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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治理上

發布時間: 2020-12-29 03:32:15

1. 治理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上有哪些舉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對嚴重違法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的產品採取暫停銷售工作,確保該項行政措施規范執行、落實到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工作,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監測發現的含有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適用范圍)、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標示有效率、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以及利用國家機關、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嚴重違法廣告,要依法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對涉及的產品,先進行公告,公告後仍繼續發布的,應採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的監管措施。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GSP檢查,加大對行政區域內違法廣告涉及產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已經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產品,在解除暫停銷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銷售,確保暫停銷售措施執行到位。對拒不執行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若要恢復產品銷售,必須向有關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必須在原發布違法廣告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發布更正啟示。對在廣播或電視的零點至清晨6點時段發布違法廣告的,除在原媒體發布更正啟示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其違法廣告造成的影響程度,責成違法廣告發布企業在指定的省級媒體上同時發布更正啟示,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於3天。
在行政區域內多次被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的,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於5天。
(二)更正啟示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布違法廣告企業名稱;明示在發布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被暫停銷售的范圍;對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並保證不再發布違法廣告等。
(三)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具體內容的字型大小不得小於(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布的更正啟示,字體必須清晰可辯,同時更正啟示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三、生產企業應在發布最後一次更正啟示後,可向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的實物原件、在電視和廣播發布《更正啟示》的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處罰的證明。
四、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後,應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決定;對提供的材料不全、發布的更正啟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的銷售。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發揮對違法廣告所涉及產品採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措施的作用,加大治理違法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力度。在推進做好違法涉及的產品採取暫停銷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局稽查局。

2.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為什麼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

第一、強化食品安全統一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鞏固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的全程監管,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葯品監管體系,為實施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體制保障;
第二、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調,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
理制度。在風險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風險分級管理制度、風險交流制度、風險自查制度、責任約談制度同時還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產者承擔問題食品召
回義務外,食品經營者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問題食品發生時,也應承擔召回義務;

第三、強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風險貫穿於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蓋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全程治理。不僅強
化源頭管理,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
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同時還強化過程式控制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食品安全擁有最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應當建立最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在充分發揮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的同時,新法還建立了貢獻褒獎制度、有獎舉報制度、責任保險制度;

第六、強化食品安全陽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有關公布、公開、廣告、公示等規定達40多處,涉及食品安全標准公開、風險交流公開、產品注冊公開、企業許可公開、監督抽檢公開、行政處罰公開等多個方面,形成系統完備的信息公開機制;

第七、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治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檢驗機構、認證
機構、新聞媒體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突出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新法還建立了首負責任制,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強化民事連帶責任,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可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
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3. 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執行國際標准化組織制訂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首先派有這方面工作需求或有食品專業背景的人員參加相關機構舉辦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內審員證書的學習,回來後成立食品安全小組,任命小組組長和組員,按照體系要求編制食品安全手冊和相關的程序文件。

編制從采購到銷售的整個環節的流程圖,對這些步驟進行HACCP分析,設立CCP點和OPRP點,針對其制定相關的控制措施。
還要制定與所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PRP,配合GMP、GHP管理......
還有定期的內審......

4. 中國古代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

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即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盡快焚毀變質食品,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唐代:《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

宋代: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督和管理,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同時,《宋刑統》規定,如果賣肉者無意中將變質的肉賣出,導致買肉者食用後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毀,如果不按規定焚毀,則杖打九十。如果賣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經變質,還要賣給他人,則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處以絞刑。

幾點啟示:首先,古代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都施以「重典」,規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處絞刑;其次,古代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的監管強調的不僅僅是食品衛生、食品安全,而且對摻假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管也毫不含糊;第三,古代政府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管的同時,還引入了行會管理,通過行業自律,對食品質量進行把關並監察其不法行為。

5. 為什麼說社會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個新的原則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是新修訂《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結合監管實踐和《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就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做一探討。
鑒於政府職能的有限性,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靠政府,也不能僅依靠監管部門單打獨斗,應該調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性,使大家有序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才能夠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會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個新原則、新理念,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就是要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讓整個社會有序參與食品安全,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
《食品安全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食品行業協會是食品行業的專業協會,在社會共治方面應該發揮重要作用。由於追求最大利益化是食品企業的目標,再加上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也存在著「失靈」現象,因此,我們應該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引入另一種力量——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一是建立健全行業規范。行業協會是企業之間的信息樞紐,它能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與本行業相關的各類信息,掌握行業內部各企業的動作情況,然後再根據大量的信息和市場發展的趨勢,分析制定出行業標准,及時為企業和政府提供有效信息,為本行業企業的發展提供科學的建議和指導。在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方面,行業協會擁有政府監管部門無法替代的優勢。二是行業協會自身固有的自律性更易於實施獎懲機制。一方面,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內企業的經濟活動有著較清楚的了解,一旦有企業違背行業規則,同行就能及時發現,這種快速准確的相互監督機制是政府監管部門無法比擬的。另一方面,如有個別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違背行業規則,必將影響本行業的聲譽,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共同利益。那麼,行業協會會本著共同利益的原則對違規企業進行干預和管理,促使整個行業向健康、有序、規范的方向發展。
《食品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消費者是最後一道環節,盡管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責任並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卻是保證個人飲食安全所必需的。食品安全就是要發動人民群眾,讓群眾關注身邊的「柴米油鹽事」,讓社會各界都參與進來,攜手共築食品安全防線。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就是發動群眾的監督作用,讓群眾充分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讓其自覺消費,把「我們還能吃什麼」的憂患意識轉變為「我們可以吃什麼」的認知意識。認知是前提條件,要通過系統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風險交流,讓消費者理性選擇符合個人飲食安全的食品,選購具有「安全符號」的食品等。消費者在自我保護能力的認知提高的同時,還要意識到自身消費行為的社會意義,即社會監督的重要性。讓群眾直接監督,一是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主動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高廣大群眾打擊食品違法行為的積極性。二是相對於職能部門的抽檢等信息獲取渠道而言,群眾監督是一種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獲取渠道。通過對群眾監督信息進行核實、分析,有助於監管部門及時掌握違法犯罪動態,更有針對性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執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於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遏制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大力發展食品安全社會志願者,依託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等群眾性隊伍,延伸和壯大監督力量。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質上是公民具體行使憲法賦予的民主監督權,實現公民民主監督的方式。核心價值,就在於將政府監督和公民的民主監督有效結合起來,創造了依靠群眾參與、監督、表達的制度機制,從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食品安全問題多發,原因錯綜復雜,無處不在、無所不有,而監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常常有捉襟見肘的感覺。基於食品安全社會背景的復雜性及傳統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乃至紕漏,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和緊迫感。因為有獎舉報制度不僅能有效保護舉報者的合法利益,還能震懾違法者,讓違法者感到自己時刻在公眾的監督之下,從而減少違法的幾率。它既是一項措施,一種手段,更是一種機制。
實行有獎舉報,充分發揮和依靠群眾,充分調動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主動性,實行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社會監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對於及時發現各類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還規定,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強調監管部門應當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公正真實。
對於人民群眾來說,食品安全是事關生命的大事,因此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門在公眾面前不要支支吾吾、遮遮掩掩,而是要主動公開,用公開消除不利因素,讓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更及時、更透明,樹立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在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同時,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發布,使之與企業融資、市場准入、優惠政策、項目審批等掛鉤,促使企業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面對假冒偽劣食品的多樣性,職能部門要發揮「主力軍」作用,牢固樹立「宣傳也是監管」的理念,引導媒體積極參與,提高人民群眾自我防範意識,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6. 如何理解形成嚴密高效,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就是民以食為天
食品安全乃是一個國家強大與否的一個象徵
這個必須嚴謹對待,而且不能太慢,太慢了沒得吃會餓死人的。

7. 唐朝是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的

在唐朝,相關的法律也極其嚴格。《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從《唐律疏議》的規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卻不馬上焚燒銷毀的,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所剩變質食品,以去後患,否則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具體說,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饋送或出售,導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處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未被焚毀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錢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他人竊盜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負責任,但須杖九十。

當然,如果將有毒的食品拿給尊長卑幼食用,欲加殺害他們的,就不援引此項法律,刑罰將更重,對饋食尊長者准謀殺尊長罪,饋食卑幼者依故殺卑幼科。《唐律疏議》雲:「其有害心,故與尊長食,欲令死者,亦准謀殺條論;施於卑賤致死,依故殺法。」

《唐律疏議》中「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與《二年律令》中「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餘」的規定是完全對應的。

8. 古代中國和近代英國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異同都是什麼

食品安全治理上面可能方法有所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一樣的。

9. 怎樣治理 食品安全問題

現在食品確實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中小企業及手工作坊,他們不了解國家法律專法屬規標准,又沒有時間和機會學習,甚至沒有能力學習。解決辦法不能全靠打擊,必需對他們進行登記培訓,並對加工環境及加工過程進行現場指導整改,保證環境清潔衛生、防止蚊蠅鼠患,指導加工過程不使用劣質原材料,不超范圍、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更不能使用非食用物質。對於環境改造有困難的,國家應撥出專項資金進行免費資助,幫助他們改好為止。

10. 我國政府為了保障食品安全採取了哪些措施

措施:

一、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宏觀法律政策背景

中央人民政府也明確提出要求,必須建立從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全過程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機制、社會共治制度和可追溯體系,健全監管體制。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而且還特別指出,食品安全工作必須標本兼治、長抓不懈,德治法治兼用,促進社會共治,保障食品安全。

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修法要點


原《食品安全法》第七條關於食品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的規定,這次修法後通過新法第九條補充強化規定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法理基礎


食品安全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它既表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具有普遍的損害性,而且復雜的食品安全問題使得公民作為分散的個體缺乏自衛能力,在食品安全風險中易於受到傷害,故需加強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監管;

還表現在食品安全問題是公眾普遍關心的疑難社會問題,須要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的公共治理,故需自下而上的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10)在食品治理上擴展閱讀

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公民作為建設主體具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這是具有憲法依據的。我國現行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可見,憲法賦予公民對於「兩事務、兩事業」進行管理的憲法權利,再結合其他的憲法和法律規范,顯然可以將此概括為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而這也是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權利來源和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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