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存在問題
㈠ 請教土地整治資料庫問題
縣級規程中說是以村為基本單元的,估計市級就是以鄉為基本單元
㈡ 土地整治可研的現狀圖和規劃圖問題
其實也沒什麼具體的標准,現狀圖主要是反映現狀地類、圖班號、權屬,再就是田、水、路等要求,拐點坐標,把現狀地類數據表附上去,根據相應的比例尺出圖。規劃圖主要反映規劃的內容,田、水、路、林等,附上地類調整表。到公司或土地整理中心的拿幾份別人通過評審的項目報告或圖片學學就很快就會了。
㈢ 土地整理現場施工應注意哪些問題
A、確定場地標高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採用方格網法和場地等高線對原場地的標高進行測量和統計。
2)根據設計總平面圖中的設計標高和生產工藝及運輸的要求,確定挖填方數量。
3)場地內的挖、填土方力求平衡,使土方運輸費用最少。
4)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滿足設立的排水要求。
B、土方調配
1)、應力求達到挖方與填方基本平衡和就近調配,使挖方量與運距盡可能為最小,即土方運輸或費用最小。
2)、土方調配應考慮近期施工與後期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考慮分區與全場相結合的原則。
3)、合理布置挖、填方分區線,選擇恰當的調配方向、運輸線路,使土方機械和運輸車輛的性能得到充分發揮。
4)、土用在回填質量要求高的地區。
5)、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C、施工臨時排水:
1)、施工前應做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並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臨時性排水設施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山區施工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如需改變原排水系統時,應取得原有單位同意。
2)、臨時排水不得破壞附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邊坡,並注意不要損害農田、道路。臨時截水溝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確定,一般不小於3m。臨時排水溝至填方坡腳應有適當距離,溝內最高水位應低於坡腳至少0.3 m。
3)、在山坡地區施工,應盡量按設計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溝或設置臨時截水溝,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現場。
4)、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邊坡上有滯水層或坡腳處地下水位較高等)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5)、在挖方下側棄土時,應將棄土堆表面整平並向外傾斜,棄土堆表面應低於相鄰挖方場地的設計標高,或在棄土堆與挖方場地之間設置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場地。在河岸、荒野地方棄土時,不得阻塞河道或影響排水。
㈣ 我國土地整理現狀,存在問題.與發展對策
你這個問題太大了。現狀可能各個地區開展的情況不一樣,無非就是開展的規模,投資的效果等回等答。存在的問題你可以根據前期工作、工程施工、後期管護及項目組織管理等方面來論述,發展的對策可以不要千篇一律的寫提高質量、加強管理、增加公眾參與等方面,我認為寫論文還是應該挑兩個你認為重要的,而且是結合你文章論述過程中集中體現的問題來寫。用一句話講就是你文章的結果和對策不應該是我不看你的文章就知道有這些的
㈤ 什麼是土地綜合整治
一、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
早期,我國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為挖潛農村土地,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對土地的改造並未能完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這就需要一個內容更加豐富、全面改善農村面貌的新舉措出現。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吸收了其他農村土地保護和改良手段的基礎,恰好完成了別的途徑無法實現的任務,即真正地實現了農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轉變。
實際上,土地綜合整治是一個復雜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開發、保護、治理、法規、規劃、管理等諸多要素。概況地說,土地綜合整治,是通過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過土地、資本、技術結合,對人(農民)、產業以及社會經濟進行綜合的統籌,使農民從被動城市化到主動城市化,實現在一樣的土地過上不一樣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農田整治、村落整治等)、發展非農產業,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通過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協調各方主體利益,以及進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後的目標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
土地綜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統籌城鄉,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避免再出現如本書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種問題,必須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窩蜂」、「運動式」地進行,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採取各種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穩步進行綜合整治。這里所說的規則,就是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能夠保證在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時,各個部門形成合力,協同做好土地綜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鄉建設、產業布局,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至於政策措施之間出現沖突,降低土地綜合整治效果。這部分內容將在本書第八章第一節中進行詳細分析。
二、土地綜合整治的內容
(一)農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約節約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個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資源。耕地保護工作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國家要發展,首先就要解決13億多人的吃飯問題,要解決吃飯問題,就必須保護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加強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始終是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並研究解決的戰略性問題。因此,我國將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開展農田整治是對耕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時,做到田成方、樹成行、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建成集高效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集約化農業為一體的高標准農田,為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將農民遷移到新建小城鎮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數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農民宅基地集中起來,統一整理復耕還田。整理復墾後的土地,會大大超過小城鎮建設所佔用的耕地,確保耕地沒有減少,實現了土地使用集約化。
如台灣的農地重劃使每一塊地均能直接臨路、灌溉及排水,並透過土地交換分合,集中農戶土地,便於農機耕作及農事管理,加速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民所得。通過農地重劃,促進了台灣農村土地的機械化、市場化、現代化,並且對台灣的農村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樣,成都的城鄉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過土地綜合整治,極大地釋放了土地資源。在舊有的經濟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產田(土)比重較大、田塊過小過多且不規整、田埂和田間道路佔地較多等問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也不適應農業規模經營發展。根據測算,如果通過對這些土地進行規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歷史形成的農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獨戶居住,用地達146萬畝左右,人均佔地面積150平方米,呈現「散、多、亂」狀況。而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人均佔有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將騰出60萬畝集體建設用地。
同樣,德國巴伐利亞也是通過土地整理1,推進農業現代化。巴伐利亞和歐美許多地區一樣,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很難靠單純的農業生產維持生計。巴州政府千方百計地阻止農民賣掉田產,幫助他們在本地開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鎮整體發展規劃基礎上,推行農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過政府財政補助,將村莊分散的小塊土地進行合並,以便於大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通過土地置換,將優等的土地用於農業,劣質的土地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和工廠企業;通過土地整理,建設田間道路、排灌設施,使農村用地更加符合農業發展的要求。同時,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積極推廣機械化作業,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和現代化水平。在上個世紀30年代,巴伐利亞一個農民只能養活10個人,農民占從業人員的33%。如今巴州一個農民可以養活100個人,農民人數僅佔全部從業人員的3%。與50年前相比,現在巴伐利亞的農民已從140萬人減少到21.4萬人。但是,農村經濟卻在不斷發展,不僅為居民提供了種類豐富的農產品,而且成為全州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州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的年產值為320億歐元(其中純農業產值為60億),是僅次於汽車和機器製造業的第三大產業。農產品的出口額由1970年的5億多歐元增長到現在的45億多歐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業紮根於鄉間,其中農業企業14萬個(佔全德的三分之一)。許多農村企業都開展多種經營,有56%的企業非農業收入高於其農業收入。
㈥ 土地整治具體項目
土地整治是指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動。土地整治是盤活存量土地、強化節約集約用地、適時補充耕地和提升土地產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將土地整治與農村發展,特別是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是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統籌城鄉土地配置的重大戰略。
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改變農村的落後面貌的新階段。實現這一目標的重點是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我國農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治與新農村的建設密切相關。多年的實踐已經證明,通過農田特別是基本農田整治,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能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可以有效改善傳統的農用地利用格局,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通過改造舊村,歸並農村居民點,可以有效改變農村面貌,提高農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第一資源,解決我國糧食問題必須立足於國內基本自給。隨著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糧食需求將繼續增加,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壓力將日益加重。要切實做到有效控制耕地減少過多的狀況,確保糧食安全,必須穩定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這事土地開發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標和任務。基本農田的土地整治將是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設生態文明
是否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續的重要指標。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開發整治首先要改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態,這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礎。
四、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實行集約節約用地,以盡可能少的土地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綜合效益,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
㈦ 土地整治如何規避風險
土地方面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風險。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類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5、已簽過流轉合同的合同:
進行土地流轉的一方(農戶或者村集體),之前已簽合同,即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再簽訂轉流協議的話,合同無效。
6、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於管理而導致的土地糾紛,原因在於:
一是村委會將屬於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當土地期限已經到了的時候,農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會卻找借口不予收回,實際內幕就是村委會人與承包商私下對土地承包期限進行了更改;
二是村裡承包給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較長,隨著村委會換屆,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現有承包合同,重新發包,借口以前簽訂的合同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村委會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他人從事非農業後未恢復土地原狀,農民要求恢復原狀繼續耕種土地或要求增加補償費,由此引發的糾紛。
㈧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可能出現的問題
我想應該是這樣:如果工程施工中,完全依據工程規劃設計而來,項目的規劃設計圖紙就可當作項目的竣工圖,如有變化,就應該實測。竣工圖應該是施工提供的,技術復核圖紙應當是國土部門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