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隱患排查整改
㈠ 煤礦隱患排查五定原則是指哪五定
1、定整改及驗收人員:由誰去整改、誰來驗收。
2、定整改內及驗收時間:整改多長時間,何時來容驗收。
3、定責任及責任人:誰負責整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4、定整改標准:整改達到怎樣的標准、要求。
5、定整改措施:怎樣來整改,經驗收達不到要求對責任人(單位)怎樣進行處罰。
(1)煤礦隱患排查整改擴展閱讀:
整治行動要求排查省內所有煤礦礦井各大生產系統、採掘工作面、硐室和設施設備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對每個排查出的隱患都要登記造冊,逐級上報,由各產煤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匯總,報送湖北省安辦,建立全面的煤礦基本情況及隱患資料庫。
整治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風系統等重點。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安全情況和防禦措施進行檢查。各煤礦需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或與救護隊簽訂救援服務協議、配備應急救援裝(設)備,預案管理、演練、應急培訓。
堅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三違」現象。同時,督促企業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長效機制。
㈡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 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1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 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 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九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貫徹本制度,煤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准,經礦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㈢ 煤礦重大隱患排查要求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報告制度
一、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中的事故隱患,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保證,為了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監督管理,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及時發現和清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項目部所屬各施工、生產、經營場所。
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導致發生事故隱患。
四、礦井的事故隱患主要存在於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災等各個方面,是事故產生的發源地,必須加以認真排查,掌握輕重緩急,確保安全生產。
五、事故隱患排查:採用每班觀察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礦井每周至少進行一次隱患排查,並跟蹤整改。安全副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二次安全大檢查,建立隱患排查登記記錄。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負責隨時進行隱患排查。根據礦井的特點,地質構造,煤炭賦存等條件重點抓好通風、瓦斯、防突、頂板、機電和運輸方面的隱患排查。
1、把礦井的通風、瓦斯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作為重點,利用先進的監測設備進行監控,同時,加強現場安全人員的職責,堅持以風定產,無風、微風和瓦斯超限不作業的原則,對瓦斯泄出量大,逐步地段懷疑有煤瓦動力現象的必須採取探放等措施。回風巷道每旬必須檢查一次。
2、加強頂板事故安全的排查,安全員每班必須注視工作面頂底板的變化情況,生產工人必須堅持敲幫問頂,遇頂底板破碎帶應及時進行特殊支護,若遇工作面應力集中,有冒頂危險時,應及時報告礦領導,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3、堅持礦井供電規程,嚴禁不防爆或失爆設備入井,每月必須對在用設備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並做好記載,防止漏電傷人和電氣火花引起煤塵或瓦斯爆炸。
4、加強機運安全隱患的排查管理,包括電機車防爆性能,制動系統,警鈴及照明系統,礦車鎖銷連接系統和軌道系統,防止越軌傷人或制動失靈傷人等。
5、加強水患治理,防止溜煤眼水害事故。
六、對排查的安全隱患,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及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由礦長或主管負責人組織進行驗收。並在隱患處理單上簽字。
七、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管理:一般事故隱患:即危險性不大,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小的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負責及進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有較大危險性,事故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隱患,由隊長負責組織整改。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性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隊無法解決的,由礦長負責組織解決。
八、對一些重大隱患或需要相當數量資金的整改項目,由礦及時報公司進行現場項目審核和措施核定,並及時批轉執行。
九、對於通風巷道改造,報廢機電設備的更換,技改項目、固定資產設備的投入等,公司必須保證整改資金的投入。
十、對排查的事故隱患,以及整改措施,都應該有完整的記載。記載應載明,排查隱患的人員,項目,落實整改的責任人,措施,整改結束時間等,整改結束後,要記錄清楚整改驗收的情況。
㈣ 隱患排查整改五落實是什麼
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時限、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預案。
內容介紹:
一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要求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明確了排查人、排查頻率、整改人、復查人,避免了事故隱患「視而不見」、「查而不治」、「久病難醫」。真正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到崗,落實到人。
二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要求企業制定合理的隱患治理方案,科學、有序的安排生產和隱患治理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既盡早把隱患治理措施落到實處,又把對生產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
三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
要求企業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費用列入企業安全費用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列支安全生產費用,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充足。
四是抓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時限。
要求企業不但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人,更要落實治理時限,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到位。
五是落實隱患排查治理預案。
要求企業制定隱患排查治理預案,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真正在隱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隱患查得出、治得了。
(4)煤礦隱患排查整改擴展閱讀
隱患排查治理介紹:
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對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的排查治理。按照國務院的通知,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范圍主要包括: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企業;漁業、農機、水利等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
㈤ 煤礦企業如何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摘要:《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煤礦企回業應當建立答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從法律層面確立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地位。在煤礦生產過程中,隱患雖然不是事故,但能隨時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及時發現排查隱患並及時治理、消除隱患既是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
㈥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建議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診斷。
㈦ 露天煤礦安全隱患排查都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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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為消除煤炭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將我礦的《安全隱患排查制度》修改為本制度。
第一條 露天礦組織對本單位生產作業區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和報告,各段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各崗位專責人員的檢查制,明確檢查項目、時間、周期及其它相關規定。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二條 安全隱患是指在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困難,須上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段解決困難,須由礦組織解決的隱患。
C級:由段及業務科室必須解決的隱患。
2、露天礦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機電、運輸、穿爆、火災、邊坡和其它。
3、按照隱患的嚴重程度由各單位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見附表)並按時治理隱患;對嚴重程度較大的隱患,按要求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並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後逐級上報。
第三條 露天礦礦長對煤礦生產作業區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安全副礦長配合礦長工作,各段施工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員、運行檢修人員,都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生產設備、設施、現場環境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報告,並按隱患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治理。
第四條 露天礦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生產作業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員檢查范圍及重點:
1、運行人員接班前和交班前對管轄設備區域進行全面檢查,運行班長在值班期間對主要設備全面檢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後還應向各設備的專責人員了解設備運行情況並進行重點檢查。
2、設備檢修人員對專責檢修的設備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重點設備和有缺陷的設備要增加檢查次數。班組長每天要向設備專責檢修人員了解檢修范圍內所有設備運行情況,並對重點設備進行檢查。
3、各段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在每日上班後進行現場巡視檢查,主要了解和檢查設備運行或檢修情況、規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貫徹情況、現場安全防火情況;下班前向橫班班長交代有關注意事項及相關要求。
4、礦領導按職責分工每天要在生產調度室了解設備運行、檢修及主要生產情況,並隨時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巡視。
5、礦長每月組織一次由職能科室、安監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一般隱患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出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整改作業范圍,組織實施和自檢驗收,並在自檢報告上簽字。
6、各職能科室要堅持日常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生產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對安全隱患研究治理措施並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逐級匯報。
安全科: 負責排查全礦土方剝離、煤炭生產現場運行設備和人員的安全狀況,提出隱患並督促落實整改。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調度室: 重點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土方現場安全監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生產技術科: 負責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藝;是否存在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負責監督檢查地下室通風、防有毒有害氣體、防汛、防火、防煤塵、防滑坡等安全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重點排查坑下片幫、滑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機電科 :負責檢查「三同時」情況和整改情況;監督檢查防生產運輸事故、防設備事故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統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各段 :重點排查管轄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設備作業區安全擋牆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重點排查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運輸道路擋牆、路面、降塵狀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確認與上報。班組及段在日常的檢查中,按安全隱患級別隨時上報至安全科,安全科對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隱患和各單位上報的隱患、隨時整理並按照級別落實整改安排,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七條 安全隱患的治理。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對隱患的整改負全面責任;分管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單位、班組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資金、時間、責任四落實。
第八條 安全隱患的管理。露天礦安全科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
第九條 露天礦堅持「不安全絕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的將不得生產。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並逐級報告,隱患消除前不得生產。
第十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責任者,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