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無證無照整治
❶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徵求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意見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辦法》的名稱
由於商事制度改革已將大部分前置許可改為後置,無證必無照的情形已經發生了改變,具備了無證和無照分別處理的制度條件,為適應這一變化,《修訂草案》將《辦法》的名稱修改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同時,由於《行政強製法》沒有將「取締」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關於「取締」的明確定義,《修訂草案》刪去了《辦法》名稱中的「取締」。
(二)關於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機制
從十餘年的執法經驗來看,查處無照經營涉及多個行政部門,需要各行政機關密切協作,齊抓共管。2010年4月,在中央綜治辦的支持下,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被納入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機制。這一舉措,極大地推動了這項工作的開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修訂草案》增加了建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機制的規定,即「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
(三)關於無證無照經營的界定
《辦法》的第二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在實行「先照後證」制度後,營業執照不再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唯一合法憑證,對於後置許可項目,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後,還須取得相應的後置行政許可,才能開展經營活動。《修訂草案》第二條對於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的證照條件作了規定。
(四)關於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部門分工
《修訂草案》第四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查處無證無照行為的部門職責分工作了規定。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無須取得前置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二是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既無證又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三是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是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
(五)關於強制變更
《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對許可審批部門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後的工作職責和時限作了規定,但對於工商部門僅規定了:「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為使工商登記與前置許可相符,《修訂草案》增加了:「當事人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經營范圍登記事項予以強制變更」的規定。
(六)關於行政強制權
對於無照經營的查處需要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辦法》僅將對無照經營的行政強制權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考慮到在實行先照後證後,各主管機關都負有查處無證經營的職權,《修訂草案》將《辦法》的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權,同樣賦予了其他主管部門,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行政機關」。
(七)關於行政強制措施期限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與《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修訂草案》按照《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
(八)關於對無證無照經營的處罰
《辦法》第十四條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作了規定。但是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十餘年的執法實踐看,涉及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數量不到全部查處無照經營案件的1%,涉及行政許可的無照經營案件數量不到全部案件數量的四分之一,即將近四分之三的無照經營案件為一般違法行為。考慮到無證無照經營的社會危害差異較大,《修訂草案》對無證無照經營的處罰按照其對社會穩定及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作了調整。
(九)關於例外處理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為進一步搞活市場流通,方便群眾生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修訂草案》刪去了《辦法》中的「農民」、「自產」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增加了「以及除食品、葯品外的日常生活用品」。
❷ 無證經營如何投訴
發現無照經營可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專九條任屬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因此,舉報人可撥打當地114查詢電話查詢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電話(一般為12315)進行投訴。
(2)工商無證無照整治擴展閱讀:
近期國家出台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不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與此同時還約束了城管的執法方法,明確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罰款數額。該項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施行了14年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也將廢止。
參考資料:網路-無照經營
網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❸ 無照經營工商局罰款直接給一張詢問通知書第二天到工商局做完筆錄就說要罰款對嗎沒有別的手續了嗎
國務院令第684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❹ 無營業執照被人舉報 工商局會怎麼處理
無營業執照被人舉報,工商局會依照法律進行查處,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4)工商無證無照整治擴展閱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❺ 工商管理有關無證經營下發限期改正通知多久才罰款
只要來你在《責令改正通知書》期限內自辦理好營業執照就沒問題的了
如果過了期限還沒辦好,卻沒有暫時關門停業,而是繼續無照經營,那就是逼著工商部門對你處罰了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即《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❻ 賓館無證無照經營,工商如何查處
賓館必須要在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才能夠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如果沒有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辦理。罰款額度根據情節嚴重在2000到20000之間。
❼ 請問一般工商查處無證小作坊是怎麼處罰的
罰款並且查封處置。
根據我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7)工商無證無照整治擴展閱讀:
成都市郫都區2017年整治無證無照經營小作坊(企業)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果,4月6日上午,由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牽頭,聯合團結鎮、安靖鎮鎮政府,區公安局、區環保局、區國土局、區規建等10多家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了近年來最大力度、最大規模的無證無照企業集中拆除行動。
拆除連片無證無照經營小作坊(企業)共60餘家,佔地面積達357畝。按照整治行動計劃,在本月底前,全區所有2300餘戶無證無照經營小作坊(企業)都將被拆除完畢。
隨著挖掘機的「轟隆」作業,一棟棟加工廠房應聲倒下,今日一早,在團結鎮長河村、石橋村,郫都區集中拆除無證無照小作坊(企業)行動在這里展開,執法人員出動十餘台大型工程挖掘機,逐一將廠房拆除。
「實在是太好了,就像是拔掉了我們心裡的一根刺一樣痛快。」拆除現場,當地群眾無不拍手稱快,石橋村居民陳先明大爺說,以前這些企業不僅噪音大、粉塵重,排出來的氣味也十分刺鼻,住在附近的居民真是苦不堪言,早就盼著政府把這些無證無照的企業趕緊拆掉,這下終於還大家一個清爽干凈的環境了。
記者了解到,此前,在長河村、石橋村一帶,相連成片的無證無照的小作坊(企業)達到60多家,多為廢舊木材加工、石材加工、塑料製品類的生產企業,其生產產生的粉塵、異味、垃圾等對環境污染很大,周圍群眾也反映強烈,多次向鎮政府、區政府投訴舉報。
近幾年來,區政府、鎮政府也不斷開展整治行動,但由於這些無證無證小作坊(企業)隱蔽性強、流動性大,容易「死灰復燃」,整治效果不佳。
2018年初,郫都區啟動整治無證無照經營小作坊(企業)專項行動,也打響了2017年生態環境保護攻堅戰,確定把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等切身利益,以及影響區域經濟健康運行重大問題的無證無照生產經營活動作為重點整治對象,堅決查處取締。
同時實施分類治理,特別對安靖鎮、團結鎮、犀浦鎮片區環境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無證無照小作坊(企業)進行強力整治規范,該拆除的一律拆除,該整改的都要整改規范。
「這次我區開展的整治無證無照經營小作坊(企業)專項行動,是近年來決心最大、力度最大、規模最大的一次行動,對這些環境污染嚴重的無證無照企業通過集中拆除,可以杜絕『死灰復燃』。」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李洪成介紹說。
集中拆除行動重點在區內的團結鎮、安靖鎮、犀浦鎮、紅光鎮等區域展開,行動中,對摸底發現的無證無照小作坊、企業發放了通告,在4月前勸其自行關閉、搬離。
到目前,多數分散的無證無照小作坊(企業)已經進行了關閉。4月底之前,這樣的集中拆除行動每周都會進行,將對全區范圍的2300餘家對環境有污染的無證無照小作坊(企業)全部拆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