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司治理自查
① 中國建設銀行的公司治理
中國建設銀行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並相應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公司管理架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中國建行的目標是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對銀行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包括審議批准利潤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注冊資本的改變、發行債券、合並、分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管理人員 董事會 監事會 管理層 姓名 職位 姓名 職位 姓名 職位 王洪章 董事長、執行董事 張福榮 監事長 張建國 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 張建國 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 劉進 監事 朱洪波 副行長 任志剛 獨立非執行董事 宋逢明 監事 章更生 副行長 詹妮·希普利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華建 監事 胡哲一 副行長 伊琳·若詩 獨立非執行董事 金磐石 職工代表監事 龐秀生 副行長 趙錫軍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衛平 職工代表監事 趙歡 副行長 黃啟民 獨立非執行董事 曾儉華 首席財務官 王勇 非執行董事 黃叔平 職工代表監事 黃志凌 首席財務官 朱振民 非執行董事 余靜波 首席審計官 李曉玲 非執行董事 戴德明 外部監事 陳彩虹 董事會秘書 陳遠玲 非執行董事 許會斌 批發業務總監 董軾 非執行董事 郭峰 外部監事 田惠宇 零售業務總監 王貴亞 投資理財總監
②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檢查自查報告
以下資料供參考: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報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2007年4月27日,本行在上海和香港成功上市後,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不斷加大改善公司治理力度,進一步增加其獨立性和透明度,以構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現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的有關要求,將本行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報告如下。
一、特別提示: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進的問題
1、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2、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
3、制定、完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
二、公司治理概況
本行在股份制公司設立時,就著重考慮如何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並規范其運作。為此,本行設立、完善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組織架構,制定了符合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要求的銀行章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以實現權、責、利的有機結合,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從而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一)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的組織架構。
本行根據《公司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選舉了獨立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聘請了具有豐富的商業銀行工作經驗和卓越過往業績的人士擔任本行的董事長、行長,選聘了副行長、風險負責人、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建立了以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為主要決策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高管層為執行機構的有效治理機制,建立了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引入了5名獨立董事、2名外部監事和3名職工代表監事。本行董事會下設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均由董事擔任,其中,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均由獨立董事任主席。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合法行使權利,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干預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本行的股東大會制定了明確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等內容。該議事規則作為本行章程的附件,經本行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和中國銀監會核准後,已得以貫徹執行。
此外,本行建立了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以確保所有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平等地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股東大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從而使投資者獲得較高回報。
2、董事會
董事會是本行的決策機構,由股東大會授權直接經營管理公司。如何確保董事會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履行其職責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董事會成員15人,其中獨立董事5名,執行董事2名,其中大部分董事是均具有豐富的金融業從業經驗和卓越的過往業績,而且,還有戰投BBVA派出的董事。本行每位董事都知悉其職責,並付出了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處理本行的事務。多元化的董事結構,高素質的董事隊伍,有利於董事會對重大經營事項的正確決策,有利於本行的業務發展和業績提升。
目前,本行已初步建立了董事會組織架構和決策程序,董事會下設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於2007年3月份開始進入正式運作階段。四個專門委員會中,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是獨立董事,主席由獨立董事擔任。
3、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本行監事會成員現有8名,其中外部監事2 名、股東監事3名、職工監事3 名。監事會制定了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有效監督。本行章程規定監事會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知情權、建議權和報告權,為保障監事合法權益的實施,本行及時向監事會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本行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4、內部控制制度
較好的內部控制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為促進本行各項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本行的核心競爭力,確保銀行資本保值增值,本行一直本著"內控優先"原則持續不斷地完善與改進內部控制。本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為指導,遵循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內部控制原則,進一步優化內部控制環境,改進內部控制措施:加大內控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有力地促進了我行各項業務的健康、平穩、安全運行。
5、風險管理制度
審慎的風險管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本行致力於建立獨立、全面、垂直、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培育"追求濾掉風險的效益"的風險管理文化,實施"優質行業、優質企業"、"主流市場、主流客戶"的風險管理戰略,主動管理各層面、各業務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
6、關聯交易
不規范的關聯交易或關聯交易陷阱是妨礙公司治理的痼疾。因此,應規范關聯交易管理,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本行實行關聯交易迴避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該事項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表決,其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得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同時,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及相關監管要求,對關聯貸款進行嚴格管理,並確保其滿足關聯貸款不得超過監管資本15%的規定。本行在上市之時,就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了正常類關聯貸款,目前,未向原有關聯方客戶新增授信,亦未發展新的關聯方客戶。我行針對關聯貸款的相關防範措施包括:嚴格授信要求,關聯貸款的發放條件不優於其他一般貸款;加強授信審核,關聯貸款的發放必須逐筆上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等。
7、激勵約束機制
本行制定了保證總分支機構的獨立運作和有效制衡的一系列制度,通過完善等級行管理制度、總行部門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制,在總行各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同層面均建立起績效考核機制。特別是,我行逐步開始建立資本約束下的激勵考核機制,在分支行開始推進以"經濟利潤"、"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回報"為基礎的考核機制,促進分支行在業務經營中樹立資本、效益和風險綜合平衡的經營理念,自覺地優化和調整資產結構。
8、信息披露管理
本行A+H同步上市後,為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本行、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內地和香港兩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本行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了有效的內部信息報告、審核及披露流程。
本行明確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本行董事長,本行總行各部門以及各分行的負責人是本部門及本分行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本行指定董事會秘書為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負責人,負責准備和遞交有關監管部門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務,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協調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組織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本行建立了行內重大信息匯集機制,從體制上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流程,為更好地履行好信息披露職責奠定了基礎。
由於本行今年4月27日剛剛上市,因招股書中披露了本行2006年度相關財務業績情況而取得了上市地監管機關對本行2007年年報的豁免。因此,尚未披露過定期報告。但本行會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同時、全面、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斷提高透明度,保證所有的股東平等享有知情權。同時,本行也將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的要求,適時修訂、完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9、投資者關系管理
本行上市之初,就非常注重與投資者的溝通與交流,開通了投資者電話專線,在公司網站設置了"投資者關系"欄目,認真接受各種咨詢,並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規章制度,起草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上市以來短短的兩個月內,本行領導、董秘、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已組織、接待了大大小小幾十次境內外投資機構、分析師和投資者的來訪調研,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解答問題,建立了和境內外投資機構的良性互動,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得到了資本市場的好評。
(二)規范運作的保證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級管理人員規范運做的行為准則和依據。本行的公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的,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已通過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的審核。
(2)三會議事規則
根據監管機關的要求,制定了詳細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3)董事會、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
(4)制定並完善了《行長工作細則》,完善高級管理層的工作細則和規程,明確組織機構之間的職責邊界,建立明晰的匯報路線和信息溝通機制。
(5)起草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配套文件。
在實際運作中,上述文件及其他相關指導性文件,共同為規范運作提供了制度保證。
三、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31日,在短短的時間里,本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基本已確立,公司治理走上了規范化的發展軌道。但在實際運作中,正如《關於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深刻指出,要真正解決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問題,就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積極學習那些較我行更早步入資本市場的同業的先進經驗,取人所長,補己之短,積極探索、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
(一)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由於本行董、監事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成立時間不長,其議事規則雖已經各專門委員會審議、修訂,但尚待董事會審議通過。此外,董、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都是金融、財政方面的專家學者,應進一步發揮各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特長,不斷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二)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我行雖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合規經營理念,並大力倡導和宣傳,但個別基層機構在認識上仍不到位,在處理具體業務時容易忽視合規經營的問題,一些發生在基層機構的低層次操作風險問題還不時地困擾著我們。因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積極培育全員合規、高層合規的文化氛圍,進一步加大對基層機構的檢查力度,加強其內控執行力。
(三)制定、完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我行提名及薪酬委員會已草擬《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以使董事認真、勤勉地履行職責。該制度已提交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擬於年內實行。
四、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及責任人
序號 整改措施 整改時間 責任人
1 董事會審議通過議事規則, 2007年8月份 孔丹先生
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劉崇明女士
2 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 2007年年內 合規審計部
3 實施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 2007年12月份之前 人力資源部、
提名與薪酬委員會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本行始終致力於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並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公司治理經驗,結合本行的實際情況,在公司治理的實際運作中,採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斷提升公司治理結構。
(一)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特色
1、本行樹立了正確的經營理念,優化了內控環境。我行在對近年實踐進行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追求效益、質量、規模的協調發展,追求過濾掉風險的利潤,追求穩定增長的市值,努力走在中外銀行競爭的前列"的經營理念,嚴格按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和銀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為指導,遵循商業銀行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內部控制原則,改進內部控制措施,完善信息交流與反饋機制,有效發揮內部控制的評價與持續改進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全行各項業務的健康、平穩、安全運行。
2、本行建立了覆蓋全面業務和流程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授信業務內部控制、資金資本市場業務內部控制、會計及櫃台業務內部控制、計劃財務內部控制、中間業務內部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控制和反洗錢內部控制等。
3、完善內控管理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本行積極探索扁平化管理,建立健全集體決策機制,通過建立並執行總、分行行長定期辦公會議制度,履行集體決策職能,提高經營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健全了行長辦公會領導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和財務審查委員會制度,提高了決策的專業性。
4、強化風險管理措施,落實全面風險管理。一方面進一步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在風險管理委員會下成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個專業委員會,建立了相應的工作制度,並開始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加強信貸政策管理,強化放款中心建設和貸後管理工作,並進一步加強市場風險管理,不斷提升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完善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資產負債系統、財務管理系統。
5、加大檢查、整改和處罰力度,狠抓內控執行。我行通過大規模的檢查,狠抓整改率,保證了內控的執行力度。主要開展了會計大檢查(覆蓋面達100%)、信貸大檢查(覆蓋面達50%)及安全保衛大檢查。通過連續的檢查,大量揭示和糾正了會計、信貸業務操作和安全保衛方面的不規范操作行為,消除了風險隱患。
(二)風險管理方面的特色
本行持續採取以下多種創新性的措施,努力建立起審慎的風險管理體系:
1999年,本行進行了公司貸款流程改造,將大部分公司貸款業務的審批權集中到總行,並設立了從事不良貸款清收的專職清收人員職位;與麥肯錫公司合作開發了公司業務信用評級系統,並在全行推廣。
2003年,本行實施了分行信審經理總行委派制,設立了具備識別信用風險知識及經驗的產品經理職位以做實授信調查,建立了放款中心以降低放款操作風險。
2004年,本行設立了首席風險主管職位,在國內同業率先實施分行風險主管委派制。分行風險主管主持包括授信審批在內的風險管理工作,直接向首席風險主管負責並匯報工作。
2004年末至2005年初,本行調整了授信流程,加強對授信業務的全程式控制制,強化風險管理的獨立性:(1)由風險管理部承擔審查審批職能的同時,將放款中心和貸後管理職能集中由風險管理部組織實施;(2)實行信審會集體審批制,取消了總行行長、分行行長的審批權,總行行長、分行行長僅對信審會審批通過的項目行使否決權;(3)設立了專職信審委員職位,推行專業審貸。在授信調查以及貸後管理中執行第一責任人制度,由客戶經理和產品經理對授信調查和貸後管理承擔第一責任。
2005年以來,本行按照《巴塞爾協議II》的要求,與穆迪KMV公司合作開發了新的公司業務信用評級系統。新的評級系統按照客戶類別,設計了20個可獨立計量違約概率的打分模型以及一個通用的違約概率計量模型,在行業細分和違約概率的計量技術上居於國內同業前列。
2006年,(1)本行實施"優質行業、優質企業"、"主流市場、主流客戶"戰略,並按行業、產品和客戶調整貸款組合結構,主動管理信貸風險;(2)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下,本行建立了專門從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的三個專業委員會,強化對三大風險的專業、集中管理;並建立了重點行業專家隊伍和行外專家庫,加強重點行業政策管理,逐步推行行業審貸,提高授信決策的專業水平;(3)本行開始在全行范圍內推廣"追求濾掉風險的效益"理念,並通過計算、分配基於監管資本標準的經濟資本來對一級分行的業績進行評價。
本行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上的持續努力,已經並將繼續提升本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並持續改善本行的資產質量,從而有利於提升本行的資本回報能力。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行作為A+H同步上市的公司,深刻理解內地和香港在監管規則、監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異,在信息披露方面嚴格執行標准從嚴不從寬,內容從多不從少的原則,並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本行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了有效的內部信息報告、審核及披露流程,有助於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日常信息溝通手段。目前,本行通過《中信銀行董監事通訊》、《中信銀行資本市場動態》等方式及時向董、監事會報告相關日常工作。
(二)股權激勵計劃情況的說明
本行已制定對高管的股票增值權激勵方案,可否實施,目前尚未得到監管機構的明確答復。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七年八月
③ 吳江銀行公司治理及管理制度情況是怎樣的
吳江銀行公司治理及管理制度情況,
不掛網公布的。
如有合法需要,
可詢問吳江銀行。
立馬就知道了。
④ 如何完善銀行公司治理
嚴格遵循《公司法》和《民泰銀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選聘符合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董事會和監事會,其中,董事會由4名執行董事、5名股東董事和2名獨立董事組成;監事會由1名股東監事、2名職工監事和2名外部監事組成;高級管理層由1名行長、4名副行長組成;董事及高管人員均按照監管要求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後正式上任,監事也均達到了監管部門所要求的任職條件。
為了構建良好的權力制衡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民泰銀行建立和完善了專業委員會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監事制度。民泰銀行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以及發展戰略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職責明確、各司其責,較好地發揮了董事會下設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與此同時,聘請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專家、學者擔任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勤勉盡職,積極、獨立地發表意見
⑤ 4.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
⑥ 江蘇盱眙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
江蘇盱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嚴格遵守法律、政策和監管法規,不斷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充分保障廣大股東的權益。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明晰,各方依法履職、協同運作、有效制衡。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選舉和更換董事及非職工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發展戰略、規劃,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董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審議通過或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對本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審議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監事履行職責的評價報告;授權董事會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本行的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聘任或者解聘行長、董事會秘書並決定其報酬事項;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長、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章程修改方案、有關董事薪酬和津貼方案;決定風險管理和內控政策、內部管理機構及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設置;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授信、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託理財等重大事項;管理信息披露事項;聘請或更換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聽取行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行長的工作;制定並執行本行的責任制和問責制,評估並完善公司治理狀況,檢查內部審計制度、內控制度;監督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法律、法規或本行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或者監管部門要求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本行董事會設立發展戰略委員會、風險管理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各專門委員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委員、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決定。
行長室
高級管理層是本行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本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制。
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主持本行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本行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本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訂本行的具體規章制度;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長和財務、會計、合規、審計等部門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支行行長、副行長及董事會職權以外的本行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擬訂本行職工工資、福利、獎懲、聘用及解聘方案。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在本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行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報告;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活動;對本行的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對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監事的評價結果;制訂本行有關監事薪酬和津貼的方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監事會專門委員會:本行監事會設立履職盡職考核評價委員會,並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專門委員會直接對監事會負責,委員、主任委員由監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