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鎮政府有權關停取締無環評手續,無任何污染物治理設施的磚窯廠嗎
沒有權利的。執法主體是環保局,鎮政府無權處理磚窯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鎮政府無權做出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