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整治單位提前通知
Ⅰ 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持續開展秋冬季建築施工揚塵專項整治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建管部),市管項目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近期,市委主要領導同志採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調研,發現施工揚塵防治仍存在措施不嚴、力度不夠等問題。為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持續加大管控力度,加嚴整治措施,推動揚塵治理工作實現常態化、規范化,確保我市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市住建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秋冬季建築施工揚塵專項整治。現將有關通知如下:
一、整治時間及范圍
整治時間:即日起至2021年3月底;
整治范圍: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建築、市政道路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工地。
二、整治重點
(一)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房建工地落實施工圍檔、物料覆蓋、土方濕法作業、道路硬化、車輛清洗、渣土密閉運輸「六項措施」情況;洗車台、噴淋等設施「有而不用」現象;「覆蓋不嚴、沖洗不凈、數據不準」等行為;《山東省房屋建築工地施工揚塵防治導則》《山東省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線性市政工程揚塵防治措施導則》《山東省城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揚塵防治技術導則》執行情況。
(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貫徹執行情況;建設單位揚塵治理費用足額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催工期、搶進度行為;施工單位揚塵防治責任體系落實情況,方案制定、信息公示、場地灑水保潔及出場車輛清洗台賬等;監理單位巡查記錄及督促整改情況。
(三)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揚塵防治法律法規規定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並按規定建立台帳、發現問題閉環整改情況;監測監控系統在線使用情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今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收官之年,秋冬季更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關鍵時期。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持續做好轄區內施工工地揚塵監管工作。要建立完善房建、市政和拆除「三類工地」揚塵防治監管台賬並實時動態更新,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將每一個工地的監管責任明確到人,責任人全過程包保,全方位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二)強化督導檢查。各縣(市、區)要加強人員力量,以不間斷巡查、隨機抽查和暗訪夜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督查,對國控省控監測點附近的工地重點關注,排放指標高於臨近國控和省控監測點數據的,及時責令整改;日常施工中,使用防塵網覆蓋的,網眼不得少於2000目/2500px2,不達標的,一律更換,確保防治措施真正落實到位。專項整治工作期間,市揚塵包縣督導組每月不少於兩次督導暗訪,督導情況作為本月考核結果上報市生態委,納入縣(市、區)綜合環保排名。
(三)加大處罰力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現場執法,現場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及時跟蹤復核;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要掛牌督辦,堅決給予停工整頓並處罰,違法違規事實及處罰情況定期報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曝光並計入建築市場不良信用信息,實施信用懲戒,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及時總結專項整治過程中的經驗和不足,持續改進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結合建築施工特點和季節性特徵,建立有效的應對措施和機制,實現常態化、規范化精準防治,為「十四五」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打牢堅實基礎。
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5日
Ⅱ 政府部門的專項行動或整治要提前公示嗎
政府出台新政策有提前公示的義務,通過報刊、電視、新聞、電台宣傳政府的新的政策及執行時間相關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
Ⅲ 關於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這個是真的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落實清理整頓下一階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84號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整改類互金機構,明確業務規模和存量違規業務要「雙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即整改實施階段應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表示,已經收到上述通知。
84號文要求:
一、繼續發揮好省級領導小組和整治辦的統籌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視,毫不鬆懈地繼續做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保持對互聯網金融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的高壓態勢。各省領導小組以及整治辦聯合工作機制要繼續保持,定期召開會議。
二、扎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分類處置。抓緊完成重點對象現場檢查、出具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等工作。
具體來說,對整改類機構提交的整改計劃,要履行批准程序,確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確業務規模不能增長、存量違規業務必須壓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二是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需經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同意。
對已提交整改計劃的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標准化的整改進度報告。
對列入取締類的機構,要明確取締工作責任主體,並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對此,華東某地金融監管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認為:「非常時期非常手段,限制規模,意在防止風險擴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長期的目標和方向。」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雙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額不能增長,不能再發新項目,而是指待償金額不能增長,違規業務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盡快處理和化解。
方頌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雙降」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整改延期風險擴散。由於行業從業機構數量龐大、業務創新頭目繁多、合規界定困難等客觀因素影響,為保證整頓質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經從最初原計劃的2016年11月,延長到了2018年6月。對於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來講,要控制整體和最終風險,最好的方式是控制總量,不因整改時間的延長而導致總量的增加,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
三、持續做好非重點對象的隨機抽查。各省要按月進行滾動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於非重點對象的5%。對於抽查發現規模較大、問題較嚴重的,要納入重點對象,開展現場檢查並視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於新發現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或相關從業機構,要及時納入清理整頓檔案庫。
四、加強清理整頓工作的非現場監測、督查。各省整治辦要按月報送轄內工作進展情況,為加強全國整治工作的調度,全國整治辦將按月通報各省進度情況。
Ⅳ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整治非葯品冒充葯品專項行動的通知的工作內容
(一)繼續開展對葯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前一階段整治中發現的非葯品冒充葯品違法行為比較嚴重的區域和葯品經營企業進行檢查。
(二)開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監督檢查,全面檢查基層醫療機構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未標示文號產品冒充葯品的違法行為。
檢查中,一經發現上述產品在包裝、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症或者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葯用療效等行為以及產品名稱與葯品名稱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暫停使用,並按照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關於整治葯品經營企業非葯品冒充葯品行為的通知》(國食葯監稽[2009]738號)要求進行處理。
(三)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民營醫療機構、葯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非葯品冒充葯品的線索進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點對未標示產品批准文號以及標示虛假、無效批准文號冒充葯品的產品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進行查處。
對未標示產品批准文號以及標示虛假、無效批准文號的產品冒充葯品的,一律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按照假葯依法查處。對假葯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
(四)對查處中發現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Ⅳ 關於開展安全質量大反思,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動的通知怎麼寫
哈哈,真是好孩子安全反思,那就是列舉幾個不安全因素之後進行剖析和分析唄請問你爸爸是班組長么?如果是就把以後的工作計劃也安排上!與其在這里等答案不如過來找答案~~去大中華班組建設研究網上找找吧呵呵,能減少很多時間呢
Ⅵ 首先感謝您使用河南聯通寬頻業務。 按照《河南省公安廳關於開展互聯網違規接入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超過連接限制了,是一個寬頻多個人或者多個電腦用的吧,打聯通電話激活一下就可以了
Ⅶ 通告的範文
標准完整的政府通告範文
關於開展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活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縣直屬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扎實推動全縣創衛工作,以干凈整潔的市容環境迎接周文化藝術節順利舉行,縣委、縣政府決定,從現在開始,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務1、全力整治縣城和蔡家坡地區城鎮環境衛生。對各路段、背街小巷和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以及亂搭亂建、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發傳單廣告等 「五亂」現象徹底整治,取締所有馬路市場、佔道經營等行為,堅決消除亂倒垃圾、亂潑污水現象。
2、重點整治周五路沿線環境衛生。要集中清理路面和綠化林帶垃圾,徹底清除周五路沿線及各支線視野內 「三堆」;全面清掃各鄉鎮政府駐地的街道、市場和村組的環境衛生,清理「三堆」、治理「三亂」,開展綠化、美化活動,大力改善衛生面貌。
3、集中整治民俗村環境衛生及經營秩序。對重點區域、公共區域及民俗接待戶垃圾亂倒、污水亂潑、亂貼亂畫、宣傳牌不規范等問題下功夫整治。
4、突擊整治各鄉鎮區環境衛生及市容市貌、交通秩序。
二、職責任務縣城環境衛生整治由縣創衛辦組織各路段包抓部門牽頭負責落實;蔡家坡地區環境衛生整治由開發區管委會和蔡家坡鎮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周五路路面環境衛生整治由縣交通局負責,綠化林帶由各責任部門負責;周原廣場西側、南側環境衛生整治由鳳鳴鎮負責;北郭民俗村由周公廟風景名勝民俗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鳳鳴鎮配合;其他各鄉鎮負責本轄區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1、充分發動,全民參與。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各方面積極參與,集中開展衛生大掃除活動,全面整治所轄路段和地區的環境衛生。各包抓責任部門要由領導帶隊,組織幹部職工對包抓路段進行徹底打掃,力爭在短期內使市容市貌和城鄉環境衛生有較大改觀。
2、突出重點,綜合整治。縣建設局要抓好縣城市容市貌日常監督管理和「門前三包一嚴」制度的落實,開展市容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城區清掃保潔力度,清理佔道經營、出店經營、亂貼亂畫和流動攤點,取締馬路市場,規范建築工地施工管理;縣衛生局要抓好全縣「六小」行業管理,督促指導改善衛生狀況;縣工商局要抓好市場管理,全面清理各專業市場環境衛生;縣公安局要加強機動車輛管理,堅決杜絕車輛亂停、亂放、亂調頭等違章行為;鳳鳴鎮要重點抓好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清理整治,徹底改變臟、亂、差現象。蔡家坡開發區管委會要抓好蔡家坡城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蔡家坡鎮要負責抓好蔡家坡鎮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清理整治工作。周公廟風景名勝民俗區管委會要積極組織各經營戶開展環境衛生清理整治,做到衛生干凈整潔,經營規范有序,整體容貌美觀舒適。各部門、各單位集中人力和物力,對縣城區和周五路包抓路段進行徹底打掃,堅持值班制度,全天搞好保潔。各鄉鎮要將鄉鎮政府所在地作為重點,對公路和河渠沿線垃圾集中進行清理,突擊治理「臟、亂、差」,徹底解決「三堆」、「三亂」等問題。
3、密切配合,強化督查。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強化工作措施,夯實工作責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創衛效能督查組和縣創衛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通報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整治任務落實情況。縣電視台要跟蹤報道,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要通報表揚,對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整治效果差的單位予以曝光批評,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中共XXX委辦公室XXX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3月16日
Ⅷ 尊敬的客戶,根據工信部等十三部委聯合下發的《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司現正開展
電信公司發布的預警告知簡訊,提醒用戶的。
Ⅸ 限期治理由什麼部門決定
目錄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則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則
展開 編輯本段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6號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9年6月11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試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督促排污單位在限期內治理現有污染源,糾正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的狀況,推動水污染物工程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第四條【級別管轄】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省級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特殊管轄】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治理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環境保護部可以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上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污染源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 第六條【期限】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條【信息公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刊、門戶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將下列信息向社會公開: (一)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限期治理決定書》、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關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後,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排污單位名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編輯本段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八條【立案調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者監測的結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或者超總量。 對經現場檢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污染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原因。經分析判斷超標或者超總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管轄許可權的規定立案調查,並確定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 第九條【判斷步驟】 對已被立案調查的排污單位,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步驟,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是否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斷,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一)現場監測:組織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對污染源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 (二)技術評估:組織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採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條【事先告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判斷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向排污單位發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 第十一條【告知內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名稱; (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和證據; (三)擬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法律後果; (五)排污單位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項,約談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申請聽證】 排污單位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以及是否應當適用限期治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三條【組織聽證】 排污單位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排污單位。 依據本辦法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認定事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綜合考慮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排污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結果的基礎上,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決定限期治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並製作《限期治理決定書》。 第十六條【決定書內容】 《限期治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事實、證據和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限期治理任務,即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後應當穩定達到的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條【告知相關事項】 對被決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在《限期治理決定書》中告知以下事項: (一)排污單位負責自行選擇限期治理具體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責令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十八條【送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限期治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治理決定書》送達排污單位。 《限期治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重點湖泊流域】 對國家確定的重點湖泊流域內,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是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直接責令停產整治。編輯本段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二十條【企業採取治理措施】 排污單位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後,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並報知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 第二十一條【監測記錄】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查核。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二十二條【不得超標超總量】 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標或者超總量。 第二十三條【試運行監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間,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並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報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試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當在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基礎上,相應增加采樣頻次,進行加密監測。 在試運行期間,因水污染物處理工藝調試等原因所產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必須將所產生的水污染物存放於應急儲存池或者其他臨時儲存設施,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確需排放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跟蹤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制定跟蹤檢查方案,明確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跟蹤檢查方案,通過現場檢查、采樣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治理進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狀況加強後督察。 試運行期間,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相應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五條【限產限排、停產整治】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發現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報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產限排或者責令停產整治。編輯本段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條【解除依據】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經過限期治理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一)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監測認定,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濃度的日均值能夠穩定達到排放標准限值的。 (二)生產負荷無法調整到75%以上,但經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採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認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點水污染物未超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總量控制指標的。 第二十七條【屆滿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採取現場監測、實地察看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查閱監測記錄、工程建設資料以及投資報告等方式;對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造成跨行政區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走訪或者舉行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出具限期治理監測報告。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應當由現場核查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核查意見】 負責現場核查的工作機構,應當製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見,連同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一並報本部門負責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應當提出對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決定或者依法關閉的建議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筆錄、監測報告,應當與限期治理決定文書,一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核查後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三十條【申請提前解除】 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前,認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可以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 申請提前解除的,應當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並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核查和決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核查的規定組織核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 (二)對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並在期限屆滿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第三十二條【企業後續管理】 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並加強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確保所排水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三條【部門後續監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加強監督檢查。 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後12個月內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終結情形】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 (一)依法被撤銷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