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整改
① 求招標代理公司自查報告(工商局要的)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檢查自查報告 (格式) ×××工商局: 正文(主要內容:1、自查自糾工作開展情況;2、存在問題;3、原因分析;4、整改措施;5、今後打算;6、建議)
② 鳳岡縣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推進計劃及工作措施的整改問題、查處案件
(2010年4月—2011年10月) 按照「每個部位和環節都要查找和解決一批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解決什麼問題」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定以下需要重點排查解決的問題及其責任部門:
縣發改局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集中排查解決項目決策方面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等問題;
縣發改局和建設局應按國務院「國辦發[2004]56號」文件確定的職責范圍集中排查解決招標投標方面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增加工程量等問題;
縣國土局集中排查解決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核和出讓方面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違規征地拆遷、土地出讓金收繳以及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等問題;
縣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城鄉規劃管理方面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擅自改變城鄉規劃、改變用地性質以及違規調整容積率等問題;
縣安監局在排查中督促、指導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築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檢查施工企業、施工監理不嚴格和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縣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管理方面轉包和違法分包、偷工減料、施工監理不嚴格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不落實等情況;
縣財政局集中排查解決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方面工程嚴重超概算、超決算和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等問題;
縣發改局和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建設項目信息不公開或公開不規范不透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設領域信譽缺失等問題;
各牽頭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深刻分析問題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力制約、行政監管、程序環節、市場環境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主要漏洞和薄弱環節,拿出改進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逐一加以解決。排查和解決突出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等情況要以專題書面報告的形式於2010年5月20日前報「縣治工辦」。2010年5月前,「縣治工辦」開展一次對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排查和解決突出問題的抽查。 各部門要把查辦案件工作貫穿於專項治理的全過程,集中時間和力量查辦一批違法違紀案件,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1、梳理排查的重點案件:
(1)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等權錢交易、商業賄賂的案件;
(2)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
(3)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案件。
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和查辦案件工作機制。在縣紀委監察局的統籌下,聯合檢察院、審計局等部門盡快安排以下工作:
(1)公布專項治理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縣紀委監察局擬於2009年12月10日前通過媒體反復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進行專門收集並按規定程序處理;
(2)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通過信訪、項目稽查、財政監督、項目審計、執法監察和新聞媒體等渠道梳理案件線索,深挖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3)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等制度;
縣紀委監察局擬對已制定的相關制度進行審核修改後,於2010年元月30日前,根據即將出台的《遵義市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問題舉報投訴及辦案協調規定》,召集縣信訪、檢察、司法、發改、財政、建設、審計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鳳岡縣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問題舉報投訴及辦案協調規定》,進一步規范有關問題的投訴處理、辦案協調、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等工作。
(4)向社會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縣紀委監察局將適時向群眾公布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通過向社會公布案件的查處情況,表明對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形成懲戒和震懾的氛圍。
(5)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據查辦案件實際情況,縣紀委監察局將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在全縣工程建設領域組織開展警示教育,並認真落實「一案雙報告」制度,幫助發案單位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查辦案件工作進展情況按縣紀委查辦案件管理規定實行月報,重大問題和案件隨發隨報。 對查實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於依法行政方面有欠缺、依法監管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根據問題大小、後果輕重嚴肅認真地作出處理。對問題較小、後果較輕的,責任人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不予以處分,由部門黨組織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警示誡勉。對問題較大、後果嚴重,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要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的黨政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在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的同時,要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部門有關領導進行問責。
2、對屬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方面的問題線索,由所在部門將問題初步核實後,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調查核實,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3、對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問題的涉案人員,在治理期間能主動交代問題、積極挽回損失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或減輕處分;對避重就輕、隱瞞嚴重問題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4、對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的部門,一經發現,將嚴肅進行追查,並追究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5、對問題嚴重或情況復雜、糾正難度大的,各部門記錄在案,慎重進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據實上報「縣治工辦」研究處理意見。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和違規問題,要隨時、逐一上報,對排查違法違紀問題及處理情況的書面綜合情況,於2010年6月30日前上報「縣治工辦」。2010年6—7月,「縣治工辦」將組織一次對各部門排查違法違紀問題及處理情況的普查或抽查。 各鄉鎮和各牽頭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落實對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著重加強對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程序,規范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和標准,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運行。
具體開展以下工作:
1、嚴格法定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查處違法行為。
(1)縣發改局要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基本建設程序,配合國土、建設、環保和城管等部門查處和糾正未經審批、環境評價、用地預審,擅自從事項目建設等行為。
(2)縣發改局和建設局要加強對招標活動的監管,不斷完善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為的監督,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並按國務院「國辦發[2004]56號」文件確定的職責范圍堅決查處和糾正建設單位規避招標、投標單位圍標串標、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專家評標不公、違法分包和轉包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增加工程量等問題。
(3)縣國土局要著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台;縣國土和建設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著重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嚴厲查處非法佔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調整容積率、違法拆遷等問題。
(4)縣建設局要著重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監管,嚴格依法征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范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准,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嚴肅查處和糾正不認真履行施工監理責任、建設質量低劣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5)縣安監局要督促建設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管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查處和糾正不認真履行施工監理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6)縣交通、國土、水利、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相關環節的監督。
(7)縣審計局要按照《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試行辦法》(市政府43號令)的規定,對2008年以來全縣規模以上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特別是擴大內需項目進行審計,並及時、逐一向「縣治工辦」報送項目審計情況。審計發現違法違規情況的,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調查,並向「縣治工辦」報備,涉及有關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縣紀委監察局調查處理。
縣建設、國土、安監、交通、環保、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還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機制。
2、創新監管方式。縣發改局要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門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規范管理;縣審計局要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縣建設局要探索推進項目標准化、精細化和規范化管理,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過程監管,積極推行管理骨幹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的勞務管理模式;縣監察局要積極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建立綜合監管平台,健全各部門有效聯動、密切監控的監督機制,防止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以權謀私。各單位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積極協調新聞媒體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各有關部門對加強法定監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機制、創新監管方式等情況每年定期報送兩次,分別於2010年、2011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報「縣治工辦」。 全縣各級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機制和制度的創新力度,著力做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市場建設、推進信息公開和健全誠信體系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已經出台的相關制度進行認真清理,對不適應的規定要及時修訂完善,對尚未建立的關鍵制度要抓緊建立。縣發改局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規范工程項目決策行為、咨詢評估、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投資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確定規程等制度,在縣「五項制度」基礎上,出台《鳳岡縣工程建設領域若干規定》;縣建設局要抓緊按照國家和省、市即將出台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細化實施方法,完善限額以內建設工程的相關管理規定,制定出台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和規劃變更、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審批規程;縣國土局要制定出台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確定規程;縣紀委監察局要制定出台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監管失職瀆職責任追究辦法和防止領導幹部打招呼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的規定;各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均要制定出台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上述制度草案各負責部門要抓緊調研製定,於2010年8月30日前報縣「縣治工辦」審定並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核把關後,報縣政府研究出台。
2、加強市場建設。按照政府建立、規范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等資源,重點建立健全全縣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和土地、礦業權要素市場。縣建設局負責縣建設工程招標協會的建設完善工作,在現有的建設水平和運行模式的基礎上,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使全縣限額以內建設工程均實行統一進場、行業監管和行政監察;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健全縣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和綜合監管平台,進一步落實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縣發改局和建設局負責建立全縣統一的限額以內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國家和省、市制定的評標專家分類標准和專家管理辦法,制定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並嚴格實施,同時建立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工程監理單位、投標企業備案庫,制定出台相應管理辦法並嚴格實施。各有關牽頭部門研究擬定的相關工作方案,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縣「縣治工辦」審定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3、推進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縣建設局負責聯系縣信息中心和工商局等部門共同建立全縣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建築企業、消防設備公司、監理公司和代理機構的信譽評價體系,形成綜合性資料庫,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和市場准入制度;各職能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招標過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約情況、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結果等情況,並將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監管信息等通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盡快形成全縣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的共建共享。各有關部門研究擬定的相關工作方案,於2010年11月30日前報「縣治工辦」審定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③ 招標代理怎麼回應招標辦整改通知書
按要求整改到位
④ 如何改進和完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工作
對改進和完善現行招投標工作的幾點探討
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
當前招標投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陪標現象:由於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從「計劃」為中心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後,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於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由於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對於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准。
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
如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一)調整監管方式,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1、依法行政,從招投標程序上把好關口。
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3、進一步強化杜絕招投標過程中違法現象的具體監管措施。
(二)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
要解決串標、陪標現象,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 「豆腐渣」工程。
(三)提高監理成效,杜絕「轉包」問題
針對當前建築市場當中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當充分發揮監理職能。從質和量的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確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
(四)採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招投標過程中人為因素
評標辦法主要是採用兩種評標方式:一種是綜合評標法;一種是合理范圍內底價中標的方法。合理范圍內底價中標規定:國有投資佔主導地位的二類以下(含二類)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實行合理范圍低價中標。專業工程單項概算500萬元以下且不含設計的招標投標應優先採用合理范圍低價中標的定標辦法。
(五)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1、利用各種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
2、必須加強對招標代理單位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對招標文件的重要條款要嚴加掌握,防止招標人設立背離三公原則,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臨安市招標辦已要求代理機構將代理的工程經業主簽署代理水平後,放入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水平考核范圍。
3、發揮監察局共同參與的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業主的行為,減少對招標代理的干擾,規范國有投資及國有投資佔主導地位工程業主的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和發展。
(六)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築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築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築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築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並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摘自藍采和采購網】
⑤ 住建局對招標代理違規整改措施
《招標投標法》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⑥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什麼問題
違規行為和不規范現象的產生,除了政府職能存在錯位、越位、缺位,招投標的有形交易市場及相應管理體制不健全外,還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及其招投標的機制設定存在缺陷有關,同時也與多年招投標活動中形成的社會「潛規則」有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招投標活動的管理體制不合理、制度不完善。
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納稅人(即初始委託人)、政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毫不相幹人之間的多層次委託代理關系,使初始委託人與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自身利益考慮,就可能發生相互串謀,內定中標或哄抬中標價格。
目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從決策、招投標、建設管理到竣工驗收大多仍在一個部門或系統內封閉完成,真正統一的招標管理機構和招標平台還沒建立,招投標管理和監督體制還沒理順,多頭監管格局引發相互矛盾和職責推諉,造成監管不力。
(二)缺乏完善的監督體系,監督和處罰的力度欠缺。
一是統一完備的招投標管理體系還沒形成,各行業、各部門出台的法規、制度標准不一,甚至相互抵觸,還不能有效地防止人為因素的干擾。二是紀檢、監察部門和招投標監管機構等只對招投標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管,對招投標內容、標底及合同訂立等監督存在缺位,使招投標管理的後續監督出現真空,借資質、非法轉包、擅自變更合同和工程內容等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同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重點項目辦公室既要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又要受理投標人及其他利益關系人的投訴,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認定,業務眾多,造成監督力量分散而缺乏力度,使招標單位自主招標的權力過大。三是審計監督嚴重滯後,監督范圍過小,審計整改難。
一方面,各地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中存在多頭管理、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另一方面,審計機關投資審計力量與組織審計經費的嚴重不足,也使項目審計的提前介入得不到保障,審計覆蓋面狹窄,從而導致有的工程投用多年仍決算,建設資金使用失控甚至侵吞,審計整改落實難。
四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也只有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取消一定時期內參加投標、評標的資格,對違規者的震懾力不夠。
(三)缺乏相應的行政監督申訴制度和舉報激勵機制,導致制衡機制未能有效形成。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許多舉報人要面對受報復的威脅,顧慮舉報沒有效果,招投標違規隱蔽性強取證難等,從而自動放棄舉報。
同時,缺乏對招投標中違規行為的舉報激勵機制、為舉報人保密機制,輿論監督以及協調統一的行政監督申訴制度和投標人救濟制度,仍不能對招投標活動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