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述職報告
㈠ 村支書選舉程序
鎮黨委是可以直接任命村支書的,村支書選舉程序:
1、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差額提名、推薦候選人;
2、報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同意後作出批復;
3、支部接到上級黨委批復後,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並公示;
4、上級黨委在公示結束後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考察;
5、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先推選支部委員,支部委員確定後,召開委員會,選舉支部書記。
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因故調離,而本屆黨支部委員會任期未滿,在這種情況下,上級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新的書記或副書記。黨支部要根據支部運行情況,經支委會研究討論決定後,請示報告上級鄉鎮黨委直接任命,上級黨委經黨委會專題研究後印發正式文件進行直接任命。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
第十三條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