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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為什麼整治養殖業

發布時間: 2020-12-20 11:23:54

A. 關於養殖環保政策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B. 環保局怎麼處理農村養殖戶

養殖戶建場前先要到環保局拿到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才能開建,否則就是違建。

1、環境評價報告 觸及律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等。 核心條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其他規模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禁養區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原創 根據《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最遲2015年以前,全國都要劃定禁養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頒布前(2001年5月8日頒布)已建成的、地處禁養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3、違反"三同時"制度 觸及律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處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觸及律條:《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處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污水排放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畜牧法》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等條文均有責令和罰款處罰。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排放惡臭氣體 觸及律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7、亂扔死豬 觸及律條:《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處理:《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8、不交排污費 涉及的條文超過五條,罰款數萬元。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拒報或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9、拒絕配合檢查 觸及律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採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處理:根據情況不同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處罰。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0、未制定應中國預案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做好應中國准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豬場也不例外。 處理: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的;(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採取有關應中國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C. 養殖場主要存在哪些環保問題

一是養殖業主環保意識薄弱,對養殖污染缺乏科學的管理。養殖業主對水產畜牧養殖業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重養殖輕治理,未建設有與養殖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沒有做到環境污染治理與養殖持續發展相協調。
二是養殖業主片面追求規模,不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標准。極大部分的養殖場受利益的驅動,片面追求養殖的規模,把有限的資金全部都投入到養殖生產當中,對環境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很少,沒有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的要求進行養殖污染物排放,給養殖污染治理帶來了困難。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養殖過於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難度。江河流域、城效結合部等局部地方的養殖過於集中,排污量過大,難以治理及利用。如我區「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戶豬場(俗稱垃圾豬場),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養殖場十多個,排放量大,治理難度高,對「塔山海」飲用水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協。
四是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經費不足,採取措施簡單不到位。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入多的工作。養殖業主有心無力,只能建設一些面積小的沼氣池、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污水經簡單處理後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環境污染。

D. 環保部門為什麼要關閉養殖場

主要是因為養殖場會造成環境污染。養殖場會有污水污染,1頭育肥豬從出生到出欄,版排糞量850~1050kg,排尿1200~1300kg。1個萬頭權豬場每年排放純糞尿3萬t,再加上集約化生產的沖洗水,每年可排放糞尿及污水6~7萬t。
養殖場還會有臭氣產生,給人們帶來精神不愉快,影響人體健康。
養殖場對這些問題要採取科學管理和處理方式,處理不好會對環境和人都產生不好影響,環保部也會採取措施對其整治的。

E. 聽說浙江省養殖業整改,為了環境保護,建立了好多禁止養殖區,都哪些市區有這個禁止養殖區啊

h有這個事,主要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和為了以後征地拆遷,新的不建,老的逐步要拆,

F. 環保要求對畜禽養殖產生哪些影響

  1. 首先在總的市場來供求關繫上,降低了源供給量,這對於控制我國目前養殖產品過剩帶來的負面作用有極大好處。比如,進口凈豬肉中國口岸價才6.5元/斤,而我國毛豬收購價就在10元/斤以上。如此財政補貼是非常沉重的。

  2. 關小、限散,進行集約化養殖有助於推動工廠化和標准化養殖的發展,這對於我國改變落後的低水平農家養殖場高耗高污染低效益現狀具有戰略意義。

  3. 以環保為主線的這次大規模大范圍整治禽畜養殖業,對全面控制我國大面積的水土污染具有根本性利益。雖然我們還無法預估效果如何,但農業養殖污染是我國尤其是水源污染的一個重要方面。控制禽畜養殖污染無疑對改良我國總體水土污染程度是有益的。

G. 環保查得越來越嚴,會對農村的養殖項目有很大的影響嗎

會對農村的養殖項目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為了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變得越來越嚴格。在農業方面,養殖業受到的影響最大。自去年以來,國家禁養區的范圍不斷擴大,許多地方不能再從事養殖。養殖戶應該怎麼辦?

今天,環境保護政策涉及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為了防止我們居住的家園遭到破壞,幾乎各行各業都對環境保護政策進行了改革,養殖業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順應改革不僅是對國家環保政策的回應,也是對我們綠色家園的貢獻!

H. 養殖為了環保有什麼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I. 養殖場做環保有什麼意義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J. 環保局禁止養豬,是國家規定的嗎

不是的,是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養豬。

法律依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國20來個省份都已經公布了禁養時間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實現畜禽養殖的規范布局,該禁養的禁養,該升級到養殖小區的要完全達到環保的標准。

養豬要求:

養豬場必須擁有這8個證件,否則一律關停處理:

1、養豬用地證明:到國土資源局辦理,一般符合養殖用地的都可以辦理。

2、環評手續:到環保局辦理,環保部門會有人員下來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養豬場就可以。

3、規劃意見:養豬場設計好建設圖紙,然後到規劃局審核。

4、立案備案手續:到發改委辦理,這個是最好跟村委會的一起去。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在畜牧局辦理,一般防疫到位的養豬場都可以拿到手。

6、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到畜牧局辦理,這個很簡單,登記一下就可以了。

7、生產經營取可證:先讓村委會證明,然後到畜牧局,畜牧局審核過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

8、野生動物訓養繁殖許可證:取得生產經營取可證後,到畜牧局辦理檢疫證,然後到林業局辦理。

(10)環保為什麼整治養殖業擴展閱讀:

養殖業的綜合利用與治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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