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三打擊一整治內容
⑴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表如何填寫
安全隱患治理規定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登記表
填表單位(蓋章):
單位名稱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部門
經濟類型 自定整改期限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負責人電話
從業人員人數 預投資額
手機 電子郵箱 實際投資
郵政編碼 排查日期 報告日期
所屬行業 隱患分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責任人 排查人 報告部門 上年銷售收入
完成日期 隱患基本情況 治理措施 監控措施
說明
行業領域劃分: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煤礦、非煤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冶金、有色、民爆、旅遊、機械、輕工、紡織、煙草、 貿易、道路運輸、公路養護、水運、鐵路運輸、航空公司、機場和航油企業、漁業、農機、學校、商場、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其它。
表格填寫報送:此表由企業填寫,立即完成整改的隱患,本單位存檔一份,不上報;限期整改(含有部門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隱 患一式三份,本單位存檔一份,報縣級安監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一份,縣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將復印件留存, 原件上報上級部門。
填表人(簽名):
部門負責人(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治理登記表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源。沒有事故隱患就沒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消除事故隱患就是消除生產安全事故。下面對事故隱患的定義分類等進行簡要分析,幫助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對事故隱患進行認定和處置。
2、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此定義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法定的。仔細分析,這一定義有優點也有不足。
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
4、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5、分四級: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6、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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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經2007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監督管理、罰則、附則5章32條,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隱患排查具體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6,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許可制度實施,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⑵ 安全生產十二項專項是哪些
一、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有效遏制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整治;防範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工作要求:加強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計劃、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工作任務與措施:(1)認真履行安全責任;(2)強化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3)嚴格道路通行管理;(4)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5)加強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派出所、綜治辦、公路站。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鄉長林來旺擔任,副組長由派出所所長陳建煒擔任,成員:林文浩、陳金珠、謝能騰。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
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從制度上、機制上增強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努力實現危化品安全生產形勢好轉。專項整治重點是:(1)劇毒化學品和加油站、油庫;(2)存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3)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4)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防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新、改、擴建「三同時」執行情況。
專項整治的要求:(1)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工作;(2)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危化品企業安全標准化建設;(3)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4)繼續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建立長效機制;(5)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和技術。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派出所,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鄉長林來旺擔任,副組長由派出所陳建煒所長擔任,成員:陳金珠、唐思晟。
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通過整治達到降低火災總量,減少火災傷亡人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社會製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整治工作的重點:(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2)高層和地下建築消防安全;(3)公眾聚集場所易燃可燃材料消防安全;(4)「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5)突出的火災隱患。
專項整治的內容:(1)單位領導責任制落實和自救能力及措施;(2)建築內裝飾工程消防審核、驗收情況;(3)單位履行《消防法》及有關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情況;(4)建築消防設施以及滅火器材是否符合規定;(5)安全通道的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是否符合規定;(6)建築內的防火分區是否符合規定;(7)群眾性消防工作包括防火公約、消防檢查等情況;(8)義務消防隊的裝備及人員、經費等;(9)消防宣傳教育工作;(10)突出的火災隱患及其它火災隱患。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派出所、文化服務中心、綜治辦、宗教部門。領導小組組長由鄉綜治副書記江陽仕擔任,副組長由鄉黨委宣傳統戰委員鄭孫鼎、派出所所長陳建煒擔任,成員:徐海、陳金珠、江賢喆。
四、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
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以打擊非法經營、地下作坊、黑道流通民爆物品為重點。堅決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非法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和各種防範措施,切實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堅決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派出所,領導小組組長由鄉綜治副書記江陽仕擔任,副組長由派出所所長陳建煒擔任,成員:陳金珠。
五、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
通過整治,全面加強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形勢安定穩定。整治內容:(1)開展道路貨運企業安全生產整治;(2)開展道路客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要求:(1)廣泛宣傳,營造氛圍;(2)落實責任,強化措施;(3)狠抓監管,嚴格執法;(4)認真總結,長效管理。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交通運輸站,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鄉長林來旺擔任,副組長由公路站站長謝能騰擔任,成員:唐思晟。
六、地質災害點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繼續加強地質災害點監控、防範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做好對山體滑坡、泥石流、易洪易澇、低窪地帶等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監測、巡查工作,制定防範預案,加強對隱患點的跟蹤、監控,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大取締無證非法開采礦山的工作力度,關閉與淘汰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和工藝落後、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礦山,通過整治督促企業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逐步減少一般事故。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國土資源所,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鄉長林義輝擔任,副組長由國土資源所所長鮑志清擔任,成員:江雲清、各村委會主任、各村土地協管員。
七、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
通過專項整治,保證建設工程安全,達到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預防和降低工傷事故的目的。
重點:(1)規范施工電梯、塔吊等大型機械設備;(2)規范鋼管腳手架工程;(3)規范施工臨時用電;(4)規范高大模板支撐、深基坑;(5)控制高處墜落;(6)規范臨邊保護。
內容:(1)督促施工企業健全完善機械設備安全制度;開展施工人員安全教育;(2)預防高處墜落和機械傷害;(3)規范施工用電和電工持證上崗;(4)規范腳手架和模板支撐。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組長由分管副鄉長林義輝擔任,副組長由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主任占萬燦擔任,成員:黃風、各村土地協管員。
八、學校及校園周邊安全專項整治
進一步鞏固「平安校園」、「平安教育」,加強各類學校安全工作,落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安全。
重點:(1)學校安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2)開展安全教育;(3)抓好學校危房改造;(4)加強校內外活動安全管理;(5)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和學校化學危險品管理;(6)學校接送學生用車,師生外出活動用車的安全管理;(7)加強飲食衛生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8)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整治、預防學生受侵害事件發生;(9)積極開展暑期防學生溺水工作,確保學生暑期活動安全;(10)深入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演練及應急防凍工作,提高應急能力。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派出所、洋里中學、洋里中心小學、各村小學。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黨委宣傳統戰委員鄭孫鼎擔任,副組長由派出所所長陳建煒、洋里中學校長王劍鋒、洋里中心小學校長李善欽擔任,成員:唐思晟、張清。
九、畜牧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通過整治,進一步推動工作創新,健全保障體系,構建長效機制,深化整治攻堅,提升保障能力,加強自身建設,夯實監管基礎,有效防範事故,推進安全生產。
重點:(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2)開展畜牧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3)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4)開展打擊無證畜牧場、漁船及非法捕撈、違法違規飼養作業等行為;(5)開展畜牧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宣傳工作。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農業服務中心,組長由科技副鄉長程章平擔任,副組長由陳輝明擔任,成員:江金森、陳少強。
十、企業安全生產及職業病防治專項整治
通過整治,完善各類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長效機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企業的監管,堅決杜絕各類職業衛生重大事故,繼續減少一般事故,完成縣下達的工業衛生體檢、檢測任務,從本質上提高預防職業危害的能力。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企業服務中心、鄉衛生院,組長由分管副鄉長高萍擔任,副組長由企業服務中心主任江禮增,鄉衛生院院長江學總擔任,成員:張清。
十一、特種設備專項整治
通過專項整治:(1)全面加強制度建設,落實工作責任;(2)認真開展隱患治理工作,標本兼治抓細抓實;(3)著力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的創新與發展;(4)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宣傳教育活動;(5)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本項整治責任單位為企業服務中心,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鄉長高萍擔任,副組長由企業服務中心主任江禮增擔任,成員:張清。
十二、液化氣市場安全專項整治
通過整治,深化液化氣儲罐站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完善瓶裝供應站設置,推進燃氣行業服務規范管理;實現燃氣安全生產無重、特大事故發生。不斷完善企業瓶裝氣直銷供應網路,強化鋼瓶管理,有效控制不合格鋼瓶或超期鋼瓶,建立液化氣市場安全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⑶ 電魚、毒魚、炸魚是違法行為,請問對這樣的行為如何處罰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漁業三打擊一整治內容擴展閱讀:
案例:中廠鎮嚴厲打擊毒魚、電魚、炸魚等違法行為
為切實保護好紅石河流域漁業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建設名副其實的「美麗紅石河、幸福中廠鎮」,近日中廠鎮就轄區內出現的毒魚、電魚等違法行為聯合派出所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派出所、各村主任、河道保潔員為成員,按照「河長制」工作要求,細化任務,夯實責任人,構建了長效監管機制,確保整治行動組織有保障。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召開黨員群眾會議、張貼橫幅、發放宣傳單、幹部入戶等多種形式,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群眾切實從思想上高度重視違法捕撈的危害性,引導廣大群眾加入到保護生態環境隊伍中來。
加大巡查監管力度。各級「河長」、「警長」、河道保潔員按照分工要求,加大對重點河段、重要時間段的巡查監管力度,一旦發現有可疑人員或違法行為及時向派出所或村委會匯報,全力遏制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的發生。
加大懲處整治力度。加大對群眾舉報的問題線索的查處力度,對一經發現有電魚、毒魚、炸魚行為的人員將從嚴處置,對專項行動期間收繳的各類違法違規捕魚工具進行集中銷毀,形成對非法捕撈行為的高壓態勢和有效震懾。
⑷ 看守所三打擊一整治學習情況
你好,看守所裡面的犯罪嫌疑人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處於沒有審判的,這個期間家版屬是權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第二種情況是已經宣判但是判的有期徒刑比較短沒有移送到監獄裡面去的罪犯,這種情況下你們家屬是可以會見的,帶上你的身份證明就行了。
⑸ 嚴打整治
嚴打整治:
打黑除惡!把嚴打鬥爭進行到底!
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保護民生命財產安全.
重拳出擊搞嚴打.
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治安巡邏 家家有利 人人有責
加強技防設施建設 構築最大防控體系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維護社會安定和諧
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嚴厲打擊「兩搶一盜」 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感
齊心協力打擊「兩搶一盜」 建設平安和諧美好家園
破現案、打團伙、治亂點、整隱患、抓防範
打防並舉、重在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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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創建:
1、平安XX全民共建,XX平安全民共享;
2、全社會動員,全民參與,努力打造平安XX;
3、開展平安創建,推進依法治區;
4、全面開展平安創建,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5、平安創建人人有責;
6、社區住著你我他,平安建設靠大家;
7、XX是我家,創安靠大家;
8、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共同打造平安社區;
9、共創平安社區,共建美好家園;
10、深化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積極打造平安XX;
11、創建平安XX,促進經濟發展;
12、打造平安XX,營造良好環境;
13、強力打造平安XX,積極構建和諧社會;
14、舉全區之力,建平安XX;
15、積極參與平安創建,共同打造平安XX;
16、創建平安XX,維護社會長治久安;
17、全黨動手,全民動員,掀起平安創建新高潮;
18、平安建設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19、全區人民行動起來,共同打造平安XX;
20、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創一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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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建平安XX,構建和諧社會
2、創建平安XX,彰顯文化名城
3、攜手惠民行動,共創平安XX
4、真誠惠民送溫暖,和諧平安進萬家
5、平安XX人民建,確保平安人民歡
6、創平安人人動手,構和諧處處包容
7、創優治安環境,共建平安XX
8、人人創建平安,人人沐浴和諧
9、防火防盜、鄰里關照、見義勇為、相互依靠
10、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民和,創建平安XX保障民安
11、開展平安創建,積小安為大安
12、加強治安防範,構建平安XX
13、XX是我家,治安靠大家
14、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15、創平安XX,建文化名城
16、平安社區人人參與,維護穩定人人有責
17、創建無毒社區,構建平安XX
18、創建和諧教育,構建平安校園
19、我為人人勤防範,人人為我保平安
20、建設平安XX,共創美好家園
21、深化「嚴打」整治斗爭,凈化社會治安環境
22、做文明市民,創平安XX
23、倡導文明新風,共建平安XX
24、心連心、手拉手、共建平安XX
25、興文明家風,創平安社區,建文化名城
26、全黨動員,全民參與,全力以赴共建平安XX
27、從我做起,為創建平安XX作貢獻
28、熱愛XX,建設XX,發展XX,美化XX
29、大力開展綜治宣傳,人人樹立參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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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麼是一打三整治工作
主要指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和開展道路交通、海洋漁業、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⑺ 今後漁業管理工作中要進行哪些變革
捕撈管理的責任和權力歸屬漁民合作管理漁業團體。其主要參加者是小規模漁業組成的漁村,到2003年,韓國政府指定1 12個漁村作為合作管理漁業團體。
1.3全面的漁業法規體系
挪威在長期的漁業發展中認識到依法治漁的重要性,在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法規、海洋漁業捕撈法規、養殖法規、水產品質量控制與銷售方面法規等方面立法,較為系統的建立了漁業法律體系。早年的漁業法規有《鱈魚銷售法令》、《鮮魚法》、《拖網法》、《魚和魚產品的質量管理法》、《防治淡水魚魚病的有關條例》。70年代以來又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漁業法律和法規,主要有《加工者條例》、《捕撈參與法》、《有關魚類孵化繁殖場的構造、裝備、建立和擴建條例》、《專屬經濟區法》、《國在挪威專屬經濟區捕魚的規定》、《防治污染和排廢條例》、《海洋漁業法》、《港口和航道條例》、《養殖法》、《魚病防治法》等[1]。
加拿大的漁業法律法規主要有:《漁業法》、《加拿大環境評估法》、《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和《北極水域污染保護法》等。主要內容有: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漁業生態環境的恢復;漁業生態環境的發展。另外,水產養殖、海洋捕撈、水產品加工和飼料生產等方面都有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日本的漁業法規較為完善。早在1875年宣布了《海面官有宣言 。1901年完成了第一部《漁業法》後,不斷修訂、充實,又相繼制訂了(《水產資源保護法》(1951)、《沿岸漁業振興法》(1963)、(《海洋水產資源開發促進法》(1971)和(《沿岸漁場整頓開發法 (1974)。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韓國漁業法對漁業制定了各種條款,是漁業的基本法,於1990年制定。漁業法主要處理捕撈許可證、捕撈運輸、水產品加工、總容許漁獲量、漁業資源保護和漁業補償等。除了漁業法外,有關漁業的相關法律包括:內陸水域漁業法、資源保護法、水產品質量法和他們實施法令。
1.4先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實施
挪威漁業管理有兩個基本點:首先是投入控制,即控制入漁。挪威法律規定只有擁有漁船者才可從事捕撈作業,無漁船者不得入漁。為了使捕撈能力和資源狀況相適應,挪威從70年代開始,政府便決定不再建造大型漁船,而且現有漁船要減少15%,這一制度執行得較嚴格,同時也由於採取了補貼政策,漁船的數量在逐年減少。其次是產出控制,即在總可捕量制度(TAC)下的配額捕撈,這是挪威漁業管理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一些重要的魚種,如鱈魚、大馬哈魚、鯡魚、鯖魚及蝦等漁業通過配額制度來實施管理。但是由於TAC制度容易造成競爭性捕撈問題,挪威在漁業管理中又逐漸引入了個人配額(IQ)和可轉讓配額(ITQ)制度。韓國1999年開始實行總容許漁獲量(TAC)政策,作為初步的示範項目,對4種魚類實行TAC,到2003年,已經對9個種類實行了TAC。這些種類包括:鮐魚、竹莢魚、沙丁魚、紅雪長蟹、紫華盛頓蛤、羽貝、雪長蟹和梭子蟹。同時韓國對規定種類通過指定市場來加強漁獲物管理,實行觀察員制度。
2.目前漁政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漁政管理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依目前漁政管理的實際執法情況來看,仍然存在以下幾點比較突出的問題。
2.1 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宏觀調控力度不夠
經過多年的實踐,國家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分級管理的模式存在一定不足,地方權力太大,國家統一權力有限。由於我國現行區域行政體制的限制,各級漁政機構之間實質性的領導和隸屬關系(如財政撥款、設備配置、人員錄用、幹部任免和紀律處分等)不強,造成國家統一領導的作用不強。[2]在漁政管理工作上,行政干擾、領導說情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地方領導為了本地區局部利益,片面追求地方產量產值,而忽視了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我國發展漁業的大局,漁政執法變成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服務工具,這與國家依法治漁的方針是相違背的。我國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三支執法隊伍權力交叉,難以形成合力,削弱了執法管理的力度。同時,三支機構均向漁民徵收管理費,加重了漁民群眾的負擔,影響了政府依法治漁的威信。由於漁政管理業務缺乏有力的監督,加上部分漁政執法人員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較低,造成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和有法不會依的現象時有發生。目前,全國各地大多基層漁政漁港監督機構人員編制無落實,編制外人員多,其執法經費沒有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而採取各種形式的經費自理辦法,實行自收自支。長期實行這種政策,又缺乏必要的財政監督機制,必然會滋生腐敗。因此,應盡快把全國各級的漁政執法經費都納入財政預算中,各級政府專項撥款,實現行政單位的「收支兩條線」。
2.2 漁業法律不夠完善,依法治漁力度不足
目前,我國漁業立法仍然處在認可型的較低層次上,有些法規的制定缺乏科學性或可操作性,造成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地發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有些法律條文已難適應當前漁業形勢,對嚴格執法產生不利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處罰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漁業處罰規定偏輕、幅度太大,執行力度不夠。例如《漁業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無捕撈許可證進行作業或違反捕撈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作業者,可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對情節嚴重者可沒收漁具並可吊銷捕撈許可證[3]。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只處以罰款、沒收漁具的情況很少,而且處罰額一般是處罰幅度的下限,甚至降低檔次處罰。某種程度上,這種罰款是變相向漁民收費,對違規者心理威懾作用不大。另外,由於處罰幅度較大,很容易出現執法偏差或以權謀私。
2.2.2 執法缺乏強制性手段
漁政執法屬於行政行為,缺乏強制性手段,同時,由於海洋環境特殊,管理情況相當復雜,相對人的文明程度和法律意識差異很大,有的粗野蠻橫,有的甚至形
成黑社會勢力,敢於暴力抗法,顯然,單靠行政手段是難以駕馭的[4]
。
2.2.3 對嚴重違法行為打擊不力
沒能徹底取締「三無」漁船和非法造船現象,對電魚、毒魚、炸魚、無證捕撈、暴力抗法、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這也是漁政執法自身力量太弱所致。
2.3 漁政管理的方式方法仍存在不足
目前,我國海洋漁業執法工作主要由各級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對所管轄范圍
內的各種漁業及漁船的證件、漁具漁法、漁獲物、以及人員資格等進行檢查[5]
。這項工作主要是對海域中的作業船舶進行現場檢查,而對港內的更新漁船、新造漁船、網具生產與銷售、漁獲物的購銷與販運等方面的檢查較少,這種執法方式對違規生產活動的預防作用不強。而且,在廣闊海域上,單靠幾艘漁政執法船來對成千上萬漁船進行檢查,其執法的難度可想而知,其執法消耗也十分巨大。因此,一些漁政站為了維持自身的運轉,採取了加重收費、以罰代管,這影響了執法的力度和政府的威望。
3.完善我國漁業管理制度
現針對我國的漁政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完善建議。
3.1改善我國漁業管理體制
我國海洋管理政出多門,多頭執法,執法機構、執法隊伍重復設置。[6]
一方面造成執法裝備重復構置、水平低下,另一面也加大了管理成本,造成資源浪費。同時,海洋行政執法權的分散化行使也違背了行政處罰規范化的目的。參照挪、加、韓等國海上管理模式,組建統一的海上執法隊伍,實現海上活動的統一管理。同時,這支隊伍也是和平時期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基本力量。我國在漁政管理體制上可以仿照挪威將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合並資源,重新組合,充分發揮優勢。將漁政隊伍納入公務員編制,可有望解決地方漁業行政執法機構面臨的自身建設不規范、執法經費無保障、人員編制不落實等方面的問題。另外,早El實行收支或罰沒兩條線也可以保證執法工作的廉潔、高效。
3.2發展漁民自治組織
國家漁業行政部門授予漁民組織一定的管理許可權,使其協助政府部門一起參與漁業管理。在我國政府某些方面的一定授權是必要的,這既有益於漁業管理質量的提高又利於政府管理資源的節省。當前我國漁民眾多、漁船龐大,漁業管理的問題非常復雜,光靠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已難以達到漁業管理的預期目標。因此,我國應該發動漁民的力量,實現漁民的自我管理,在漁業發達的地方建立各種形式的漁民自律組織,和政府部門一起實施漁業管理計劃,對防止漁業生產的無序狀態及控制捕撈強度的膨脹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給予漁業協會較大的管理權,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漁民自治,既可以保質保量完成養殖整體規劃,解決海域容載量的問題,又可以減輕政府的工作難度和負擔。當然這就要求對漁業協會進行較為深刻的變革,從單純的技術性服務轉變成集技術服務、自我管理為一體的自治機構。
3.3健全漁業數據的取得,實施TAC制度
我國自1985年水產品流通體制放開後,漁民可以自主地選擇時間、地點銷售其捕獲的水產品,這給我國的漁獲量統計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再加上一些地方為了追求政績等,在漁業產量上弄虛作假,使我國的漁業統計資料嚴重失真,不能為漁業管理部門制定漁業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現階段應改進我國漁業統計信息的收集方式,建立適宜的漁獲量報告機制,主要渠道有:要求生產船必須認真填寫每天的捕撈日誌;加強漁港上岸量和市場銷售量的統計;嚴禁在海上銷售漁貨物並加強海上過貨的監管。同時,加強立法,建立關於漁業統計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處罰條例,從法律上提高漁業統計的重要性,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有效。實施TAC制度是當今漁業資源保護的主要手段之一,該制度的實施與否也是判斷—個國家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我國雖在《漁業法》中規定要實施TAC制度,但由於我國目前的限制因素較多,一下子全面實行產出控制制度難度較大,可將這個作為將來漁業管理的遠期目標盡陝付諸實施。今後,應該在主要的捕撈品種(如帶魚、小黃魚、馬鮫魚等)上,有所選擇,優先實行捕撈配額制度,對其他漁業資源也應採取限制捕撈進入的管理手段,初步、快速的完善我國漁業資源管理體系。
3.4完善漁業法規建設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物權法》關於漁業權的法律屬性已經有了定論,應該據此盡快重新修正《漁業法》,應加快其實施辦法的修訂或制定工作,使之更好的保護廣大漁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漁業可持續發展。同時,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相適應,應盡快制
訂與我國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相配套的《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開發與管理條例》、《專屬經濟區內外國漁船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或規章,使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開發、養護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