[3]147。這種依賴使得中央政府處於軟弱地位,缺乏足夠的權威去充分動員社會資源,並且任何重要政策的制定都需要與各種強人和強勢集團討價還價和妥協退讓,結果使中央政府無法制定和推行有利於整體利益的重大法令和政策,國家的法律也難以替代通行於各種集團中的特殊行為規則,因而這些特殊規則就成為社會秩序的基本規則,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也就比較低下。這種情況正如亨廷頓所說的那樣,「這些國家缺乏很多東西。它們委實苦於缺乏食品、文化、教育、財富、收入、健康水準和生產效率。不過,這些問題已被認識,也已被著手去解決。然而,在這些短缺的深層和背後,還存在著一種更為嚴重的短缺,即缺乏政治上的共同體和有效能的、有權威的、合法的政府」[4]2。
社會中心主義模式和個人中心主義模式既有某些共同之處,又有一些根本差異。它們的共同之處是:國家的權力都受到較多的約束,因而權力都比較小,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也都比較少,國家在治理中不居於核心地位。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有:第一,在社會中心主義模式中,國家權力受到的約束主要來自社會中的強人或強勢集團;在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中,國家權力主要受法律規則的約束,當然這些規則也是由社會中眾多處於強勢地位的人共同制定的。第二,在社會中心主義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沒有真正建立,所以社會控制是碎片化的;在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已經建立,所以社會控制是相對統一的,國家權力相對於社會中心主義模式而言,也較為集中和有力。第三,在社會中心主義模式中,由於法制保障較弱,使得個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程度較低,個人對強人的依附性較強;而在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中,由於有較強的法制保障,使得個人擁有較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第四,個人中心主義模式一般出現在最早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它在很大程度上適應和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社會中心主義模式一般出現在第三批或第四批進入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並且這些國家多經歷過殖民主義的統治,所以這種弱國家的狀況使得它不容易應對社會轉型期的各種內外挑戰,並因此造成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相對緩慢。
社會中心主義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列強的殖民統治和政治霸權帶來的後果。米格代爾在《強社會與弱國家》一書中對此有較為詳細的分析。他分析了西方列強影響第三世界國家社會結構和社會控制方式的三種政治霸權形式:第一種形式也是影響最大的形式就是殖民統治,殖民者能極大地影響本土人物在擴張的世界市場造成巨變之際,重構社會控制的能力;第二種形式是對別國內部事務的直接干涉,包括誰來統治、財富如何花費、何種組織能夠存在等等;第三種形式也是強度最低的霸權類型,即設定重要的結構性要素,但不幹涉他國內部統治的具體細節⑥。這三種不同形式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社會控制方式造成了不同的影響,但總的來說,西方列強在大部分國家造成了碎片化的社會控制形式。除了出於抵制某種敵對勢力(如共產主義等)的需要之外,西方列強在其統治的殖民地和受其控制的第三世界國家,一般都不尋求集中的社會控制形式。
米格代爾在分析殖民地官員為何不尋求集中社會控制的原因時,指出了如下幾個原因:對廉價而有效的社會控制的急切需求,對賦予任何一個本土領袖以潛在的極具威脅的社會控制壟斷權的擔心,殖民者由於自身權力的脆弱而對本土領導者的嚴重依賴,宗主國對戰略安全的考慮,殖民地地方官員對自身利益的考量等等⑦。實際上,從邏輯上講,弱化國家的作用,使社會控制碎片化,是西方列強實現對其他國家控制的最有利的策略。所以,米格代爾指出,「在多數情況下,殖民政策在亞洲和非洲都導致了碎片化的社會控制的重新建立」,而「社會控制的碎片化——社會中規則制定的多元化——極大地限制了獨立後國家能力的增長」⑧。
本來,從後發展中國家所處的歷史環境和內在需要來說,要想有效地應對各種嚴峻挑戰,較快地推進現代化建設,就要像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所說的那樣,需要一個有效能、有權威的強政府(強國家),但不幸的是,多數國家的這種內在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西方列強的霸權統治扼殺了。如果說國家中心主義模式主要是應對先發展國家的挑戰和沖擊,反抗它們的侵略和壓迫的結果,那麼社會中心主義模式則主要是先發展國家的殖民統治和霸權壓迫的產物。這三種國家治理模式的關聯,實際上說明了現代化進程的世界性、梯度性、關聯性和多樣性,同時也說明,這三種國家治理模式都是現代化初期階段或者說都是社會轉型階段特定國家在特定環境中的特殊產物,它們盡管都有某種歷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態社會中應有的或理想的國家治理模式。
四、當前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變革
上述三種典型的國家治理模式是對國家治理形式的一種簡單的一般性的概括,忽略了國家治理形式中各種豐富的變異形式和復合形式。雖然這種過於簡單的類型學分析失之膚淺,但它對於我們認識當今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變革還是能夠有所幫助的。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採取什麼樣的國家治理模式,不是單純由人的主觀意志決定的,它一般是人的選擇和客觀情勢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客觀情勢是更為重要的因素。新中國建立後形成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是在帝國主義侵略和壓迫、半封建半殖民地狀況導致經濟落後、民不聊生的大背景下,中華民族為救亡圖存、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得不建立的一種國家治理模式。它既是為推翻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帝、封、官三座大山而不得不進行暴力革命的產物,也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為在帝國主義的包圍下捍衛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經濟上追趕發達國家而不得不集中動員有限社會資源的產物⑨。通過採用國家中心主義模式,新中國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現代工業基礎得以建立,在國際上成功地抵抗了帝國主義對周邊國家的侵略及其對中國國家安全的威脅,並走上了獨立自主的發展道路,避免了第三世界一些國家陷入依附性發展的困境,為新中國以後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當然,由於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存在一些偏差,對市場經濟的認識存在誤區,這種國家治理模式固有的弊端在進一步發展中就日益顯露出來了。
中國的改革在一定意義上就是走出國家中心主義模式的誤區,探索新的國家治理模式的過程。這種新的國家治理模式不是簡單地放棄國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而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地調整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使三者在國家治理中各自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因為,在國家的工業經濟基礎基本奠定、國民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已有較大提升、國際環境也相對緩和的情況下,國家通過高度集中的權力來動員社會資源的必要性已經減弱,此時,如果還是過分地依賴國家的作用,社會的活力就會受到抑制。反過來說,我們也不能簡單地、片面地依賴社會組織或個人。因為沒有充分發展的獨立、自主和具有責任意識的公民,以及沒有足夠控制力的國家,社會組織就常常會成為一些強人操縱民眾、抗衡國家以牟取私利的工具,並使得社會控制碎片化。同樣,如果僅僅依賴獨立、自主的公民,而沒有眾多適應公民不同需要的社會組織,公民就只是一些個體孤獨、無序互動、人際疏離的「原子」,公民對公共物品的眾多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當這種情況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會促使人們向國家提出日益增多的要求,讓國家承擔日益繁重的滿足公民需要的公共職能。如此持續下去,會使政府財政不堪重負,官僚機構日益膨脹,最終導致政府僵化甚或破產。這正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從19世紀到20世紀70年代所經歷的歷程。20世紀末期,西方社會出現的社群主義和共和主義思潮,以及公共管理理論中出現的治理理論,都是針對西方國家治理中搖擺於個人和國家兩極之間所帶來的社會問題而提出的調整要求。所以,一個常態的或成熟的現代社會應是國家、社會和個人都能夠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一定作用的社會。當然,三者之間的具體關系取決於國家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具體需要。
對於後發展中國家來說,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中心主義模式只能在現代化起步的階段才能發揮較為積極的作用。在現代化的進一步推進中,如果不能及時轉變國家治理模式,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個人自發自主的能動作用,就難以較快地、持續地推進現代化的進程。所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不是簡單地強調提高政府能力(雖然這在當前條件下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是全面地調整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不同主體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在這方面,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有許多論述。比如《決定》強調:「必須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1]同時還提出,要「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要「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建設,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1]。
另外,在要求實現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同時,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地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作用。《決定》還要求「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1]。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1]。按照這些要求進行改革,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必將發生深刻的變化,國家的治理能力也必將會有極大的提升。
實際上,國家的治理能力和國家是否集中盡量多的權力並非完全是一種正相關關系。國家集中的權力越多意味著它承擔的職能也越多。沒有足夠的權力去履行好一些必要的職能(如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等規則),國家的能力肯定是弱小的,但承擔過多的不必要的職能恰恰會弱化國家的能力。弗朗西斯·福山就曾主張把「國家活動的范圍和國家權力的強度區別開來,前者主要指政府所承擔的各種職能和追求的目標,後者指國家制定並實施政策和執法的能力,特別是干凈的、透明的執法能力——現在通常指國家能力或制度能力」[5]7。在他看來,國家能力的大小比國家職能范圍的寬窄更為重要,而且許多發展中國家一般都是國家職能范圍比較寬、國家能力比較弱的國家,而發達國家則一般是國家職能范圍比較窄、國家能力比較強的國家[4]5-21。其實,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把國家(治理)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加以區別。政府能力是政府運用權力達到既定目標的能力,而國家能力則是包括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各種主體運用不同的權力所產生的協同力量,這種協同力量越大,意味著國家的(治理)能力就越強。我們常說的綜合國力,實際上指的就是這種協同力量。
由此可見,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歷史任務,是中國國家治理模式從國家中心主義向模式國家、社會和個人協同治理模式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能否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時,合理地向社會和個人分散權力,使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都能夠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積極的、協同的作用,將是國家治理能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的關鍵。這一任務完成之日,就是中國進入成熟的現代社會之時。
⑵ 如何認識中國在全球據過程治理過程中的作用及其意義
如何加強道德在對各種敗德現象同聲譴責的批評聲中,我們聽到的是對加強道德建設、改善道德環境、治理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強烈呼喚。對道德問題,既要回答「怎麼看」,更要思考「怎麼」。
⑶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演變的趨勢
從漢到元,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化始終圍繞著中央集權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進行。版這一過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對權地方實行多層次、多渠道的管理,建立起中央嚴格控制地方行政,地方官吏必須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最後聽命於君主的管理體制。
簡單答述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⑷ 誰有中國古代鄉村治理變遷方面的書籍
《三農中國》季刊-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⑸ 受疫情影響,在國際格局演變進程加速的大背景之下,中國如何以創造性的方式來應對外部環境帶來的挑戰
第一,應時勢變化選擇並實施契合本土情境的治理範式。通過梳理疫情期國際治理範式,我們發現,成功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契合當地實際的治理模式。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就對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後疫情」時期,如何基於社會治理新要求,設計「平戰結合」的治理模式,以有效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是值得深入思考的社會治理實踐議題。防控實踐表明,現代化的社會治理實踐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亦需要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的廣泛參與。
第二,社會主要矛盾演變的現實,社會治理實踐的演化趨勢以及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表明,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既需承擔居於中心的「元治理」(Bell and Hindmoor, 2009)角色,也需積極吸納社會力量,尤其是鼓勵專業組織與專業人士參與疫情防控與社會治理。因此,在有關疫情防控等事務的社會治理路徑選擇之框架設計層面,需要打造「強政府」與「強社會」有機結合的治理框架。毋庸諱言,社會治理中的「強政府」角色容易實現,但時下「強社會」角色亟待加強。這一點可以在疫情防控中專業組織和人員力量嚴重匱乏等問題中得到充分印證。可以說,積極培育專業化社會組織,不斷提升社會力量參與治理水平,是「後疫情」時期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亟待落實的工作之一。
第三,依據當前疫情發展實際,中國可以適當借鑒「國家中心關系型」治理模式。該模式下,國家由於其「元治理」角色,能夠通過資源配置和政策偏好影響其他治理參與者,而自然成為社會治理的核心,這在疫情防控中得到充分體現。該模式同時強調,社會、市場等非政府型治理主體也要在社會治理中扮演積極角色。在此次疫情中,大量志願者和社區網格員的參與,充分彰顯了社會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諸多治理主體中,政府要與社會組織、市場參與者建立互動反饋的「關系型」合作機制,使後者在治理中扮演必要的角色。綜上,「國家中心關系型」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國國情,有助於國家、市場和社會形成一種「多元協作」的關系型治理模式,從而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疫情防護水平和社會治理水平。
第四,為保障「後疫情」時期「國家中心關系型」治理模式的有效運行,有力應對後續可能出現的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有效提升社會治理水平,需要建立必要的多元化制度保障。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等手段,在制度上保障社會、市場等力量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另一方面,應轉變行政管理思維,強化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理念,營造多方力量參與社會建設的良好氛圍,從非制度層面為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必要的氛圍支持和平台支撐
⑹ 如何認識中國在全球治理演變中的作用
中國推動國際秩序更趨合理
現今的國際秩序很大程度上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今年是二戰結束70周年,加之近年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變化加速,因此人們對國際秩序的走向更加關心,西方特別是美國關於國際秩序變化的討論明顯流露出強烈的擔心和不安。
國際秩序可分為經濟秩序和政治與安全秩序。就國際經濟秩序而言,二戰後經歷了兩次大的變化。一次是上世紀70年代初,美國經濟優勢地位的下降和西歐、日本的經濟發展,改變了美國一家獨大的局面,世界經濟呈現美日歐三強鼎立的格局,而七國集團的成立標志著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變化。第二次是21世紀初,新興經濟體的迅猛發展、發達國家經濟優勢地位的下降、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使世界經濟的格局為之一變,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顯著提升,20國集團取代八國集團成為討論世界經濟的主要平台。
從國際政治與安全秩序而言,冷戰的終結導致了二戰結束以來的第一次重大變化,全球層面的兩極對抗宣告結束,美蘇兩霸主導的國際秩序進入一超多強時代。美國充分享受了冷戰結束的紅利,在後冷戰時代大大擴展其政治與安全優勢,試圖打造真正的單極世界,但好景不長,進入21世紀後,美國由於阿富汗和伊拉克兩場戰爭而遭遇戰略挫折,金融危機又使其力量優勢相對下降,另一方面,中俄印等在國際事務中更加活躍,一超地位下降,多強地位提升,然而國際政治與安全秩序尚未完全改變「一超多強」的形態。
國際秩序既包括全球層面,也包括地區層面。從亞太地區看,秩序的變化同樣明顯。在地區經濟秩序方面,最大的變化就是中國崛起為新的地區經濟中心,成為地區經濟增長和地區經濟合作的重要推動力量,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亞投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中國在地區經濟秩序中的地位會進一步上升。另一方面,中國也在地區政治與安全事務中發揮越來越活躍的作用,成為地區政治與安全秩序的重要塑造者。但是亞太地區政治與安全秩序尚未達到變化的臨界點。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推進和周邊外交力度的加大,將有助於增加地區政治與安全秩序變化的動能。
與20世紀相比,21世紀國際秩序的變遷具有新的特點。首先,20世紀的秩序變遷主要是由戰爭(兩次世界大戰)或重大的政治事件(冷戰終結、蘇聯解體)驅動的,而21世紀國際秩序的變化則是由經濟推動的,經濟發展導致力量對比的變化,形成新的力量格局和治理秩序。其次,當下和今後的秩序變革不是完全顛覆舊的秩序、建立全新的秩序,而是通過補充、改良的手段,不斷引入新的元素,豐富、發展現有秩序,秩序變革具有繼承性、漸進性與和平性。第三,20世紀的國際秩序本質上是西方特別是美國主導的,這雖然是由當時的力量對比決定的,但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顯而易見。21世紀的秩序變革正在和將會進一步提升東方的地位與影響力,也會使發展中國家的發言權大大增強,國際秩序安排也因之更加平衡、合理。
中國是21世紀國際秩序變遷的重要推動力量,這一方面是由於中國的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力量結構變化,另一方面也是由於中國對一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的不懈追求。在這一輪秩序變遷中,中國的作用是獨特的:它既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又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東方國家,又是國際體系的核心行為者,與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國際事務中有密切的互動,這使得中國具有溝通東西南北的優勢。不僅如此,中國致力於和平、發展、合作的國際取向將使國際秩序的變化更具和平性,使新的秩序內涵更注重發展,使秩序安排更加公正。...................
⑺ 中國古代對地方治理方式演變趨勢
古代自秦漢以來中央和地方官制演變的基本趨勢是:①削弱地方加強中央;②削弱相權加強君權;③對邊疆地區的管轄和治理日趨嚴密;④逐漸強化對地方官吏的控制和監視
⑻ 如何理解中國古代基層治理的變遷
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清人陸世儀說過: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保甲書·廣存》)。 目錄1概念 2鄉里制度的演變 1概念編輯鄉里制度,就是指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各級基層行政區劃的制度。 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地方。鄉里制度具有宗法性與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些特殊性。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全體鄉村居民進行什伍編制為起點,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它是君主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結構中原基層的行政單位,擁有按比戶口、宣布教化、督催賦稅、攤派力役、維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職權,被稱為「治民之基」(《周書·蘇綽傳》)。 2鄉里制度的演變編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 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國鄉里制度的起源時期,自秦漢以來,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由鄉官制變成職役制,一直到明清兩代。歷朝歷代鄉里制度在名稱上、形式上雖有變革 ,但做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態是一直沿襲的。 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的演變 [ 作者:趙金 轉貼自:本站原創 點擊數:1745 更新時間:2010-9-28 文章錄入:] 「鄉」本義指方向,在先秦文獻中常被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里」是人類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會共同體。鄉、里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基層社會組織,是國家加強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時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階段。它是隨著人類的進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及改造而逐漸形成的。這時的村落是人們生活、生產的中心,只具有經濟性質,不具備政治功能。夏商時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村落逐漸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的社會共同體—邑或邑聚。這時的邑或邑聚則具備了政治和經濟的雙重意義。邑聚作為居民的聚居點,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時期,小邑聚逐漸發展成「里」。「里」是西周農民的聚居單位,是附著於土地的一種農村社會組織。因每「里」都設有社,故「里」作為一個地方區劃也叫里社或書社。周代宗族裡社的政治、經濟功能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發展,隨著國家機器的強化,其基層行政組織的性質日益明顯。春秋時期,各國在自己的轄區內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統,並都把鄉、里作為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這個時期,由於中央集權的確立和郡縣制的實行,國家通過行政管理、連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強了對鄉、里的統治。戰國時期,鄉、里作為地方基層組織的職能已經基本形成,具有了組織生產、征派徭役、維持治安、鄉里選舉、防災防疫、婚喪祭祖等一系列社會職能。 秦漢時期,鄉、里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在國家政權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鄉、里管理體制由鄉、里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構成。這三者相輔相成,有效的構築了國家在鄉、里統治的基礎。鄉里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則以人口的增減而變更。鄉官主要有三老、嗇夫、游徼、鄉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長、杜宰、里監門等。鄉里治安由亭長、游徼負責,其治安職責有三:一是追捕盜賊,維護治安;二是協助都試;三是調解訴訟。亭作為一個地方行政機構,除亭長外,還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盜等。這個時期,鄉、里的社會職能更加完善,舉凡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鄉里選舉等,無不由其承擔。 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長期分裂,戰爭頻繁,鄉里制度受到嚴重沖擊。人們為了自保避亂,紛紛脫離原來的里伍編制,以宗族或鄉里為基礎,組成了大大小小的塢壁,或稱為塢、村塢、堡、村堡等。塢壁種類復雜,主要有流民塢壁、家族塢壁、豪強塢壁。在塢壁內,塢主的產生有自立和推選兩種形式。一般情況下,豪強塢壁的塢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襲。其他塢壁的塢主一般由推舉產生。塢主行使最高領導權,原來作為聚落首領的里長的功能逐漸淡化了。北魏統一北方後,實行了三長制,使三長取代宗主成為鄉村的領導者。三長制實行以後,村落在維護治安、生活生產和教化整體等方面仍起著重要作用。隨著這些作用的增強,村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逐漸取代了三長下的黨、族、鄰組織,成為獨立的整體單位。自然村設村長、路都、三老等,統稱村司,取代了秦漢時期的里吏。村的社會職能逐漸取代了秦漢以來「里」的職能。 隋的統一,結束了自東晉以來的長期分裂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對鄉里體制也進行了改革。規定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伍為閭,閭四為族,皆為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在鄉村事務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黨長。鄉、黨、里構成了隋朝鄉村的政治體系。唐代縣以下的地方基層組織機構是鄉、里、鄰保。一般情況,每里百戶,五里一鄉。里有里正,負責一里之事,里正的職責主要為按比戶口、均田授田、催驅賦役和鄉村治安。里之下設有鄰、保。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保長。 宋朝初期,鄉里制度大體上是後周制度與唐代鄉里制度的延續。但由於長期戰亂對鄉里制度的破壞,鄉村數量減少,使得宋代的鄉里制度與前代又有所不同。從編制上看,唐代「五里一鄉」的狀況已不復存在,而基本上是一鄉一里、鄉里合一,鄉的影響日漸淡化。從里正的職責看,由於鄉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鄉配置的「鄉書手」共同「課督賦稅」。在鄉里合一的情況下,原來只是村落首領的里正成為鄉里合一基層組織的主要首領,鄉職逐漸消失,只有以書算文字工作為職責的鄉書手保留下來,但行政關繫上確隸屬於里正。開寶七年(974年)宋朝又實行「廢鄉分為管」,即廢除鄉級設置,將原來的鄉分為若干「管」。管的行政機構由耆長、戶長和壯丁組成。耆長的職責主要是「管幹鬥打、賊盜、煙火、橋道」等公事;戶長的職責主要是「督課賦稅」;壯丁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州管與州縣間「解送公事」和「承受諸般判狀貼引」。管與里一樣,成為宋代鄉村基層組織。但鄉作為實施國家賦稅稽徵的單項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來,所不同的是鄉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級行政機構,而只是編制戶籍和稽徵賦稅的計算單位和實施單位。 宋朝熙寧新政時期又實施「保甲制度」。規定相鄰十家為一小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無論主戶與客戶,只要家有二丁、年滿十五歲的就編入保甲。保人共同維護保內利益,輪流巡查,共同御賊。同保之內,相互制約,一家犯法,同保連坐。後來保甲制度不斷充實,增加了「捕盜」、「弭盜」的內容,使保甲制度在鄉村統治中的職能更加完備。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國農村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治安網。熙寧新政失敗後,保甲制度並沒有被宋王朝廢止,而是一直延續到南宋。直到南宋滅亡,保甲制度一直是鄉村統治的基層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時,保甲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鄉與都保從北宋時期的無隸屬關系發展到都保成為鄉以下的一個行政單位,保長的選任由鄉司安排。南宋時期的鄉里管理體制呈鄉—都—保的三級組織系統。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統治下實行保甲制度。北方處在金朝的統治下實行坊里制,即農村以鄉、村為編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職。五家為鄰,五鄰為保。村社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元朝建立後,最初承襲金制。至元七年頒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農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時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來。村社是元代社會的基層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結成的民間鄉村組織,具有農村民眾互助和政府基層行政組織的雙重性質。規定五十家為一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並為一社。村社的職能已有單純的勸農桑向多元發展,如鄉里教化、互助、維護治安、征辦科差等。社長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協助里正處理鄉村事務。這樣,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長為首的鄉里管理組織。 明朝建立後,以人戶為中心建立了鄉、都、圖(里)的地方基層組織。始於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圖代替。都保以地域劃分為主,屬魚鱗圖冊系統。都圖則以人戶劃分為主,屬黃冊里甲系統。圖就是里,每圖或每里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這種編制被稱為里甲制或圖甲制。規定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甲不足十戶,名半圖。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里長、甲首的職責主要是「催辦錢糧,勾攝公務」。 明朝統治秩序建立後,作為軍事制度的衛所制度在全國各地逐漸推行,凡重要地方設衛,次要地方設所。衛設指揮,所設千戶、百戶,統領本衛所的軍隊。在這種情況下,鄉村社會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明中期以後,衛所制受到破壞,亦兵亦農的鄉兵應運而生,成為鄉村軍事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明代的鄉兵組織,因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團練、義兵、宗法武裝。它們組成鄉村防禦體系,成為保護鄉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鄉里教育十分發達,官府專門設立了許多鄉村社學對鄉里民眾進行教育。教學內容除識字和一般生活知識、歷史故事外,也灌輸綱常倫理道德觀念,以利於加強對地方的統治。 清代沿襲了宋明時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組織並存是清代鄉里組織的一大特點。清代鄉里組織的構成十分復雜,里社、保甲、宗族組織互相交錯,構築了清代的地方統治基礎。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組織重要。攤丁入畝後,人丁編審受到忽視,以里甲控制鄉村戶口的制度被徹底破壞。保甲制逐漸取代了里社制,成為清代後期地方基層組織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規定,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住,入則稽其所來。十戶立一牌頭,十甲立一保長。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甲頭、保長由村莊內村民充當,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質,是國家在基層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組織除延續了宋明時期的加強鄉村治安、承辦公差、鄉村教化的職能外,又增加了賑災救荒的職能。 清代鄉里的宗族組織與里社、保甲組織並存,構成了清代地方基層統治的基礎。每個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師、族長,族正在宗教組織處理族內事務上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各宗族都有嚴厲的宗規、族規。鄉紳在宗族組織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鄉紳是官吏的補充,可參與鄉里管理事務。經濟上,鄉紳享有賦稅和徭役的優免權。另外,鄉紳還是民事糾紛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有關官吏的司法權。鄉紳成為鄉村社會最活躍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範和消弭農民反抗的功能,在經濟上具有催征、賑災濟貧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興辦義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強地方統治的重要力量。
⑼ 社會治理書籍推薦
2015年,中國社會學會發起"中國社會學會年度好書推薦"(以下簡稱"好書推薦")活動,引起了學術界與媒體界的廣泛關注。
2017年,第三屆"好書推薦"活動熱度升溫,越來越多的社會學專業研究者、老師、同學與大眾讀者加入我們,共同致力於提名好書、推薦好書、傳播好書,進而推動社會學的專業化發展以及社會學學科影響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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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上」的日子:關於西和乞巧的情感人類學
2. 北冥有魚:人類學家的田野故事
3. 補課集:中國社會學新探
4. 超越城鄉:資源、機會一體化配置
5. 從「派系結構」到「關系共同體」:基於某國有中小改制企業組織領導「關系」變遷的案例研究
6. 從大清到民國:中國民族理論政策的歷史變遷(1644~1949)
7. 從青年到成年:社會轉型、階層分化與城市成年軌跡
8. 當代中國的階層結構分析
9. 當代中國生活質量
10. 分利秩序:鴿鎮的項目運作與鄉村治理(2007~2013)
11. 國企改制與東北振興:構建工會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互動機制
12. 漢藏之間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
13. 化邊之困:20世紀上半期川邊康區的政治、社會與族群
14. 換花草:占里人口文化的環境人類學解讀
15. 基層權力運作的邏輯:上海社區實地研究
16. 教育與城市空間生產--基於對城市社會學空間研究的拓展
17. 進化社會科學導論
18. 流變的鄉土性
19. 門檻之外:城市勞務市場中的底邊人群
20. 面向全球科創中心的服務業態
21. 民間金融合約的信息機制:來自改革後溫台地區民間金融市場的證據
22. 弱勢群體精神生活公共性失范與重構
23. 社會變遷中的鄉村精英與鄉村社會
24. 社會分層的理論邏輯
25. 社會福利建設研究的民意視角
26. 社會學芝加哥學派:一個知識共同體的學科貢獻
27. 社會治理的中國經驗:世紀之交的鄉村中國觀察
28. 社會資本視角下的求職研究
29. 社區社會組織與城市基層合作治理
30. 社區為本的整合社會工作實踐:理論、實務與綠耕經驗
31. 事業單位的制度變遷與基層治理:京院的工作環境與權力關系(1979~2009)
32. 雙面人:轉型鄉村中的人生、慾望與社會心態
33. 她身之欲:珠三角流動人口社群特殊職業研究
34. 田子坊是如何可能的:行動者的空間實踐視角
35. 透視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探索中國社會發展路徑
36. 西藏的唐卡藝人:職業行為變遷與多元平衡策略
37. 西方社會建構論思潮研究
38. 西方中產階級:理論與實踐
39. 羨慕嫉妒恨:一個關於財富觀的人類學研究
40. 鄉村工業污染的演繹與闡釋
41. 鄉村治理的術與道——北鎮的田野敘事與闡釋
42. 選擇性放任:車間政治與國有企業勞動治理邏輯的形成
43. 抑鬱症在中國產生的社會學分析
44. 銀發中國:從全面二孩到成功老齡化
45. 找回家庭:農村代際合作與老年精神健康
46. 掙扎:轉型社會的行動邏輯
47. 中國兒童照顧政策研究:基於性別、家庭和國家的視角
48. 中國人的日常呈現:面子與人情的社會學
49. 中國新疆的社會結構:族群分層與流動機制
50. 轉型中國的社會學透視:面子與人情的社會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