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
Ⅰ 金融企業如何加強內部控制
解決中國的國營企業問題尚需要深入觸動微觀機制的最本質的問題,即企業的控制問題。體制改革不是萬能的,要緊的是微觀機制的改造。我國企業的根本出路在於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
轉變經營觀念,增強控制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國企業迎接市場競爭的基本前提。只在宏觀經濟范圍提控制還不夠,也不能在微觀經濟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實,變革本身就意味著一定的風險。片面強調改革組織結構的重要性,忽視了控制方式的跟進和強化,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觀治理機制相脫離。
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在國際上的研究已日漸成熟。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構造了內控系統的整體框架,幫助人們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內控及其控制對象,使企業能夠以內控為有力武器,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五方面開展工作,為實現各項操作性目標、信息性目標和遵從性目標而自覺奮斗。
國際先進內控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啟示我們:要正確理解內控與管理的關系、內控與風險管理的關系和內控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我們要呼喚企業的控制意識,理直氣壯地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
經過二十年的改革實踐,人們逾來逾感到強化管理的重要,也在積極探索如何才能加強管理。內部控制的概念被國際同仁所強調,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銀行界的關注。自從1997年人民銀行發出「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以來,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普遍開展了整章建制的工作。這一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績,但是新形勢下的內控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項工作又常被誤解為僅僅是金融機構的事,生產企業的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缺乏認識。其實,所有制及其組織結構並不是現代企業最本質的東西,最本質的是企業內部的控制文化和控制機制,中國國營企業的根本出路在於強化其內部控制。在這方面發達國家已經研究和創造出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和方法,中國企業界的迫切任務是運用先進的內控理論和方法,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本文通過對部分國際先進內控理論和原則的分析,闡明內控的內涵及其與管理和內部審計(稽核)的關系,分析內控對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以便促使經營管理者加強有效控制。
一、轉變觀念
轉變經營觀念,增強控制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國企業界進行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也是金融機構向商業化金融機構演變的基本前提。
1.體制改革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近二十年來,舉國上下議論最多的話題莫過於改革了。「以改革帶動發展」也被一些地方當作戰略口號指導各項工作。我們一直批評計劃經濟制度管得太嚴太死,卻淡漠了經濟活動內部的至關重要的控制機制,特別是微觀領域的經濟單元(包括金融與非金融企業)的自我控制意識逐漸淡化。且不說國際理論界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爭論尚未休止,倒是應該指出,並非一切進步都只是靠了改革才取得的。如果政治的穩定和宏觀經濟的控制不是同改革並駕齊驅,中國的局面遠不會象今天這樣好。許多問題的解決又是改革本身力所未能及的。突出的一個例子就是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是我們對企業改革重視得不夠嗎?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不知為改善企業傾注了多少人力、物力和財力。是改革的力度不夠嗎?從利改稅到企業轉制,從破產兼並到減員增效,各項法規和措施層出不窮。為什麼許多企業始終建立不起自我約束的機制?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也就是不能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顯然,只在宏觀經濟范圍提控制還不夠,也不能在微觀經濟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實,體制改革不是萬能的,變革本身就意味著一定的風險。
2.轉變經營管理觀念:內部控制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有不同的內涵,盡管其中的某些內容會有一致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控制模式為實現國家計劃服務。由於國家計劃規避了大部分市場風險,國營企業的控制方式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現在,企業的控制模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在新的形勢下有兩種傾向值得注意:一是一部分人習慣於甚至滿足於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認為只要能夠規范化操作就行了,不必考慮是否先進。這就混淆了不同性質經濟中的企業在服務對象和控制方式上的不同。二是雖然大家意識到改革的必要性,但是容易片面強調改革組織結構的重要性,忽視了控制方式的跟進和強化。這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觀治理機制相脫離。不論是維持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還是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的觀念,都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有害的。
3.轉變對內控目的的認識:搞清內控的含義,並理解內控的目的,對經營管理和內審都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內部控制的概念經過了由「部分控制論」向「全部控制論」的發展。「部分控制論」認為內控包括:1)經濟業務的有關內部會計控制;或者,2)內部牽制(會計)和內部審計兩部分。這種認識的一個缺陷是,內控只與資產管理有關,而與行政、業務管理無關。「全部控制論」克服了這個缺陷,認為控制內容已超越會計和財務范圍,滲透到經營的各個方面和管理的全過程。
內控目的論的發展也經過了下述階段:1)「三目的論」認為,內控是為了保護單位的財產,會計記錄的准確可靠和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2)「四目的論」認為,內控除了保全資產和檢查財務資料的准確可靠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執行管理政策,提高經營效益和效率。
上述發展的啟示在於,對內控的檢查評價應有別於傳統的思路,並且目的要明確和全面,檢評要完整和深入。
4.跟上國際內控研究的步伐:同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仰仗於微觀機制的作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非常重視對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大促進了公司治理結構趨向合理化。公司治理理論研究的是資金的供給者如何採取措施,確保其投資取得回報。強化內控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
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內控模式有英國的Cadbury、美國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剖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營造良好的內控框架提供了一系列的趨於一致的政策和建議。其中尤以美國的COSO模式從理論到操作方法上闡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內控框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le)又在這些先進模式和實際經驗的基礎上,於1998年提出了建設銀行內控系統框架的十三項原則。我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大量的非金融性企業在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的許多失控的教訓表明,跟上國際內控研究和發展的步伐,不斷完善自身的內控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充分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
內部控制有其科學的定義和豐富的內容。只有深刻理解內控的內涵才能明確如何強化內控。
1.准確理解內部控制的定義:不同部門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對內控會有不同的看法。現代內控理論試圖提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內控定義,以便滿足不同單位的需要。美國審計權威機構COSO(1994)的定義是:內控是一個受某單位不同層次的人影響的過程,而設計這一過程是為了實現下述三大目標提供合理的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會報告的可靠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參照各國的有關理論,在內控定義中進一步強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內控的影響,組織中的所有各級人員都必須參加內控過程,對內控產生影響。巴塞爾委員會把內控的三大目標分解為操作性目標、信息性目標和合規性目標。操作性目標不只針對經營活動,而且包括其他各種活動;在信息性目標中還把管理信息包括了進來,明確要求實現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表1 關於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的表述
COSO 的內控目標
Basle 的內控目標
1
經營的效果和效率
操作性目標:各種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2
財會報告的可靠性
信息性目標:財務和管理目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3
對現行法規的遵守
遵從性目標:遵從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
資料來源:美國COSO(199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
這三大目標滿足不同的需要,又相互交叉。顯然,內控是保證各項業務發展的,而不是妨礙其發展的。在操作性目標中,經營的「效果」是根據實際產出與預期計劃的產出比較而言的;經營的「效率」是根據實際產出與實際投入比較而言的。此外,公司或銀行不能為實現經營性目而不遵從法規,也不能為實現遵從性目標或操作性目標而違反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這是一種「全部控制論」的概念。良好的內控系統應能夠確保上述三大目標的實現。上述內控定義說明:
1)內控是一種程序,它意味著向某一終點努力,但不是終點本身;
2)內控是用來取得一種或多種互相區分而又緊密聯系的目標;
3)內控受人的影響,而不只是政策、守則或表格;
4)只能期待內控為公司管理層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保證。
內控的明確而科學的定義為各種單位提供了比較一致的標准,以便各單位能夠評價其控制系統和決定如何加強控制。經營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應該參照有關法規和實施細則,設定一些具體的標准,認真考察被檢查單位的內控系統,看其是否合理地確保了這些目標的實現。如果不能,總是可以從內控的某些方面找出問題的。一家銀行或公司內控抓得好不好,可以從上述三大目標加以總體考核:它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合理地確保了他們理解該單位實現其操作性目標的程度?它的財務報告和各項管理信息是不是可靠、完整和及時地被草擬和提供了?它的各項活動是否遵從了現行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這些方向性的標准無疑是對一個單位比較有力的鞭策。細化這些標准,對內控的深入考核更有益處。
由此可見,審計部門以往所提的「合規性審計(稽核)」、「效益性審計(稽核)」和帳務檢查等等都屬於專項審計,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審計(稽核)工作的重心應當轉向對內部控制的審計再監督,而對內控的檢查評價有別於傳統的審計思路,其目的要明確和全面,檢評要完整和深入。
2.從總體上把握內部控制系統的框架:重要的是,現代內控理論賦予了內控廣范的職能,把內控置於很高的層面上,從而強化了內控的作用。1994年COSO認為內部控制涵蓋了五大組成部分的豐富內容: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而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則在控制環境中強調了管理層的督促(oversight)和控制文化;在風險評估方面將風險的識別和風險的評估並舉;在控制活動方面又突出了職責分離的重要性;該委員會特別對信息與交流作了更多的解釋;除了監督評審活動之外,還把缺陷的糾正這種被COSO認為並非內控的活動也歸納為內控活動。巴塞爾委員會還在上述內控的五大組成部分之外,增加了監管當局對內控的檢查和評價,把它作為內控的另一不可忽視的內容。
表2 關於內部控制的五大組成部分的表述
# COSO的分析
Basle的分析
1
控制活動
管理層的督促與控制文化
2
風險評估
風險的識別與評估
3
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與職責分離
4
信息與交流
信息與交流
5
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活動與缺陷的糾正
資料來源:同上。
不論是COSO還是巴塞爾委員會都跳出了傳統的平面式的簡單思維方式,而把內控視為多維立體的空間,促使人們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對象,分析解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復雜問題。其中還引出了「全息論」的概念:這五大組成部分和三大目標是緊密相聯的,就象一個人體的細胞包含了人體的各種信息那樣,一個組織中的任何一個機構、一項業務或一位成員都包含或反映出該組織中的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等各種信息。
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構造了內控系統的整體框架,現代內控理論對內控日臻完善的描述幫助人們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內控及其控制對象,使人們能夠以內控為有力武器,為實現三大目標自覺奮斗。
3.全面理解內控五大組成部分的內容:內控已經被COSO從理論上分析成為下述完整的有機結合的整體,並且得到了巴塞爾委員會的認同和發展。
1)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是推動控制工作的發動機,是所有其他內控組成部分的基礎。它奠定組織的風紀和結構,並且涉及到所有活動的核心—人,特別是人的控制覺悟,還反映政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生產性企業的各級管理層對內控的要求。
控制環境中的要素有價值觀、激勵與誘導機制、精神指導、員工能力、管理哲學與經營風格、組織結構、規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主要的問題是管理層要充分說明內控的完整性;公司要有積極的控制環境,使整個組織中的員工具有控制覺悟和自覺的控制態度,特別是高級管理層要積極地進行控制;員工的能力與其責任要相匹配。巴塞爾委員會有關管理監督和控制文化方面的原則包括:
1.董事會應當負責批准並定期審查整個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理解經營的主要風險,確定這些風險的可接受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步驟,識別,衡量,評審和控制風險;批准組織的結構;並確保高級管理層不斷評審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在確保建立和維護充分和有效的內控系統方面,董事會負有最終的責任。
2.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由董事會批準的戰略和政策,維護一種組織結構,能夠明確責任、授權和報告關系;確保所委派的責任能有效地執行;確定適當的內控政策;並監督評審內控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負責按照高標准促進員工的職業道德(ethics)和完整性(integrity),在機構中建立一種控制文化(control culture),在各級人員中強調和說明內控的重要性。公司機構中的所有人員都需要理解和發揮他們在內控程序中的作用。
2)風險評估:是識別和分析那些妨礙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的困難因素的活動,對風險的分析評估構成風險管理決策的基礎。
風險評估中的要素包括關注對整體目標和業務活動目標的制定和銜接、對內部和外部風險的識別與分析、對影響目標實現的變化的認識和各項政策與工作程序的調整。
有關風險的識別與評估的原則強調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識別和不斷地評估有可能阻礙實現目標的種種物質風險。這種評估應包括公司和公司集團所面對的全部風險(如銀行要面對信貸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reputation)風險)。需要不時調整內控,以便恰當地處理任何新的或過去不加控制的風險。
3)控制活動:是為了合理地保證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指導員工實施管理指令,管理和化解風險而採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高層檢查、直接管理、信息加工、實物控制、確定指標、職責分離等。
在控制活動中主要關注控制與風險評估過程的聯系、控制活動的適當形式及其實施、對執行政策和管理指令的保證、控制活動的針對性(尤其是對信息系統的控制)等等。有關控制活動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包括:
1.控制活動應當是公司日常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明確定義各經營級別的控制活動。這些活動應當包括高層審查;對不同部門或處室的活動的適當控制;物理控制;檢查對敞口限額的遵從情況;對違規經營的跟進情況; 批准和授權制度;查證核實與對帳(reconciliation)制度。
2.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適當分離職責。人員的安排不能發生責任沖突(conflicting responsibilities)。要識別和盡力縮小有潛在利益沖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的地方,並遵從謹慎的和獨立的監督評審。
4)信息與交流:存在於所有經營管理活動中,使員工得以搜集和交換為開展經營、從事管理和進行控制等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管理者對員工的工作業績的經常性評價。
在信息方面要注意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在交流方面也要注意內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在信息技術的發展中注意控制信息系統。有關的原則包括:
1.一個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充分的和全面的內部財務、經營和遵從性方面的數據,以及關於外部市場中與決策相關的事件和條件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可靠、及時、可獲(accessible),並能以前後一致的形式規范地提供使用。
2.有效的內控需要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統,涵蓋公司的全部重要活動。這些系統,包括那些以某種電子形式存儲和使用的數據的系統,都必須受到安全保護和獨立的監督評審,並通過對突發事件的充分安排加以支持。
3.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確保所有員工充分理解和堅持現行的政策和程序,影響他們的職責,並確保其他的相關信息傳達到應被傳達到的人員。
5)監督評審:是經營管理部門對內控的管理監督和內審監察部門對內控的再監督與再評價活動的總稱。
監督評審可以是持續性的或分別單獨的,也可以是兩者結合起來進行的。主要應關注監督評審程序的合理性、對內控缺陷的報告和對政策程序的調整等等。在監督評審活動和缺陷的糾正方面應當遵循下述原則:
1.應當不斷地在日常工作中監督評審內控的總體效果。對主要風險的監督評審應當是公司日常活動的一部分,並且各級經營層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定期予以評價。
2.對內控系統應當進行有效和全面的內部審計。內審要獨立進行,應得到適合的培訓,並配備稱職和得力的人員。內審作為內控系統監督評審的一部分,應當向董事會或其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工作,並向高級管理層直接報告。
3.不論是經營層或是其他控制人員發現了內控的缺陷,都應當及時地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並使其得到果斷處理。應當把有關物質的內控缺陷報告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
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針對監管當局對內控系統的評價提出,銀行的監管人員應當要求所有的銀行,不論其規模如何,都具有有效的內控系統,而且其內控系統符合他們的表內外活動的性質、復雜性和內在的風險;內控制度應當隨銀行所處環境和條件的改變而得到調整。凡監管者確定某銀行的內控系統不能充分或有效地針對銀行的具體風險內容(例如,不能涵蓋巴塞爾委員會內控文件所載的全部原則),監管者應當採取適當的行動。
以上五大組成部分與前述三大目標有機地相結合,構成了內控的完整體系。COSO是為各行各業提出這一思路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的內控原則主要是針對銀行業的,國內外的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在體制結構上也有所區別,我國的企業工作者仍然很有必要適應形勢,轉變觀念,從內控的三大目標出發,去考察本單位上述五大組成部分的各個方面,看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而且,這些制度是否得以認真貫徹實施。審計檢查的方法和評價的標准也應當沿著這條思路,按照這個有機結合的整體去設計。
三、關於內部控制與管理的關系
不了解內控與管理的關系,就不可能充分加強內控工作。內審或審計人員在檢查監督的過程中,時常發現被查單位的管理層對內控認識比較膚淺,也不甚了解內控與管理、內控與內審是什麼關系。有人認為管理就是內控,抓了管理,內控自然就到位了,因而也沒有必要特別強調內控。也有人認為內控是內審(稽核)部門的工作,抓內控應該由內審部門牽頭。有些內部或外部的審計人員在進行內控檢查的時候,也因認識模糊而無從下手。因此,很有必要搞清內控與管理的關系。
1.管理的內涵及其與內控的同異
從廣義上講,管理是管理者確立目標和戰略,並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規章制度和操作方法去實現目標的全過程。管理者要執行聘用合同,為公司或銀行的所有者的利益確定明確的管理目標,包括全局整體性目標和各項業務活動水平上的目標,然後制定各種戰略和實施計劃。管理者要以一定的組織形式為依託,以一定的規章制度為依據,採取種種方法去實現既定的目標。管理者有責任控制局面,並解決和糾正在監督檢查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錯誤,包括對有問題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罰。由於所定的目標和戰略計劃會對管理單位(如企業)的行為產生影響,管理科學運用科學的原則和分析性方法,研究企業的行為。在發達國家,不論學術界還是實業界都日益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以求實現投資者應得的回報。先進正確的管理方法加上計算機的廣泛運用,大大促進了管理的合理化和效率。
廣義上的管理涵蓋比內控更為廣泛的內容,並不是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是內控活動,也並不是說非內控性的管理活動就都不重要了。比如,設定目標的決策就是一種很重要的管理責任,為內控提供了前提條件。在國外,公司的所有者代表(董事會)也要參與甚至領導這種決策。但是,重大目標的最初設定並不是在內控的工作范圍之內。同樣,許多管理方面的具體決策和一般性活動並不都代表內控。
然而,問題的關鍵並不在這里,而在於內控是管理中至關重要的部分(critical components)。管理的學問就在於抓住管理活動中的那些對實現目標至關重要的部分,也就是毛澤東所說的「研究任何過程……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比如,COSO等理論所描述的內控內容中都列舉了許多控制要素和風險,這些都是管理者必須關注的地方。又如,盡管COSO認為錯誤的糾正行動不應屬於內控活動,但是巴塞爾委員會卻將其列為內控的范圍。原因很顯然,糾正錯誤已成為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影響到目標的實現。同理,戰略計劃和風險管理這些本來被COSO視為非內控性活動,卻被巴塞爾委員會分析為內控范圍之內的活動了。盡管目標的最初設定是內控的前提條件,但是內控並沒有完全放棄對這方面的關注,內控的重要職能之一又是監督目標的設定和實現過程。至於業務活動水平上的目標的設立,雖然也被COSO視為非內控性的活動,但在COSO提出的內控操作方法中(例如在其《參考手冊》和《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工作表》中),這些目標都是內控所關注的重要內容。下表僅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這個問題:
資料來源:同上。
2.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
風險是針對目標而言的。風險實際上就是可能妨礙目標實現的種種問題和困難。這樣看來,風險的概念就擴大了。比如,一個武士在張弓搭箭,射向獵物的時候,他的目標是射中獵物,而他的風險就存在於他射擊獵物的全過程。首先,他本人的素質,他的精、氣、神,他的體力和視力。其次,他的弓箭的質量。再次,獵物的大小、距離和移動速度。此外,狩獵時的環境、氣候條件(風速)等外部干擾因素,也構成對擊中目標的風險。對一家公司而言,風險既預示著機遇,又會影響其競爭能力,並影響其維持融資的能力以及保持和提高其產品與服務質量的能力。
風險是如此之廣泛,以至於有人認為風險管理就是內部控制,甚至風險管理包括了內控。把兩者混淆的問題在於沒有看到內控是管理的更本質性的內容(essential part)。
誠然,風險管理是整個管理活動系列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可指風險管理目標和戰略的設定、風險評估方法的選擇、管理人員的聘用、有關的預算和行政管理、以及報告程序等等。風險管理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並不都是內控要做的。特別是內控並不負責風險管理目標的具體設立,這是管理過程起始階段的活動。風險評估是對可能發生的不利條件或事件進行評價,並做出完整的專業性鑒定的一種系統過程。當然,風險評估首先要注意目標問題,因為,沒有明確的目標,也談不上目標實現的風險。但是在目標方面,內部控制並不是目標的制定活動,而是對目標制定的評價工作,特別是對目標和戰略計劃制定當中風險的評估,風險管理目標的設立為內控中的風險評估提供了前提條件。內控所負責的是風險管理過程中間及其以後的重要活動,比如,對風險的評估和由此實施的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活動和監督評審與缺陷的糾正等工作。
內部控制強調評估經營管理活動中突出的風險點(當然,這些風險點不是固定不變的),建議經營管理人員針對這些風險點實施必要的控制活動。這里所評估的既有內部的風險,又有外部的風險。那種以為內控只是控制某單位的內部風險的觀點是有片面性的。COSO和巴塞爾委員會都認為,內控的過程涵蓋了公司所面對的,並在公司內由各級人員所經營的所有的內部和外部的風險。
然而現實中的風險管理卻很實在,巴塞爾委員會指出,風險管理不同於內控之處在於,典型的風險管理比較關注特定業務的戰略的評審,旨在通過比較不同公司業務領域內的風險與報酬來使收益最大化。在我國一些銀行里,風險管理往往被狹義地理解為授信或部分業務(如信貸)的授權管理;廣義的風險不僅有信貸風險,還包括國家與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信譽風險等等。而廣義的風險管理又似乎難以真正落實到銀行的某一具體業務或管理部門,成為它的責任。其結果,我國的銀行實業界尚不存在廣義的風險管理的概念。不少銀行不能對各種風險進行總體研究和控制,甚至連統一授信都難以在一些銀行里真正實現。
不過,現實情況中的風險管理一方面有其特有的內涵和現實的范疇,另一方面也在某些內容上與內控相交叉。在上節中,COSO認為風險管理不屬於內控的范圍,而是非內控性的管理活動,這種分析也是有片面性的。特別是風險管理在「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和「控制活動與職責分離」等內控內容中,與內控相交叉,屬於內控強化過程中的管理活動。
然而,內部控制還包括「管理層的監督與控制文化」、「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與缺陷的糾正」等重要的內容。在現實中,管理層的監督並不是沒有,而是遠遠沒有強調到某種「控制文化」的程度。
Ⅱ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Ⅲ 高分求金融本科畢業論文關於「」公司治理「的題目和思路,明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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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深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
【摘要】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探討如何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按照新的營運框架有效運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依照合規、創新與發展的思路,從多方面深入探討了改進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徑和實施架構。 【關鍵詞】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深化改革 途徑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現代銀行制度的核心,其優劣直接決定了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隨著近年來我國眾多商業銀行陸續上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進一步探討,深入推動商業銀行按照新的營運框架有效運行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內涵、基本要素及現實意義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內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銀行法人資產的委託代理制度下,一組聯接並規范所有者(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它規定了商業銀行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明確了決策商業銀行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其核心是在商業銀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商業銀行代理成本,實現股東利益和公司利潤最大化。 (二)良好銀行公司治理應具備的基本要素及特殊性 經合組織(OECD)認為,有效的公司治理應包括股東權利、股東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五個方面的內容。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5)主張良好的公司治理內容應包括:確立銀行的戰略目標和價值准則,並在全行傳達貫徹;制定並在全行貫徹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和問責制;確保董事會成員稱職,清楚理解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並對銀行的各項事務做出良好的獨立判斷;確保高級管理層實施適當的監督;充分認識並有效發揮內外部審計及其他控制部門對穩健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確保薪酬政策和具體做法與銀行道德價值觀念、目標、戰略及控制環境相一致;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持續了解銀行的運營框架。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多元化。既要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又要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健;多重委託代理關系的復雜性,使銀行公司治理面臨的利益沖突和所要解決的問題隨之復雜化,從而增大銀行公司治理難度;主要依靠內部治理發揮作用,外部治理作用有限;存款保險制度附帶產生的代理成本加大和存款人外部監督機制弱化的負激勵;商業銀行高負債、低資本金比率運營的資本結構及銀行並購成本大大超過一般企業等。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及深化改革的現實意義 (一)治理現狀 1.成績。建立了較為規范的公司治理框架和相互制衡的監督約束體制,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包含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現代治理體系;決策機制和決策能力提高,業務運作不斷規范;引進戰略投資者,加大了中外銀行間的業務合作。據有關方面統計,到2007年年末,已有33家境外機構入股25家中資銀行,入股余額達212.5億美元。同時,在客戶互介、渠道共享、業務咨詢和培訓等方面合作力度和合作領域不斷加大;財務狀況具有明顯改善,盈利能力顯著提高;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內控制度建設和內控能力不斷加強,風險防範體制漸趨完善。 2.缺陷。銀行產權結構仍較單一;董事會職能和結構有待改進;激勵約束機制有待加強:「內部人控制」 現象仍然存在;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治理機制有待繼續完善等。 (二)現階段深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現實意義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銀行健康營運、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保障。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有利於銀行正確確立戰略發展目標和實現目標途徑,有效執行經營決策;有利於降低委託代理成本,保持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建立有效制衡機制,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銀行運行效率;有利於提高銀行信用評價等級,獲得更加穩定、長期的資金流入,贏得更好的發展空間;有利於銀行集約化經營和銀行再造,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有利於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 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途徑 (一)優化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並明晰產權關系 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明晰的產權管理關系是銀行公司治理規范的前提,也是國際先進銀行的有益經驗。優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在確保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募法人股、有條件吸收自然人股東和國際戰略投資者參股,培育多種形式的持股主體,形成商業銀行多元化、社會化的股權結構,有效解決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其他利益關聯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特別是通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外資股東進入董事會或參與銀行內部管理,發揮他們豐富的管理經驗專長。應將銀行產權主體落實到真正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上,使銀行財產所有者(銀行投資者)可以憑借其對銀行投資額的比例真正行使管理銀行的權力並承擔義務,由此進一步形成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剛性約束的資本經營機制。 (二)增強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和責任 要保持董事會合理規模和結構,規范董事會構成和運作,擴大獨立董事比重,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提高董事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促使董事會客觀、公正、科學的進行決策。實行董事評價制度和董事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董事會內部組織結構,明確和完善其下屬風險管理、提名、薪酬及審計等委員會的運行架構設置及職責。廓清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的職責邊界。董事會對銀行總的戰略指導行使決策權,負責選拔、聘任重要管理者,設立獨立董事;監事會承擔著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盡職的重任,應獨立行使經授權的監督權。同時,引入專職監事(外部監事),改善監事會結構。 (三)構建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有效消除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代理人的「道德風險」,盡可能縮小委託人與代理人的目標差異,必須構建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首先,要構建科學的業績考核與評價體系,准確衡量決策機構、管理人員以及員工個人對於銀行業績的貢獻度。其次,建立以長期發展和業績為導向、與績效相掛鉤的長期激勵為主的薪酬結構,形成包括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公積金、股票及股票期權等多種方式在內的收入分配新機制,以較好體現基本人力資本效應、資產增值效應和風險補償效應,使經營者貢獻與回報相匹配,長短期利益相結合。推行ESOP(員工持股計劃),實現企業成員「剩餘索取權」,以提供長久性的激勵和約束。再次,改變「官本位」激勵機制,使高級經營管理者成為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同時,要穩定高級經營管理隊伍,適當延長行長任期,以保持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的持續貫徹執行。最後,強化約束機制建設,實現激勵和約束對等。要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監督和處罰制度,通過監事質詢、提出罷免建議、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形成問責機制,強化負激勵。 (四)推行經濟資本管理建立有效內部控制體系 推行經濟資本管理,建立資本對效益和風險的雙重約束機制。具體措施:首先,強化經濟資本對風險資產總量約束和結構調整。以經濟資本作為資產業務計劃編制的先行指標和核心指標,科學決定和分配所屬分支機構的經濟資本總量和風險資產規模,以此約束各分支機構業務規模與風險資產擴張速度。在結構上,通過設定不同的經濟資本區域調節系數和分支機構增長率,優化經濟資本的區域配置;設置經濟資本不同的產品分配系數,以引導推動各分支機構改善產品結構;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分配不同經濟資本,以鼓勵對客戶的選優汰劣;對中間業務等戰略業務減少分配經濟資本,以激勵各分支機構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其次,強化資本回報對經營管理的約束,加強經濟資本佔用與資本回報之間的內在關聯,明確期望的經濟資本回報率和經濟資本目標回報率要求,建立經濟資本有償使用機制。再次,建立以EVA和RAROC(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 為核心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較准確地度量不同業務和產品對增進銀行價值的貢獻度,以便科學進行商業銀行經營目標設定、業務決策、資本配置和績效考核等活動,促進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目標。 (五)加快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要大力推進風險管理組織機構改革工作,建立垂直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逐步建立各部門各崗位共同參與的風險管理格局,推行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平行作業;要積極推進風險管理系統建設,及時開發和建設風險管理系統平台,全面加強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評估、監測和控制;按矩陣式管理要求,搭建垂直化、集約化、專業化的業務單元經營管理模式,加快提高市場反映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加大風險管理技術與方法研發和創新力度。要進一步推進內部評級工程建設,及時更新和完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檢驗標准和管理技術;建立及時有效的市場風險分析報告機制、重大市場風險應急機制、新產品和新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管理機制;建立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評價和審查機制,形成市場風險管理定期審計機制,全面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管理審計情況。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准確、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改善銀行公司治理的必備條件。要嚴格按照監管機構制定的信息披露標准、披露方式、披露范圍等要求,利用遠程通訊和銀行數據網路,及時向市場和投資者披露信息。同時,引進國外商業銀行通行做法,進一步推進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具體措施可考慮:引入銀行評級制度,增強銀行信息披露的壓力。在條件成熟時,應鼓勵和推行社會權威中介機構建立對商業銀行的評級制度;推動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標准和資產風險評級體系,採用高質量的會計標准——國際會計准則,以增強信息的可比性;擴大信息披露范圍,增強經營透明度。通過全面披露銀行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使商業銀行各種利益相關者及時掌握情況,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建立信息審計制度和對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機制,以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七)加快競爭性市場環境建設 大力發展競爭性產品市場,發揮資本市場產生的替代效應,促使商業銀行改善內部治理;加大行業開放,鼓勵行業兼並,通過增加商業銀行生存壓力來促進治理結構優化;塑造市場約束機制,發揮資本市場中的股權市場治理機制和債權市場治理機制對於銀行公司治理優化的促進作用;加強外部監管。可按國際接軌監管要求對國內商業銀行進行評級,強化債權人約束,促進商業銀行自覺優化治理結構;大力培育競爭性的銀行家市場。通過銀行家市場的供求機制、競爭機制與價格機制的相互作用,形成由市場機制來甄選經營管理人員的競爭局面,切實降低代理成本,發揮銀行家市場對銀行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何德旭,葛兆強。公司治理與銀行成長之關系探討。財貿經濟,2006 2.李維安,曹廷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南開學報,2005 3.廖繼勝。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Ⅳ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什麼趨勢呢
1、建立有效的委託代理機制,規范治理架構;
2、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胡責、權、利。可採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額。
3、重新對黨委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制中的位置進行確認。
Ⅵ 國銀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
1、形成了「三會一層抄」的法人治理架構。股東會由8家股東組成;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開行提名4人,海航集團提名1人;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海航集團提名1人並任監事會主席,西飛集團提名1人,公司職工代表1人;經營班子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總裁1人、副總裁4人(1人兼任財務總監)、總稽核1人、總裁助理1人。
2、內部管理逐步完善。按照開行的管理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進行了梳理。公司通過召開董事長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及辦公例會分別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日常經營管理進行決策與協調,業務決策由公司項目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報開行審定或備案,較好地控制了業務風險。
Ⅶ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
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
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
4.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5.日本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日本銀行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監控權力中,發揮領導的作用。日本銀行及其法人股東通過積極獲取經營信息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公司的主要股東,在盈利情況良好的條件下,銀行只是作為「平靜的商業夥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開始下降,主銀行由於所處的特殊地位,能夠很早就通過營業往來帳戶、短期信貸、與公司最高管理層商業夥伴的長期個人交往等途徑獲取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如果情況繼續惡化,主銀行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來更換公司的最高領導層。 日本的董事會與美國很相似,基本上是實行業務執行機構與決策機構合二為一。但是日本董事會的股東代表特別少,從總體上看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9.4%(主要股東為5.7%,股東代表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別是大公司中,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3.9%,其餘大部分都是內部高、中層的經理管理人員等,從董事會成員構成可以看出,董事會不是股東真正行使監控權力的機構。另外從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會也沒有銀行的代表,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會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銀行的前任主管,這是日本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這位前任主管實際上就是為主銀行收集信息,並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監控,當對公司主管經理的經營業績不滿意時,就可以利用股東大會罷免這些經理人員。 日本公司還通過定期舉行的「經理俱樂部」會議對公司主管施加影響。盡管「經理俱樂部」會議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它實際上是銀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東真正行使權力的場所。在「經理俱樂部」會議上,包括銀行和法人股東在內的負責人與公司經理一道討論公司的投資項目、經理的人選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由於國情和企業所處的成長與發展環境的差異,使得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中,有些特徵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徵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內容上卻是不相同的。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徵都歸諸於韓國與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於內容上的不同則在闡述相關特徵時加以區別說明。同時,有些特徵只存在於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徵只存在於韓國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這樣的特徵歸諸於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徵上的差別。下面從共性和差別兩個方面分別闡述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
1.企業所有權或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後,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然後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並由他們共同控制。第四種情況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種情況是,一些原來處於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於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著。上述五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都大量存在著,而且上述五種情況包括了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所有權或股權由家族成員控制的基本概況。
2.企業主要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族成員控制,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和有親緣、姻緣關系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
3.企業決策家長化
由於受儒家倫理道德准則的影響,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中,企業的決策被納入了家族內部序列,企業的重大決策如創辦新企業、開拓新業務、人事任免、決定企業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時是企業創辦人的家長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員做出的決策也須得到家長的首肯,即使這些家長已經退出企業經營的第一線,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員做出的重大決策,也必須征詢家長的意見或徵得家長的同意。當家族企業的領導權傳遞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前一代家長的決策權威也同時賦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們做出的決策,前一輩的同一輩的其他家族成員一般也必須服從或遵從。但與前一輩的家族家長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長的絕對決策權威已有所降低,這也是家族企業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現矛盾或沖突的根源所在。
4.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經營者受到了來自家族利益和親情的雙重激勵和約束。對於家族第一代創業者而言,他們的經營行為往往是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為自己的子孫後代留下一份產業。對於家族企業第二代經營者來說,發揚光大父輩留下的事業、保值增值作為企業股東的家族成員資產的責任、維持家族成員親情的需要,是對他們的經營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機制。因此,與非家族企業經營者相比,家族企業的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利己的個人主義傾向發生的可能性較低,用規范的制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已經成為不必要。但這種建立在家族利益和親情基礎上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家族企業經營者所承受的壓力更大,並為家族企業的解體留下了隱患。
5.企業員工管理家庭化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不僅把儒家關於「和諧」和「泛愛眾」的思想用於家族成員的團結上,而且還推廣應用於對員工的管理上,在企業中創造和培育一種家庭式的氛圍,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和成就感。例如,馬來西亞的金獅集團,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表現不佳,公司不會馬上開除,而是採取與員工談心等形式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種家庭式的管理氛圍在公司中產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亞林紹良主持的中亞財團,對工齡在25年以上的超齡員工實行全薪退休制,使員工增加了對公司的忠誠感。再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都為員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車、職工醫院、浴池、托兒所、員工進修條件等。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對員工的家庭式管理,不僅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忠誠感,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親和力和凝聚力,而且還減少和削弱了員工和企業間的摩擦和矛盾,保證了企業的順利發展。
6.來自銀行的外部監督弱
在東南亞,許多家族企業都涉足銀行業。其中,一些家族企業的最初創業就始於銀行經營,然後把企業的事業領域再拓展到其他產業;也有一些家族企業雖然初始創業起步於非銀行領域的其他產業,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再逐步把企業的事業領域拓展到銀行業。作為家族系列企業之一的銀行與家族其他系列企業一樣,都是實現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銀行必須服從於家族的整體利益,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業服務。所以,屬於家族的銀行對同屬於家族的系列企業基本上是軟約束。許多沒有涉足銀行業的家族企業一般都採取由下屬的系列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形式向銀行融資,這種情況也使銀行對家族企業的監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韓國,銀行作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才會獲得銀行的大量優惠貸款,否則就很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所以,韓國的家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都紛紛圍繞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從事創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使得韓國的家族企業得到了沒有來自銀行約束的源源不斷的貸款。除籌資功能外,銀行在韓國只是一個發放貸款的工具,而對貸款流向哪些企業,獲得貸款企業的金融體質是否健康則很少關心,使得韓國家族企業受到來自銀行的監督和約束力度較小。
7.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制約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在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一般存在於華人中間,而華人又是這些國家的少數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華人經濟與當地土著經濟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華人家族企業經常受到政府設置的種種障礙的限制。為了企業的發展,華人家族企業被迫採取與政府及政府的公營企業合作,與政府公營企業合資以及在企業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員和政府官員親屬任職等形式,來搞好與政府的關系。而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的制約主要表現在政府對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上。凡家族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各種優惠政策進行引導和扶持,反之,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限制。因此,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的發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但在東南亞,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則是引導和扶持。
Ⅷ 銀行如何建設穩健的公司治理機制
文/曾剛 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銀行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中國銀行業通過股份制改造,陸續建立起了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架構,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是,也必須看到的是,由於一些歷史遺留原因,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所特有的問題,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諸多缺陷,成為許多潛在風險的根源。也正因為如此,新任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新年伊始的一篇文章中,把建立穩健的公司治理機製作為中國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通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以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實質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僅限於股東的利益,而且涉及廣泛的相關者的利益,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不僅涉及內部治理,也包括了外部治理。 作為企業,商業銀行同樣面臨著公司治理的諸多問題。但由於銀行業具有許多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徵,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也因此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從1999年開始,巴塞爾委員會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司治理原則》為基礎,制定了《加強銀行公司治理的原則》,該原則確定了銀行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並推動其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之後,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於2006年和2010年,分別對該原則進行了修正和補充。 行業特殊性導致銀行的公司治理異於一般企業 與一般公司不同,銀行業具有諸多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導致了其公司治理結構會與一般企業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探討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之前,有必要對這些特殊性進行一下簡要的分析。 第一是資本結構的特殊性。 作為金融中介,負債經營是銀行業的基本特徵,從實踐來看,銀行業的負債率大都維持在90%以上,遠遠高於其他企業的水平。即使是在金融危機之後,監管環境趨緊,對銀行業的資本要求有所提高,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核心一級核心資本的要求比率也僅為7%以上,而資本充足率要求僅為8%以上。 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會對公司治理產生兩方面的影響。其一,從內部治理來看,低資本比率意味著股東可以用較少的資本支配大量的資源,隨著股權集中度的上升,股東機會主義缺陷所帶來的成本會迅速超過由此帶來的利益,進而弱化股東治理的有效性。其二,從外部治理來看。在低資本比率比例下,產品成功所可能產生的股東回報比較高,而相應的損失會比較有限,由此會導致銀行的創新(風險)偏好。在銀行風險具有外部性的情況下,銀行的創新偏好可能會給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利的影響。 第二是委託-代理關系復雜。 對於一般公司來說,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股東與公司之間,委託—代理關系表現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相比之下,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復雜得多。這種復雜性主要源於其龐大的利益相關者群體。 具體而言,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存款人與銀行之間、股東與銀行之間、貸款人與管理者之間、監管者與銀行之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此,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決的問題之外,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還須解決貸款人、存款人、監管者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 第三是銀行風險的外部性與公共安全網的存在。 和一般的企業相比,銀行風險具有更強的外部性。這一方面是因為銀行的客戶數量眾多,其經營風險的直接影響范圍較大;另一方面,由於銀行在融資以及支付體系中的重要性,銀行風險對宏觀經濟的穩定也會造成較大的威脅。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各國都建立有相應的風險保障制度,以確保銀行的安全,如存款保險制度、流動救助;等等。 這些制度,在宏觀上降低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在微觀層面,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卻會產生諸多的負面影響:其一,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下,已經存在銀行股東收益、成本不對稱的問題,並導致了銀行對風險的過度偏好。而救助制度會進一步降低股東成本,進一步強化銀行的風險偏好行為。其二,在不存在公共安全網的條件下,債務人會非常關心銀行的風險狀況和經營效果;但在公共安全網存在的情況下,債權人的這種監督激勵就不復存在,因為即使銀行倒閉,也不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債務人外部監督機制的喪失,極大地弱化了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 第四是銀行監管的影響。 如前所述,銀行業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特徵,其風險很容易擴散到數量眾多的客戶,甚至對宏觀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正因為此,銀行業是市場經濟中受到較為嚴格管制的行業之一。 從世界范圍的情況看,嚴格的行業管制對銀行公司治理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內部治理方面,現實中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參股比率、參股資格等方面的種種規制客觀上阻礙了銀行股權的集中,限制了大股東作為監督者在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而在外部治理方面,行業監管也極大地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場競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比如,監管部門對銀行業投資領域和產品創新的嚴格規制降低了產品市場的競爭對經理層的壓力;嚴格的行業准入和參股限制、復雜的核准程序提高了銀行業的並購成本、降低了並購成功的概率,使接管和並購機制在銀行業外部治理中的作用大大降低;此外,各國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也有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降低經理人市場在銀行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從以上所述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發,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要更多地關注利益相關者。 在公司治理領域,公司應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還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股東至上主義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爭論由來已久。如果說二者的爭論在一般公司治理領域還難分高低的話,那麼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問題上,利益相關者理論占據了絕對的上風。由於行業特徵的影響,商業銀行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較一般企業更為復雜。如何處理好股東與債權人、股東與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所在。 第二是銀行公司治理不僅要實現價值最大化,也應包括銀行自身的安全和穩健。 商業銀行是全社會重要的融資渠道和主要支付體系,其穩定與否事關整個經濟運行的穩定,也正因為此,銀行業往往會成為政府調控的重點目標。由此出發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與一般公司應有所差異。一般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尤其是股東財富) 的最大化;而商業銀行作為國民經濟特殊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照顧到宏觀經濟的穩定和金融體系的穩健。 第三是銀行公司治理應更多強調內部治理的重要性。 前文述及,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在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中,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競爭、經理人市場、並購市場以及債權人監督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內部治理機制是其公司治理的核心。 第四是應強調行業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外部治理機制效率低下的情況下,行業管制與監管在銀行公司治理中替代外部市場機制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可以彌補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可能存在的不足,對大股東和內部人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問題 總的說來,銀行公司治理與其行業特性密切相關。在巴塞爾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原則》出台之後的十幾年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已逐漸成為國際銀行監管和改革的核心內容。而在我國,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入,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和要求也開始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從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開始,監管部門在建立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不過,現實來看,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建設仍然處在起步階段,有幾個核心問題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問題。 如前所述,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上處於絕對的優勢。這樣一個概念,從理論上比較容易理解,但在實踐中卻很難有效執行。一是因為在銀行業務高度復雜的情況下,很難界定清除利益相關者的范圍。股東、客戶、員工,乃至政府和社會,可能都在此范疇內;二是即使能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對其利益的衡量也很難精確,而且,當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在沖突時,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如何去提高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第二是關於政府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問題。 在相關治理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是銀行業的普遍現象。在中國銀行業的實踐中,由於監管部門對非金融資本投資的嚴格限製造成了銀行股權的相對分散,更進一步地強化了內部人控制問題。而在大多數銀行的高管都由政府行政確定的情況下(政府或為銀行大股東),內部人控制的背後還隱藏著政府控制的問題(大股東控制)。這種情況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合理性,但從長遠發展來看,蘊涵著許多風險。 如何去改進這種狀況?進一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改善銀行的股權結構,推動股權的相對集中,由此對大股東和內部人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看起來都是可行的選擇。但具體的效果如何?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 第三是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問題。 前文中提到,由於銀行外部治理機制的有效性較低,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過,也應該看到的是,過於嚴格的監管也有可能削弱銀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監管當局對市場准入、產品創新、銀行並購以及股權結構等方面所進行的諸多限制,本身也可能削弱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因此,在強調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時,有必要釐清監管與一般外部治理機制之間的范圍和界限,監管強化的重點應集中於外部治理機制失靈的地方,而不是對市場機制的全盤替代。就這一點來看,監管部門在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時,也應對各種監管手段進行更為全面的考察,以降低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Ⅸ 詳細解釋公司治理三要素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Ⅹ 4.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