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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元治理為

發布時間: 2020-12-30 04:06:27

⑴ 如何促進多元主體共治的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創新

1、城市管理的內涵?P26?
城市管理是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在不同行政關系影響下,以城市這異空間,經濟社會系統的運行為對象的治理活動。城市管理的根本目標在於根據公眾需求,在不破壞城市生態友好程度的基礎上,採用協調,規劃,控制,建設引導等管理方法,提升或繼續城市在區域中的綜合競爭能力,從而為公眾營造宜居,宜業的發展環境。?
2、現代城市管理的特徵P29(論述重點)?
(1)協調管理目標的前瞻性與持續性。城市發展戰略是對城市發展方向與模式的預想,是城市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的統一。發展戰略的選擇與制定是前瞻性與持續性的有機結合。城市管理最終要貫徹城市的發展戰略,因此城市管理也應當具有前瞻性與持續性。所謂前瞻性是指城市管理不僅要解決現存的問題,而且要預想到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做好預警;持續性則強調城市管理的各種措施要有始有終,不能朝令夕改,以免浪費資源。?
(2)注重城市管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參與性。城市這一龐大的系統工程的正常運作需要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城市各項活動的參與者對於城市經濟社會活動的運行規則的建立以及對於城市未來發展方向的選擇達成共識。城市管理的多元性強調了管理主體不僅包括,還包括非組織、、市民等,多元主體共治才有可能將復雜化、多樣化的現代城市內外部關系理順。然而,眾多治理主體也需要協調,充當協調角色的主要是城市,其他各非政治性主體起到參與治理以及監督、評價、回應的作用。?
(3)注重管理決策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與法律規范沒有直接的關系。正式的制度框架,如法律、政策、公約(包括城市公約與國際公約)等一般比較容易被認可和服從;非正式的制度,比如地方習俗等,一旦被自覺認可以及遵守,就同樣具有了合法性。城市管理的順利、有序進行依賴其合法性的建立。因此,現代城市管理不僅注重法制,而且也要更加尊重傳統與習俗。在知識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時代中,城市管理的手段以及工具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正確的決策依賴於科學的思維方式與預測方法,良好的治理也要依靠信息的大量獲取。數字城市、電子政務的運用已經逐步地使城市功能強化,並且加速了城市管理的民主化。?
(4)培養管理方式的系統化與市場化。城市作為一個「人群運動」的綜合社區,其諸系統要素錯綜復雜。因此,現代城市需要被當作一個系統來進行管理,才能做到有針對性並實現優化。對現代城市的大量信息,只有經過系統分析歸納,才能使管理有序化,決策科學化。城市管理的市場化就是在城市管理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一方面是因為自身是一個「經濟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優化;另一方面對變化的反應可能不夠敏捷。因此,現代城市管理具有市場化導向,許多事情已經交給營利性部門。?
。?
3?、城市管理體制(概念52)是整個國家行政管理體質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作用是規范城市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城市中得政黨組織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城市管理得以實現的制度基礎。?
4、城市職能(概念)是指城市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務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具有的作用,從動態來看,它是城市行使職權、發揮作用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⑵ 怎樣構建多元立體化的國家治理體系

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實現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需要順應「老百姓已經被激活的對美好生活嚮往」這一無法扭轉的趨勢。如果能夠滿足普通老百姓超常規增長的,甚至成倍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不僅能夠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而且能夠解決目前民間存在的社會矛盾,從而順利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採取PPP的模式,社會資本與國有資本以平等的主體進入公共品供給過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白紙黑字。可行性論證通不過,社會資本就不會進入,項目上馬不會盲目;遵循《合同法》的契約關系很透明,地方政府此前藉助項目「渾水摸魚」撈油水難以存在;公共品供應遵循VFM原則,地方政府財政可承受,支出無法控制的局面可改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解決水到渠成。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都存在國有資本,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在「依法治國」的大框架內平等相處、和諧共贏,這是現代國家治理的產權基石。

⑶ 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協同治理一樣嗎

這個問題很復雜,因為治理這個詞的具體含義本身就很模糊。從主體來看,治理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內部各部門間展開合作,另一種則是政府與非政府的組織、個人展開合作。

多中心治理應該屬於後者,多中心治理是一系列平等的主體,如政府、私企、非營利組織等,他們在治理中地位平等。

協同治理則比較混亂,在具體定義、內涵這些方面,學界對此都沒有形成共識,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僅從西方學界來看,有說joined-up governance的,有說joint-up governance的,還有說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有的人將其主體分為公共部門、私企、公民個體等,也有人僅將其主體限為公共部門(政府、公共企業、非營利組織)但其實都是指不同主體展開合作,所以協同治理也屬於後者,但其主體間地位並不一定是平等的,可能是政府主導。

⑷ 因地因人治理邊疆,對邊疆多元性的重視體現為哪些方面

歷史上,在中華帝國遼闊的疆域上,不僅各邊疆地區呈現出不同的區域特點,而且即使同一地理區域內,情況也千差萬別。因此,如何既堅持「大一統」原則又「因俗而治」,無疑是邊疆經營上無法迴避的現實課題,而歷代封建王朝正是依據傳統的「經權」思想,做了多方面的探索,其核心就是區別對待,因地而異,「從俗從宜」,採取務實、靈活和理性的態度,制定不同的邊疆經營措施。如唐朝雖在西域的廣大地區實行都護府、都督府、州制度,保留西域各部及中亞諸國原來統治者的政治地位,任命其原來的酋長或國王擔任都督、刺史等職,維持一種鬆散的政治聯系,但在今新疆的東部地區,包括伊、西、庭三州和隸屬沙州的羅布淖爾一帶,因其自然條件優越,居民以漢人為主且多從事農業,所以對其實行和中原內地完全相同的州、縣管理制度。清朝對多元的邊疆的經營更為成功。滿族以邊疆少數民族的身份入主中原後,依據自身曾作為邊疆民族的經驗,針對各邊疆地區具體情況,創造性地設置了相應的管理機構,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如在中央設有邊疆管理的最高機構理藩院,專門處理和管轄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區少數民族事務,建立起了組織嚴密、事權統一、符合大一統原則的行政體系。同時,滿清統治者又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則,在邊疆地區對邊疆各民族實行多種形式的管理制度。其中,在東北地區,主要實行軍府制度,即由中央派將軍分駐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管理軍政與民政,實行軍府制下的旗、民分治。在蒙古族聚居的北部邊疆和西北部分地區,則實行盟旗制。在新疆地區,則根據維吾爾、漢、滿、回、哈薩克、蒙古、布魯特等多民族雜居,民族成分復雜、社會習俗各異的現實,對各民族聚居區實行相應制度,如對漢族聚居區行郡縣制,對維吾爾族聚居區實行伯克制,對游牧的哈薩克、布魯特、蒙古諸部及吐魯番、哈密、維吾爾人實行札薩克制。此外,在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的行政管理制度;對西南的四川、青海、甘肅、貴州、雲南等地民族地區則實行土司制度。這些制度既與內地的郡縣制有較大的區別,也是對邊疆民族原有政治體制加以改造後的再利用。如盟旗制度就是在蒙古民族原有的鄂托克和愛馬克制度的基礎上,參照滿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區實行的政治制度。清政府還對自元代起中央政府在西南邊疆各民族聚居區實行的土司制進行了改革,形成了流土並治及分別流土等一套嚴格管理制度,削弱了土司的獨立性。凡此種種,都體現了清朝對多元的邊疆能夠因時因地而治,正是在此基礎上,到了18世紀中葉,多元化的邊疆格局最終走向統一,被置於清朝直接統治之下,於是完成了中國古代統一多民族國家其發展過程的最後階段。

⑸ 方堃 怎樣破解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難題

隨著當前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進行,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毫不誇張地說,城市民族工作狀況直接關繫到整個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治理現代化的意義看,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概念較之於城市民族工作社會化,其定位層次更高、內涵更深刻、意義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求把民族工作從政府部門事務轉變為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特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面對「國家對民族事務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仍然薄弱並存」的新常態,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會各個領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資源,在政府職能轉移、分解的過程中,建立起關於城市民族事務的社會協作機制,從而實現城市善治的理想狀態。

一、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亟須破解的難題

(一)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主體合作問題

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承擔著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和政治性、政策性較強的民族事務的管理職能。強調治理的「社會化」,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強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的黨政主導責任體系建設。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中的一員,而不是唯一的主體,在城市民族工作的過程中也不能包攬一切。例如,對於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以往政府承擔著幾乎全部的服務管理職責,缺乏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單方管理控制多於社會服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很難落實,矛盾和糾紛頻發,管理效果並不理想。因而,這就需要更加註重政府與社會之間、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公共機構與私營機構之間的跨部門合作、協商和協同。政府角色是由「劃槳」轉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礎性支撐,而把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推向前台,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直接、具體和滿足其需要的社會化服務。顯然,這一轉變有助於動員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動城市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但與此同時,這也對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僅不能甩包袱、卸責任,還要善於借力,有機整合多元主體的資源,成為駕馭跨部門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門整合問題

總的來看,我國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關法規無疑是正確的、是好的。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率不斷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動愈發頻繁,城市少數民族人數大幅增加,以區域性、被動性、靜態性為特點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難適應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所帶來的新變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在城鎮化加快的趨勢下,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主要表現為三個「不適應」和兩個「跟不上」,即外來少數民族群眾不適應城市化的生活與管理,城市漢族居民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習慣和風俗,城市管理部門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大量進入城市所產生的各類管理問題;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務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協調服務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會化、精細化耦合問題

城市民族事務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在整個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凸顯。目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較寬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強,指導性的法令較為單調,其調節民族關系等具體問題的效果不理想,而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能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原則性的權益保障,實質性的保障機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門仍然依靠行政調節解決民族問題,這顯然與社會化工作的趨勢背道而馳。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用法治思維和手段規范和協調城市民族關系,充分發揮法制的優越性,進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和法律體系,強化對法律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法治精神作為「根」和「魂」寓於社會化工作的各個環節和階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也離不開精細化。只有善於針對少數民族地區與散居地區、東中西部不同類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並善於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體等多種手段綜合施治,特別是推動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的轉型升級,才能有效克服傳統管理方法簡單、粗放和落後的弊端。因此,應將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會化和精細化視為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在推進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過程中必須與法治化和精細化相互耦合,從而實現「三化」的協同發力。

二、構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黨政主導責任機制構建

無論是從我國的民族工作體制還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務中起主導作用是毫無疑義的,也是必須予以堅持的。現階段,應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斷增多、少數民族群眾需求不斷提高的現實壓力,城市政府部門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門無疑是民族事務治理的首要責任主體,必須繼續加強和完善其職能,發揮其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國,除了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外還沒有頒布統一的關於民族工作的相關法律。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為依託,盡管該條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條例大多源於政府文件或領導的講話,有的過於抽象或具有較大的彈性,在具體的城市民族工作中,這些條例的內容參差不齊,也缺乏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發性事件中體現不出權威性、強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責任機制的緊迫任務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當務之急是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盡快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對城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的權責劃分等需要通過法律進一步規范的,都要確立合適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嚴格執法方面,一方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不管哪個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種宗教的公民,違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處置;另一方面,要對少數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對於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別是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拒住、拒載、拒租、拒賣、搞特殊安檢、抬高就業門檻等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的言行。此外,要圍繞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逐步擴大監督檢查工作的覆蓋面,以城管執法部門、窗口服務行業、社區、網路網站等為重點,加大對民族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要規范工作流程,創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為牽頭單位,各部門協同配合、自查與督查相結合、日常巡視與專項檢查相統一的長效監督機制,形成綜合執法的合力,確保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

(二)參與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多元主體合作機制構建

合作具備釋放跨部門范圍內人員和機構能量的潛力,成功的合作會產生多個層面的收益,其中最為顯著的在於它比政府單獨完成更為徹底、令人滿意且能更為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隨著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政府應該更多地激發其參與城市民族工作的積極性,既要善於運用行政手段,也要善於運用社會動員手段,還要善於適當運用市場手段,構建政府主導下城市民族事務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將政府的管理與社團的自治協調統一起來,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在遵循社團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預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規的前提下,充分激發民族文化協會、宗教團體、志願者組織、慈善社團等社會組織在提供公益性服務以及促進流動少數民族群體自我管理方面的積極性,並通過加快相關立法,規范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體的民族社會工作模式,促進高校、科研機構等專業人員、團隊、資本進入城市民族社會工作領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專業性和服務能力。其二,運用市場化方式吸納相關企業與政府合作,提供優質高效的少數民族公共服務。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協議,給予流入地企業更多的政策支持,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功就業並順利融入城市。要積極探索「飛地」經濟、產業集聚、政府購買服務等新模式,不斷縮小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差距,使各地區、各民族平等地開展經濟交往。其三,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合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城市中涉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改變以往政府部門「單兵作戰」和「孤立無援」的窘況,綜合運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措施,重視發揮社會團體以及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積極作用,加強政治溝通、消除隔閡、協調利益、增進理解,通過社會化途徑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時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構建

公民權的實現可以被認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標,而不是提供某一個特定的服務。它不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對決策的參與,對有能力獨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參與社區內的服務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應在個人權利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動少數民族群體,不要過分強調少數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從公民權的角度將社會化工作的方向定位為引導少數民族嵌入城市社區和公民社會,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獲得市民身份和參與社區治理的各項權利,真正實現市民化。因此,當前構建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要著眼於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間跨地域的對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一是流動人口流出地各級政府與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間要進行有效地協調與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為屬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要完善與調整各項政策的內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項政策,並主動包容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就業、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務在,人走服務隨」的動態治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出地政府則應在源頭上對其開展相關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別是要在流出人員的培訓教育方面做好細致的工作,其中應包括幫助少數民族正確認識民族問題和城市民族關系。

二是通過社區化服務,編織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嵌入的社會網路。社區要從防範性管控模式向服務、參與型治理模式轉變,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轉變、事務性重組、社會組織逐步分化等新形勢。激發社區吸納性的社會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突破傳統嵌入性約束,從流出地「脫嵌」出來,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會。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居住地社區為平台,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與保障,增強少數民族群眾的社區意識,培養其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心理與現代城市文明相適應。要進一步細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與少數民族特殊需求相關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清真食品、特殊喪葬習俗服務、特殊宗教儀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導下,以社區為主體開展與周邊民族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志願者之間的協作,提供「面對面」的社會服務。當然,在完善社區化服務的同時,還可以嘗試建立全國城市流動人口信息網,以及時發布相關的就業需求、勞動力供給狀況等信息,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流動減少盲目性,增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實際效能。

三是引導城市社區各民族群眾在居住空間、經濟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與散居地區城市相比,在邊疆民族地區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城市,居住隔離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建議政府採取適當經濟補償,對已形成的單一民族居住小區和樓房進行遷移分流,鼓勵和引導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對正在規劃建設的社區,通過制定優惠的土地、財稅政策,在規劃和開展災後重建、搬遷移民、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與分配等環節中,注意各族群眾居住的分布結構問題。而東中部散居城市當前主要面臨因舊城改造和拆遷所引發的多民族社區單元變更或重組問題。對此,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礎,不再擴大擇族聚居的現象。建議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政府對貧困少數民族居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和政策傾斜,在尊重少數民族意願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進行就地還建或異地安置,使調整後的社區人口結構合理和優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為原則,拓展城市各民族經濟互嵌的深度和廣度,以包容性社區文化建設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中華文化的認同,從而鞏固民族團結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像石榴籽那樣緊緊地抱在一起。

(四)網路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機制構建

社區網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務延伸,這不僅可以有效發揮社會化治理的功能,還能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無縫隙的公共服務。一方面,當前要從拓展網格服務內容和擴大社會參與的層面進一步優化城市少數民族網格化管理系統。通過界定服務范圍、組建服務團隊、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層級管理、強化信息互動,形成網格協同服務的合力,優化網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務手段,以服務促管理、寓服務於管理,進而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數據背景下,促進互聯網與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實現技術力量在少數民族服務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轉型升級。這就需要將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聯網+少數民族服務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網格單元的現實空間治理與以智能終端為樞紐的虛擬網路治理緊密聯結,構建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的城市民族事務網路化治理機制。為此,還要改變由單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舊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資源來再造服務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監管、社區運作、少數民族群眾和志願者廣泛參與相結合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網路化服務管理體系。網路化功能拓展之後,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的數據互通和資源共享得以實現,但少數民族相關信息泄露的風險也隨之增大,應對網路風險,要研發高保密技術,提供更加強大的身份安全認證、訪問控制、信息保密等技術支持,切實保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個人隱私和法人秘密。國家網路監管部門和安全機構也應加大依法治理網路空間的力度,切實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⑹ 受疫情影響,在國際格局演變進程加速的大背景之下,中國如何以創造性的方式來應對外部環境帶來的挑戰

第一,應時勢變化選擇並實施契合本土情境的治理範式。通過梳理疫情期國際治理範式,我們發現,成功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契合當地實際的治理模式。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就對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後疫情」時期,如何基於社會治理新要求,設計「平戰結合」的治理模式,以有效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是值得深入思考的社會治理實踐議題。防控實踐表明,現代化的社會治理實踐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亦需要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的廣泛參與。

第二,社會主要矛盾演變的現實,社會治理實踐的演化趨勢以及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表明,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既需承擔居於中心的「元治理」(Bell and Hindmoor, 2009)角色,也需積極吸納社會力量,尤其是鼓勵專業組織與專業人士參與疫情防控與社會治理。因此,在有關疫情防控等事務的社會治理路徑選擇之框架設計層面,需要打造「強政府」與「強社會」有機結合的治理框架。毋庸諱言,社會治理中的「強政府」角色容易實現,但時下「強社會」角色亟待加強。這一點可以在疫情防控中專業組織和人員力量嚴重匱乏等問題中得到充分印證。可以說,積極培育專業化社會組織,不斷提升社會力量參與治理水平,是「後疫情」時期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亟待落實的工作之一。

第三,依據當前疫情發展實際,中國可以適當借鑒「國家中心關系型」治理模式。該模式下,國家由於其「元治理」角色,能夠通過資源配置和政策偏好影響其他治理參與者,而自然成為社會治理的核心,這在疫情防控中得到充分體現。該模式同時強調,社會、市場等非政府型治理主體也要在社會治理中扮演積極角色。在此次疫情中,大量志願者和社區網格員的參與,充分彰顯了社會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諸多治理主體中,政府要與社會組織、市場參與者建立互動反饋的「關系型」合作機制,使後者在治理中扮演必要的角色。綜上,「國家中心關系型」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國國情,有助於國家、市場和社會形成一種「多元協作」的關系型治理模式,從而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疫情防護水平和社會治理水平。

第四,為保障「後疫情」時期「國家中心關系型」治理模式的有效運行,有力應對後續可能出現的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有效提升社會治理水平,需要建立必要的多元化制度保障。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等手段,在制度上保障社會、市場等力量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另一方面,應轉變行政管理思維,強化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理念,營造多方力量參與社會建設的良好氛圍,從非制度層面為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必要的氛圍支持和平台支撐

⑺ 如何推進我國的國家治理現代化

內容摘要:「國家治理現代化」這一命題隱含著政治上的一元與多元、現代與後現代的內在張力。在我國現階段,最需要關注的還是政治現代化的問題,包括政治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多元化和一體化、代議制和官僚制等。同時,還要關注發展時序問題,正確認識和處理民主與民生、代議民主與協商民主、現代化與後現代等時序邏輯。當前中國面臨從前現代社會向現代國家的轉型以及如何應對後現代性挑戰的雙重任務,平衡好這雙重任務是對領導人的巨大考驗。
關鍵詞:治理 國家治理 政治現代性 後現代性 代議制 官僚制 發展時序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個全新的命題,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焦點和亮點。過去十幾年裡,國際社科文獻中最為流行的術語之一便是「治理」。但是相關概念進入我們黨的文件還是首次。其新意有二:一是首次把「國家治理」問題提上了國家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意義重大;二是進一步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大大豐富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內涵。本文擬從理論與實際、歷史與現實、國內與國際相結合的角度,針對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問題進行若幹探討。

「治理」是20世紀末開始在國際上出現的一個政治與公共管理的新術語,是相對於「統治」而言的一種政治管理的新範式。在西方語境中,「治理」意味著「去國家化」、「去中心化」,以合作替代強制。從國際政治層面看,治理主要是顛覆以現代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為基礎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強調無政府的治理,或者是後國家主義的世界秩序,淡化主權國家或者政府的作用,主張「全球治理」。從國內政治層面看,強調的是「多元共治」或「多中心治理」,國家或者政府只是「多中心」當中的一個中心,這對現代以來以國家為中心的政府模式提出了挑戰。在政治制度上,主張顛覆代議民主制和理性官僚制,提出所謂的參與民主、協商民主等後現代的民主理論。
「治理」彰顯了現代性與後現代性的沖突。它是西方後現代社會的概念,是試圖超越西方以往的現代性。西方國家已經完成了政治現代化,其最重要的標志就是建立了民主政治中的代議制和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制。對西方而言,這些結構已經過於成熟了,需要稍微做一些「解構」。這種背景下,西方一些學者關注的問題是,作為代議制主體的選舉競爭不足以充分表達民主政治的豐富內涵,人民要有更多的參與渠道;官僚制非民眾所能控制,需要對此進行改造以期行政系統對人民更負責任。「治理」的概念便應運而生,其政治背景是多元共治,打破政府的壟斷性。當然治理概念也用在聯合國、世界銀行等組織針對第三世界提出的一些發展措施,這就和一般西方國家提的「治理」語境有所不同。
在「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過是多元政治構架中的一元,各個治理主體之間是平等的夥伴關系,而民主、法治還是承認政府的絕對優勢,只不過要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而已,所以治理的概念比民主和法治要激進得多。一直以來,國家的事就是政府說了算,現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以及社會的廣泛參與要形成一個多元共治的局面。但是這在西方也沒有完全做到,政府在國家事務中依然占據絕對優勢,而不僅僅是多元中的一元。比如遇到金融危機,主要還是政府在「救市」,雖然西方的確更為多元,社會自治更為強大。在中國目前的時空條件下,更不可能一下子走到這一步,包括執政黨在內的政府力量在整個治理結構中依然處在核心地位,這是中國與西方的「治理」在內涵上的不同之處。

在我國,「國家治理」概念的提出,重點應當解決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完成的、而我們還沒完成的那些任務,包括民主法治,完善民主代議制,樹立法治的權威,建立理性官僚制度,政府依法行政,這些方面中國的路還很長。所以提出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問題,在中國首先還是解決政治現代性的問題,尤其是要建構現代國家,而不是把重點放在國家以外。在國家制度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市場、社會和公民參與的多中心「治理」局面。所以,中國面臨的是兩重任務,首先是把國家建設好;其次在國家建設的同時,發揮國家以外的力量參與治理。「治理」本來是側重於後者,但是我們有特殊的國情,國家自身的建設不能沒有。因此,盡管學界對於「國家治理」這個概念有爭議,因為「治理」本來應當是去國家化、去中心化的,但是在中國,要實現良好的治理或者說「善治」,首先還是要解決國家自身的治理問題和現代化問題,因此提出「國家治理」的概念還是很有意義的。
從這種語境出發,對於「國家治理」這一概念,可以分兩個層次理解:一是對國家進行治理,國家是治理的對象,這里的「國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而「治理」則可以理解為多元共治,即國際上使用的governance;二是由國家進行治理,這里國家由治理的對象變成治理的主體,其含義是國家權力,與政府大體相同,而這里的「治理」則是「統治和管理」的縮寫,與governance聯系不大,基本上還是government的含義。因此,中國語境下的「國家治理」兼具「統治和管理」與「多元共治」的雙重含義,本質上是現代性與後現代性的緊張關系。

可見,「國家治理」這個概念隱含著政治上的一元(國家中心) 與多元(多中心)、現代與後現代的內在張力。在我國現階段,最需要關注的還是政治現代化的問題,是如何把國家(政府) 這個中心搞好的問題。
有鑒於此,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需要政府自身的現代化,實現政府轉型。政府不轉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就無法起決定性作用。可以說,政府簡政放權的程度有多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就有多大。當然,政府改革不完全等於簡政放權。有些權力要放掉,但有些職能還要加強。當前政府改革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政府不該管的管得太多,而該管的卻沒有管好。十幾年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就有一個很有見地的觀點,他說:中國的政府是究竟太大還是太小?答案是既太大又太小,在干預經濟和控制投資方面太大;但是在提供法治、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又太小。十幾年過去了,他對中國政府存在的病症,現在看來這個穴點得依然非常准,問題依然沒有解決,現在政府依然面臨大量的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的狀況。因此,現在政府改革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進行合理的職能定位,把該管的管好,把不該管的堅決放掉。
然而,光有政府治理的改善,還不是國家治理。改進政府治理只是完善國家治理體系的第一個層面。從「統治」到「治理」的一字之差,最基本的差異在於,統治的主體一定是源於國家的公共機構,而治理的主體既可以是公共機構即政府,也可以是市場、社會和公民。傳統的「統治」是國家或政府一個中心發揮關鍵作用,而「治理」則是多中心的,國家或政府只是治理的一個中心,市場經濟體系和公司企業是第二個中心,以非政府組織為主的社會組織是第三個中心,而公民及其直接參與則是第四個中心。這么多中心連接在一起就是一個理想的治理結構。從這個意義來講,我們國家治理體系的建構,不僅要改革政府,而且要讓市場、社會和公民發揮重要功能。
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我國實際上至少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第一,是形成國家政府、市場、社會以及公民共同參與、良性互動的治理結構,盡管這些主體的作用不是等量齊觀的,政府總體上起著更為主要的作用;第二,是改善政府治理,深化政府改革,前面主要講的是這個問題,其「政府」的含義是狹義的;第三,從廣義的「政府」含義上說,也要形成一個合理的治理結構。從廣義來說,政府治理不僅僅是行政機構,而是包括黨、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在內的治理結構。除此之外,還要包括紀委、法院、檢察院三套機構,嚴格說是七套機構。當然,主要是其中的四套班子應當形成一個好的治理體系。如何把黨委揮手、政府動手、人大舉手、政協拍手的統治結構,改變為黨委執政、人大議政、政府行政、政協參政的治理結構,這是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為艱巨的任務。
毋庸置疑,強調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說明目前我國的治理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的要求。首先,現代化的政治是程序政治,而非人格化的政治,但在中國,人格化的政治結構起更大的作用,這是我國治理現代化所面對的最重要問題。現代政治更講究程序,但是中國則更重實體。政治學和法學有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民主里有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中國人的政治習慣更偏重前者,我們做過很多民調,一般的老百姓對民主的定義是:「民主就是政府給老百姓做實事做好事」,解決民生就是民主。民主更體現所謂的「為民」內容。林肯曾經把民主定義為「民有」 (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 (for the people)。中國人側重於民享,政府為老百姓做事就叫民主。這屬於實體性的東西,是結果性的東西。簡言之,更多人把「民主」定義為「民生」,政府為老百姓做主,核心的理念是「為民」。這其實是繼承發揚了中國傳統上豐厚的「民本」思想。中國比較缺乏by the people的政治理念,by 就凸顯了程序性,你要經過人民認可,通過一個程序執政。中國傳統則是可以不經過人民,就像一個家長自然地就對孩子負責。其實在傳統政治里,「家長制」不是壞概念。家長會很好地照顧孩子,一心一意地保護孩子。但是家長為孩子好,是不需要給孩子發言權的,不需要所謂的「程序」。我讓你吃什麼你就吃什麼,讓你喝什麼你就喝什麼。傳統中國有一對很典型的政治概念,「父母官」和「子民」,這里其實反映的是一種政治倫理要求,當官的像愛自己的孩子一樣來愛老百姓。這是實體性的政治要求,老百姓並沒有參與權。中國實際缺的就是老百姓的政治參與和程序正義、程序民主。我們傳統政治缺這些,現在從政治文化角度講這點還是比較弱。通過民調可以發現,人民還是著重要求政府為人民服務,對選舉競爭、分權制衡等並不是很關心。黨和政府也更強調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其實都反映了這種政治文化傳統。但是怎麼依靠人民、通過人民來執政,我們做的還是比較欠缺的。
從一定意義上說,民主和專制的區別就是程序政治的區別。專制不要太多的程序,因為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說了算;民主則需要集眾人之意志,眾人之意志怎麼能夠形成?用盧梭的話來講,「公意」怎麼形成?或者「眾意」怎麼形成?如果沒有一套制度和程序,那麼到底聽誰的呢?這就要有一套程序和規則,把眾人的意志集中起來。不以一兩個人的政治意志為主。如何聚合多數人的政治意志,就一定需要程序,所以民主政治一定是程序政治,專制政治則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或者可以簡化程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建立程序和制度。
克服國家治理的碎片化狀態
我國國家治理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看起來國家權力很大,但實際上是碎片化狀態,正如美國著名中國問題專家李侃如所說,中國實際上就是「支離破碎的權威主義」(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該整合的沒有整合,該制約的沒有制約。這就形成了部門主義、分散主義、地方主義尾大不掉,以及「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現象。
這種政治權威碎片化的情況確實嚴重阻礙了中國的發展。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和公共服務領域,大家感受得非常強烈,都是地方和部門出政策,讓人感到阻礙重重,非常不方便。有的輿論就指出,這種地域和部門的隔斷,甚至讓人們懷疑中國是否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所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令人吃驚地27次提到「統一」,這還沒有把「統一戰線」等「統一」的字眼算進去,僅僅意指中央統一管理、統一權威、統一市場等含義上的「統一」,超過了眾人矚目的「治理」一詞所出現的24次。這就說明中央在關注國家治理的多元化的同時,也在關注一體化的問題,著力解決公共事務的碎片化。多元化和一體化並不矛盾,是國家治理相反相成的兩個方面。我們要統一市場,統一政令,統一司法,只有這些方面統一了,我們才可能講均等化。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是大國,發展不平衡是一個基本的國情。資源短缺,發展不平衡,因此要統一政令也很難。就拿公共服務均等化來說,一些發達城市曾經考慮過給外來流動人口均等的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但還是擔心出現「窪地效應」,最後難以承受。所以這個現實壓力———城鄉二元結構,區域發展不平衡,對於決策者而言是個現實難題。事實上,現階段中國也很難完全做到各方面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在於,現實做不到,但是口號喊得卻很響亮,把人的胃口吊得很高。這就造成了很大的社會挫折感。鄧小平搞改革比較聰明的地方,就是先給出明確的心理預期,即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等經濟發展水平上去了,國力提高了,再帶動大家一起富起來。這個心理預期,大家都清楚。現在的情況就是我們說的太多,實際做的又太少,成了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產生了強烈的反差。不僅是公共服務,而且民主政治也是這樣,比如我們經常講要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即「四個民主」,這比發達國家還要高得多。西方國家實際上只做到了「一個半」:民主選舉算是基本做到了,民主監督做到了半個,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則基本沒有做到也無法做到,所以他們把民主的底線定義為選舉競爭,非常貼近現實。包括「協商民主」,雖然也是少數西方學者提出的概念,但在發達國家主要還是停留在概念和小范圍試驗階段,主流民主理論和實踐依然是以選舉競爭為主的代議民主,「協商民主」是西方也不敢輕易做的。我們的民主概念已經進入後現代了,但實際政治程序還沒解決現代性的問題。這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梳理民主與民生的時序邏輯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理清發展時序,加強頂層設計,拿出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一步一步加以實現,先解決什麼,後解決什麼,把容易做的先做,最難的放在最後。中國目前的很多問題,還是摸著石頭過河,缺乏理性的設計,這樣下去很危險。
一個大的戰略性問題,是我們現在十分關注民生問題,這當然是重要的。但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民主。那麼,民生和民主,首先要解決哪一個?理論上我們先不說,先從經驗上看,有沒有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就能先解決好民生的?政治學總結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進程,概括為「三步走」。第一步是解決國家統一的問題,打破封建諸侯割據,將權力集中到國王手中,建立專制主義國家,形成所謂的國家主權。我們國家在毛澤東時代,就是完成第一步。目前實際上還沒有徹底解決碎片化問題,該統一的還沒有統一。碎片化不意味著民主。民主意味著強大的國家治理能力,意味著能建立強政府,令不行禁不止不是民主,無政府主義也不是民主。我們過去有誤解,認為民主會削弱國家能力,其實恰恰相反,民主意味著國家能力的增強,成功的民主國家必然是有著強大的國家能力,整合性非常強。西方首先通過王權專制, 亦即專制主義(absolutism),把國家權力統一起來,英國是都鐸王朝,法國則是波旁王朝完成這個過程。統一的權力形成之後,就面臨著如何解決君主專制的問題,以及集中的權力要得到更廣泛認可的問題和新興資產階級參政的問題,這就是民主化問題。這就是1640年英國革命開始,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要解決的問題,一直延續到20世紀初,仍然是西方各國政治發展首要的問題。到了二戰之後,民生的問題成為了主要問題。民主政治確立之後,照樣有貧富差距拉大,人民教育醫療乃至吃飯問題,這會反過來造成民主政治的不穩定。所以二戰後福利國家興起了,醫療教育等民生問題成為核心問題。


所以,改革的時候一定要把順序搞清楚,先把原因層面的問題解決掉,然後再處理後果的問題。先有因再有果。我們往往是原因還沒有解決,卻集中精力去謀求相應的結果。所以,現實是因果關系和邏輯順序顛倒了,缺少一個政治框架設計。
從西方議會產生的過程中,可以進一步觀察集權與民主、經濟和政治之間的張力與關系。國家統一的一個重要形式就是召開全國性的會議,這是個很有趣的現象,從英國議會、美國國會,到中國的人代會、黨代會,都是如此。什麼時候台灣當局派代表來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我們國家就完全統一了。能召開全國性的會議是中央有權威的標志。著名的法國三級會議是腓力四世在1302年首次召開的,其目的是解決由於向教會增稅而與教皇的沖突,這次會議使得腓力四世得到了民眾的支持,結果是王權的加強和教會實力的削弱。而且西方最早的議會都是旨在商討稅收問題,可見政治和經濟關系的密切。政治問題不解決,合理的經濟分配也很難解決。議會雖然是國王集權的產物,但對國王也起到制約的作用。統一的王權一旦鞏固,議會對國王來說就沒有必要而且成為累贅,因此從路易十三到路易十六的專制主義時期,三級會議從1614到1789年中斷了175年。到1789年路易十六為解決財政困難不得不重開三級會議時,就點燃了火葯桶,法國大革命爆發了。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英國,專制君主查理一世先是停掉議會十多年,到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解決稅收糾紛和財政困難迫不得已又重開議會時,即觸發了革命。所以國王開會是國家統一的象徵,同時也把現代民主帶了進來。議會體現了王權和新興資產階級的博弈,內含著政治和經濟的復雜關系,英法革命都肇始於國王重開議會解決財政危機,集權和民主都與議會有關。


除了代議制以外,還有理性的官僚制,這也被認為是現代政治治理的基本工具。目前中國的政治體制還無法做到把政務官和事務官加以區分,首先是因為中國沒有politician 和bureaucrat兩個系統,也就是所謂的「政客」與「官僚」的分別,其實這兩個詞彙都是中性詞,但翻譯成漢語頗有貶義。西方的政務官是選舉產生,有任期的。事務官是考試錄用,終身任職,通過功績和年資晉升。我們國家幹部的身份都是一樣的,選舉與非選舉官員之間沒有清晰界限,終身制與任期制之間的界限也不清晰,更沒有政治中立不中立之說。我們和西方政治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們所有的官員都被認為是「官僚」,而西方僅指那些通過考試錄用、終身任職的文官。
近些年來在中國政治研究和討論中,借用後現代的視角批評現代政治治理頗為流行,與之相仿的是,對傳統政治價值理念和治理方式的熱捧又很多。對此要有所警惕。如果借用黑格爾的辯證法———正、反、合的框架來分析,前現代傳統社會如果是「正」,現代就是「反」,後現代就是「合」,確實有些方面看似回歸了傳統,但不是簡單回到過去。這個回歸是在「反」的基礎上回歸,而不是拋開「反」的回歸。我們現在沒有經過「反」,而希望走向「合」,這事實上只能往回走。
以「民主」來論,古代的民主確實是直接民主,但出現了多數人的暴政和效率低下等問題,產生了很多弊端。所以現代民主政治實際上是代議政治的精英民主。西方進入後現代社會,一些人覺得代議民主還不過癮,人民的參與還不夠,又開始向「人民的統治」或某種程度的直接民主形式回歸,但是這種回歸是在代議制基礎上的回歸。西方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我們姑且翻譯為「協商民主」,主流理論最多認為這是在「代議制」基礎上的「協商」,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採用協商民主的方式,絕大部分問題還是要通過代議政治的過程來解決。協商民主充其量是對代議民主的補充而不是替代。再講「法治」,有人批評西方的法治有些走過頭了,既沒有人情味,也把官員都給捆死了,一點靈活性都沒有。在西方國家,確實也有人主張「松綁」,因為法治太嚴苛了,把政府「五花大綁」起來,國家缺乏能動性,政治領袖行動的空間很小,經常被批評無能。所以有人主張給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這對於中國則不行,我們的問題是掌權者有太大的靈活性,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的這一關還沒有過去,必須要通過法治來限制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說我們依舊處於「反」的過程,政治現代化的過程遠沒有完成,還談不上對傳統的回歸問題。


代議制和官僚制的一個很重要的後果是建立了責任制。不是所有的官員都要對人民負責,僅僅是被選舉出來的政務官對人民負責。誰授權,對誰負責,這是政治運作的基本原理。你是民選官員,你就要對人民負責,然後你任命的官員,就對你負責。官僚系統對政務官負責,內閣對行政首長負責,行政首長對人民負責或者通過議會間接對人民負責。我們經常強調幹部要對人民負責,從嚴格的政治學理論的角度說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如果每個公務員都對人民負責,那麼誰對行政首長負責?誰還能對下發號施令呢?我們的責任體系不清楚,從上到下都要求每個公務員對人民負責,最後到底誰負責反而成了問題。實際的情況則基本上是都對上負責,因為你的權力是上級給的,誰授權向誰負責,這是基本的政治規律。為什麼幹部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根本就在於權力不是人民給的,同時也要明確不是所有官員的權力都應該是人民給的。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蘊含著現代性與後現代性的巨大張力。中國社會目前的情況很復雜,同時具有前現代、現代和後現代的特徵。雖然總體上是處於現代化的過程,但也受到後現代思潮的強大挑戰。在政治現代化的任務還沒有完成的時候,對政治的現代性又提出了質疑,作為政治現代性最重要標志的代議制和官僚制也受到批評。因此,中國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遇到了全球化的沖擊,在現代性建構還沒完成的時候,過早捲入後現代的潮流。中國的後現代主義政治思潮和現實運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存在直接民主壓過代議民主的傾向,公民直接介入政策制定成為潮流。其中典型案例之一就是PX項目中的「鄰避主義」現象。現在各地只要是建PX項目基本上都建不成,而日本和韓國趁著中國上不了這類項目大量地上PX項目。這裡面一個很大的悖論就是,我們被西方說成是「獨裁國家」,一個「獨裁國家」上不了PX項目,而那些民主國家可以上PX項目,這不是怪事嗎?說到底,是民主的制度不同,我們在代議民主還沒有健全的時候,過多地捲入了非制度化的參與民主。
第二,具有共識主義代替多數主義的趨勢,使決策陷入低效和困境。表面看,「共識決」優於「多數決」,因為它體現全體成員的意志,似乎更「民主」。問題是,「共識決」代價很高,難以操作,不大可行,這是現代民主制度一般不採取「共識決」的主要原因。協商民主就是主張用共識主義代替多數主義,這在西方是左翼,而在中國卻是主流。而且,「共識決」表面上很民主,實際上否定了多數人的權利,因為極少數人的否決就可以導致政策流產。中國目前已經逐步陷入到因少數人反對而政策無法實施的困境。
第三,網路參與、網路民主風起雲涌。西方的網路主要用於娛樂,而中國過多用於參政。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凱斯·桑斯坦對於網路對民主發展的影響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在不少人為網路民主歡欣鼓舞時,他卻指出:新媒體有可能造成一個分裂的傳播世界,互聯網上的「群體極化」和極端主義也更容易發生,危及西方社會的民主體制。尤其在我國當下,互聯網的「放大效應」使少數派貌似享有普遍的「民意」,進而轉化為「多數人的暴政」,使網路民粹主義和多數人的暴政相互助長。相形之下,西方發達國家對網路民主更為謹慎,而中國更為樂觀;國內學術界更為謹慎,而政府和社會公眾更為樂觀。這種反差本身,就足以引起我們的思考。
第四,NGO、NPO聲名鵲起。應該說,相比於上述幾方面,NGO、NPO的興起更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它們怎樣嵌入現行體制卻懸而未決。在西方,歷史上就有公民社會的存在,可以說是一個現代性的問題,但大量的NGO、NPO出現並成為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是後現代現象,而且NGO、NPO這一概念本身是後現代才出現的。西方大量的NGO、NPO是嵌入其自由主義民主制度的,基本構不成反體制力量。中國則不然,其現實政治沖擊不容小視。第五,政治傳播特別是互聯網傳播主導民意,「信息轟炸」和「信息欺騙」大行其道,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影響甚至操縱民意。現代平面媒體的作用在中國比在西方下降得更快。

總之,中國現在面臨雙重任務。第一重任務是從前現代社會向現代國家的轉型,即建構政治的現代性,實現政治現代化,包括建立現代的代議制和官僚制,其核心是實現現代的民主與法治。第二重任務是如何應對後現代性的挑戰,怎麼引導和釋放互聯網沖擊的壓力、公民直接參政的壓力、NGO和NPO大量涌現的壓力、社會多元共治的壓力等等。應該說上述第一重任務還是主要的,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但第二重任務也無法迴避,雖然它過早地到來了。如何平衡這雙重任務,對於中國領導人是巨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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