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治理保障
1.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目錄
農村環境問題分析與對策1.1 農村生態環境現狀
1.1.1 農村環境概略
1.1.2 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1.2 農村廢棄物的特性、環境效應及資源化利用潛力
1.2.1 畜禽養殖廢棄物
1.2.2 農作物秸稈
1.2.3 農用塑料
1.2.4 農村生活垃圾
1.2.5 鄉鎮工業固體廢物
1.3 農村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分析
1.3.1 我國農村環境空氣污染的原因
1.3.2 畜禽養殖業產生污染的原因
1.3.3 我國農村鄉鎮企業污染嚴重的原因
1.3.4 農村生態破壞問題
1.4 基本策略
1.4.1 資源綜合管理
1.4.2 進行小城鎮環境規劃
1.4.3 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
1.4.4 鄉鎮工業企業固體廢物的污染控制策略
1.4.5 農村水污染治理對策
1.4.6 調整產業結構
1.4.7 加強環境教育和宣傳,鼓勵公眾參與
1.4.8 充分發揮環保科技的支撐作用
1.4.9 大力推進農村循環經濟
1.4.10 強化農村環境管理能力建設
1.4.11 認真搞好農村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農業和農村循環經濟2.1 引言
2.1.1 基本概念
2.1.2 與生態農業、綠色農業、有機農業和持續農業的異同
2.2 推行農業和農村循環經濟的必要性
2.2.1 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2.2.2 必要性分析
2.3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可行性分析
2.3.1 循環型經濟在運行機制上的可行性
2.3.2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在技術上的可行性
2.3.3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在成本效益上的可行性
2.4 循環型農業評價指標體系
2.4.1 農業循環經濟發展評價的基本內容
2.4.2 評價指標的標准化
2.4.3 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障礙因素診斷
2.4.4 混合指標層次模糊決策法及其在農村循環經濟建設中的應用
2.5 循環型農業發展模式及示範
2.5.1 循環型農業發展模式
2.5.2 循環型農業示範
2.5.3 生態農業建設是發展循環農業的最佳實踐模式
2.6 農業清潔生產
2.6.1 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的關系
2.6.2 農業清潔生產
2.6.3 農業清潔生產與我國畜牧業的發展
2.6.4 食用菌產業與農業清潔生產 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控制技術3.1 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技術
3.1.1 農業面源污染的概況
3.1.2 農業面源污染的定量化研究
3.1.3 防治技術與對策
3.2 農村水土流失生態保護、修復與重建
3.2.1 我國水土流失的現狀
3.2.2 水土流失成因
3.2.3 水土流失類型及危害
3.2.4 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
3.3 農村面源污染來源和控制技術
3.3.1 農村面源污染來源及其危害
3.3.2 農村面源污染控制技術
3.3.3 秸稈綜合利用技術.
3.4 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
3.4.1 我國畜禽養殖業現狀及特點
3.4.2 我國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
3.4.3 畜禽養殖場廢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3.4.4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 農田氮、磷流失控制技術4.1 農田氮、磷的遷移轉化規律
4.1.1 地表徑流
4.1.2 淋溶流失
4.2 氮、磷主要截留機制
4.2.1 基質
4.2.2 水生植物
4.2.3 微生物
4.3 氮、磷截留技術
4.3.1 人工濕地系統
4.3.2 人工水塘技術
4.3.3 植被緩沖帶技術
4.4 農田排水系統中氮、磷的遷移轉化過程
4.4.1 水生植物對氮、磷的截留、降解作用
4.4.2 微生物對濕地中氮、磷去除的作用
4.4.3 溝渠沉積物(底泥)對氮、磷的截留、降解作用
4.5 生態溝渠截留技術及其產生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4.5.1 生態溝渠截留技術
4.5.2 植物殘體分解對水環境的影響
4.5.3 以經濟植物取代野生植物,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技術
5.1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來源性質
5.1.1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的來源
5.1.2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性質
5.2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技術體系
5.2.1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物資源化利用理論基礎
5.2.2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綜合體系
5.3 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堆肥技術
5.3.1 堆肥工藝設備系統
5.3.2 堆肥設備工藝選擇
5.3.3 堆肥過程及控制
5.4 蚯蚓處理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技術
5.4.1 蚯蚓處理農業廢棄物的原理
5.4.2 蚯蚓處理農業廢棄物的兩個主要方法
5.4.3 處理村鎮垃圾和農業廢棄物後產生的蚓糞和蚯蚓的主要用途
5.5 農業廢棄物製糖技術
5.5.1 農業廢棄物製糖種類
5.5.2 農業廢棄物製糖工藝
5.6 農村固體廢棄物生產蛋白技術
5.6.1 農村廢棄物生產單細胞蛋白技術
5.6.2 農業廢棄物生產蛋白技術實例 農村污水處理及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
6.1 農村水污染現狀及危害
6.1.1 農村和農村污水
6.1.2 農村水污染的現狀
6.1.3 農村水污染特徵分析
6.1.4 目前農村飲用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6.1.5 農村污水污染的危害
6.2 經濟實用的農村污水收集系統
6.2.1 「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統
6.2.2 合流制污水收集系統
6.3 農村污水處理工藝及關鍵技術
6.3.1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的分類
6.3.2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選擇原則
6.3.3 農村污水處理工藝及關鍵技術
6.4 農村污水資源化回用技術
6.4.1 一級強化處理技術
6.4.2 土地處理技術
6.4.3 污水生態處理技術
6.4.4 深度處理技術
6.4.5 微污染原水的給水預處理
6.4.6 小型裝置處理技術
6.4.7 生物濾球技術
6.5 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
6.5.1 農村飲用水安全現狀
6.5.2 影響我國農村飲用水安全的主要因素
6.5.3 農村飲用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6.5.4 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6.5.5 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 農村環境空氣污染防治措施
7.1 農村大氣污染及其主要來源
7.1.1 大氣污染對農業生產的主要影響
7.1.2 大氣污染對農民身體健康的主要影響
7.1.3 農村室外環境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7.1.4 農村室內環境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7.2 農村生物質燃燒造成的室內外空氣污染及控制技術
7.2.1 生物質燃燒造成的室內外空氣污染
7.2.2 生物質燃燒造成的農村室內外空氣污染控制技術
7.3 農村臭氣污染控制技術
7.3.1 農村臭氣污染
7.3.2 農村臭氣污染控制
7.4 農村耕作引起的揚塵污染及控制技術
7.4.1 農村耕作引起的揚塵和沙塵暴污染
7.4.2 農村耕作引起的揚塵和沙塵暴污染的控制技術 環境保護工程實例與示範
8.1 南崗生態功能示範區規劃與建設
8.1.1 項目簡介
8.1.2 指導思想和建設框架
8.1.3 南崗生態功能區域的劃分和經濟分析
8.1.4 南崗生態功能區建設
8.1.5 生態功能區建設政策管理措施
8.2 杭州浮山養殖場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工程
8.2.1 項目簡介
8.2.2 工藝流程
8.2.3 工藝適用條件
8.2.4 工藝特點及關鍵技術
8.2.5 農村畜牧業的生態工程技術
8.3 大溪河流域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
8.3.1 生態示範區概述
8.3.2 生態示範區確立的原則
8.3.3 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
8.3.4 污染負荷削減
8.4 長寧河流域農村污染防治規劃與建設
8.4.1 農村小集鎮污染防治措施
8.4.2 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8.4.3 集約化養殖污染防治措施
2.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採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污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污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一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一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一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范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一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范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准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台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一礦一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一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徵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演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准)、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一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式中,標准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採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一特點確定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徵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一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餘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餘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預測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徵收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標准。保證金徵收「標准」是按治理的種類,摺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准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准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徵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徵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徵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徵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徵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徵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里關鍵是確定徵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徵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一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一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徵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一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乾等級最低一級為1,每增加一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一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徵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採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一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徵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採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採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一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徵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徵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採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採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准。這一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一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採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一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污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3. 【多選題】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必須
選擇ABCD。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1,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2,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3,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4,加強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路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3)綜合治理保障擴展閱讀:
從運行意義上,「社會治理」實際是指「治理社會」。或者換言之,所謂「社會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體對於社會實施的管理。由「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概念上的變化,而且蘊含著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的深刻變革。
社會治理是一種導致公共理想的社會和經濟效果的治理模式。社會治理理論是西方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一系列的價值、政策和制度,通過這些,一個社會可以來管理它的經濟、政治和社會進程。
社會治理是一個國家開發經濟和社會資源過程中實施管理的方式,它同時也是制定和實施決策的過程。社會治理還被界定為限制和激勵個人和組織的規則、制度和實踐的框架。所以,治理不僅僅局限於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動。
由於西方國家治理理論奉行社會中心主義和公民個人本位,因此,理性經濟人的社會自我治理,在理論邏輯上構成了西方國家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
4. 如何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傳統意義上的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從事招聘、培訓、員工發展、薪金福利設計等方面的工作,隨著現代企業對人力資源部門工作要求和期待的提升,部門角色的轉變逐漸具備了外在的條件,這與人力資源部門本身不滿足於單純的行政管理職能相結合,使得在未來的世紀中人力資源部門的角色向企業管理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轉變。但著眼於目前的現實,人力資源部門最終完成這種轉變還要有相當長一段路好走。
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人力資源部門要求的提升:
企業的經營管理說到底是資源的爭奪、重新組織和利用,在知識經濟的時代,在企業的眾多資源中,人做為一種資源的重要性越來越引起重視,任何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優秀的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如何為企業尋找合適的人才,留住人才,發展人才,為組織保持強勁的生命力和競爭力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成為人力資源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仍是僅僅停留在「以人為本」,「人盡其才」這樣傳統的口號下顯然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話。如果把大部分時間都用於日常性事務的協調和處理,而根本沒有時間來研究和預測、分析、制定計劃來解決企業的根本問題,這樣的人力資源部門自然是仍無威信可言。
人力資源的從業人員只有對企業存在的問題、發展方向、面臨的挑戰和機遇有清醒的認識,才有可能為各業務職能部門提供有益的幫助。人力資源戰略的制定,應以企業總體的發展戰略為指導,以遠景規劃所規定的目標為方向。也就是說,在確定人力資源發展戰略時,首先必須清楚企業的遠景規劃和戰略目標,然後再確定人力資源發展戰略,人力資源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總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企業發展的總體戰略起著巨大的支持和推動作用。
人力資源部門「尷尬」:
在許多人的印象中,人力資源部是既不懂技術、又不懂管理的,他們甚至也不用關心企業業務的發展狀況,因為這些似乎都與人力資源部門沒有什麼關系。
大部分的人力資源經理將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行政事務上,只是用了相當少的時間從事戰略性人力資源的規劃上,而用於人力資源咨詢和技術應用和開發上的時間就更少了,這與人力資源的發展趨勢上有相當大的差距。
人力資源部門在行政事務上的過多投入,有著諸多方面的原因,但這種狀況持續下去的後果就是在企業的運作中處於不重要的地位,影響了人力資源工作在企業管理中作用的發揮,無法樹立起其應有的權威。
實際上企業各種目標的實現都與人力資源的工作息息相關,比如說企業的財務目標,在進行財務分析時,要分解出成本、技術、效率以及客戶的滿意度等因素,這些都關系著企業的經營業績,無一例外與員工的知識、技能、態度、行為和思想觀念有關,這些都離不開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如果人力資源部門只是被動的執行命令,而在這些方面都提不出建設性的意見,不能幫助業務部門解決實際的問題,人力資源部門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戰略夥伴關系就無從談起。
要真正實現角色的轉變,就需要人力資源部門能從企業經營目標的背景下來思考和研究問題,要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影響業績的原因,在公司的高層會議上,能從人力資源的角度提出提高公司業績的建議,而不單單是被動的執行公司的命令,只有這樣,才能使人力資源工作成為公司戰略目標實現的主要力量。
角色轉變對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的要求:
從傳統的行政支持轉變為企業經營管理的合作者,要求人力資源部門本身要懂得重點管理的原則,對日常事件能授權則授權,而把大部爭精力放在研究、預測、分析、溝通並制定計劃方面。
從目前的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行政事務將由專業化的公司來運作比如說員工的招聘、各種培訓、薪資設計等等,這些渠道的出現也為人力資源部門的角色轉變提供了有利的機遇,做為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關鍵是要能夠有效地駕馭這些資源,從公司發展戰略的高度,選擇有利的資源提供商,提高效率。
此外人力資源部門從以往的「行政支持」轉變為「策略的籌劃及執行者」,為業務部門提供增值服務,就需要了解的企業的經營目標,了解各業務部門需求,要多方面了解企業職能、產品、生產、銷售、企業使命、價值觀、企業文化,並圍繞目標實現的高度來設計對員工的基本技能和知識、態度的要求,深入企業的各個環節來調動和開發人的潛能,所以工作是否具有預見性、有無管理技能及對管理的操作能力成為衡量人事經理是否稱職的重要標准。
人力資源工作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量化」
人力資源這項管理工作說起來容易真正量化起來卻比較難,即使是在對人力資源管理體制與開發極為重視的國家,長期以來也沒有找至牢固的理論基礎,這一方面是由於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本身並非是一種嚴格的可以量化、容易量化的經濟行為,這使得將經濟學上的原理應用在人力資源工作的量化並找到企業的人力資源功能與企業的最終目標所存在的清晰的關系變得很這困難。雖然還沒有哪一套標准被公推為最有效的評價標准,但人力資源工作做的好與壞還是可以通過幾個指標衡量的,這里推薦幾種方法來量化人力資源工作,這些方面也是衡量人力資源部門優劣的標志。一是員工的滿意率。包括員工對學習培訓、薪金業績的認可和管理及文化的滿意率。二是人員配置包括員工的招聘、內部的提拔及規劃、員工的具體要作職責關系。三是人均產值,好的人力資源工作有助於支持企業高績效的成長。四是資源支持,是否為各業務部門進而為整個公司的發展提供了及時有力的資源支持。
未來展望
做為企業管理的戰略夥伴,人力資源部門不僅要了解企業的經營、了解業務部門對人才的要求、了解員工的要求,還需要了解客戶的需要。將人力資源策略與企業的經營策略結合起來,去支持企業實現經營目標。具備企業經營的知識可以使人力資源從業人員加入至決策的團隊中,具備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的能力會提高人力資源開發的效益從而有助於提高企業最終的經營業績,具備企業管理能力能夠幫助人力資源從業者實現人力資源管理創新。
5. 和諧社會
個人利益抄必須受到保護
那麼,在目前的情況下,構建和諧社會如何可能?最關鍵的方面就是通過法律制度來確立民眾的基本權利,通過法律制度規則來保證民眾的基本權利不受掠奪。只有這樣,民眾才能夠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力得其所,社會和諧就得以形成。
當然,個人基本權利得以確立與保護就得有一套利益沖突的協調機制。因為,在市場中,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組織與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及國家之間,各種利益矛盾與沖突不可避免。當這些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僅需要個人有正當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也有接受這些訴求並在決策過程中表達的渠道。
6. 綜合治理原則在環境保護單行法中的體現
綜合治理是指採取各種措施,包括經濟、法律、行政、技術、教育等措施來控制環境污染和破壞。它要求把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同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結合起來,把治理和管理結合起來,做到以管促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上述單行法都從各種措施,包括經濟、法律、行政、技術、教育等措施來控制環境污染和破壞。
7. 有誰知道環保部發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應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環保部發的這個貫徹落實,其實他的內容就是國務院這個通知,這么理解就好了!按照通知要求一條一條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綜合整治,土壤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但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仍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切實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現就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國土壤環境狀況,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勢頭,確保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0%;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國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有序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准體系。力爭到2020年,建成國家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使全國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嚴格環境准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范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科學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格控制稀土農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葯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葯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二)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范圍和面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資料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葯、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三)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四)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信息發布制度,設置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六)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要盡快編制各自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
(二)健全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中央財政對土壤環境保護工程中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持。
(三)完善法規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建立優先區域保護成效的評估和考核機制,制定並實施「以獎促保」政策。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補貼等經濟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鼓勵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強化科技支撐。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准體系,制(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風險評估、被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測試、土壤樣品、肥料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等標准;制訂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等級劃分、被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研究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核技術規程。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基礎和應用研究,適時啟動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發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和裝備。
(五)引導公眾參與。完善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通過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了解公眾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和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企業要加強對所用土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評估,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目標考核。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任務和時間要求等,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對成績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給予表彰,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
8. 保護水資源的措施
一、積極推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嚴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取水、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強化取水許可審批,從源頭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分水方案,在黃河流域實行了取水總量控制。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用水定額,實行計劃用水。
2、是加強農業節水。1998年以來,各級財政投入資金200多億元,社會和農民投入600多億元,重點開展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農業。全國建設600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1000多個節水示範項目,節水灌溉面積已達到3.2億畝,形成300多億立方米的年節水能力,新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400多億公斤。建立了近300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在近3億畝農田中推廣非工程節水技術措施。全國農田灌溉面積畝均用水量從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進工業和城市節水。出台了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國家經貿委、水利部等六部委於2000年10月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工業節水的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先後發布了兩批《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技術、設備(產品)目錄》,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工業項目,鼓勵發展節水高效、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國各城市加快了城鎮供水管網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開展了各類節水示範區建設,城市年節水量約38億立方米。
4、是深化水價改革。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完善了水價的形成機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達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進了節約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補償。城市供水初步實現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水資源費,60多個城市實行階梯式水價,300多個城市開征污水處理費。
5、是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水利部在甘肅張掖、四川綿陽、遼寧大連、陝西西安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開展了94個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張掖市通過積極探索,形成了「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以水定產(地)、配水到戶、公眾參與、水量交易、水票流轉、城鄉一體」的節水型社會建設運行機制和體制,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推廣各項節水技術,提高了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減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務,實現了當地經濟增長和促進下游生態修復的雙贏。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力度,修復生態環境。
1、是加強水污染防治。「九五」以來,國家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淘汰關閉浪費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僅淮河流域1994年以來就先後關停了近5000家污染嚴重的小企業和生產線。組織開展了「三河三湖」、三峽庫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及東線工程沿線、北京市、環渤海等重點流域、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國共設置了760多個監測斷面,組成了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成了117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現了監測數據實時傳輸。在重點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環境應急體系,提高了對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變能力。到2003年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安排的工程項目已完成32%,全國污水處理總能力達到6626萬立方米/日,城鎮污水處理率為42.3%。在經濟快速增長、人口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重點流域水質急劇惡化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強化水資源保護。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水法》規定批准實施了水功能區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區定期公布水資源質量狀況報告。核定了三峽庫區、黃河幹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及中線水源區等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完成了全國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強了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組織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聯防,開展淮河水質監測預報、閘壩防污調度等工作。
3、是採取積極措施,修復生態環境。從1999年起,對黃河流域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在連續5年來水偏枯的情況下,實現幹流不斷流。國務院批復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規劃》、《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綜合治理規劃》,這兩個規劃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黑河連續幾年向下游輸水,乾涸多年的終端湖泊東居延海出現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國最大的內陸河塔里木河,斷流20多年的下遊河道,從2001年起恢復過流,尾閭台特瑪湖水域面積最大達200多平方公里,兩岸大片胡楊林復甦,兩大沙漠中間的綠色走廊重現生機。實施引江(長江)濟太(太湖)工程,緩解了太湖流域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組織實施了南四湖應急生態補水、扎龍濕地補水、引察(察爾森水庫)濟向(向海濕地)、引岳(岳城水庫)濟淀(白洋淀)等水資源調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態和社會效益。組織開展了全國牧區水利、小水電代燃料、黃土高原淤地壩等工程建設,加強了水土保持工作,鞏固了退耕還林成果。啟動了全國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強化了對地下水的保護和超采區的治理。濟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實現復涌。蘇錫常等超采區實現全面禁采,地下水位開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顯著降低。
三、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1、是農村飲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困難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國家啟動了全國農村飲水解困項目。5年來,中央安排國債資金98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和農民自籌資金90多億元,累計解決了5700多萬人的飲水困難,提前完成「十五」計劃中解決農村人口飲水困難的任務。人民群眾把這項工程稱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強了水資源配置和防洪減災工程建設。國務院批准實施了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中線一期工程已開工建設。國家「十五」計劃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相繼開工建設。完成了甘肅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庫、四川大橋水庫、寧夏扶貧揚黃等一大批西部地區重點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億立方米。全國年供水能力達到近6000億立方米。1998年以來,加強了以大江大河堤防為重點的防洪體系建設,長江干堤加固基本實現預定目標,全面加快了淮河災後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幹工程建設,黃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點海堤、清淤疏浚等項目建設進展順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
3、是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依據《水法》,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職能。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深化水管理體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龍江、海南實現了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先後9次實施引黃濟津,2次實施從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輸水等應急措施,保障了連續5年乾旱的京、津地區供水安全。針對近年來乾旱缺水的嚴峻形勢,各地加強了水資源統一調配和抗旱工作,保證了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用水,維護了社會穩定。
4、是加大了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力度。2003年全國工業循環冷卻海水利用量達330億立方米,海水淡化年產量1130萬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回用量每年達6億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區普遍加強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諧的理念,積極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轉變,通過完善防洪和抗旱調度方案,科學調度,運用河道、窪淀蓄滯洪水,開發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資料:
全球淡水資源不僅短缺而且地區分布極不平衡。按地區分布,巴西、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印度、哥倫比亞和剛果9個國家的淡水資源佔了世界淡水資源的60%。約佔世界人口總數40%的80個國家和地區約15億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個國家約3億人極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預計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將增長一倍,40個國家和地區將面臨淡水匱乏。我國人口眾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雖然我國也是水資源大國,但人均淡水資源只佔世界人均淡水資源的四分之一。
保護水資源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