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治理
Ⅰ 英美公司治理的模式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有何啟示
世界各國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為:英美的市場監控模式、德日的股東監控模式、東南亞國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內部人控制」模式。實際上,東南亞國家的家族控制模式與德日的股東監控模式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共同特點均表現為大股東的直接監控,只不過在德國 和日本,大股東主要表現為銀行或大財團,而在東亞國家,大股東主要為控股家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現是因為在國家經濟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階段,由於市場機制發育滯後、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公司治理模式實質上可以分為兩種:英美的市場監控型和德日式的股東監控型。
20世紀80年代,由於德國和日本的公司後來居上,在全球市場上對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脅,引起了公司治理專家對英美的外部監控模式進行反思。一些專家認為,德國和日本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得益於其有效的內部監控模式,因此,在這一時期,以內部監控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90年代以後,隨著以內部監控為主的公司所發生的一系列損害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內幕交易不斷曝光,人們又認識到了德日內部控制模式的不足。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更使人們強化了這種認識,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范圍內進一步受到推崇。然而,近年來,英美的市場監控模式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如:安然公司倒閉、安達信公司解體和世界通信公司造假等事件。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資本市場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在逐步暴露出各自的不足:
以美國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傳統的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以外部監督為主的模式。美國公司受到企業外部主體如政府、中介機構等和市場的監督約束,但因股權過於分散,股權結構不穩定,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實施有效的影響,使股東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控力度大為減弱,形成了「弱股東,強管理層」的現象。
以德、日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種典型的內部監控模式。雖然它們也有發達的股票市場,但對於公司籌資以及監控而言,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其主要原因在於,公司的資本負債率較高,股權相對集中。特別是法人之間相互穩定持股,以及銀行對公司的持股和干預,使公司內部的各相關利益主體監控公司成為可能。但是這種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市場治理機制薄弱的缺陷。
以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以家族為主要控股股東基礎上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成員內的權力分配和制衡。其特徵是:一方面,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另一方面則表現為企業決策方式的「家長化」。
而出現在前蘇聯和東歐等轉軌經濟國家的內部人控制模式本身是一種不健全、不完善的模式,這種模式既缺乏股東的內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場及有關法規的監控,從而導致公司的經理層和職工成為企業實際控制人,導致經理層利用計劃經濟解體後留下的真空,對企業實行強有力的控制,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
可見,各類治理模式都面臨著新的挑戰。採用外部監控模式的企業開始懷疑完全依賴市場監控的有效性,從而把目光轉向公司內部,要求獨立董事發揮更有效的內部監督作用;採用內部監控模式的企業開始重視市場因素對公司治理的有效作用;以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為代表的採用家族模式的企業也開始借鑒良好公司治理的成功經驗,著手進行公司治理的系列改革,包括加強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制定公司治理規范、強調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和監管、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等等,而以前蘇聯和東歐為代表的內部人控制模式存在更多的弊端,更需改進。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單純以某種監控方式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綜合各種模式的優點建立的公司治理機制,才能最有效地保護股東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近年來,英美等國開始對其公司治理模式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公司治理的各種原則、指引、章程、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在董事會內引入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等,希望通過這些措施,增強公司的內部監控力度,以彌補外部監控不足的缺陷。而德日企業也效仿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東南亞採用家族控制模式的企業正在學習英美國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家族特色逐步弱化;而前蘇聯和東歐等轉軌經濟國家的內部人控制模式,也在隨著其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逐漸向國際標准靠攏。
由此看來,雖然世界各國都根據自己的文化背景,建立了具有本國(地區)特徵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各種公司治理模式正在相互滲透、交融和趨同。
為什麼世界各國公司治理模式正在趨同呢?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的交流越來越多,交流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交流的程度越來越深入,交流的頻率越來高,全球化已經反映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逐步形成了政治一體化、經濟一體化、文化一體化等等。這使得我們的地球「變小了」,成為了「地球村落」,世界上各個國家的人們已經成為「地球村」中的一個村民。既然都生活在「地球村」這一個村落里,那麼各個國家就應該遵循一些相同的東西,而不能老是強調自己的特點,搞些例外,這樣既不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實際上也不利於自己的發展。這種現象反映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就是公司治理模式的趨同化。
世界公司治理模式趨同化對改善中國公司治理模式的啟示
隨著世界各國文化的交融和趨同,各種公司治理模式也在趨同,因此中國公司的治理模式就不能過分強調自己的特殊性、過分強調中國特色,而應該順應時代和世界的潮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公司治理模式。
目前,國企改革已進入最後的攻堅階段,即制度創新階段,這一階段最重要的任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就是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機制。而要規范,就不應強調所謂的「中國特色」,如果在公司治理模式問題上過於強調中國特色,所建立的公司治理機制就不會完善,所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也會是假的,名似而實不是。這樣,中國公司日深的種種沉痾就難以根除,當然更不能保證公司健康穩步地發展。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實際上就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而不完善的原因就在於其治理機制過分有特色。亞洲金融危機暴露了亞洲公司治理的薄弱環節,亞洲金融危機也表明,如果不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個國家的經濟將可能在全球化的過程中暴露出嚴重缺陷,甚至喪失已經取得的經濟發展成果。對於中國來說,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關繫到中國吸引外資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直接關繫到中國經濟改革的成敗。中國已經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中國正在進一步融入國際社會並發揮更大的作用,中國要想不重蹈東南亞國家的覆轍,就必須按照國際標准進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按照國際標准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現有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國有企業或其他政府部門控制的實體重組改制而成。在改制過程中,有些公司的運作比較規范,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尚未真正實現向公司制的轉變。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不少問題,這實際上就是中國公司治理的「特色」。其最主要的表現就是:股權結構不合理,「超級股東」控制一切,並導致了種種問題。因此,這個問題的解決是改善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首要問題。為了實現股權結構的合理與優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國有股減持,並在減持的過程中引入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狀況,形成幾個大股東持股比例相當的格局。改善和優化股權結構,可以通過出讓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或者資產重組等方式,降低國有股權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可借鑒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經驗,嘗試發展法人持股和機構持股,特別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構造穩定的大股東。
國有股獨大問題的解決只是為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奠定了基礎,還需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形成一個規范、標準的公司治理准則。這個准則應該分顯示出我國公司治理制度的規范性、標准性,要充分體現出平等對待所有股東,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原則;強化董事的誠信與勤勉義務;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強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Ⅱ 我國應從哪些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不了,每個老總都有自己的治理方式,不可能統一的。
Ⅲ 綜合我國(或你所在的公司)情況,說明公司治理和組織設置的原則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責任考核。一是繼續實行蘇州市建設局與五市、五區建設局(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簽訂安全生產共保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目標、任務、責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二是繼續推行施工企業向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遞交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責任書制度,繼續推行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生產共保制度,由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簽訂施工安全保證書。三是進一步完善目標考核辦法,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責任目標明確,年中過程檢查、考核,年底綜合驗收、評價的安全生產預控目標考核機制。 2.貫徹落實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以創新安全監管的思路和辦法措施為目標,改進安全監管方式,著力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監管制度,堅持防治並重,以防為主,提高依法監管能力;二是以落實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為重點,著重落實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制度,有針對性地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推動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進施工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用檔案;三是強化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把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作為年度共保責任目標考核和評選先進的條件。 3.完善監管機制,規范監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強施工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根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的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結合實際,修訂建設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標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產評估等規定;二是按照即將出台《江蘇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規則》的要求,完善和規范安全監督工作程序,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三是加強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充實監管人員,開展監管人員素質教育和培訓,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履行。 4.推行差異化監督管理。從安全監管的機制著手,把施工安全監督轉為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項目安全保證體系的監督,促使企業和工程項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實施不同層次和力度的監督管理,把監管資源轉變為差異化管理,提高安全監督的效能效率。對安保體系完善的,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的項目納入「綠色通道」,減少檢查的頻率頻次;對重點工程、重點企業以及安保體系不健全,存在「三違」或現場安全隱患較多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項目納入「黃(紅)色通道」,實行重點監管,提高檢查頻率頻次,加大監管和行政處罰力度。實時記錄安監情況,及時錄入企業、「三類人員」的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行為一律曝光並與市場准入、招投標、評優評先掛鉤。 5.強化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一是嚴把市場關,要依法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嚴禁承攬工程;二是認真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換證工作,把企業安全許可證的延期換證與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考核緊密聯系;三是嚴格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把項目與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形成聯動,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達標與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掛鉤,達到動態監管。對違反許可證管理規定,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建議發證機關將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6.深入開展建設工程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部、省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方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進一步深化防高處墜落、防坍塌、防物體打擊的專項整治方案,深化對深基坑工程、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塔吊和施工升降機等機械設備的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加強對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的過程檢查,對組織不力的施工企業,要通報批評,並嚴肅查處。切實提高我市建築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減少我市建築施工以高處墜落為主要特徵的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 7.以創建文明工地為抓手,全面推動企業安全質量標准化。一是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准化指導意見」,在特、一、二級建築施工企業中抓好試點,培育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示範企業」、「示範工地」,樹立典型,適時召開觀摩現場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評選辦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報與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准化結合起來,與節能、環保、綠色施工結合起來,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過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和創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動,增強建築施工單位的創優意識,逐步實現建築施工安全的標准化、規范化;四是加強建設工地施工揚塵污染控制,強化建築工地環境管理,推行環保綠色施工。 8.大力推動「科技興安」工作。一是貫徹落實《建設部關於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堅決淘汰落後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大力倡導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推廣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設備設施,嚴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和材料,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推進安全科技開發,引導和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安全科技產品,定型化、工具化、標准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為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提供技術支撐,促進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促進施工現場防護設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產科技培訓,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活動,培養工程技術與安全的復合性人才,推動安全生產科技的學習、研究、應用工作,提升建築行業安全管理的整體素質。 9.推動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一是進一步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和安全管理簡訊群發系統,通過安全監管信息採集,實現安全監管標准化、規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預警預告和處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系統,在重點工程、關鍵環節推行電子安全監控,在重點監控項目強制推行電子安全監控,提高安全生產科技監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軟體系統,加大施工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備案制度的落實力度,強化建築施工大型機械設備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體,不斷完善擴大工程項目安全監管信息庫,通過項目安全監管信息的管理來提高安全監管能力。 10.積極培育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充分利用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為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咨詢、技術、危險源評估等服務。採取「管理部門推行、施工企業負責、中介組織參與」的方式,組織開展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將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促進施工企業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中介機構的管理措施,規范行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 11.落實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調動監理企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現場監理機構作用,加強監理安全責任落實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監理規劃的編制,施工過程中履行監理安全職責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理安全責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監理報告制度,強化監理安全意識,進一步推進監理安全工作,落實監理安全責任。 12.探索軌道交通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監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隨著我市輕軌交通一號線的動工,軌道交通工程進入了實質性的施工階段,通過學習和借鑒外地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確保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 13.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一是在建築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宣傳培訓,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宣傳教育活動;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現場舉辦「民工業余學校」活動,開展民工、勞務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切實提高施工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三是認真抓好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抓好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上崗工作,著重抓特種作業人員實踐操作的培訓和考核,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四是開展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適時組織監理人員就如何做好現場監理的安全進行專題研討,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提高監理安全的業務素質;五是開展安全監管隊伍培訓教育活動,通過組織學習培訓、參觀等多種方式,不斷增強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制意識、廉政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安全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建設安全依法監管水平和能力。 14.加強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外地施工單位的現場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嚴格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嚴格審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市場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和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嚴肅查處。 15.進一步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積極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制度,在費用支付單列、合同備案、現場考核、竣工評價、決算審(核)計等環節嚴格把關,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確保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希望採納
Ⅳ 公司治理理論
一、問題的提出: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問題沿自伯利與米恩斯(1932),從他們的大著《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問世以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真正得到了關注。勒納(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錢德勒(1977)正式概括為「經理革命」,認為這種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經理革命」是美國企業史上的一個顯著標志,並把這類企業稱為「經理式企業」。公司治理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廣泛關注。20世紀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出現在經濟學文獻中[1],20世紀90年代,公司治理被視為西方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
公司治理在我國得到重視,只有七八年時間,卻形成了大量的文獻和著作。理論界對公司治理的研究雖然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內容。我國的公司治理,從開始研究以來,主要關注的是國有大企業的治理問題,如委託-代理制度下的權能分解問題,分權中的激勵-約束問題、利益主體不一致性問題、團隊生產中的搭便車行為、信息不對稱下的欺詐與道德風險問題等。
而中小企業(一般被視為「古典企業」)受規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現一種比較簡化的形式,所有者與經營者並不能嚴格的區分,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團隊經常出現高度統一的情況,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中小企業中還沒有常見。這可能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為什麼成為理論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國內外學術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論述在國外是科克倫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國內費方域(1996)的歸納比較有影響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即因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引起的系列沖突的治理。由於利益相關者的存在,(如科克倫和沃特克認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層管理者、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2];費方域的定義中也包括處理各方參與者之間的關系[3])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為一個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賴以指導和控制、管理企業運作的組織機制和規則。公司治理范疇的擴展,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也成為理論的必需,只要組織成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和交易費用大到使代理問題不能通過合約解決這兩個條件存在,那麼企業就必須面對公司治理問題。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轟轟烈烈的實踐,使得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研究相對出現十分貧乏。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已經超過8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 %,他們創造了60%的工業總產值, 76%以上的新增工業產值,以及約60%的出口總額,40%的利稅,中小企業還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4]。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
三、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特點
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已經引起了國內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歐盟比較,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存在鮮明的特徵。
1、事實上的一般性與劃型上的特殊性
中國的中小企業經過20多年來的發展,國有企業在競爭領域的退出和國有資本的民營化,中國的中小企業已經與國際上的民營企業基本上沒有本質區別,我們所講的中國中小企業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小企業。但在我國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上,還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如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第2條稱,「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我國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問題: 劃分企業規模標準的制定並不是出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目的,劃分標准主要是針對國有中小企業,沒有能夠把城鄉廣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和農村、街道小企業都包括進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國外,如歐盟在2000年初,歐委會建議使用以下標准衡量企業規模:1.雇員人數:50人以下為小型企業,50-250人為中型企業,250人以上為大型企業;2.資產額:25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250-1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1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3.營業額:500萬歐元以下為小型企業,500-2000萬歐元為中型企業,2000萬歐元以上為大型企業。在歐盟以中小企業為對象的資助項目中,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是雇員人數不超過250人,年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歐元的企業,或者是凈資產不超過2700萬歐元的企業。[5]
雖然歐盟的標准可能與中國中小企業的標准有一定差別,但歐盟對中小企業的明確界定和立足於扶持的政策方向,遠遠比我國的《中小企業法》和《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要先進的多,操作起來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在企業形式上,中小企業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現,我們從有關部門的統計中即可以看出[6]。
表一:2001年各類私營企業的規模 單位:萬元
項
目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萬戶 億元 平均規 模 戶 億元 平 均
規 模
合 計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資料來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匯編》的有關資料
雖然中國企業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因為規避無限責任的風險、減少企業負外部效應和增加商業信譽的需要採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國中小企業中股份公司很少,因為中國法律規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且必須經過省政府的批准。
而歐盟國家,如法國中小企業組織形式大體分五種:個人公司、合夥公司、集體名義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種屬於無限責任公司,後兩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義大利,企業形式大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公司(無限責任)、資本公司(有限責任)。兩國中小企業大多數選擇了無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據統計,法國中小企業中的無限責任公司比重達61%,有限責任公司佔33%,股份有限公司僅佔6%。義大利的中小企業,80%為負無限責任的自然人公司,負有限責任的資本公司佔20%。
中小企業的這種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歷史條件和政策環境造成的。但我國中小企業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與實質上的古典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分離,董事會幾乎不起作用,見表二)給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問題,即中小股東的委託-代理問題。在中小企業中,各股東事實上遵循「古典企業」的原則,出資人與企業家的職能合二為一,但中小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與企業利益最大化並不完全一致,剩餘索取權並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東作為企業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企業內部治理出現從家族化治理向尋租利益關聯者聯合治理的趨勢。家族企業是歐盟企業種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國,70%的企業是家族企業,在法國10~500人的企業中有90%是家族企業,而義大利則高達99%。在我國家族企業的數量也占絕對優勢。雖然多數中小企業實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內部決策權出現了一些變化,主要管理者的決策參與程度大大加強,而董事會基本上形同虛設。
表二: 私營企業(家族企業)決策權分布 單位%
經營決策 一般管理決定
業主本人 58.8 54.7
業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業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會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計 100 100
資料來源:《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報告(1999)》,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這種變化來自於企業外部環境的強約束。中小企業家往往難以獨力承受外部復雜的制約條件,家族企業就藉助於外部力量、外部權利關系進行相關尋租活動,把外部尋租力量內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這種強外部約束,是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一個鮮明的特色,它還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業在一開始以公司形式出現,形成各自出資、各管一個方面的尋租利益關聯者治理模式。國外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主要是與內部管理人員、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的共同治理;中國中小企業的利益關聯者治理是公司與政府官員關聯人、相關權利關系擁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尋租動機十分強烈。
4、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內容,與歐盟中小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家族制中小企業,另一類是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包括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國有企業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業在產生方式和股權結構、制度安排和組織結構上與國有企業有割不斷的聯系,這類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國退民進的企業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沒有能力買斷職工,就安排部分債轉股,職工變為股東,但企業的控制權完全控制在經理層。這種治理模式與「南斯拉夫的工人社會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7]。同時,應當看到,中小企業組織結構演變是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如何構建一套符合中小企業發展規律的組織結構,對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結構穩定有重要意義。
5、中小企業的外部治理,以資本市場的治理,尤其是銀行資金的治理最為關鍵。
表三 中小企業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
資料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03.2
根據林漢川等人的上述調查,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困難主要表現在:融資困難,缺乏做大的資金;人才匱乏,創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亂,企業運轉效率低下;市場需求不足、競爭無序、過度競爭;企業隱性負擔過重(地方執法部門違規攤派,拉贊助等行為造成)。這些困難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系:資金不足,企業難以持續發展——吸引不到高級人才——企業創新力不足、技術設備落後——企業的管理混亂,內部治理機制低效運行——對市場需求無力把握,競爭力弱——隱性負擔過重。因此,資金治理是中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第一要義。這也是我國學者對中小企業研究中的主要問題。這些研究一般沒有立足於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針對企業與銀行的相互關系來研究,沒有真正意義的指導作用。而歐盟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是在歐盟框架下進行的,包括歐盟——本國政府——大區——省——市等不同層次的行政機構,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門——民間聯合會等不同身份的機構,形成一個多層次分工協作的組織體系。在資金扶持上,歐盟國家有一系列機構、政策。如法國,法國人民銀行下設兩個子公司,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和中小企業擔保銀行。中小企業設備貸款銀行為全資子公司,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金融信貸業務,主要中小企業貸款。中小企業擔保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全國中小企業的投資擔保業務,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因此,根據歐盟的經驗,從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慮,對扶持和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有重大意義。
Ⅳ 中國民營企業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的民營經濟是在改革開放的大好形勢下,重新出現並發展起來的,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從長遠的,戰略的高度來看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在由計劃經濟(略)化的過程中,經歷了市場的考驗和競爭的殘酷而頑強地發展起來.這些企業善於捕捉市場信息,精於營銷戰略,以其特有的優勢靈活地馳騁在商(略)驕人的成績.然而,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由於種種原因和自身的局限,民營企業在發展的道路上遇到了(略)境,產權模糊、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所導致的效率低下已經嚴重地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本文從陳述民營企業的現狀入手,闡述產權模糊的弊端以及兩權不分所帶來的低效,並進一步論證解決民營企業發展「瓶頸」的關鍵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建(略)度;而產權明晰和兩權分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本文擬運用公司治理結構理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理論,通過對中國民營企業中的一家上市公司KF公司中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演進、現狀、存在的問題的分析研究,探索KF公司如何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更加有效,建立更加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以資中國的(略).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對於解決民營企業的「瓶頸」問題至關重要...
Ⅵ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
東方 哪裡有 公司治理??
中國是 黨委會,職工代表大會, 工會 。
Ⅶ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什麼趨勢呢
1、建立有效的委託代理機制,規范治理架構;
2、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胡責、權、利。可採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額。
3、重新對黨委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制中的位置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