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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整治10條

發布時間: 2020-12-25 04:33:47

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五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對不能提供來源合法憑證的車輛,可以暫扣或者沒收;能提供車輛來源合法憑證,但未取得號牌、行車執照的,對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和其他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可以暫扣或者予以折價處理,對符合號牌、行車執照或者行駛證申領條件的車輛,責令擁有車輛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申領號牌、行車執照或者行駛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其他車輛,符合報廢條件的,予以報廢;
以上中的(三)就是你所需要的內容。

❷ 我對上海市交警處理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有異議怎麼去投訴

沒有用的,不管你來停的地方離北京源東路有多少米,只要路邊沒有允許停車的標志,就不可以停,既然你離開了車子,那哪怕只有1分鍾,只要交警到了,你沒在車內,就算違章停車,而且現在處罰違停都有現場牌照的,只能以後多注意啦,這次認倒霉吧

❸ 哪位兄弟有《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准

酒駕含量71毫克將怎樣處理

❹ 上海市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處以50-500元的罰款.

❺ 上海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可以主張那些權利

一、對方是外地在滬打工的流動人口,若向法院起訴,擔心無法傳喚到對方,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被告經兩次傳喚仍然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我想你可能比較擔心被告人間蒸發,然後想告都沒處告,其實這個你根本不用擔心,被告不僅僅就是司機一人,你可以從車子入手。我建議你不要僅僅就告肇事司機一人,畢竟他也是一個打工仔,就算賠也沒多少錢,要告就連一下人等單位一起告:機動車所有人 、保險公司 、司機所在單位。
(1)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 。交通安全法第70條 規定: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 四項權能的人。司機可以逃但是車的所有人應該跑不了吧!而且通常車的所有人就是司機所在單位。
再者,司機撞傷人也極有可能是在工作期間,所以單位肯定是要為此次事件負責。

(2)租、借車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 。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於信任關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於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3)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 。上海出具的傷殘鑒定是否可信是由法院來採納的,並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高,保險公司難逃責任,至於他現在做的任何錶示可不予理會,法院判決要賠那他也只能賠。

所以不要把賠償義務人僅僅鎖定在肇事司機一人之上,要把可以列為被告的統統列為被告,這樣即使肇事司機消失了也沒有關系。

二、起訴的話,我方可以主張些什麼權利?賠償金額各應該是多少?
答:最實際的權利就是主張獲得經濟賠償:
賠償項目
1)受害人未因傷致殘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在特殊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時的精神撫慰金。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除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賠償金額的多少,要看具體情況了,我只能提供具體的計算方法:
1)醫療費賠償金額為醫療期間實際花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 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 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 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
2)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有固定工資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天\元)
無固定工資的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種情況:不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的。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致持 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 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發布後,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准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基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於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准並 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親友探視時所攜帶的營養品應認定為贈 予,在計算營養費賠償金時不應計入。
5)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最高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年;
第二種情況: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第三種情況: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5年。
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 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據上海市統計局數字,上海市2007年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668元/年,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9213元/年。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 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據上海市統計局數字,上海市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4762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213元/年。
9)精神損害撫慰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沒有必要請律師?律師費大概需要多少?
答:有必要請律師,至於律師費:你可以在訴訟請求一欄中加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

四、即便宣判了,如果遇到對方拒不執行且人間蒸發的情況,該怎麼處理?(對方的車輛好像隸屬於某家公司)
答:該問題在第一問中已經解決。
五、勝算有多大?
答:證據齊全,事實清楚,勝算不再話下,你應該想的是讓對方賠多少,趕緊找個律師把賠償額好好算下。

六、有沒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
1、查詢保全情況。 一般情況下,不論哪一類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為了減少風險都為交通工具辦理車損險和第三者險。調查車主是否還有為車輛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2、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 如在訴訟中未對肇事交通工具採取訴訟保全等控制手段,那麼在執行中執行員應當查明肇事交通工具處於何種狀態,可依法對其實施強制措施,並對相應的主管部門辦理協助執行手續,避免被執行人通過對肇事車輛辦理轉戶或過戶等手續來逃避執行。

3、督促被執行人舉報和申報財產。 在 對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的同時,督促其對自己所有的固定財產、土地使用權、工資收入、銀行存款、債券、專利權、股份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紅利,股票、股權和 投資權益,以及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債權等進行申報。相應的採取查詢、凍結、查封、扣押、提取、劃拔、變賣、拍賣,轉讓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實施 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同時對申請執行人應當告知其有舉報被執行人在何處有何種財產的義務。

4、查清楚所有的被告,不要遺漏被告。

❻ 上海地鐵一共幾條線

一共有10條地鐵線。分別為:

一,軌道交通十號線

● 10號線一期為規劃中的七寶高速鐵路客運站至新江灣城站,二期將由新江灣城延伸至外高橋保稅區。 目前部分標段已開始工程招標。

● 規劃設站:高速鐵路客(七寶)- 七莘路-航中路- 外環路- 吳中路- 虹中路- 虹許路- 古北路- 宋園路- 凱旋路- 華山路-高安路- 陝西南路-馬當路- 西藏南路-豫園- 南京東路- 天潼路- 四川北路- 海倫路- 曲陽路-四平路- 同濟大學- 國權路- 國定路-五角場- 三門路- 殷高南路-新江灣城 – (軍工路)- 雙江路 - 浦東北路 - 外高橋保稅區站


二,軌道交通十一號線

● 規劃中的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類似北京的地鐵十號線,採取主線和支線兩條線路,主線由嘉定新城到浦東三林(一期),支線在西北段上連接上海國際賽車場和安亭汽車城。線路總長60公里。二期由浦東三林到南匯臨港新城,總長也是60公里。

● 規劃設站:(嘉定停車場)城北路-靜寧路-葉城路-墨玉路–汽車城-同濟嘉定校區-賽車場-嘉定新城-馬陸-環球樂園(預留)-南翔-白麗新村-武威路-祁連山路-同濟滬西分校-上海西站-銅川路 -中山北路-隆德路-江蘇路-華山路-徐家匯-上體館站-龍漕路站-龍水南路站-濟陽路站-上南路站-三林站-御青路站-周浦站-航頭站-新場站-野生動物園站-惠南站-浦東鐵路站-臨港新城1站-臨港新城2站





三,軌道交通十二號線

● 規劃中的軌道交通12號線由虹梅路漕河涇科技園區至浦東的金橋出口加工區。

● 規劃設站:虹梅路-桂林路-漕溪路(換乘1號線)-龍漕路(換乘3號線)-龍華路-南浦站(南浦站方案,換乘7號線)或東安路(龍華路方案)-零陵路(換乘4號線)-肇嘉浜路(換乘9號線)-陝西南路(換乘10號線,接近1號線)-長樂路(換乘14號線)-南京西路(換乘2號線,近13號線)-梅園路 (換乘13號線和1號線)-曲阜路(換乘8號線)-河南北路(換乘10號線)-旅順路-公平路-大連路(換乘4號線)-江浦路(換乘18號線)-黃興路- 隆昌路-軍工路-浦東大道-巨峰路(換乘6號線)-楊高北路-金京路-申江路(換乘9號線)-金海路-(金橋車輛段)




四,軌道交通十三號線

● 規劃設站為:(北翟路車輛段)-豐庄路-萬鎮路-真北路-大渡河路-中山北路-隆德路(換乘11號線)-武寧路(換乘14號線)-常德路(換乘7號線)-江寧路-漢中路(換乘12號線和1號線)-南京西路(換乘2號線,近12號線)-復興中路(換乘10號線)-徐家匯路(換乘9號線)-中山南路-浦東世博園-耀華路(換乘7號線)-上南路(換乘8號線)-東明路(換乘6號線)-楊高南路-錦綉路-滬南路-楊蓮路-華夏西路-(川楊河車輛段)

五,1-5號為已建成線路,在建的有6、7、8、9號線,10號線、11號線已開始部分路段的工程招標,12、13號線正在進行環境影響公眾調查評價




六,14-18號線為遠景規劃,目前尚未確定具體走向,預計在2010-2020年間全部建設完成
上海軌道交通14號線
即原來的M6線,起訖點為環西二大道至金橋。

七,上海軌道交通15號線
即原來的輕軌L1線,起訖點為上海西站-環南二大道


八,上海軌道交通16號線
即原來的輕軌L2線,起訖點為祁連山路-虹口公園


九,上海軌道交通17號線
即原來的輕軌L3線,起訖點為上海西站-軍工路


十,上海軌道交通18號線
即原來的輕軌L5線,起訖點為長江西路-華夏中路

❼ 上海非法客運規范標准2015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已經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已經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乘客安全,規範本市客運市場秩序,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奉賢、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
本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一般禁止規定)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摩托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三輪車不得安裝駕駛座以外的座位等客運設施。

第四條(禁止假冒客運出租汽車)

除客運出租汽車外,其他汽車不得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的其他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退出營業規定)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報廢或者更新時,經營者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並在車輛報廢或者更新後5個工作日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件注銷手續。

第六條(招攬行為)

除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

第七條(專用候客區域)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或者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候客,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

第八條(信息服務管理)

利用互聯網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范,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員和車輛的信息。

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客運服務駕駛員或者車輛不具備營運資格的,前款規定的服務商不得提供召車信息服務。

第九條(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對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大對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力度。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等管理部門的檢查,並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宣傳動員和社會舉報機制)

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非法客運行為的危害性,動員市民積極配合查處車輛非法客運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設立舉報車輛非法客運的專用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並在一個月內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有關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十一條(證據採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收集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採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依據。

第十二條(違反一般禁止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再次被查獲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定程序沒收用於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車輛。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駕駛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對有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摩托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非法客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三輪車安裝座位等客運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假冒客運出租汽車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的;

(二)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頂燈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的;

(三)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設施的。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安裝頂燈和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車輛和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牌照、營運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退出營業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或者專用營運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營運證件注銷手續的。

第十五條(招攬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以外的人員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招攬乘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專用候客區域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客運出租汽車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范、未提供相關駕駛員和車輛信息或者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者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處理)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扣押車輛的處理)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扣押,並通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扣押的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歸還扣押車輛。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扣押車輛依法作出拍賣等處理;所得款項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的委託)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罰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交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規費收繳、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信息管理)

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本市居住證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車輛信息以及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公安機關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扣押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執法機構的;

(五)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內滯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同時廢止。

❽ 我對上海市交警處理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有異議怎麼去投訴

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就不違法了?真是法盲!!!

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是什麼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是: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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