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涌整治工作方案
Ⅰ 如何編制淤泥堆放專項施工方案
廣州市白雲區石井河均和涌段清淤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目 錄
1.總體概述 5
1.1工程概述 5
1.1.1綜合概述 6
1.1.2工程任務和規模 6
1.1.3工期要求 6
1.1.4質量要求 7
1.1.5工程等別和標准 7
1.1.6施工條件 7
1.1.7水文氣象特徵 8
1.1.8工程地質 9
1.2施工段及施工階段的劃分 9
1.3施工方案的選擇 10
2.施工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的保證措施及違約責任承諾 11
2.1編制依據及原則 11
2.2施工進度總控制計劃 12
2.3施工進度計劃 12
2.4工期保證措施 12
2.5工期違約責任承諾 16
3.勞動力和材料投入計劃及其保證措施 18
3.1勞動力投入計劃 18
3.1.1勞動力組織措施 18
3.1.2勞動力計劃表 18
3.2勞動力投入保證措施 19
3.3材料投入計劃 19
3.4材料保證措施 19
4.機械設備投入計劃 21
4.1施工機具計劃 21
4.2施工機械設備 21
5、施工平面布置及臨時設施布置 22
5.1施工交通 22
5.2現場排水 22
5.6設備機械布置 23
6.關鍵施工技術、工藝及工程項目實施的重點、難點分析和解決方案 24
6.1本工程施工重點、難點 24
6.2主要控制措施 24
6.3河涌各種高程測量關鍵施工技術、工藝 25
6.4淤泥開挖的關鍵施工技術、工藝 27
6.5淤泥運輸方案 29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0
7.1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30
7.1.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0
7.1.2安全管理組織計劃 31
7.1.3安全防護措施 32
7.1.4安全檢查 33
7.2文明施工措施 34
7.3環境保護措施 37
8.質量保證和質量違約責任承諾 40
8.1工程管理質量目標 40
8.2工程質量管理措施 41
8.2.1質量管理 42
8.2.2質量檢查管理 42
8.3施工質量管理體系 43
8.3.1施工質量管理組織 43
8.3.2項目經理的質量職責 44
8.3.3質檢人員的質量職責 44
8.3.4施工工長的質量職責 44
8.3.5施工質量控制體系 45
8.4施工階段性的質量保證措施 45
8.4.1事前控制階段 45
8.4.2事中控制階段 46
8.4.3事後控制階段 46
8.5各施工環節的質量控制措施 47
8.5.1施工計劃的質量控制 47
8.5.2施工技術的質量控制措施 47
8.5.3施工操作中的質量控制措施 48
8.5.4施工中計量管理質量保證措施 49
8.6工程創優體系和保證措施 50
8.6.1工程質量總控制圖 51
8.6.2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圖 52
8.6.3具體措施 52
8.6.4嚴格工序管理 54
8.6.5加強技術資料管理 54
8.7質量違約責任承諾 55
9.有必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56
9.1雨季及防汛措施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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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幹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許可權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幹流,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區、縣級市之間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屬地原則由所屬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錄和管理主體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內河涌的管理范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和前款規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圍,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該河道、河涌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圍按照以下原則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圍進行勘界,設立界樁,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珠江幹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幹流、白坭河幹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至三十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河涌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相關水務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防洪排澇標准、通航標准、水污染防治標准和其他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兼顧堤岸景觀美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佔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利開發、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和設施以及進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覆蓋、改道或者縮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設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河道範圍內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審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建設項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佔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情況的說明。
建設項目佔用水域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准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佔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經依法批准佔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佔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建設項目佔用水域以及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採取功能補救措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不得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依據和理由;
(三)對水工程運行管理、水質影響的說明和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除、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准和有關技術要求,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Ⅲ 下列屬於公民參與民主決策行為的有( )①針對區政府治理當地河涌的方案建言獻策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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