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1. 股權眾籌規范發展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並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台的准入標准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台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該文件屬於政策性指導意見。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並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該文件屬於行業自律性規則。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徵,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該文件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許可權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2. 股權眾籌商業計劃書
寫好商業計劃書是吸引投資人的關鍵。
一、商業計劃書通用要素
制定商業計劃書回的根本目的,是要說明清楚答:創業企業需要多少資金,為什麼值得進行該筆資金的投資?
通用的商業計劃書大致包括十部分來說清楚這兩個問題。
1.摘要,讓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評估商業計劃並做出判斷。
2.企業和項目介紹。
3.產品/服務介紹。重點是新技術、新工藝或新商業模式將帶來的新發展。
4.市場需求。
5.市場銷售渠道。
6.產品/服務的定價策略。在市場波動中,企業需重視現金的收支,因此流動資
7.金常常比利潤更為關鍵。
8.發展戰略和風險分析。
9.企業管理。
10.需要花較多的精力來做具體分析的銷售預測和財務預測。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如選擇投資者的條件和要求等。
3. 股權眾籌54321方案是什麼意思
目前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通過股權眾籌來獲取資金,而我國股權眾籌面專臨新一輪的創新,央行金屬融小組對此有了新的決策,發布了股權眾籌的54321方案,具體內容是什麼呢?股權眾籌未來發展怎樣呢?投資需謹慎,要去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就很好的響應政策
五是指定位應該是中國的新五板;
四是指私募、大私募、公募、小公募四個層次;
三是指種子眾籌、天使眾籌、成長眾籌三個板塊;
二是不搞資金池,不做擔保這兩個底線;
一是不能穿透法律紅線。
4. 股權眾籌發展轉向精細化 哪些監管紅線需注意
『愛就投』股權眾籌平台為您解答:
2014年,股權眾籌迎來改革的春風,2015年爆發式增長,2016年股權眾籌正在進入規范階段,造成這些不同發展狀態的,是國家對股權眾籌的政策導向。當前股權眾籌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轉變。據統計,2016年中國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台新增項目數量共計3268個,同比減少4264個,降幅達56.6%。2016年新增項目融資額共計52.98億元,同比增加1.08億元,漲幅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眾籌平台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已經逐步向精耕細作轉變。正如中關村眾籌聯盟副理事長、雲投匯CEO董剛所言,「2016年,股權眾籌的格局已然發生變化。」
眾所周知,股權眾籌平台的發展離不開相關國家政策法規的監管與扶持。為此,齊魯財富網研究中心還對股權眾籌相關政策進行盤點,讓讀者對股權眾籌有一個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014年5月,該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即股權眾籌平台僅需具備特定條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即可上線運行,並未設置任何前置審批或許可要求,且明確列出了需要滿足的標准,但是經過後來一些相關政策的頒布,大部分的專家及行內人士認為這個辦法不太具有參考價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將股權眾籌融資界定為公募性質,同時明確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將私募股權眾籌列入其中,確立了備案制要求。9月1日起實行。《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業務,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4.2015年8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
規定「股權眾籌」特指「公募股權眾籌」,而現有「私募股權眾籌」將用「私募股權融資」代替,並規定單個項目可參與的投資者上限為200人。證監會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這意味著,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還是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簡單說,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或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審批或許可」。
通過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確:
(1)互聯網股權融資的類型包括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兩類,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為公開股權融資(即公募),後者為非公開股權融資(即私募)。其中,界定公開與非公開的標准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為公開: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第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第三,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審批監管,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備案監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證協發布《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中證協發布的《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將「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6.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15部門聯合公布《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2016年股權眾籌開始進入整治階段。《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且將股權眾籌作為監管重點。
7.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對當前包括P2P、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在內的互金行業提出了明確整治方案,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將採取嚴格准入管理,採取「穿透式」監管。
未來運營股權眾籌平台要明確是採取私募股權融資還是公募股權眾籌的方式,這樣決定了平台的監管部門,以及資質的申請。2017年股權眾籌的監管將會更加細化,屆時大家一定要仔細研讀眾籌相關法律政策,避免觸碰監管紅線。
5. 股權眾籌投資的注意事項
擁有自己的合夥人團隊是很多老闆夢寐以求的。建立合夥人團隊,通常可以採用的方式有股權激勵和內部股權眾籌,那麼到底該選擇哪一種方式更好呢?
合夥人與合夥人團隊
合夥人的概念很簡單,通俗一點說就是又出錢又出力的人。只出錢不出力的人,叫投資人,只出力不出錢的人,我們稱其為員工,這是一個很大的群體。而合夥人團隊則是一群既在企業里出力又給企業出了錢的人,他們既是員工又是股東。
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老闆們對責權利的領悟,對人性的認知,越來越多的老闆意識到建立一個同甘苦共患難的團隊有多麼重要,正所謂一個好漢三個幫。通常情況下,企業里員工雖多,卻只能一起分錢,不能一起承擔責任,企業的興衰與否與他們關系不大,責任心和動力可想而知,不乏有人渾水摸魚、和尚撞鍾。所以越來越多的老闆希望把員工變成合夥人,建立合夥人團隊,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責任心、主動性和創造力,作為回報,有錢時大夥兒一塊兒分;作為責任,沒錢、有難處時大夥兒一起來扛,共渡難關,真正做到同甘苦共患難。
利用股權激勵建立合夥人團隊的特點
股權激勵是通過一定規則的設計,讓老闆和管理團隊一起創造增量,分享預期貢獻,而不是分存量、分老闆的股份,本質還是對員工的激勵,通過這種方式讓員工變成合夥人身份是需要一個過程的。
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把員工變成合夥人,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員工,即使獲授股權激勵,也還是員工身份,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完成一定的績效,達到一定的標准,才可以由員工的身份轉變為股東的身份,這是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歷時比較長,過程稍微慢一些。
2
股權激勵以後,員工還是員工,和老闆還是一種利益的博弈關系,比如:老闆總想給低工資、拿高利潤,員工總想拿高工資,利潤高低與他無關,他們是矛盾的統一體。直到員工用績效換來股份,身份轉變了,他才有可能和老闆真正成為利益共同體,開始真正共同關注企業的利潤高低和未來發展。
3
股權激勵是一個比較龐大的系統項目,需要有復雜的方案支撐,操作過程中還要面臨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約束期、解鎖期、授予條件、行權條件、績效考核等制約,對企業的規范化要求比較高,操作起來比較復雜。
幾種股權眾籌模式的比較
眾籌最典型的是面向陌生人的眾籌,這段時間被屢爆騙局的P2P就是這種類型的眾籌,還有面向熟人圈子的眾籌和面向員工的內部眾籌等。在所有這些眾籌裡面,最好用、最有效果的就是面向員工的內部股權眾籌 。
眾籌表面上看是融資,實質上卻是通過融資去融人、融智、融資源。過去通常是缺什麼找什麼,現在通過眾籌可以變成缺什麼找有什麼的人,讓有能力、有財力、有資源、有智慧的人成為股東,讓身邊的人成為股東,把個人事變成大家事,共創、共享、共擔。
眾籌的本質其實是為了融人,從而實現讓這些人幫助自己開拓業務、開拓市場、發展和建設團隊的目地。很顯然,P2P是實現不了這個目地的,最後就只是一個融資平台和手段,甚至成了騙子們行騙的平台。其實稍微想想就會明白,P2P模式對企業的發展除了資金以外再沒有其他裨益,比如你為開個飯店全國眾籌,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面向熟人的眾籌,因為知根知底,可能會達到自己實現銷售的目地,但是因為他們可能各自還有自己的工作,參與眾籌並不是他們的主業,還是實現不了和老闆同甘苦共患難,他們可能也只是拿了幾萬塊錢,眾籌的公司真的死掉和他們沒有什麼太大的利害關系,最多就是損失幾萬塊錢的事情;而如果是向內部員工眾籌,你讓你的員工拿了幾萬塊錢入股,如果公司死掉,對他來說,風險就太大了,一是工作沒了,二是家裡的錢沒了,所以員工會很珍惜這樣的機會和身份,會和老闆一起去認真參與經營。
通過這樣的分析不難發現,只有面向員工的內部眾籌才能夠實現讓員工和老闆同甘苦共患難,讓老闆徹底擁有自己的合夥人團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作為老闆,與其把錢分給外人,還不如把錢分給和他一起打拚的這些弟兄更有意義,對企業的影響更深遠長久。
內部股權眾籌建立合夥人團隊的特點
內部股權眾籌的最終目地是建立合夥人團隊,和利用股權激勵方式建立合夥人團隊相比,有什麼不同呢?
1
內部股權眾籌是通過內部員工有錢認購就能形成的,員工一旦認購了股份就和老闆一樣變成了股東。所以從眾籌開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股東的身份,一開始就會把自己當作是一個合夥人,而股權激勵則需要經歷一個比較長的時間才能擁有股東的身份,需要一個過程。二者本質的不同帶來的結果不同,帶來的身份感也不同。
2
通過股權眾籌變成合夥人的員工和老闆在利益上是一致的,從認購那一刻起他們就成為了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們都關注利潤,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
3
內部股權眾籌只需要設定一個認購標准就可以了,通常是先給公司估值再確定股數,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則更簡單,只需要把注冊資本作為估值就可以,然後根據不同的崗位設定不同的認購標准,比如總經理50萬股,副總經理20萬股,其它人10萬股等,員工根據自己的崗位不同,直接認購就可以了,操作比較簡單,或者結合競爭上崗設定標准,誰組織的團隊認購多,誰當總經理等。這種方式建立合夥人團隊更直接、更有效,而股權激勵就比較復雜,需要一整套的系統方案,二者因為標准不同,所以產生的效果也不同。
通過上述分析,如果老闆想要建立屬於自己的合夥人團隊,那麼最值得考慮的方式就是通過內部股權眾籌。內部股權眾籌能更好的兼顧各方利益並激發人性中積極向上、負責任的一面,這對打造一個陽光、積極的團隊很有意義。
6. 股權眾籌是什麼意思,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規定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具體的管理辦法規定,你可以參照:《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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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權眾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法律風險最大的一類眾籌,也是未來發展空間最大的一類眾籌版模式,其最有可能觸權碰的刑事法律風險是非法證券類犯罪,歸屬於公檢法受理和管轄。同樣,若達不到刑事立案標准,則屬於非法證券類違法行為。歸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管轄和受理。
股權類眾籌不能碰以下六條法律紅線:
第一條法律紅線:不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第二條法律紅線:不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第三條法律紅線: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的方式發行股份。
第四條法律紅線:對融資方的身份及項目的真實性嚴格履行核查義務,不得發布風險較大的項目和虛假項目。
第五條法律紅線:對投資方的資格進行審核,告知投資風險。
第六條法律紅線:不得為平台本身公開募股。
一般項目都會有詳細的融資計劃書,你可以找項目負責人多了解,或者自己親自實地考察,項目首先會經過眾籌網平台篩選的,我們的項目很多,但是不是每個項目都能上線,我們眾籌網的項目負責人都會去實地考察,嚴格調查公司財務等信息,才會推出這個項目,首先你需要找一個靠譜的平台,這樣才能確保項目優質。值得注意的問題還有項目的退出機制是否有損你的利益,這個是關注項目的另一個要點。
8. 股權眾籌是互聯網變相亂集資嗎
隨著人口紅利、社交紅利、資本紅利逐漸「退燒」,這兩年風風火火的互聯網行業開始頗有些「三春去後諸芳盡」的蕭瑟意味。未來的發展該由何驅動?創新的下一個「風口」又在哪裡?是為擺在所有創業者和決策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自去年7月以來,圍繞規範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有序發展的監管政策及行業協會規范意見頻出;10月13日,由人民銀行等17部委聯合印發《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簡稱《實施方案》),與之同時公布的還有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機構分別印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針對不同方向業務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台,主要整治范圍包括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專項整治從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結束。
《方案》明確,P2P網路借貸平台,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互聯網保險方面,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保險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將做到「三個不」:一是在專項整治期間,堅決不停止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注冊登記,並歡迎全國各地互聯網金融企業落戶太原;二是輕易不取消互聯網金融企業合法資質;三是輕易不採取停業整頓措施。
互聯網金融創新不是鑽監管的空子進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詐投資者,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認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以及數據優勢,最大程度地優化現有金融服務,創造過往無法實現的服務方式,最終服務到傳統金融之前難以覆蓋到的廣大小微企業以及普通投資者。
9. 什麼是股權眾籌及運營模式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
10. 股權眾籌具體怎麼退出
股權眾籌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溢價回購,股東間轉讓,還有上市幾種。
股權眾籌的退出機制匱乏一直困擾著整個行業,堪稱行業痛點。
據透露,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計劃推出股權眾籌報價系統,且未來股權眾籌報價系統可能還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系統打通,這相當於資本市場的五板市場。報價系統上線後,投資者可以直接在裡面進行交易,不僅創造了更多融資方和投資方的對接機會,而且還增加了投資方的退出渠道。此外,新三板的完善中的掛牌條件規定也為股權眾籌所投資中小微企業登陸資本市場創造了史無前例的機遇,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渠道。
眾籌股東的退出機制主要通過回購和轉讓這兩種方式,如採用回購方式的,原則上公司自身不能進行回購,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①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是眾籌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由於證券市場的杠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將會得到巨大提升,公司價值也隨之大幅度上漲,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對於創業者來說,IPO的優勢還不局限於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業進行IPO,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以使企業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僅憑眾籌投資人無法提供的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眾籌投資對象多為中小企業,當資本退出時,企業的發展往往還未能夠達到公開上市的標准,同時由於各國證券法往往對上市股票的發起人所持股票的轉讓有一定限制,無法實現短期之內一次性退出。盡管首次公開招股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退出方式,在發達國家公司准備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發展中國家這種可能性更小。大多數公司從來沒有以此類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經被收購了。一般認為上市公司的報告和備案規定很煩瑣。因此,以IPO的方式實現退出的投資人在數量上並不佔主要地位。
②並購
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意接受IPO的種種煩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並購的方式實現退出,據統計,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資人通過並購退出,並購依然是眾籌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省去IPO的種種煩瑣手續,而且可以一次實現所有股權的轉讓,在價格上也會有相當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資人的喜愛,是投資最主要的退出途徑。並購者一般都是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是該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內發展較好的大公司。
③回購
如果採用回購方式退出,原則上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盡管比不上IPO所實現的投資收益,但是由於其方式簡單快捷,風險較低,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受到投資人和創業者的歡迎,近年來發展很快。此種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具體的受讓價格,比如前文所說的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
在上述三種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並且難以扭轉時,投資人與創業者只好選擇進行破產清算。一旦選擇破產清算,投資人和創業者都將承受較大的損失,乃至血本無歸。這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的解決方式。由於創業的高度風險性,雖然投資人並不情願,但這也是在初期投資中經常出現的一種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