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整改
1. 社會保險法草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 公司一年沒有給我繳納保險,投訴後公司給我補繳保險,但是醫療與生育補不進去怎麼處理啊
結合本案例,先要提醒所有勞動者在進用人單位時一定要注意類似的用工陷阱,現政策規定,如果確有勞動者本人簽署的所謂承諾書,不辦理保險之類的材料,勞動部門僅會要求用人單位整改並補繳勞動關系發生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而用人單位不承擔其他相應責任。如無此材料,勞動保障監察和征繳稽查部門會給用人單位相應的處罰。第二個問題,現在補繳三個月以上保險,只能補繳養老、失業、工傷三險,生育和醫療不予補繳。
3. 最新社會保險法全文哪裡有,要2010年即將要實施的。
http://gb.cri.cn/27824/2010/10/29/3245s3037174.htm
哪有2010實施的 社會保險法要2011年7月回1日起實施!答
4. 公辦教師的生育津貼比工資多,可以申要多出的錢嗎
不可以。因為發放符合政策規定的就不需要,如果存在問題的話,要向相關部門咨詢和整改。
5. 生育保險報銷收入證明會核查嗎
社保證明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專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屬為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6. 公司社保整改書怎麼寫
公司部分員工未購買社會保險的整改方案
我司近幾年來在園區管委會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管委會建設「和諧社會」、「和諧XX」、「爭創四川省首批文明城市」的總體部署,認真做好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培訓與使用工作,積極倡行愛崗敬業的宣導,在完善組織機構、員工就業、勞動關系保障等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具體工作。但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生產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推進各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細節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現將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就部分員工未購買社保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公司面臨的實際情況
我司從創建以來,一直面臨如下諸多問題。一是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高物耗、高成本,加重了企業發展的負擔;二是企業屬精密機械類產品的製造與加工,人才使用與發展困難。雖重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增強就業能力方面下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但收效甚微。從2010年至今,就精密車間為例,已培訓員工近110人,但到目前為止,老員工僅留下2人。原因在於:新入職員工通過培訓和實際技能提升之後,就主動離開了公司,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導致企業周而復始地從人才市場招人和社會招聘、熟練後又自動離開公司的惡性循環的境況中,更導致了企業人力資本使用的巨增;在員工由學工、試用、到熟練的過程中,導致了產品報廢率之大讓企業成本增加,加重了企業發展的步伐,使企業舉步維艱;三是企業技術類員工普遍反映薪水偏低,我們雖加大了生產一線員工的福利待遇的改善,但這類員工學成後大多數到了沿海一帶的工廠工作,致使企業在進一步改善員工福利待遇方面任務艱巨;四是企業管理中有的制度落實不到位,細節管理不力,個別員工違章違紀行為時有發生,企業基礎管理非常薄弱,加重了公司管理成本;五是在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方面缺少專業人才和機制,企業各類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制約了企業的有效發展。
二、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障情況
截止2014年7月底統計,公司6--7月份在崗人員66人,已簽訂勞動合同人數55人,占總員工數的83.3%,其中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17人,占已簽訂勞動合同數的31%,參加醫療保險16人,占已簽訂勞動合同數的29%。主要原因是:一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人中,已於6月底辭職離開了公司,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如果按目前在冊員工55人計算,已簽訂勞動合同數達100%。二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比例為何這樣低,原由有三:1、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17人中,屬已經在公司上崗之前就購買了的,公司已按規定在每月工資中發放了養老保險金;2、其他38人未買養老保險的,並不是公司不買,而是員工自己去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每月實行補助140元的辦法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金。3、在七月份招聘的員工中,還處於試用期的由幾名員工,經思想和技能考核合格後,公司將依法保證其合法權益。
三、社保整改計劃
我司將採取有力措施和多種宣傳手段,全方位開展社會保險宣傳,深入各部門、車間廣泛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知識,引導全司員工依法維權、自覺參保,促進公司依法參保繳費。計劃在以下時間段規范好員工思想意識,落實好員工福利:
1、 公司計劃在10月份,決定購買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工傷保險金;
2、 公司計劃在10月份,決定購買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部分失業保險金;
3、 公司計劃在12月底,全面推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女職員的生育保險金;
4、 公司計劃在12月底,決定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且思想好、技術好、又願意留下的部分員工施行強行由公司購買其養老保險金。
在整改期間,我司將實施以下步驟:
一是將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行動落實。我司已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將進一步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確保此項工作領導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經費到位,達到預期目標;
二是將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加大宣傳力度,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和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並把宣傳活動貫穿於整個工作的始終,對不願意購買社保的員工要進行思想發動;
三是將建立部門整體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加強社會保險基礎宣傳管理,由總經辦牽頭、財務部具體實施的方式,參與員工的思想管理,推動在公司合同簽訂制度中,把落實好職工參保作為重要內容,加大公司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
四、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積極構建和諧新XX
公司面臨嚴峻的市場形勢,生產任務低下、員工思想渙散、基礎管理薄弱、連續負債情況下,每月15日都按時發放了員工工資,且在執行XX市最低工資標准方面做得較好,更無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現象,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做得非常完善,讓所有員工感覺到公司盡善盡美的服務。在此基礎上,企業克服困難,提倡「以人為本」的治企理念,對學徒工在學習期間,還發放基本工資,大大提高了學徒工從學習到熟練的積極性,為公司的發展儲備人才,也為學徒工的就業拓展了施才的領地。對試用員工,每月由公司總經辦組織人力對其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轉為正式員工,不但待遇有所提高,還將增加工齡工資、崗位津貼、獎金外,將進一步為其購買社保或推行補貼辦法,完善勞動合同的用工情況,確保員工利益。 努力造就「我們必須成為學習型、工作型團隊中最合格的成員,學習、進步、提升一天也不間斷」員工家園,在逐步推行「擎特色大旗作強作精作品牌,持企管利劍求真求實求發展」的企業精神中,總結經驗教訓,開拓工作,加強管理,努力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進一步落實工資調整方案。根據企業經營實際,力求保證工資調整工作落到實處,提高員工生產經營積極性。力求確保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和生育保險金的的繳納,認真落實勞動用工合同,做好工資的按時發放,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企業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改善和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爭取做園區關愛員工的標桿企業,為積極構建和諧XX、文明XX做好我司的不懈努力。
7. 公司說休完產假要回公司工作三個月後才可以出休產假期間的工資,我該怎麼辦
公司說休完產假要回公司工作三個月後才可以出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如果期間未發工資屬於拖欠工資的情況,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生育津貼整改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 社保問題
《社會保險法》正在立法,有望年內出台,有關條文正在徵求意見中,基本上將各地的條例內容集中和法力效力地位提高,附草案: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社會保險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養老保險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規定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四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已經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 (二)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的。 第十五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在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七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繳費和補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待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准,合並實施。 第二十五條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醫葯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間發生的。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編輯本段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二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
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檔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和職業病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認定和鑒定的標准、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職工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三)醉酒的; (四)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四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四)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五)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六)勞動能力鑒定費。傷殘津貼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三十五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按照規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按照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應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六條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三十七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影響個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追償。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編輯本段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
第四十一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個人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和贍養系數確定,但是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十八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編輯本段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四十九條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和未就業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二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 (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
編輯本段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撤銷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實現社會保險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規定結算。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賬戶賬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定情形,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清算的申請。
編輯本段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作他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五條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編輯本段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六十九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社區、街道、鄉鎮設立工作站點,形成社會保險服務網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權益記錄,並根據個人要求,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編輯本段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為繳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並查處舉報事項; (二)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七十六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第七十七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編輯本段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二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參加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權益記錄的; (五)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六)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十四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被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編輯本段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按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條土地已被全部徵用且未就業的農村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支出。 第九十一條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