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違法買賣土地整治工作
Ⅰ 違法買賣土地怎麼處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回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答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Ⅱ 土地違法買賣該向哪些部門舉報
關於土地違法買賣的,
應向國土資源局舉報,
舉報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電話)的形式。
Ⅲ 違法買賣土地到哪裡去報案
這個應該到當地的土地局去舉報,不過你要有證據,比如說這個土地的所有人是誰,在什麼時間段,以什麼樣的價格非法賣給了別人,具體在什麼位置,這些你都要提供詳細的信息,這樣人家才會受理。
Ⅳ 農村非法買賣土地該誰承擔責任
農村非法買賣土地由當事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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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節嚴重的情形,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屬情節嚴重: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高於上述數量標准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Ⅳ 非法買賣他人土地
非法轉讓土地又稱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因此,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就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讓渡土地權利的行為,即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給他人,從而獲利的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土地及其他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出租、出讓、出售、交換、贈與等各種形式的轉讓土地行為。
特徵: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需具有以下四個特徵:一是在同一違法行為中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即必須同時具有賣方或轉讓方和買方或受讓方;二是必須違反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即屬於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當事人已經實施了轉讓土地行為,違法當事人簽訂並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土地買賣或轉讓合同或協議;四是違法當事人通過非法轉讓土地從而獲取非法所得。
成立要件: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是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還是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或是受讓方實際佔用、使用土地或者上述條件都要具備即成立,這在執法實踐中較難把握,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後,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或者受讓方實際佔用、使用土地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成立的條件。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對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只支付部分價款或定金,沒有實際佔用土地的,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宣布轉讓合同或協議無效,返還財產。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是指轉讓方轉讓土地實際取得的價款或實物,但不包括非法轉讓的土地本身。轉讓方原取得土地的代價及對土地的投入不予扣除,但在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轉讓時,應扣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價值部分。
追訴時效: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是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時間,還是以支付價款的時間,或者是以實際佔用土地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這也是一個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筆者認為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應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和受讓方實際佔用、使用土地兩個行為完成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的行為具有連續狀態的,以最後一次取得價款、實物之日為非法轉讓行為終了之日。受讓方已退出佔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終了之日。
四種行為:
1: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此種違法行為不包括買賣集體土地的行為。
2: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國務院55號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具備法定的轉讓條件或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對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不受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條件限制。
3: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此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包括未經批准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聯建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等行為。應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不符合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而擅自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依照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前述四種行為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規定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第三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或沒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政府對已違法買賣的土地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無效復,追究當事人違法制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違法買賣土地應該判什麼罪
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2、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Ⅷ 非法買賣土地的金額在多少構成犯罪怎樣才能沒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專管理法規,屬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8)來賓違法買賣土地整治工作擴展閱讀: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Ⅸ 非法買賣土地!非法佔用農民耕地!村幹部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舉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所以說,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用白話說,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於耕種都是違法的
Ⅹ 非法買賣土地!非法佔用農民耕地!村幹部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舉報!
這是要負法律責任,會被判刑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專上地管理法屬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