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加強督察整改
1. 大家知道「督辦管理」屬於什麼職業么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國稅系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依據總局《關於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稅局稽查局和各級國稅局稽查局必須設立督辦案件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督辦案件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局督辦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國家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要求上報查處結果的案件;
(二)省局領導批辦、省紀委和省有關部門轉辦,要求上報查處結果的案件;
(三)在全省或省轄市、縣(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稅務違法案件;
(四)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辦理跨地區的重大案件或協查案件,可以報請省局督辦;
(五)省局認為需要督辦的其他案件。
第四條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需要報請省局督辦的案件,應填制《督辦案件申請表》寫明督辦案件的簡要案情、原因及要求,報省國稅局稽查局審批。
第五條 對列為省局督辦的案件,省國稅局稽查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案發地區省轄市國稅局發出《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
第六條 相關地區接到督辦函後,應迅速組織開展案件的查處工作,並在檢查前3個工作日內向省國稅局稽查局上報案件檢查工作方案,方案應包括:檢查范圍、檢查內容及重點、檢查步驟和要求、檢查人員及應注意的檢查事項。
第七條 對總局交辦的督辦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督辦案件,省國稅局稽查局應按照領導要求及時派人深入到相關地區與檢查人員共同研究、制定查處方案,並報省局領導同意後實施檢查。
第八條 對省局下發的一般督辦案件,原則上應由各省轄市國稅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查處,不得轉交各縣(區)國稅局稽查局查處;對有重大影響的督辦案件,由省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省局領導要求組織查處。
第九條 相關地區應按照督辦函確定的時限填報《督辦案件情況報告表》,報告案件情況及查處進展情況。對在查處中遇到重要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向省國稅局稽查局報告。對已查結的案件,還應以書面形式向省國稅局稽查局報告案件的查處情況。其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案件來源、檢查時間及檢查所屬時期等;
(二)被查單位及其他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違法事實和手段及其他情節;
(四)調查收集證據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及配合檢查的情況;
(五)對違法問題的定性及爭議問題的分歧意見;
(六)檢查過程採取的檢查方法、措施及檢查的具體項目;
(七)稅務處理情況(包括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及移送司法機關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相關地區對已查結的督辦案件符合上報大要案規定標準的,應針對該案反映出的政策、管理問題另行以書面形成向省國稅局稽查局上報具體稽查建議。稽查建議內容應包括:
(一)簡要案情及處理結果;
(二)案件成因分析;
(三)對加強稅收管理和改進稅收工作提出有針對性、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到期不能結案的督辦案件,相關地區應填制《延期檢查報批表》報省國稅局稽查局審批。
第十二條 對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線索不依法及時查處,不按規定向省國稅局稽查局報告案情或隱瞞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查處工作,或故意拖延不辦而貽誤查處的,省局將對主管國稅局和承辦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給查處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省轄市國稅局主管領導、承辦單位領導和承辦人員按總局制定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處理;對於迅速准確完成督辦案件查處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三條 對已查結的案件,省國稅局稽查局應根據相關地區提交的檢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資料,及時製作《督辦案件結案報告表》報省國稅局稽查局領導審批。對總局下發要求上報結果的督辦案件,應形成書面檢查情況報告報省局領導審批後,再上報總局。
第十四條 省國稅局稽查局對相關地區已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以確保檢查成效和檢查質量。
第十五條 案件查處完畢,各地應按照稅務稽查案件檔案管理規定,將檢查決定、檢查報告、督辦函和有關檢查記錄及其附件,分目錄裝訂成冊,立案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各地應在每半年終了後20日內,將督查工作情況報告及《省局督辦案件統計表》報送省國稅局稽查局。省局將每半年對各省轄市國稅局承辦督辦案件的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並納入省級考核范圍,以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制,提高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檢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稅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 如何借鑒使用全國稅務系統督察審計規范做好內部審計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詳見/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截至2005 年底,全國稅務系統正式在職人員共有74.7萬人,其中,國稅系統40萬人。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國家稅務總局設13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和保衛等工作;承擔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擬訂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有關稅收事項;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稅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訟工作。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代征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四)所得稅司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指導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的征管業務。 (六)國際稅務司 研究擬訂國家(地區)間反避稅措施,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談判,承辦草簽和執行有關協議、協定等工作;承辦與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外事工作。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編制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稅收任務、出口退稅指標;參與起草稅款征繳退庫制度,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工作;擬訂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管理稅收數據;組織實施稅收統計工作。 (八)納稅服務司 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起草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起草綜合性稅收征管規范性文件;擬訂稅收徵收管理的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擬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與審計;指導海洋石油稅收業務。 (十)稽查局 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十一)財務管理司 擬訂國稅系統財務、基建管理辦法;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匯編國稅系統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 (十二)督察內審司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司 擬訂國稅系統人事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組織實施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3. 國家稅務督察電話多少
你好。國家稅務局電話是12366
4. 國家稅務督察電話多少
你好。在總局官網有的,可以打12366
5. 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的內設機構
司 長:馮光澤
副 司 長:王淑花
副 司 長:牟可光
副 司 長:張昆勝
巡 視 員:張宇紅
副巡視員:徐桂芝
副巡視員:齊廣富
督察內審司下設處室機構:
綜合處、督察一處、督察二處、督察三處、審計一處、審計二處、審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