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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公共衛生

發布時間: 2020-12-23 09:51:12

❶ 管理整治好鄉鎮街道的衛生從何入手

2006年度鄉鎮(街道)公共衛生工作

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衛生強市會議精神,切實做好今年我市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0號)、餘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衛生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余政發〔2006〕35號)、餘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06年度餘姚市鄉鎮(街道)公共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試行辦法》(余政辦發〔2006〕47號),現就2006年度鄉鎮(街道)公共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2006年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到2006年底,建立基本適應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基本建立本地公共衛生的保障和考核機制。2006年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有3大類12項(詳見附件):一是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二是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三是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

二、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管理體制

(一)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管理組織和公共衛生聯絡員隊伍。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長(辦事處主任)任主任,分管教文衛工作的副鄉鎮長(辦事處副主任)擔任副主任,教文衛、財政、工業、農業、民政、社保、綜治、婦聯、團委等各辦線負責人及轄區內衛生院(醫院)院長為組成成員。下設辦公室,教文衛辦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並配備一名專職公共衛生管理員。各行政村應成立公共衛生管理小組,由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指定一名村幹部為兼職公共衛生管理員,並在每個村民小組落實一名公共衛生聯絡員。

(二)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管理組織和公共衛生聯絡員的工作職責

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市政府下達的公共衛生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經費保障,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協調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理。

村公共衛生管理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社區)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教育、集體聚餐、食品葯品等相關產品的巡查、信息報告和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社區)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辦好村衛生室,督促村衛生室履行公共衛生的有關職責。根據村(社區)地域和人口基本情況組建村級公共衛生聯絡員隊伍,做好公共衛生聯絡員的管理工作。

村(社區)公共衛生聯絡員並熟悉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宣傳公共衛生知識。在村公共衛生管理小組的領導及衛生院(醫院)的工作指導下,與村衛生室密切配合,具體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1、了解村民的衛生需求,積極做好村公共衛生管理小組的參謀,做好相關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

2、配合做好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改水改廁工作,協助開展飲用水質監測和除「四害」工作。

3、切實做好外來流動兒童及外來孕產婦的調查摸底和上報工作,通知並督促其到衛生院(醫院)接受常規計劃免疫管理及孕產婦系統管理。

4、協助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區域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就醫和報銷情況。

5、其他相關工作或指令性任務。

三、構建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

(一)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公共衛生服務網路。

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公共衛生服務網路由本轄區衛生院(醫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為主組成,村公共衛生聯絡員輔助配合。加強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標准化建設,按照農村社區衛生服務要求,逐步把村衛生室建設成集預防、保健、醫療服務等六位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聯村醫生、鄉村(社區)醫生及村公共衛生聯絡員三支隊伍,建立「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團結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有多名鄉村醫生的行政村可分片確定一名鄉村醫生為村片區的責任醫生,具體負責該村片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鄉村醫生較少的村,可由衛生院聯村醫生分擔負責村片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山區鄉鎮要力爭做到每個行政村都有村衛生室,承擔全村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暫無法建立村衛生室的行政村,鄉鎮政府可在行政村設立公共衛生服務點,由衛生院派醫務人員定期到服務點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同時,可聘任無執業資格的原鄉村醫生或聘任一名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品德良好、熱愛該項工作的人員為該村的衛生員,經過一定的衛生專業知識培訓,協助履行部分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二)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的職責。

1、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服務職責。鄉鎮(街道)衛生院主要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等六位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職能,承擔市衛生局和鄉鎮(街道)政府委託的轄區內公共衛生服務的管理職能,開展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考核和對公共聯絡員的工作指導。主要包括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教育、衛生監督的協助和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康復保健服務、計生技術指導、衛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等7項工作。

2、村衛生室(社區服務站)工作職責。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承擔常見病的初次診治和轉診、健康教育、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工作。具體職責為:

(1)做好村委會參謀,組織實施村(社區)健康教育。設置健康教育欄,定期更新內容,發放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使健康教育進村入戶。

(2)提供基本醫療惠民服務。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上門出診、設立家庭病床等服務,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葯。

(3)搞好健康管理。充分利用健康檢查、臨床診療、無償獻血、婚前檢查、重點人群服務等體檢資料,結合上門服務,協助做好農民健康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並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活動。

(4)定期開展重點人群服務。為60歲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進行定期隨訪、跟蹤服務和動態管理。

(5)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按規定要求收集和報告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來人口等信息。

(6)協助落實疾病防治措施。協助衛生院做好傳染病人的消毒隔離、治療和其他防治工作,協助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區域內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病人進行管理和跟蹤服務。協助衛生監督所做好農村集體聚餐的衛生指導工作。

3、村公共衛生服務點衛生員職責。村公共衛生服務點衛生員作為解決山區有些行政村沒有村衛生室的盲點問題,主要承擔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健康教育、為村民提供非處方葯品等工作:

(1)做好村委會參謀,組織實施村健康教育。設置健康教育欄,定期更新內容,發放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使健康教育進村入戶。

(2)為村民提供非處方葯品。可以備有非處方葯品,通過電話等形式向衛生院的醫生提供病人的有關病情,詢問有關用葯情況,並向村民提供非處方葯品。

(3)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收集並向衛生院報告有關疾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外來人口等信息。

(三)關於落實直接面向農民的3大類12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分工原則。

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在鄉鎮(街道)、村(社區)二級公共衛生管理組織的領導下,主要由鄉鎮(街道)衛生院、村衛生室(村社區衛生服務站)承擔。由於服務項目直接面向農民,量大面廣,要做好3大類12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鄉鎮(街道)衛生院、村衛生室(村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分工必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1、「衛生院為主,村衛生室為輔」原則。在今年工作的分工上,鄉鎮(街道)衛生院要多承擔服務項目的內容,村衛生室(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安排少些,以便鄉村醫生有培訓學習的過程,工作任務可逐年增加。

2、「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原則。對項目的具體內容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的分工,並把責任落實到人。

3、「既分工,又合作」原則。鄉鎮(街道)、村二級既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做到衛生院醫務人員、鄉村醫生上下聯動,公共衛生聯絡員積極參與,確保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到位。

四、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要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召開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會議,研究商量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召開村公共衛生領導小組組長會議,聽取和部署公共衛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培訓制度,組織村級公共衛生聯絡員、鄉村醫生和衛生員開展業務培訓。要建立考核制度,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要制訂對衛生院、行政村、村衛生室的考核辦法,並定期組織考核,考核業績要與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相掛鉤。

(二)資金保障。各鄉鎮(街道)的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由市財政落實,並按余政辦發〔2006〕47號的文件精神根據工作考核情況下撥。各鄉鎮(街道)財政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經費,用於補充本地公共衛生工作經費。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出台的《關於落實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辦法》,落實醫療機構補助經費。鄉鎮(街道)衛生院從事預防保健的人員經費由鄉鎮(街道)財政按實給予補助,今年補助標准為6萬元/人;鄉鎮(街道)衛生院編制內在職人員的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保障費用由鄉鎮(街道)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三)村衛生室建設保障。各行政村要加強對村衛生室建設的領導,要為村衛生室建設提供工作用房等硬體支持。

附件

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內容

一、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

序號
項目名稱
服務內容及要求

1
健康教育
村村設置健康宣傳欄,定期更新內容;戶戶獲得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開展育齡婦女和學生的身心健康咨詢與教育。

2
健康管理
充分利用健康體檢、臨床診療、無償獻血、婚前檢查、職業體檢、重點人群服務等體檢資料,結合主動上門服務,為農民逐步建立健康檔案,並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3
基本醫療

服務
方便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建立雙向轉診制度;結合農忙和疾病防控等情況,及時組織開展社區巡診,處理常見病患,訪視重點對象,落實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醫葯收費政策,對困難群眾適當減免診療費用。

4
合作醫療

便民服務
負責合作醫療相關問題的解答,協助做好政策宣傳。及時了解本區域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就醫情況。通知並協助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及時報銷等。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序號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及要求

二、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

序號
項目名稱
服務內容及要求

5
兒童保健
向0-7歲的兒童提供省免疫規劃確定的7種一類疫苗的接種服務,確保接種率達到95%以上;0-3歲兒童在首次體格檢查時建立系統管理檔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體檢,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

6
婦女保健
向孕產婦提供5次產前檢查、3次產後上門訪視和1次產後常規檢查;向育齡已婚婦女每3年提供1次常見婦女病檢查。

7
老人和困難

群體保健
為60歲以上老人和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配備社區責任醫生,定期隨訪,跟蹤服務,動態管理。

8
重點疾病

社區管理
(1)結核病:發現病人及時登記報告並督導服葯、復查;

(2)血吸蟲病:開展查滅螺、病人檢查和葯物治療;

(3)艾滋病:開展艾滋病咨詢,協助做好艾滋病自願檢測和抗病毒葯物治療;

(4)精神病:對農村精神病人進行監護指導和治療指導;

(5)主要慢性病:對高血壓、腫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開展咨詢服務和用葯指導。

三、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

序號
項目名稱
服務內容及要求

9
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
按規定要求收集和報告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來人員等信息。

10
環境衛生協管
配合做好村居環境綜合整治和改水改廁工作,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和除「四害」工作。

11
衛生監督協查
配合縣級衛生監督派出機構對農村學校、醫療機構、相關企業和經營單位開展衛生檢查。

12
協助落實疾病防控措施
承擔或協助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治療和其他防控工作,協助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說明:1、上述項目的勞務性服務開支,從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支出,對農民

實行免費服務。

2、國家規定向農民免費提供的項目,如向適齡兒童提供一類疫苗的免疫

接種、艾滋病自願檢測和抗病毒治療等,所需經費由各財政另行安排

落實。

❷ 運屍體的殯葬車應辦什麼手續

需要在車管所取得資質,詳情去當地車管所進一步咨詢。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

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

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2)整治公共衛生擴展閱讀:

1、嚴格收費標准。免除城鄉居民遺體接運費用,各殯儀館或鄉鎮殯葬服務站承接的居民遺體接運費用,按照濟寧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准,統一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2、規范殯儀車輛。殯儀服務專用車輛要統一噴印「殯儀車」醒目標志,註明服務和監督電話。殯儀車輛要保持整潔衛生、性能良好。

3、加強執法檢查。公安、民政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全市非法承運遺體、殯儀車輛在公共場所亂停亂放、運屍途中拋撒黃紙冥幣、焚燒喪葬用品等行為進行專項治理,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嚴格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殯葬管理條例

舉報非法行醫需要什麼證據

《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只要被舉報人有以上行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舉報,舉報一般不需要提供證據,只要說明非法行醫人姓名、行醫地點等要素即可.

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非法行醫人有以上行為之一,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利於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3)整治公共衛生擴展閱讀: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你要首先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經注冊才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滿五年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個體行醫還需要醫療機構構執業許可證。

在經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執業醫師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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