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
『壹』 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恢復治理
李小林1吳國祿1馬建青2趙吉梅1童金慶1
(1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西寧,810007;2江西九江工程地質勘察院,九江,332000)
摘要本文在闡述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生態重建概念及產生條件的基礎上,認為開展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恢復治理迫在眉捷,並依青海省砂金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經驗,指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步驟是:修復河道、復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表土、播撒種子、封育圍欄。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1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概念
礦山地質環境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引發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礦山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指礦業生產活動中,為保護礦山環境和防治礦產資源開發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諸如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開裂、沉降、塌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和廢渣、廢氣、廢水排放對水體、土壤、空氣的污染及野生動植物和自然地質地貌景觀的破壞,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災害所採取的恢復治理工作。礦產資源與礦山地質環境是在地球形成及人類工程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客觀存在的綜合體,利用礦產資源,就必須掌握資源形成演化規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就必須了解環境演化的自然規律,而這些規律都與地質作用相關。因此,掌握這些規律,首先要掌握地質作用的規律,這就離不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在調查中,又必須確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並密切關注人類生存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種問題,做到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在調查的基礎上探索礦山環境變化因素,正確預報礦山環境質量及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發生、發展,從而尋求改善環境、治理環境、恢復資源功能的方式方法。
2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引發生態重建的產生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資源的利用與需求急劇增長,尤其是礦產資源的需求尤為顯著。這就勢必加大了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以獲取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這種推動作用既給社會經濟及人類文明歷史進程注入了動力,同時又對全球環境產生了重大影響,使人們不得不發出「救救地球,救救人類」的呼聲。眾所周知,礦產資源是地質歷史時期地質作用的產物,是深藏於地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可避免地要佔用和破壞大量的土地,並由此造成原有土地或草場等原有地質環境的嚴重破壞並引發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例如,原有河道及沉積物結構特徵改變,平原變成高低不平的尾礦堆或塌陷坑,肥沃的農田或草地變沼澤,粉塵飛揚,廢水、廢氣滲溢,礦區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層枯竭,水體消失,井、泉乾涸,山體滑坡,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加劇,水土涵養能力急劇降低等。這些環境地質問題主要起因於礦區人為生態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在礦山開發與生產過程中對地表土壤、地形及植被的破壞以及礦區及其鄰近一定范圍內的生物生存條件的破壞,並減少生物種群量,降低生存環境質量。縱觀我省礦區生態環境的破壞因素中,草場的破壞是最直觀,也是大量的。據資料,我省各類礦山企業585家,開采業工業總產值35.99億元,礦產資源開發已成為促進青海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份,但由於採金修路和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已造成三江源區土地沙化面積6000km2,次生裸地面積2500km2,每年仍以132km2的速度遞增,從而嚴重地破壞了三江源區草原生態系統,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損失,加劇了人地矛盾。此外,礦區產生的大量廢氣、廢水、廢棄渣,嚴重污染了礦區的空氣和水系,致使礦區大氣和水中的有害物質及懸浮物超標,嚴重影響了礦區職工和附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礦區動植物的正常生長。因此,為了既能有效地利用與開發礦產資源,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又能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滿足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就成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最重要的任務。
3生態重建對礦山環境地質調查的需求
礦區生態環境破壞中,最直接、最明顯的破壞是土地生態系統,所以,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就成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最重要的目標。因此,土地復墾及生態重建是緊緊圍繞破壞或退化的土地這一獨特的對象,其核心問題是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的恢復。要完成這一核心問題,勢必涉及破壞或退化土地資源本身的研究,即通過調查,分析研究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引起土地破壞或退化的原因、形式、影響因素、破壞或退化機理、破壞程度以及對破壞或退化土地種類,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恢復的可行性,優化復墾方法及恢復和提高復墾土地生產能力技術可能性,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三統一。這就向人類社會提出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需求。通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摸清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並初步分析預測其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及生態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
4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現狀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
4.1礦山資源儲備現狀及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青海省地域遼闊,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礦產資源十分豐富,系資源型大省。據資料,現已發現各類礦產125種,產地2630餘處,其中探明儲量的105種,編入《青海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有89種,產地589處。已開采利用的礦種46種,礦區149個,礦山企業585家。礦產資源保有儲量潛在價值17.25萬億元,佔全國13.6%。在已探明的礦產保有儲量中有54種居全國前十位,其中居前三位的23種。此外,石油資源含油麵積147km2,儲量超過2億t,天然氣地質儲量近30億m3。鐵路運營總里程1100km。公路有國道5條,省道23條,數萬余公里,形成以西寧市為中心,輻射全省的公路運輸網。礦產資源的儲備帶來了我省上世紀80年代以來礦產資源開發熱潮,砂礦開采、鉛鋅開采、鹽礦資源開采、煤碳、石油開采熱潮一浪高過一浪,為我省經濟發展注入了新機,目前我省礦產資源開采工業總產值達35.99億元。然而,由於青海省屬欠發達地區,自然條件惡劣,基礎設施落後,自我投資能力差,發展後勁不足,加之勞動者素質相對偏低,造成礦業開發方面存在較大的問題。
(1)資源開發規模水平低:絕大多數礦山企業規模小,大多數生產能力僅幾千噸,未形成規模化經營;
(2)浪費嚴重:開採回收率普遍較低,如有色金屬綜合回收率不及50%;
(3)技術水平低:礦產資源中共伴生有益元素多,而生產加工設備技術含量低,導致礦產資源利用程度不高;
(4)地質環境惡化: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不合理的開采和「三廢」排放,加劇了環境惡化,引發多種地質災害,如地表水污染、礦山選冶過程中大量粉塵導致空氣污染,亂采濫挖砂金,造成草場退化,生態環境惡化。
上述問題反映了青海省省礦產資源開發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會導致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與日俱增,礦山環境形成日趨嚴峻。因此,進行礦山環境地質條件,制訂科學可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已成為當務之急。
4.2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現狀及問題
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青海省地礦系統主要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及固體礦產調查工作,直至上世紀70年代中期才開始進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環境地質工作。其工作內容主要涉及1∶20萬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工作,普查面積約37萬km2,占青海國土面積的53%,其餘部份精度僅為1∶100萬。1∶50萬精度工程地質評價面積近30萬km2,占省國土面積的40%強。大、中比例尺的環境工程地質、環境地質、供水水文地質勘查工作僅集中在青東地區,近年做過的生態環境地質、水文生態環境地質僅在黃河源區及柴達木盆地北緣帶進行,面積僅為省國土面積的15%左右,可以說絕大多數地區仍為環境地質工作空白區。但青海省特有的高原隆升與新構造運動機制以及特殊的地理環境、冰川退縮與水環境變化、湖泊、沼澤、濕地萎縮、荒漠化等生態環境敏感因子變化歷史與現狀均缺乏實際調查資料。而且,在西部大開發的熱潮中,為促保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仍在繼續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力度。這種無限制的對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將加重青海省生態環境災難。而且由於青海省位於我國大江大河源頭獨特的地理位置,其後果將不可避免地延伸到江河中下游我國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中心地區。因此,為推動青海省礦山環境地質科技水平,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及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重建工作,進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勢在必行。
4.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
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最終目標就是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為礦山環境整治、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數據資料。其意義是有利於盡快了解和掌握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便於決策部門盡快制定解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對策,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有效的管理,遏制礦山地質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為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國土整治、恢復和治理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提供基礎資料,有利於引導礦業開發與礦山環境保護相互協調發展,使青海省的礦業開發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促進青海省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可見,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目標就是對災難性礦區進行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使礦區地質環境生態退化得以遏制,生態功能得到恢復,從而消除因礦業開采引發環境工程地質問題的潛在危害。
5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過程及經驗
5.1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由來
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及恢復治理工作起步較晚,在國土資源部「爭取2004年完成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青海省於2003年12月底在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地環處領導下組織有關專家僅對果洛州班瑪縣多卡吉卡砂金礦區及玉樹州稱多縣扎朵金礦區進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調研,並由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編寫兩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中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支持下,青海省獲取中央財政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支出補助費600.00萬元,開創了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示範工程的先河。
5.2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施方案及技術方法
項目實施目的:通過對20世紀80年代末期群眾性開采砂金礦過采區修復河道,覆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復土、播種草籽、圍欄封育、驗收交付使用等土地復墾生態重建工作,恢復草地植被,遏制江河源區礦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進程,改善當地牧民的生存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起到促進民族團結和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示範作用。
項目實施總體目標:通過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恢復示範區草場生態環境,使草場植被蓋度達到50%以上,礦區河道基本恢復原狀,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有效地推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消除因礦區開采引發環境地質問題的潛在危害,實現礦山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生態安全效益三統一,推動青海省礦山地質環境生態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方法:依上述兩砂金礦區地質環境問題及現狀特徵,兩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步驟如下:
(1)修復河道:整修河道時,新建河道走向、寬度、深度等盡量按原河床進行整修,其橫斷面、縱坡等應與原河床大致相同。對原地貌改變較大的過采區無法確認原河床時,應根據河性及演變規律與造床作用特點,因勢利導,使新河道更趨合理。
(2)復坑平整:用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將過采區進行回填、整平尾礦砂,整平剝離砂礫石。回填整平必須平順,以利上層腐植土的覆蓋和種草。
(3)引水淤灌:尾礦砂堆推平後先引水淤灌,以便於形成新的地下逕流和尾礦砂的自重壓實,保持復土後的土壤濕度,並在砂土表層形成一層淤土。
(4)回填表土:上述工作結束後即可進行覆蓋表土,選擇富含有機質的砂粘土進行土層回覆工作,土層厚不得小於20cm。
(5)播撒種子:選擇適宜高寒氣候環境條件生長的長穗披鹼草種籽進行消毒侵種後播撒,並進行淺耕操作,確保土層與種籽緊密接觸。種子量5~7kg/畝。
(6)圍欄封育:用圍欄將示範區圍封養護。
(7)組織驗收:交付牧民使用,依設計要求進行上述工作達到礦區生態恢復重建工作要求後進行,周期一般3年。
6結語
從上世紀80年代「發展是硬道理」到今天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道出了青海省乃至整個世界資源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歷程,也標志著我黨在領導和駕馭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日趨成熟。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環境屬於全人類共有,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保障環境不被破壞的前提下,進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這就是實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生態重建的戰略目標。因此,可以說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是遵循科學發展觀的基礎性、公益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作。
『貳』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車貨外廓尺寸和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抓、部門聯動、源頭管控和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聯席會議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治超工作有效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監、發改、監察、安監、國土、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和違法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及時查處案件。
『叄』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肆』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的;
(二)未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和放行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的;
(三)貨物裝運前對貨運車輛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進行查驗登記的;
(四)為無牌無證或者證照不全的貨運車輛裝(配)載貨物的;
(五)為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
第三十條貨運車輛超過國家限載或者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交通警示標志標明的限載標准,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未達百分之五的,給予警告;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超過國家規定車貨外廓尺寸標准或者交通警示標志標明限高、限長、限寬標準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記分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同一運輸行為既超過國家限載規定標准,又超過核定載質量,已由一個行政機關給予罰款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貨運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處罰數額上限予以處罰;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一)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拒不卸載的;
(二)拼裝、改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拒不拆解改正的;
(三)安裝或者加裝影響超限超載檢測裝置,逃避超限超載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對貨運車輛超標准裝載並放行上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定標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車籍不在本省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除按本辦法規定處罰外,實施處罰的部門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情況抄告車籍地有關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實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措施,致使本地區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相關責任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對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二)未經檢測稱重即對貨運車輛進行處罰的;
(三)未經卸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處罰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或者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相關責任管理部門的上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定期抄報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情況,對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阻礙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強行沖卡、聚眾擾亂檢測秩序、故意堵塞運輸通道或者檢測站點通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條公路上行駛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交通警示標志標明的限載標准。
第十七條運輸不可解體貨物和超過標准確需上路行駛的車輛,承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載明的時間、路線、時速等要求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當地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設立超限超載檢測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設。超限超載檢測站應當具有與公路交通流量相適應的固定或流動檢測設備、檢測輔道、監控裝置和卸貨場地。
新建公路按照規劃需要設立超限超載檢測站的,應當將超限超載檢測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與公路同步設計、建設、運行。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超限超載檢測站檢測稱重和場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超限超載檢測站的交通和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進駐超限超載檢測站。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超限超載檢測站對貨運車輛實施路面檢測,也可以根據路面情況,利用流動檢測設備在公路出入口、貨物集散地、裝載點或者易發生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路段實施流動檢測。
第二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路面檢測時,被檢測貨運車輛應當按照指示標志或者執法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的區域接受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檢測站點通道,強行通過檢測站點擾亂超限超載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載檢測。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檢測確定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出具檢測單據,不得憑目測或者經驗判斷貨運車輛是否超限超載。
經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承運人應當採取自行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卸載、分裝後的貨運車輛應當經過復檢,符合規定標准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無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載貨物,由承運人臨時存入超限超載檢測站的卸貨場,由承運人與卸貨場倉儲經營人簽訂倉儲保管合同。
卸貨場應當在3日以內對卸載貨物免費保管。對需要保價保管或者超過3日免費保管期限的貨物,保管的收費標准,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執行。對於超過保管合同期限的卸載貨物,公路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告知承運人按時清理;未按時清理的卸載貨物,公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超限超載、混裝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貨運車輛,不得在超限超載檢測站現場實施卸載,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及安全監管部門引導至具有安全卸載設施和條件的場所卸載。
第二十五條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入口應當配備稱重檢測設備,經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
第二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入口設立綠色通道,為符合規定的貨運車輛提供方便快捷的通行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通行費用、優先通行。
經檢測認定符合綠色通道通行規定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用、公路賠償費,由公路管理機構實行現場告誡、登記,並將超限超載運輸違法信息抄告車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設置明顯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警示標志,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組織對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等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責任。
『陸』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貨運車輛(含掛車,下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改變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的貨運車輛,未經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八條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進行車輛登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或虛假標定技術數據的貨運車輛,相關部門應當通知違規生產企業自行召回處理。
對銷售超出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准車型範圍產品的企業,由工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條公安、交通、質監和工商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從事或使用非法拼裝、改裝貨運車輛的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應當依法責令貨運車輛的單位或者貨運車輛所有人自行拆解。
對駕駛非法改裝、拼裝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貨運車輛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的企業,或無營業執照從事非法拼裝、改裝貨運車輛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或取締。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質監、交通、公安、工商、經濟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改裝、維修、銷售企業資質條件的監督管理。對企業執行國家許可的車型及技術參數標准和經營等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檢查或者聯合執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查處違反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充裝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車輛超限超載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管轄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貨物運輸站(場)、貨物集散站(場)和廠(礦)裝載點的登記、統計、核查工作,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名單,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稱貨物集散站(場)和廠(礦)裝載點,是指貨運量較大、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工礦產品、化工產品、農副產品、建材等貨物集散站(場)和生產加工企業裝載現場。
第十四條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建立健全貨運車輛駕駛和放行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
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貨物裝運前對貨運車輛及駕駛員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查驗登記,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牌無證或者證照不全的車輛裝(配)載貨物;
(二)違反國家規定限制標准和核定載質量,為車輛裝(配)載貨物;
(三)為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信譽考核和貨運駕駛人員誠信考核制度,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和其他裝載現場的監督管理,並採取巡查或者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貨運車輛駕駛和貨物裝(配)載、車輛放行的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貨物裝(配)載和貨運車輛放行行為;
(三)依法處理違反規定的貨物裝(配)載行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執法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抄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並反饋處理情況。
『柒』 青海省為保護生態環境採取了哪些措施
一、實施三江源生態保護工程。包括:三江源生態恢復、三江源生態移民、全面專禁止三江源礦產資源屬開發等。
二、實施更加嚴格的工業生產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保准入標准。
三、全面禁止燃煤,改用天然氣。
四、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種草種樹,綠化南北山、綠化海東。
五、設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
六、制定「主體功能區規劃」,把超過70%的國土面積確定為禁止開發區,約20%的面積確定為限制開發區。
七、大面積實施人工增雨,改善和增加植被面積。
八、實施大范圍的荒漠化治理工程。
九、禁止河流截流、禁止墾荒。
還有一些,想不起來了。這些夠了吧?
『捌』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源頭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9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玖』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已經2011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內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容2月1日起施行。
省長駱惠寧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