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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1-02 22:46:07

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研究

以上治理實例表明,有的礦山地質環境雖然遭受嚴重破壞,但只要認真研究其破壞對象,有針對性地實施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仍是可以恢復的。為使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本次根據前述的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成果,在全面分析湖南省主要礦山地質問題現狀、成因、發展趨勢、保護現狀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需求,對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綜合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原則

1.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

從全國和湖南省經濟建設出發,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好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實現礦業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堅持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與礦產資源開發同時進行的原則

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做到邊開發、邊治理恢復,礦山閉坑後不留遺留問題的原則。

3.堅持「監測、治理與科學研究、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教興國戰略,對重點地區、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做好實驗研究工作,以監測、科研、管理保治理,以治理促進科研與管理工作的發展。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

根據地質環境保護的需要,將全省劃分為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允許開采區(圖6-34)。

1.禁止、限制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的劃分標准如下。

(1)禁止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開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恢復影響的;存在難以防範的礦山安全隱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采礦活動的地區。以下地區應劃分為禁止開采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保護單位;城市規劃區和國家重點工程所在地。

(2)限制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開發技術條件不成熟、資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礦產品供過於求、市場前景差的;礦產資源量有限、需要保護的;開發利用對環境影響較大,但可治理恢復的;為保障礦產資源持續供給而確定的資源儲備礦區。以下地區應限制開采:重點水土保持區、水源保護區;地質環境脆弱區、地質災害危險區;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

2.禁止、限制開采區的劃分情況

(1)禁止開采區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全省共劃分103個禁止開采區,總面積16427.37km2。禁采區內不得新建礦山,已有開采礦山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關閉。

(2)限制開采區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全省共劃分22個限制開采區,總面積58268.98km2。限采區內,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授權部門批准,不得新建礦山,不得擴大礦山開采規模。

上述區域以外的區域為允許開采區。

3.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見圖6-34。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結合湖南省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及礦山生態環境現狀來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因地制宜,突出特點,把中長期保護與解決當前重大問題結合起來,區點結合,重點突破。

2.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

建立和健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及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投資體制;探索新的控制礦山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加大對閉坑礦山遺留的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力度。

圖6-34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示意圖

3.堅持「輕重緩急」的原則

根據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結果,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工作。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及治理方案建議

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結果,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劃分為亟待恢復治理區、一般恢復治理區和加強保護區。

1.分區標准

(1)亟待恢復治理區的劃分標准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程度高、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社會經濟影響大、治理後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礦山(區),作為亟待恢復治理區加以重點整治。如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大中型國營礦山和群采礦區等,特別是有色金屬礦區和煤礦區。

(2)一般恢復治理區的劃分標准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地質環境破壞較嚴重、治理後將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礦山(區),作為一般恢復治理區。如群採煤礦區、非金屬建材類礦區等。

(3)加強保護區的劃分標准

對於礦產資源開發強度較輕地質環境狀況尚好的礦山(區)和零星分散的、對社會經濟影響相對較小的、目前無須急於整治的礦山(區)劃為加強保護區。

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

(1)亟待恢復治理區(H)

根據以上原則和標准,全省共劃分45個亟待恢復治理區,其治理對象,主要是各個歷史時期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極大破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區域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較大影響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省境內在新中國成立前和新中國成立後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大中型老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礦產資源開發已造成環境問題嚴重,對當地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礦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後,對地方或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有明顯促進的礦山。詳細情況見圖6-35、表6-1。

(2)一般恢復治理區(Y)

根據以上原則和標准,全省共劃分21個一般恢復治理區。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對地質環境造成較大的破壞,但其破壞程度不如省內劃分的亟待恢復治理區強烈;已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其影響程度較亟待恢復治理區弱。詳細情況見圖6-35、表6-1。

(3)加強保護區(J)

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加強保護區。

3.分區治理方案建議

分區方案建議詳見表6-1。

圖6-35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圖

表6-1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一覽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服務年限如何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現已經根據最新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 0223-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改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該方案一般叫適用年限而不叫服務年限,其適用年限一般最高為5年,但現在也無法找到具體依據。適用年限可根據開發利用方案中的礦山開采年限加上閉坑後復墾期(一般為1年),如果低於5年,那是幾年就是幾年,如果高於5年,應該說是5年後須對方案進行修編。

3. 建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 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規范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的發布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規建設的重大舉措,將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有效貫徹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需要制定相關配套法規,當前急需制訂技術規范和評價標准。建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規范。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任重道遠

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是生產力組成要素,是生產力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開發礦產資源,對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財富積累,增加就業崗位發揮重要作用。進入21世紀,由於受國內需求和全球礦業市場雙重拉動,我國礦業獲得持續高速發展。2005~2007年我國礦業產值在全國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以及GDP總體上佔1/10,礦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資源的佔有、資源的開發以及資源的爭奪已成為當今處理國際關系的重要內容。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嚴重沖擊礦業市場,礦產品價格大幅下跌。但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長期需求的基本態勢不會改變,「危」中之「機」是進行結構調整,加強基礎工作,蓄勢待發。

開發礦產資源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開礦過程中形成的廢水、廢氣、廢渣、尾礦以及粉塵污染了環境,礦山開發破壞了含水層,破壞了地形地貌景觀,破壞了耕地、森林草原,礦山開發誘發地質災害,形成地表塌陷與裂縫,形成滑坡與泥石流,造成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重大問題,影響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民生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國家高度重視,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研究問題,開拓創新,積累經驗,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一些經濟社會較發達地區走在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前面,對推進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工作起到示範作用。浙江省按照建立生態省要求,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了「礦山環境生態化」的理念,實施「百礦示範、千礦整治」工程,堅持把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與提高礦地利用率、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建設生態省緊密結合;堅持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申報的管理模式,確保礦山達到綠色創建的要求;堅持把創建綠色礦山工作規范化,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使礦山逐步走上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技術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閉坑礦區生態化的科學發展之路。江蘇省高度重視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省人大立法頒布《關於限制開山採石的決定》,規劃規定建材礦產開采每年2.30億噸,分別列出允許、鼓勵、限制、禁止開采目錄,嚴格執行。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對停采和關閉的礦山進行山體復綠工程,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和環境污染,美化環境已取得良好效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頒布了《廣西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自治區政府擬將出台《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編制了《廣西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分近期(2006~2010年)和遠期(2011~2015年)目標,對在實踐中形成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成功典型(三種模式——蘋果鋁土礦地質環境恢復模式、乎樂錳礦區及武鳴板蘇錳礦模式、藤縣及蒼梧縣鈦鐵礦模式)進行推廣。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歷史階段,面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新形勢,新問題,新要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任務比較繁重。當前,需要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進行系統總結,研究問題,健全法規,完善政策,制訂技術規范,促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全面推進。

二、當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要解決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認識問題

長期以來,形成的重視資源開發,忽視環境保護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嚴峻的問題面前,人們在不斷反思、評判自己的行為。建立和諧社會一個重要方面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開發礦產資源本質上是一種反自然的活動,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必然受到自然的懲罰。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限制在資源承載力和環境容量范圍內。要轉變觀念,樹立新理念,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實行開發與補償雙向機制,包括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實現生態環境新的動態平衡,形成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

(二)環境產權制度問題

環境作為一種資源,作為生產力要素需要建立產權制度。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國家已明確要建立環境產權制度,但還沒有具體政策措施。尤其《物權法》頒布以後,具體操作性政策措施跟不上,致使環境產權歸屬模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不明晰,責、權、利不對等,進而形成環境保護與治理缺位,造成無環境成本的資源開發、資源開發利益分配不合理,長此以往,惡性循環。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規體系問題

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頒布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部第44號令),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建設重大舉措,將有力地推進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工作。但當前還需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進一步規范可操作性政策措施,細化工作程序。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規范和評價標准問題

這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所遵循的技術法規,所依照的規則和尺度。當前急需在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規范和評價標准。

三、建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規范

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是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規范的基礎。礦山地質環境分類分區保護與治理研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是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開發強度與資源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相協調,建立資源開發與補償雙向機制,形成合理開發資源、有效保護環境,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的機制。

(一)分類分區原則設想(討論)

1.分礦種

不同礦種採用不同的開發技術,造成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相應地應採用不同的保護與治理技術方法。對於不同礦種的分類,設想第一層次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水氣礦產四大類礦;第一層次之下,再以礦產特徵為主細劃第二個層次;在第二層次之下,再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特徵為主細劃第三個層次等。礦種分類主要解決不同礦種所採用的保護與治理的技術規范和評價標准,提出編制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與治理方案的框架和技術要求,建立開發與補償雙向機制,從研究礦山開發的物理過程、化學過程及生物過程的規律性提出可行的保護與治理辦法。

2.分區域

根據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第一層次大體分較發達地區、中等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大體相當我國目前東、中、西部的劃分);在第一層次之下,第二層次大體分南方、北方(主要強調氣候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主導因素);在第二層次之下,第三層次劃分為不同功能區(主要強調不同地形單元、不同流域環境特徵)。區域分類主要解決同一礦種由於環境條件不同造成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研究自然規律,著重研究解決不同的環境下,採用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研究經濟規律,著重研究由於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的投入不同,成本不同,利益有關方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權、利不同,因而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區域差別化政策措施。

(二)研究工作技術路線設想(討論)

——較系統開展分礦種、分地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調查,總結行之有效的經驗、方法,梳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區分歷史上形成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當今正在發生的問題和在以後開展礦產資源中將要發生的問題,提出區別對待的技術、方法和政策措施。

——選擇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類似的國家進行對比研究。

——在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分類、分區的劃分原則、標准及具體的劃分方案。

——提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的建議。

——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9年3月9日)

4.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研究

鄭敏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我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的重點項目之一。由於此項工作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部門專項,在項目管理運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有待研究解決的新問題。本文以調查研究為切入點,從管理實踐出發,對部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這一專項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環境治理項目對策建議

1關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土資源部近年來新上項目,屬於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范圍之內,此項目是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項目。有關此類項目的審報、項目內容、管理等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管理。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符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支持方向與重點,也就是符合我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目的;依照《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因采礦活動而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需恢復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所需投資。該通知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國有礦山全部由國家財政支付而且是單一所有制形式,其遺留下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理應由國家負擔。項目申請與實施: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由各省市國土資源廳組織各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申報工作及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初審,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並按照部申報程序與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的項目,由部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批並上報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

2關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大類。

2.1采空沉陷

開采沉陷主要表現形式為塌陷、沉降、開裂三種形式。

(1)塌陷:指在人為和自然地質因素作用下,地表岩、土體中洞穴頂部向下斷錯坍塌,形成塌陷坑、塌陷洞、塌陷槽的一種地質現象。

(2)地面沉降:地表水平面下降。地面下沉,影響范圍大、分布面積大。沉降一般繼塌陷之後形成,形態多數似蝸牛狀、蝶狀等。

(3)地面開裂:采礦引起岩層、土體沿一定方向破裂,在地面上形成裂縫。地面開裂是礦山塌陷和沉降的伴生產物,涉及的范圍廣、數量更多。

(4)岩溶地面塌陷:指岩溶地區,由於隱伏下部岩溶洞穴擴大而致頂板岩體塌陷,或上覆岩土層洞頂板失去平衡產生下沉或塌陷。

2.2崩塌、滑波、泥石流

(1)崩塌是位於陡崖、陡坎、陡坡上土體、岩體及他們的碎屑物質在重力作用下失穩而突發脫離母體發生崩落、滾動、傾倒、翻轉、堆積於山體、跛腳和溝谷的地質現象。

(2)滑坡是指斜坡岩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沿某一特定面或組合面產生整體滑動的地質現象。

(3)泥石流是山區特有的自然地質現象。是黃土、粘土、鬆散岩石碎屑由於降水(降暴雨、融雪、冰川)等激發摻合下形成泥漿,特殊性洪流。泥石流爆發突然,歷時短暫,來勢兇猛,具有強大的破壞力。

2.3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污染

礦山地下水位下降、乾枯。由於采礦過程中耗用大量的生產用水,及疏干排水,水資源過量採用與浪費,導致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礦區出現大面積疏干漏斗,造成地下水動態平衡遭到破壞,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斷流。地下水污染是因采礦引起的災害礦物成份滲入地下,形成地下水污染。

2.4危損尾礦壩、廢渣場問題

危損尾礦壩問題:尾礦壩是用於規范礦山廢渣堆放的壩體,由於礦山廢渣數量大,如果壩基選擇不當,年久失修等就會導致壩基裂縫、滑動,或由於廢石堆積過高,沒有採取穩固、加固措施而導致滑坡,突涌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停產、公路坡壞以及超前佔用良田等惡果。

廢渣場問題: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石、尾礦,數量巨大。這些固體廢物簡稱廢渣,往往堆放於礦區固定場所內,即廢渣堆放場。礦山廢渣佔用大量土地,礦山固體廢物中,常含有多種金屬元素,長期堆放,流失會損傷地表。與空氣發生氧化、分解及溶解作用,有害物質隨著雨水流失,污染水體和破壞土質並影響農作物生長、質量,造成農作物減產。食物鏈進入人體威脅人體健康,由於這些有害物質在空氣、水、細菌綜合作用下,產生大量酸性物質,往往形成酸雨,威脅動植物生存,侵蝕污染自然景觀。

2.5殘煤自燃災害

煤礦殘煤自燃主要原因:由於煤層暴露於地表與空氣直接接觸,在太陽的直射下達到燃點引發自然燃燒,或由於采礦過程中不規范操作導致巷道冒頂空氣湧入山體縱橫交錯的巷道中,迂高溫引發自燃,火勢漫延,如不及時治理多導致礦井塌陷,又形成外燃,火勢很難控制。殘煤自燃地質災害治理是我國乃至世界礦山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一旦發生很難控制,易復發。殘煤自燃引發多重環境災害:大氣污染、酸雨、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地壤污染、寸草不生、水土流失嚴重。

2.6土地破壞

采礦過程中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使其失去原有可利用狀態。

2.7礦區生態破壞問題

采礦活動嚴重破壞森林,加劇草場退化;動物生存環境遭受侵害;自然景觀、地貌、地質遺跡、土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侵蝕。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從國土資源部2001年下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任務以來,各省國土資源廳積極組織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已下達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認真的組織與實施,地方政府與當地人民對環境治理項目也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從2001至2003年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共計88項,累計投資1.7億多,預計未來產生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可達到投資的4倍。2004年國土資源部對首批已完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驗收,其中涉及的治理內容有:地表塌陷治理;崩塌、滑波、泥石流治理;地表、地下水污染治理;危損尾礦壩、廢渣場治理;殘煤自燃災害治理;土地復墾;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由於各省廳與地方政府的熱情支持與配合,80%的項目落實了地方配套資金,其中大部分為地方政府投資,也有部分企業投資。項目總投資平均達到中央財政總投資的123.28%。90%的項目工程量超出原定計劃,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定要求,全部驗收合格。

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

針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我們組織了相關調研,並就已驗收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對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歸納總結:

3.1項目組織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深得省廳、地方政府、百姓的支持,對項目的組織與實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與配合。2001年該項目主要直接下達給項目申報單位(企業),由於是新上項目,規范化管理還處於探索中。2002年始國土資源部開始實行規范化管理,從項目申報、審批、下達、驗收都有明確的規定與要求,項目運作逐步走上正規,下達到各省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行網上公開招投標。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形成了「部門審批—省廳上報—公開招標」的管理程式。各省國土資源廳與項目地資源局、地方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項目設計、工程承擔單位的招標工作、負責工程監理與審計工作的落實、監督工程與資金落實工作、組織專家審查與驗收等。中標單位承擔相關設計、工程實施任務。由獨立資質監理單位、審計事務所負責對工程的監理與審計。從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分析,95%的項目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並通過了專家論證,80%項目聘請了監理公司或由通過部門認證資格的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了監理。40%的項目通過社會審計事務所審查,並出具投資審計報告,其餘由省級國土資源廳組織負責審查。80%的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得到落實。

3.2項目投資

由於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歷史欠債太多,需要投資治理環境的申報項目較多,目前各省申報的項目數已達300多項。而國家專項投資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實際落實的只有申報項目數的30%。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目前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少部分,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由於礦山地質環境復雜,治理工程難度與技術要求高,工程量大,不可預見因素多又難以控制,從另一方面加大了資金缺口。對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進行分析,我們發現80%的項目配套了地方資金,20%的項目只有中央投資;80%的項目出現投資不足超出設計預算總額,平均超出率為123.28%,最高超出率為150%;95%的項目完成投資工作量後,因無投資而余留環境問題有待治理。

3.3項目管理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家近年來才開展起來的項目,許多項目管理運作規范、規章、標規還沒有建立,項目實施管理落差很大。部分項目設計預算沒有具體遵從的依據;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與審查工作還沒有規范;對項目工程的技術規范、預算標准以及監督管理沒有出台部門要求;工程實施過程中缺乏管理規章責任制,工程監察工作不到位,部分項目不能提供工程質量監理報告與投資審計報告等。以上問題將會給今後的項目實施帶來管理及工程質量等漏洞。

4對策與建議

4.1走「中央、地方、企業共同治理」之路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缺口較大,為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中央、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與積極合作,同時也需要礦山企業的積極合作,走「以礦治礦」的道路。在這方面已有些好的典型,如浙江、新疆、山西等省,為填補資金上的缺口,他們採取了企業出資、自籌集資、義務勞動、以礦產資源抵償勞務支付等多種辦法,這些辦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很有借鑒意義,值得推廣與政策鼓勵。

4.2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進行施工,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目標責任制度;加大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檢查力度,按照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具體施工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建立嚴格的上報審批機制,杜絕隱瞞、謊報情況的發生,確保工程質量與進度。不斷出台、修訂部門監管規范。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治理成果也需要監督與維護。建議國土資源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在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的同時,也要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成果的後期維護與監管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3做好專項資金項目規范化管理的研究工作

對國家新開展的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應建立案例分析制,進行跟蹤研究。目前針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技術以及預算規范與標准尚未出台,為確保工程質量與投資目標實現,急需加強技術與預算管理規范、標準的研究工作,不斷完善項目工程設計與設計預算規范化管理。為防止套用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促進國家專項基金項目規范化管理,建議對地方配套資金落實與管理機制進行研究,要求各地政府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國家投資與地方投資的落實與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

4.4充分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

礦山環境治理,是一個地質學、力學、生物學等多門學科緊密結合的系統工程。解決地質環境問題必需以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為基礎,不同地質、水文環境條件,不同岩性,不同礦種,不同規模,不同開采方式,產生的地質環境問題不同,治理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不同。如礦區地質環境分析,土地適宜性分析,植物適應性分析,環境變化分析,治理技術與方案確定等,這些研究工作復雜而艱巨,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需要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支持與重視。工程技術手段是解決礦山地質災害問題的關鍵,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開展比較晚,技術手段的研究也落後於發達國家,一些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於缺乏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而得不到解決。近年來,此方面的問題引起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視,曾設立了相關治理技術方面研究的課題,但因沒有專項資金來源支持,很難立項。即使立項也只能列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之中一小部分,其投資不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總投資的1%,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國家應在重視環境治理的同時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中央、地方財政也應積極支持地質環境災害治理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開展。

5.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

資源的供應為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但是隨著資源的大量開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破壞的嚴峻狀況。為了保證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居生活的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

1.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條款中明確了礦山勘查與開採的法律程序、法律責任,形成了系統的管理體制來約束礦山企業減少環境污染及承擔環境治理責任。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市)為了進一步提高了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各省(市)的實際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

2.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理論研究,並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等工作

為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加大了對相關理論的研究,組織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的基礎研究」、「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劃研究」等8個軟課題的研究,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提供了系統的技術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撐。

為了摸清我國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基礎資料。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到2006年31個省(市)調查完畢,在研究各省資料的前提下又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成果集成和綜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調查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現狀。

3.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年來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明確了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應有監測的義務。對於貢獻大的國有老礦山,國家有選擇的進行示範監測工程。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礦山環境監測工作,對於沒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可以向當地政府繳納監測費用,由政府組織有監測能力的單位負責監測,並提供監測報告。通過監測數據為周期性的檢查和修改礦山開采方案提供信息,確保礦山開采工程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最佳效果。

4.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范了監管程序。在現行的礦山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准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開采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訂並完善了一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採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的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污水、廢氣污染環境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山企業和行為;④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業企業。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和環境司組織開展了31個省(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5.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台和國土資源部聯合製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採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

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在財政部的支持下,開展了一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於今後逐步開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財政的支持下,國土資源部選擇了18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礦山,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示範工作。18個治理項目分別為:湖北省大冶市大廣山鐵礦區綜合治理項目;江西省於都縣鐵山壠鎢礦礦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烏魯木齊市六道灣煤礦塌陷區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四川石棉縣廣元堡礦山泥石流治理;江蘇盱眙石材礦山綜合治理項目;山東淄博煤田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山東省曲阜市單家村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北京密雲水庫上游鐵礦區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河南省南陽大河銅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煤礦礦山大磁煤矸石環境恢復治理;浙江省臨安市塔山石煤環境恢復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湖南省湘東鐵礦環境綜合治理;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礦山環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場礦區環境恢復治理;遼寧省撫順西露天礦北幫環境治理示範區一期。治理效果明顯為後續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鋪墊和探索作用。項目的分布見圖5-1-1。

圖5-1-1 2001~2002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在取得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根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環境地質問題;

(2)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環境地質問題;

(3)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2003年,財政部支持1.72億元,共安排治理項目74個,包括22個礦種,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2,圖5-1-3。

2004年財政部支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資金超過4億元,共安排170個治理項目,涵蓋了43個礦種,項目分布在除重慶市之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4,圖5-1-5。

從2000年中央財政安排570萬元、4個項目起步開始,到2006年項目總數達到797個;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共安排支出預算241791萬元。這些項目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10個國有企業的礦區,包含了煤、金、鐵、鉛鋅等多達44個礦種。

圖5-1-2 2003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3 2003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圖5-1-4 2004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5 2004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在國家投入資金的同時,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視礦山治理工作,積極籌資。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23.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2006年一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達到10.6億元,比2005年的7.53億元增長了40%。項目的實施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有效地保護礦山環境,遏制礦山環境破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科學利用,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改變了礦區周邊的生活環境,預防了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災害,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礦山公園建設現狀

在人類的歷史進程中,處處留下了人類采礦活動的空間和場所,人們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形成的礦業遺跡是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遺跡,也是當今世界保護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遺產。我國礦產資源豐富,類型眾多,分布廣泛,且具有悠久的礦業開發歷史。從殷周的銅礦、春秋戰國的鐵業和秦漢的井鹽,到魏晉的煤礦和天然氣,以及隋唐以後1000多年空前的礦業繁榮和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礦業開發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聰明才智和偉大創造力。中國的礦業發展史是中華文明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礦業史上最輝煌燦爛的篇章之一。近年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妥善保護礦業遺跡,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已經構成了礦山特有的自然生態景觀和人文歷史景觀。我們積極推進國家礦山公園建設工作,通過建立礦山公園,一是有利於有效地保護和科學利用礦業遺跡資源,弘揚悠久的礦業歷史和燦爛文化;二是有利於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三是有利於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四是有利於樹立典範,推動礦山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開的國家礦山公園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評審通過了28家國家礦山公園資格。為了進一步推進礦山公園的建設,保護礦業遺跡,2006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國家礦山公園建設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5號),要求各單位健全機構、完善規劃、切實抓好建設,按期揭碑開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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