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班子
Ⅰ 當前政治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政治生活「形式化」。部分幹部對黨的政治理論學習、研究、領會不深入,對民主議事的規定、規則執行不自覺、不認真;部分基層黨組織生活、民主生活匱乏,甚至流於形式;
批評與自我批評中黨味不足、辣味不濃,使「一把手」權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監督,其他班子成員得過且過;仍有極個別黨員領導幹部在行使運用權力中以權謀私,進行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大搞利益輸送。
2、紀律規矩意識較弱。一是還存在不講政治個例。極個別黨員幹部不能真正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對涉及黨的方針政策隨意發表評論,口無遮攔,毫無顧忌,甚至對上級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二是還存在不守規矩怪圈。拉小山頭,搞小圈子,致使「老鄉圈」、「同學圈」、「玩樂圈」等各種利益「圈子」客觀存在。
三是還存在不要原則的操作。特別是在經濟利益突出的項目建設、工程發包及重大資金使用上依然存在著不講制度講關系,不講程序講運作,不講公平講擺平的諸多不正常現象。
3、選人用人透明度不高。受前些年政治生態詬病的影響,一到幹部選用和提拔時,幹部群眾依然認為,所謂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集體研究等有時不過是玩程序、走過場、掩人耳目罷了。
雖然十八大以來,中央對買官賣官問題進行了專項整治,提出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但要徹底消除「潛規則」帶給幹部群眾的傷害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4、作風建設仍需加強。當前,部分黨員幹部在作風建設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高高在上,脫離群眾;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重權輕責,胡亂作為;心浮氣躁,慵懶散漫,不思進取;安於現狀,得過且過;貪圖享樂,揮霍浪費。
這些問題具體表現為,對上吹吹拍拍、曲意奉承,對下官氣十足、頤指氣使;幹事創業「玩空手道」、「練假把式」等等。
5、擔當精神需要激勵。少數領導幹部遇事「難」字當頭、「退」字當先,遇到矛盾和問題,上推下卸、左躲右閃,能推則推。
有的八面玲瓏、四處討好,當「兩面人、老好人」,把「不表態」當法寶,把「打哈哈」當護身符。有的在駐村幫扶上沉不下去,在督導檢查上走馬觀花,在民主生活上只放禮花,在落實執行上敷衍塞責等。
Ⅱ 單位作風建設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出現了「廉而不勤」和「廉而不為」兩種不良習氣。八項規定就像給幹部戴上了「緊箍咒」,作用巨大、效果明顯、十分靈驗,盡管廣大幹部職工正逐漸養成落實八項規定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但隨之而來,個別地方少數人身上也出現了「廉而不勤」、「廉而不為」的不良習氣。
比如,管理幹部的制度多了、實了、嚴了,少部分幹部就滋生了「只要不出事,寧願不做事」、「不拿不佔也不幹」的懶政怠政思想,總以工作不好乾、有風險、規矩多為借口不主動作為,特別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方面怕擔風險、不想作為,導致錯失良機、影響發展。
再如,津補貼規范了,一些幹部覺得收入少了,產生了「官不聊生、為官不易」的消極情緒,工作熱情減退、投入精力減弱,得過且過,滿足現狀,不思進取,不願擔當,出現了「在崗不在位、在位不履職、履職不盡責」應付式干工作的傾向。
二是出現了「變通執行」和「被動執行」兩種不良傾向。八項規定出台後,經歷了一個由不習慣到習慣、由不積極到積極、由不適應到適應的艱難過程,從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幹部職工都能堅定執行、精準執行,但也存在一些以「對策」對「政策」,以「變身」對「變化」的不良行為。
如公務接待方面,在接待場所上搞「大挪移」,或從大酒店轉移到農家樂,或從私人會所轉移到幹部職工家中;在接待費用上用「隱身術」,或採取分開發票、變通入賬的方式報銷,或轉嫁由企業買單;在接待方式上「玩變臉」,將內部接待場所貼上廉政灶的標簽,私自提高廉政灶標准。
又如辦公用房清理方面,通過虛設人員崗位、增加辦公桌子等辦法在使用面積上搞變通;通過加掛牌子、設置「隔斷」等辦法在辦公用途上搞變通。
同時,還存在被動執行傾向,落實八項規定並非出於自覺自願,而是怕群眾監督、怕媒體曝光、怕紀委追責、怕上級檢查,只要有人查、有人管,就老老實實、規規矩矩、謹謹慎慎;只要沒人查、沒人管,就思想上鬆懈、話語上放肆、行動上失控,存在著「犟牛拉犁——鞭子打上身了才照溝走」的被動執行的問題。
三是出現了「不以為然」和「等待觀望」兩種不良思潮。八項規定作為約束規范幹部行為的鐵律,剛柔相濟,新舊相依,有些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限制性規定,致使一些幹部對規定以為是老生常談而不以為然,誤認為八項規定管官不管民、管上不管下、管大不管小、管近不管遠、管朝不管夕、管公不管私,甚至受慣性思維的影響,認為落實八項規定只不過是走過場、刮陣風、嚇唬人、做樣子,對八項規定長期堅持、持續執行缺乏信心,存在觀風向定事、看變化做人的問題,幻想著重過那種擺闊比奢、大手大腳、高高在上的腐朽生活方式,最近曝光的公款消費回潮、公車私用反彈等問題足以說明這種不良思潮。
還有部分幹部對八項規定不以為然,缺乏敬畏感和自律感,把落實八項規定與加快發展對立起來,認為只要為了發展,接待標准高一點、迎送遠一點都是小事,導致出現超標准接待、高接遠送、贈送土特產等違反八項規定的行為。同時,還有一些幹部擺脫不了人情社會的束縛,公款不讓花了,但私人請客大操大辦,無形中助長了不良社會風氣。
四是出現了「僵化落實」和「選擇落實」兩種不良作風。八項規定旨在規范幹部行為、轉變幹部作風、重塑幹部形象,盡管條款不多、篇幅不長,但是內涵豐富、信息量大,易記、易懂、易做,於是就出現了機械照搬、僵化照抄、選擇落實等作風。
比如,八項規定要求「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而有些地方就斷章取義,會議時間一味求短,省去了本應會議討論的環節,造成會議作出的決議意見統一不了思想、形成不了共識,落實會議精神意見大、分歧大、阻力大;又如,對八項規定照抄照搬,不制定符合八項規定要求的配套政策,缺乏細化、實化、本地化、具體化的辦法和措施,致使像公務接待、改進會風等方面的約束性條款,由於缺乏具體標准導致落實時留有較大的自由發揮空間。
再如,一些單位在執行這些制度時卻跑偏走題念錯經,在諸如執行年休假應休未休補償政策時,以八項規定為擋箭牌,拒不發放或剋扣發放,致使幹部職工利益受到損害;還如,有的單位在執行八項規定及省市相應配套制度時,做加法、搞減法,凡有利可圖的、有好處可得的變著法子執行,凡給個人帶不來實惠、顯擺不了形象的找著理由推、躲、拖、頂,特別是在辦公用房、公務車輛、接待標准等方面多半取上限而不取下限。
五是出現了「監督乏力」和「躲避監督」兩種不良行為。能不能執行好八項規定,他律是外因,自律是內因,外因是強制的、輔助性的,內因是主動的、決定性的,只有二者有機結合、良性互動,才能確保「鐵八條」落到實處。
從目前我們所處的階段來看,完全依賴自律落實「鐵八條」尚缺乏道德基礎和社會條件,仍需藉助監督的他律來助推落實。然而,在現實中卻出現了一種監督有時「軟綿綿」和被監督不時「躲貓貓」的不良行為。盡管當下監督的方式很多,但是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還是最具殺傷力的監督,可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又面臨著工作要求嚴、執紀任務重、進入門檻高、整體人手少、工作人員流動慢、隊伍結構老化、裝備相對落後等多重現實困難,限制了監督職能的完全發揮,加之被監督對象故意躲避監督,甚至為監督設置障礙,導致督促落實的效果不夠理想。
比如,對八項規定執行情況的明察暗訪盡管已成常態,但是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力量有限,多半在節假日開展一些檢查巡查,而日常隨機性明察暗訪做得不夠,真正難以發現和糾正問題;再如,從近期各地通報的違反八項規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絕大多數只給予黨政紀處分,處罰較輕,威懾不夠;還如,對於紀檢監督機關開展的監督檢查,一些單位總是採取掩蓋、躲避的辦法應對,單位內部串通一起相互打掩護,導致監督檢查看不到真實情況。
(2)整治班子擴展閱讀
八項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參考資料:秦風網-關於基層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Ⅲ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新《安全生產法》中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全生產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其後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准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於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於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制和輔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託服務後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於釐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並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准備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准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並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
與原法相比:
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
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
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產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由「先證後崗」修改為「先崗後證」。(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范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於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3)整治班子擴展閱讀:
內蒙古出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並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等手段提升裝備安全水平。
《規定》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方式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等。如有違反《規定》、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此外,對於出現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處罰等五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依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准入、新增項目審批核准、申請政府性基金項目、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Ⅳ 「綠水青山」如何轉化成「金山銀山」
要讓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除了需要本底基礎好的生態外,通常須有地域比較優勢、產業比較優勢、人才比較優勢、制度比較優勢,並通過科學決策,把這些優勢轉化為生產力的優勢。
綠水青山要變成金山銀山,需要有全社會的協調發展共識和共同參與。各地條件不同,生態文明建設意識的水平也有較大差異。目前有些地方因為發展水平高,生態保護意識強,生態文明的意識已經處於自覺階段。但在不少欠發達地區,生態文明的意識還處於灌輸階段。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培訓、學習參觀、示範引導和追責倒逼等方式來培育。只有形成共識與合力,才能形成經濟與環境協調共治的局面。
綠水青山要變成金山銀山,需要發揮地域比較優勢的帶動作用。沿海地區之所以能率先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轉型,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因為這些地區有地域優勢,能夠吸引優質資源集聚。同樣地,一些省會城市、中心城市,也因為具有政治、經濟和地域優勢,轉型的進展要快於其他地區,也能夠拉動周邊的農村實現鄉村振興。所以,各地要轉型,應當與具有優勢的城市捆綁在一起,形成城市群,通過產業分工,實現特色轉型。
綠水青山要變成金山銀山,需要有自然與人文方面的景觀比較優勢。沒有自然與人文方面的特色,旅遊業是難以得到需求側的青睞的。譬如,海南的海灘對於北方人群具有吸引力,東北的冰雪對南方遊客具有吸引力,這些都可以做大做強。而對於不具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地區,貸款或者引進資本大力發展旅遊,就要格外慎重。雖然有一些地方在城市的輻射圈內,利用山水林田湖的自然資源和美麗村莊的人文資源,發展民宿經濟和農家樂經濟取得了成功,但也有不少失敗的案例。其中緣由,一是城鎮購買力總體不足,二是鄉村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缺乏特色。
綠水青山要變成金山銀山,需要有綠色工業、特色農業等產業比較優勢。工業在轉型中必須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為導向,全面優化產業布局,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壯大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活動的資源消耗、污染排放強度和總量。通過做強自己的比較優勢,最終夯實區域生態環境和經濟質量的綜合競爭力。
上述比較優勢要轉化為區域生產力的優勢,必須發揮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民主和科學決策作用。通過民主和科學決策,比較優勢才能有序和持久地發揮,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才能實現。這首先需要聽取各方意見,採取立足於現實和發展目標的「多規合一」措施,制定綜合發展戰略,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其次,需要各級黨委按照綜合發展戰略,本著功成不必在我的執政理念,保持定力,一屆接著一屆干,必然會久久為功。
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不能是一時的,必須是持久的和相對穩定的。綠水青山要長效地轉化為金山銀山,目前亟需走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路子,讓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在不斷協調中並進。治本一要通過改革激發資金投入和技術支撐的活力,二要靠法治建設,營造法治環境。只有制度規范了,環境寬鬆了,才有利於資本和人才的聚集,這些地方的發展轉型或者脫貧致富才有真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