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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

發布時間: 2020-12-26 18:45:37

① 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後如何查詢

(一)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

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任務之一,具體包含28大類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為切實加強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企業從事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事項符合情況及生產行為進行重點抽查和監督評審。
(二)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重點品種組織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抽檢監測。
(四)根據投訴舉報,對相關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企業風險等級和監管類別,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對企業的監督抽查,落實執法檢查、整改回訪等要求。
監督檢查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至少有兩名監管人員參加,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發現食品企業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問詢,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加大對企業日常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開展監督評審發現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處理。
(二)加強證後監管,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檢查發現依法應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案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機關匯報由其進行處理。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食品經營者(含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中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符合情況;食品經營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組織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
(三)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准,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製作批發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台賬。
(三)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採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建立的進銷貨台賬,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
3、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機制。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示。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監管部門。
(十二)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並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三)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十四)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

為切實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餐飲服務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情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食品原料索證索票落實情況;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過程是否規范;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制度落實情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及公示落實情況;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明查、抽查、暗查暗訪等監督檢查。
(二)針對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時段,對學校食堂、中央廚房等重點餐飲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可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其主體資格、食品質量、供餐行為等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餐飲服務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等級評定。根據檢查結果更換動態評定等級和年度量化等級公示臉譜,張貼臉譜標貼。
(二)責令改正。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立即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或監督意見書。對於限期整改的單位,根據責令整改通知書內容進行追蹤檢查。
(三)查封扣押。在緊急情況下,對相關涉嫌違法物品和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四)采樣送檢。對可疑食品、環節或快檢陽性樣品現場采樣,製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當事人蓋章簽字確認後送檢。
(五)行政處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違法行為可實施當場處罰;調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一般程序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保健食品監管

為切實做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以及保健食品標簽標識情況等。主要包括違法添加行為,《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保健食品委託加工行為,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等。
(二)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檢查內容:銷售產品合法性、進貨渠道、標簽說明書、索證制度、各種記錄、銷售台賬及出廠檢驗報告等。
(三)各鎮街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日常監督檢查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情況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見或組織查處;執法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和質量監測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或者其他部門通報的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飛行檢查和暗訪;根據媒體曝光和投訴舉報等線索開展突擊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領導指示、媒體曝光、消費者投訴舉報、抽檢情況等開展突擊檢查。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可採取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監督抽驗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使用檢查記錄表、執法文書等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不定期組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對經營單位進行暗訪。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時採取下架、暫停生產銷售、責令召回等有效措施;對違法違規的企業,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葯品、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

為切實做好葯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完善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確保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生產企業,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生產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原料葯、制劑、體外診斷試劑、醫用氧、中葯飲片生產企業是否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及其附錄組織生產。
(三)葯包材生產企業的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醫療機構制劑室的配製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制劑室是否存在配製未經許可的制劑行為;醫療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制劑配製的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和人員的職責,保證配製的制劑質量和安全;醫療機構制劑室的設施、設備是否與配製規模和檢驗要求適應;制劑配製的物料管理、衛生管理、配製管理、質量管理與文件管理是否按規范要求建立相應制度,並按制度執行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以日常檢查、有因檢查及其他受濰坊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進行檢查等方式進行,其中,日常檢查包括系統檢查、常規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系統檢查。按照《葯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葯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等監管辦法和操作規范,對重點單位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
(二)常規檢查。對葯品、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的合法性項目和質量管理重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頻次應至少每半年一次。
(三)專項檢查。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專項行動工作要求,根據專項行動的目的、重點、程序進行有側重的檢查。
(四)跟蹤檢查。根據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對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的效果進行針對性檢查。發現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五)有因檢查。針對企業發生停產、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質量抽驗不合格、產品質量事故等重大事件,依法進行處置。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在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六)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

特殊葯品包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和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麻黃鹼等物質,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是制《2014年興奮劑目錄公告》中規定的品種。為加強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保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生產單位是否符合《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毒性葯品管理辦法》、《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和《反興奮劑管理條例》、《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安全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根據申請事項,進行許可檢查;
(二)根據監管計劃,進行日常檢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有因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本轄區內實際,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負責本轄區內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的日常檢查、有因檢查,配合市局開展檢查。
(二)實施檢查。監督檢查應有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產品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結果匯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在現場檢查報告中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根據風險監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發現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涉嫌違法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葯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管

為促進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監管效率,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經營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的條件符合情況。
(二)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三)國家、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葯品電子監管情況。
(四)醫療機構購進、使用葯品,以及落實《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葯品使用條例》、《濰坊市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管理辦法》情況。
(五)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四 、監督檢查方式
對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採取日常檢查、葯品GSP認證跟蹤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根據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信用分級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一)制定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工作要求等。
(二)實施現場檢查。採取人員詢問、資料檢查、產品抽驗等形式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應當公正、客觀,並當場做好檢查記錄。
(三)檢查結果反饋。檢查工作完成後,將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被檢查單位。
(四)落實整改。督促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完成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
(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監督檢查後,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整理歸檔,並將其作為信用評價和量化分級的主要依據。
(二)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葯品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② 什麼是責令改正通知書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通知書即為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送達到被告知人的手裡。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2)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擴展閱讀:

一、責令改正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實踐操作

實踐中,應該說「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首先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使用。為了區別於行政處罰,有必要在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單獨製作下達責令改正文書。

其次下達的整改意見應該明確整改的具體問題,有必要的話,還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③ 同一個商品兩次國抽都不合格怎麼處罰

企業收到省質監局《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後,要做如下工作:

一、停止內銷售不合格產品,並主動收容回已售不合格產品。

二、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

三、15日異議期後,企業所在地質監局負責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放《整改通知書》,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復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其中,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

④ 整改通知單應該怎麼回復

我覺得你應該針對對方提出的問題進行回復啊。比如可以這樣寫:某某貴單位(貴方)指出我企業(公司)生產的塑料粒子產品中有兩項重要物理指標超標問題,引起了我們的高度重視。我們進行了認真的整改並積極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通過這次整改,使我們充分認識到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的重要性,在今後生產過程中,加強各道工序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企業標准)堅決杜絕不合格產品的流出。等等,你可以再發揮啦

⑤ 企業產品在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怎麼辦

企業收到省質監局《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後,要做如下工作:
一是停內止銷售不合格容產品,並主動收回已售不合格產品;
二是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
三是15日異議期後,企業所在地質監局負責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放《整改通知書》,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復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其中,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

⑥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6)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擴展閱讀

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⑦ 抽檢不合格處罰標准

一、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需要怎麼處罰?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收到省質監局《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後,要做如下工作:
1、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主動收回已售不合格產品。
2、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
3、15日異議期後,企業所在地質監局負責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放《整改通知書》,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復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其中,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
二、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如何維權?
1、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清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維權各項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購買前了解商品屬性。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
3、保存購買憑證。購買後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4、自動與商家協商。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很多企業的產品在正式上市銷售之前,都會先由當地的質監部門進行抽查,如果企業對質監部門抽查的結果存在什麼爭議的話,也可以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的。或者在法定時間內對質量不合格的這些產品重新進行調整,調整完以後復檢合格的也不會有其他處罰。

⑧ 工商局抽檢,需要准備什麼

1、工商局抽檢一般不是自己進行,會委託相應的質檢機構,他們只是執法人員,抽檢由質內監所的人進行,容具體流程要分行業了。

2、抽檢完事會有一個檢驗報告。

3、如果抽檢不合格工商部門可能就會相應採取一些措施。例如罰款等。


(8)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擴展閱讀:

企業收到省質監局《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後,要做如下工作:

1、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主動收回已售不合格產品。

2、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

3、15日異議期後,企業所在地質監局負責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放《整改通知書》,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復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

4、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5、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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