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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河治理公告

發布時間: 2020-12-19 11:22:20

❶ 黃河整治過多少次

在1919-1938年的20年間,黃河共決口14次,直接經濟損失約銀洋1000億元.1933年黃河洪水造成決口54處,淹沒30餘縣,災民364萬人,死亡1.8萬人,直接經濟損失約銀洋2.3億元.1935年黃河決口6處,淹沒27縣,災民314萬人,直接經濟損失約銀洋1.95億元.1938年黃河大水,蔣介石命令在鄭州花園口扒堤決口,致使1025萬人受災,89萬人被淹死,直接經濟損失約銀洋9.5億元.
從1972年起黃河經常出現斷流的情況.斷流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全球變暖——隨著近年來全球變暖情況的加劇,一方面使得河道的蒸發量大增,另一方面春夏季上游冰川的溶化大量吸收熱量,造成內陸局部氣溫低於往常,減小了內陸和海洋之間的溫差,進而造成季風減弱,缺少季風從海面帶進內陸的水汽.雖然全球變暖使冰川融化加大上游水源的流量,卻抵消不了蒸發量的提高和季風減弱的影響效應.造成中下游的水量逐年減少.
2. 植被破壞——黃土高原地區植被破壞嚴重,缺少植被涵養的土地逐步沙漠化,蒸發量變高,土地乾燥地下水需要不停吸收流經河道才能補充.
3. 灌溉方式落後——黃河中上游流經的多為經濟較不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缺少節水灌溉的技術和資金,多為大水漫灌,黃河水浪費嚴重.
①上游屬乾旱半乾旱區降水少,中游為主要補給區但水土流失嚴重、季節變化大,下游流域面積小,補給少;
②流域內人口增長快,人口增長速度遠遠超過糧食增長率;
③近幾十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黃河沿岸工業和城市用水量不斷增加,引黃灌溉面積不斷擴大;
④水庫調節能力較低,水資源管理不統一;
⑤水費低廉,低水價喚不起人們的節水意識,工農業用水浪費極大
河道變遷
黃河是我國第二條大河,自遠古以來即為多泥沙河流.公元前4世紀黃河下游因河水混濁即有「濁河」之稱.公元1世紀初,有人指出"河水重濁,號為一石而六斗泥".唐宋以後泥沙有增無減.這些泥沙中的一部分堆積在下遊河床上,日積月累,河床淤高,全靠堤防約束,時久形成懸河.每逢伏秋大汛,防守不力,輕則漫口決溢,重則河道改徙.據粗略統計,黃河下游決口泛濫見於20世紀50年代前歷史記載的約1500餘次,較大的改道有二三十次,洪水遍及范圍北至海河,南達淮河,縱橫25萬平方公里,對中國黃淮海平原的地理環境影響巨大.
就黃河下遊河道變遷的特點而言,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① 戰國築堤以前
上限大致從新石器時代開始.當時黃河下游流經河北平原,在渤海灣西岸入海,因兩岸未築堤防,河道極不穩定.據文獻記載,黃河曾往返更迭多次流經的有《禹貢》、《山海經·北山經》和《漢書·地理志》中記載的三道.前二道在河北平原偏西,沿太行山麓北流,《山經》大河下游大致北流到永定河沖積扇的南緣,向東經過雄縣、霸縣一線,到今天天津市區附近入海;《禹貢》大河下游在今深縣與《山經》大河別流,穿過今河北平原中部,於青縣以東入海;《漢志》大河則離開了太行山東麓,經豫東北、魯西北、冀東南,東北至黃驊縣境入海.上述三河道在戰國中期以前,或互為主次,或同時存在,但以流經《漢志》大河為常見.在古代,「河」就是黃河的專稱.據《漢志》、《水經注》記載,河北平原上被稱為"河"的水道達10餘條,都可能是黃河某次決流改徙後的故道.
② 公元前 4世紀~公元初年(戰國中期至西漢末年)
戰國中期,下游大規模修築堤防後,固定下來的河道就是《漢書2地理志》里記載的大河,從此結束了長期以來多股分流、改道頻繁的局面,我們暫時作為黃河第一次重大的改道.
在戰國中期,黃河下游地區人口稀少,初築堤防時,兩岸堤距寬達50漢里 (1漢里相當現今414米),大溜(水流主泓)得在堤內游盪,河道蓄洪能力較強,不易發生決口.以後生齒日繁,在大堤內河槽兩旁淤出的大片灘地上進行了墾殖,修築民埝以自衛,遠者距水數里,近者僅數百步.遂使河床迫束,河身多曲,淤高迅速,險情迭出.西漢末年,今河南浚縣境內河道,「河水高於平地」,顯然已成「懸河」.這是秦漢以來黃河中游地區水土流失加劇的結果.公元11年王莽時黃河又東決,河、淮之間水災延續了60年之久.
③公元1~10世紀(東漢至唐末)
公元11年(王莽始建國三年),黃河在魏郡元城(今河北大名東)以上決口,河水一直泛濫至清河郡以東數郡.當時,王莽因為河決東流,可使他在元城的祖墳不受威脅,就不主張堵口,聽認水災延續了近六十年,從而造成黃河史上第二次重大的改道.
此後,在將近千年時間里,黃河下遊河道出現過相對穩定的局面,偶而有決溢,也未造成大規模改道.其原因:
一,東漢開始大量游牧民族入居黃河中游,退耕還牧,次生草原和灌木叢代替了耕地,水土流失相對減弱.
二,公元70年,在王景領導下,對西漢末漫流的河水進行全面治理,才固定了一條新的河道,大體流經冀魯交界地區,從長壽津(今濮陽西旺賓一帶),自西漢大河別出,循古漯水河道,經今范縣南,在今陽谷縣與古漯河分流,經今黃河和馬頰河之間,至今山東利津縣境入海.
三,當時黃河下游存在不少分支,或單獨入海,或流入其他河流,沿途更有一些大小湖泊和沼澤窪地,都起著分洪、排沙與調節流量的作用.
④ 公元10世紀~1127年(唐末至北宋末)
經近千年的堆積,到唐末開始,黃河下遊河口段已逐漸淤高.公元 893年(唐景福二年)河口段,發生近百里的改道.到五代時期,決口的頻率明顯增加,平均不到三年就有一決泛決.
至11世紀初,在今山東商河、惠民、濱州市縣境內,河道又"高民屋殆逾丈".此後決口地點又上移到澶州(今河南濮陽)、滑州(今滑縣東舊城)一帶.總的趨勢是,河道逐漸向北擺動.五代末年、北宋前期決出的赤河、橫隴河,都在唐代大河之北.
1048年商胡埽(今濮陽東昌湖集)決口,北流經今滏陽河與南運河之間,下游合御河(今南運河)、界河(今海河)至今天津入海,史稱「黃河北派」.這是黃河變遷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的改道.(黃河北流大的共有三次:商胡埽、小吳埽、內黃口)
⑤ 1128年~16世紀中葉(金元至明嘉靖萬曆時)
1128年(南宋建炎二年),為阻止金兵南下,宋東京留守杜充竟然在今河南滑縣西南人為決河,使黃河東流經豫東北、魯西南地區,匯入泗水,奪泗入淮.從此黃河離開了春秋戰國以來流經今浚、滑一帶的故道,不再進入河北平原,在此後的700多年中,以東南流入淮為常.這是黃河下游變遷史上劃時代的大事,也是黃河第四次重大的改道.
浚、滑之間原是黃河下游的窄道,由於這一段河道的控制,以下河道決口後擺動的范圍,基本上限制在太行山以東、山東丘陵以北的河北平原上,離開了這段河道以後,下遊河道折向東或東南,擺動於豫東北至魯西南地區.在金代,有記載的12次決口中,決後河道擺動在該地區佔10次.
1286年(至元二十三年)10月,黃河在原武、陽武、中牟、延津、開封、祥符、杞縣、睢州、陳留、通許、太康、尉氏、洧川、鄢陵、扶溝等15處決口.大致可以分成三股;一股在中牟境內折而南流,經尉氏、洧川、扶溝、鄢陵等地,由潁水入淮;一股在開封境內,折而南流,經通許、太康等地,由渦入淮.我們將其稱為黃河歷史上第五次大改道. 從金元至明中葉,黃河變遷特點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決口地點西移.起初決口多在今山東境內(12世紀50、60年代),以後西移至今河南汲縣、陽武(今原陽東部)、延津一帶(12世紀80、90年代).到13世紀70年代~14世紀40年代,決口已移至新鄉、原武(今原陽西部)、滎澤(今鄭州市西古滎鎮)一帶,幾至黃河下游沖積平原的頂端.
第二,河道幹流逐漸南擺.12世紀中期以後河道經豫東北、魯西南,至今山東梁山縣境流入泗水.以後逐漸南擺進入豫東開封、商丘地區,經安徽碭山、蕭縣至江蘇徐州奪泗入灘.金元之際兩次人為決河,先後由濉奪泗或由渦入淮.13世紀後期有一段河道奪潁河入淮,達到黃河下游扇形平原的西南極限.
第三,下遊河道除幹流外,同時分出幾股岔流,迭為主次,變遷無定.自12世紀下半葉(金大定年間)開始,即出現「兩河分流」的局面.以後又分成3股,大致均流經今廢黃河一線以北匯入泗水,奪泗入淮.到13世紀下半葉(元初),下游又出現了奪濉、渦、潁入淮的幾股.嗣後,或東流入泗,或南流入淮,時而又東北決入馬頰河、徒駭河、北清河(今山東東平以下黃河)入海.經常數股並行,迭為主次,變遷極為混亂.元末(1351)賈魯治河時,曾整治一條從河南封丘東至徐州奪泗入淮的河道,史稱賈魯河.不久即告廢壞.
⑥ 16世紀中葉~1854年(清咸豐五年)
黃河下游多股分流的局面至16世紀中葉(明嘉靖中葉)基本結束,「南流故道始盡塞」,「全河盡出徐、邳,奪泗入淮.」這是河勢的一大變化.後來在萬曆初年,潘季馴推行「築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河方針,下遊河道方始基本固定,即今圖上的廢黃河.其後雖有決溢.但旋即恢復故道.清前期經大築堤防.河南境內河道出現過一段相對安流時期,而山東、江蘇境內河段決口次數增多.江蘇徐州至淮陰河段兼作運河,是「咽喉命脈所關,最為緊要」.潘季馴治河重點即在這一河段上,如大修兩岸縷堤、格堤、月堤、遙堤,重修高家堰,抬高洪澤湖水位,蓄清刷黃等工程.到清初河患的重心下移淮陰至河口段,這是因為金元以後黃河長期奪淮入海,大量泥沙排入海口,河口不斷延伸,使坡降變化,加速河口以上河道的淤積.故18世紀以後徐州以下河患最為集中.19世紀以後,河道淤廢不堪,決口連年發生,更兼國內政治動盪,治河不力,發生新的改道已不可避免.
⑦ 1855年 (清咸豐五年)~20世紀 50年代以前
1855年6月,黃河在河南省蘭陽銅瓦廂決口,先向西北淹到封丘、祥符各縣村莊,又往東漫流至蘭儀、考城、長垣等縣後,分成3股:一股出曹州東趙王河至張秋穿運;一股經長垣縣,流到東明縣雷家莊,這里就分成了兩股,都東北流到張秋鎮;三股河匯合後,穿過張秋運河,經不鹽河流入大清河,由利津牡蠣口入海.這是黃河第六次大改道.
這次決口,使黃河下游結束了700多年由淮入海的歷史,又回到由渤海灣入海.其後的20年內,洪水在以銅瓦廂為頂點,北至北金堤,南至今曹縣、碭山一線,東至運河的三角洲沖積扇上自由漫流,水勢分散,正溜無定.直至1876年全線河堤告成,現今黃河下遊河道始基本形成.下遊河道中自銅瓦廂至陶城埠一段,決口經常發生,故有"豆腐腰"之稱.
1938年6月,國民黨政府消極抗日.人為扒開花園口大堤,企圖有洪水來阻止日日本侵略軍的西進.這次決口,使黃河南泛於賈魯河、潁河和渦河之間地帶,成災嚴重,史所罕見.也是黃河史上的第七次大改道.
據歷史記載,在1946年前的三至四千年間,黃河受到近1593次泛濫威脅,而因泛濫令河道大改道共26次,決口一千多次.
最近的一次黃河大改道是在1855年(清咸豐帝5年).在那次黃河大改道之前,黃河下游流經路線,按照現時中國行政區域劃分,大體上經過河南的滎陽、鄭州、原陽、延津、封丘、中牟、開封、蘭考、濮陽,後經山東的曹縣、單縣,再經安徽的碭山、蕭縣、最後入江蘇的豐縣、沛縣、徐州、邳縣、睢寧、宿遷、泗陽、淮安、漣水、阜寧、濱海然後入黃海.但在改道後,於銅瓦廂缺口後,黃河沖破原有的河道,改東北走向,在山東境內借大清河入渤海.
最近因為風化問題越來越嚴重,現在專家說,如果人類再濫砍濫伐的話,黃河的源頭很可能會被淹沒在風沙之中.黃河是中華民族的起源,但是這條被譽為母親河的源頭今天卻被荒山大圍斬,風沙處處.
專家指出,人類違反自然的生活方式濫砍濫伐是破壞水源的主要原因,使這個具有數千年歷史的生態系統面臨崩潰,也很可能成為人類文明破壞下的另一個遺址.

❷ 宋史·列傳第九十五譯文

譯文:

司馬光,字君實,是陝州夏縣人。他的父親司馬池,曾任天章閣待制。司馬光七歲的時候,嚴肅如同成年人,聽別人講《左氏春秋》,他特別喜愛,回家後將所聽到的講給家人,竟能說出其中的大意。此後,他整天手不釋卷。宋仁宗寶元初年,司馬光考中進士,這年他剛二十歲。

他不喜歡華麗,「聞喜宴」唯獨司馬光不戴花,一位同中進士的人告訴他說:「君王賞賜的花,不可違背。」於是司馬光才戴上一枝。司馬光跟隨龐籍,擔任並州判官。麟州屈野河西良田頗多,西夏人蠶食這一帶土地,已成為河東的禍患。

龐籍命令司馬光去巡視,司馬光建議說:「修築兩個城堡來抵禦西夏人,招募老百姓去耕種土地。耕種的人多,買入糧食的價格就低,也就可以慢慢緩和河東糧食價格昂貴而依賴遠處供給的憂慮。」龐籍聽從了他的計策。

麟州將領郭恩勇敢卻有點狂妄,率兵在夜間渡河,不設防備,被敵方消滅,龐籍因此獲罪,離開了麟州。司馬光三次上書陳述郭恩覆滅是自己的過失,但沒有得到答復。龐籍死後,司馬光上堂拜見他的妻子,待她像母親一樣,撫養他的兒子就像自己的兄弟一樣,當時的人都很稱贊他。

原文:

司馬光,字君實,陝州夏縣人也。父池,天章閣待制。光生七歲,凜然如成人,聞講《左氏春秋》,愛之,退為家人講,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釋書。仁宗寶元初,中進士甲科,年甫冠。

性不喜華靡,聞喜宴獨不戴花,同列語之曰:「君賜不可違。」乃簪一枝。從龐籍辟,通判並州。麟州屈野河西多良田,夏人蠶食其地,為河東患。

籍命光按視,光建:「築二堡以制夏人,募民耕之,耕者眾則糴賤,亦可漸紓河東貴糴遠輸之憂。」籍從其策。而麟將郭恩勇且狂,引兵夜渡河,不設備,沒於敵,籍得罪去。光三上書自引咎,不報。籍沒,光升堂拜其妻如母,撫其子如昆弟,時人賢之。

出處:出自元代由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後主持修撰的《宋史》。

(2)界河治理公告擴展閱讀:

人物簡介:

司馬光(1019年11月17日-1086年10月11日),字君實,號迂叟,陝州夏縣涑水鄉(今山西夏縣)人 ,世稱涑水先生 。北宋政治家、史學家、文學家,自稱西晉安平獻王司馬孚之後代。

宋仁宗寶元元年(1038年),進士及第,累遷龍圖閣直學士。宋神宗時,反對王安石變法,離開朝廷十五年,主持編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編年體通史《資治通鑒》。

歷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官至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元祐元年(1086年),去世,追贈太師、溫國公,謚號文正。名列「元祐黨人」,配享宋哲宗廟廷,圖形昭勛閣;從祀於孔廟,稱「先儒司馬子」;從祀歷代帝王廟。

為人溫良謙恭、剛正不阿;做事用功,刻苦勤奮。以「日力不足,繼之以夜」自詡,堪稱儒學教化下的典範。 生平著作甚多,主要《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稽古錄》、《涑水記聞》、《潛虛》等。

❸ 黑龍江新聞有關於省公安廳發布的40條便民措施的具體消息嗎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優化發展環境四十條措施

一、戶籍管理

(一)進一步放寬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一是年齡放寬到45周歲以上(提前退休、體弱多病可不受年齡限制);二是不受戶籍所在地是否還有其他子女限制。
(二)進一步放寬畢業生落戶政策。已將戶口落在就業地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因工作變動離開就業地,但超過教育主管部門改派期限無法辦理改派手續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持遷移證(落戶地址非原籍)未落戶畢業生也可按此規定辦理。
(三)進一步放寬城郊失地農民「農轉非」落戶政策。凡城郊失地農民,只要本人申請,憑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征地證明,即可辦理「農轉非」手續。
(四)提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辦理效率。首次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證時限由60天縮短為30個工作日。
(五)優化節假日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業務。在春節、國慶節等長假期間,全省戶籍管理窗口確定一天為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受理日,方便外出務工經商群眾返鄉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業務。
(六)改進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辦理查詢方式。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證中心推出手機簡訊、互聯網郵箱查詢業務。超過領證時限未領到證的,可通過發送簡訊、登陸郵箱查詢。在省內新聞媒體和「龍警網」公布全省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查詢電話,接受群眾查詢和監督
(七)改進戶口注銷業務。公民在法定休息日到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的,可由值班民警先行受理,並出具相關證明,待戶籍民警上班後再行辦理。
(八)優化省公安廳人口數據核查受理與服務中心功能。開辟居民身份證信息核查與數據上報、更正「綠色通道」,對有以下特殊需求急需辦理的,工作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1、近期需要報考上學的;2、辦理醫保、社保業務的;3、辦理銀行貸款、存取款業務的;4、辦理出入境業務的;5、辦理戶口遷移業務的;6、辦理暫住證業務的;7、其他急需在短時間內提供居民身份證信息核查、數據上報和更正服務的。

二、治安管理

(九)深化護校安園工作。定期深入學校、醫院了解治安防範需求,協助學校、醫院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在學生上、下學及早、晚自習等重點時段加大巡邏力度,及時打擊侵害學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十)優化大型活動安保工作。對各類經貿、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主動上門指導主辦部門制定和完善安保方案,協助培訓參加安保工作人員,並派出警力監督指導現場安全保衛工作。

三、出入境管理

(十一)縮短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簽發及證件製作時限。其中:因私電子普通護照由11個工作日內縮短為10個工作日內;往來港澳通行證由15個工作日內縮短為10個工作日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由15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簽注由1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市地級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實行自助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簽注的,由1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2個工作日內。
(十二)便利省內流動人口辦理出入境證件。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省市地級城市和綏芬河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的本省居民,可就近到居住地所屬市地及綏芬河市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因私電子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上述城市的本市戶籍居民,其非本市戶籍的60周歲以上父母或未滿16周歲子女,能夠提供有效親屬關系證明的,可就近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
(十三)暢通出入境證件發證渠道。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出入境證件發證方式;因特殊原因和緊急情況,申請人可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制證中心直接領取出入境證件。
(十四)增加「龍警網」辦證大廳出入境服務功能。申請人可通過「龍警網」出入境證件服務欄目自助查詢證件辦理進展情況。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龍警網」開通我省申請人辦理出入境證件預約受理及預申請服務,公布全省公安出入境窗口咨詢監督電話。
(十五)優化節假日辦理出入境證件業務。在春節、國慶節等長假期間,全省出入境窗口為外地回鄉申請人提供兩日「綠色通道」服務。

四、邊防管理

(十六)加快出入境旅客驗放速度。確保旅客快速通關,保證95%以上的旅客口岸等候辦理邊防檢查手續時間不超過25分鍾。
(十七)推行旅遊團組出入境網上報檢。結合全國公安邊防機關網上辦事大廳開發推廣進程,適時推行出入境旅遊團組網上報檢工作,提高團組通關速度,縮短口岸候檢時間。
(十八)實行重病人員和鮮活產品口岸優先驗放。在陸地口岸開通「綠色通道」,優先驗放出入境重病人員和載有易腐貨物車輛,實現快速通關。
(十九)提供邊防檢查電話咨詢服務。各邊防檢查站在口岸執勤現場公布咨詢電話,隨時受理出入境旅客、涉外企業等服務對象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辦理的業務咨詢。
(二十)建立重大經貿活動通關服務保障機制。在「哈洽會」等重大經貿活動期間,開設會議或活動「專用通道」,開通邊檢服務熱線,為參會代表通關提供便捷服務。
(二十一)跟進服務對外開放重大項目建設。在中俄原油管道建設、黑瞎子島中俄合作示範區建設、界河大橋以及浮箱固冰通道建設等重大項目上,主動跟進邊防服務措施,推動對俄合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五、消防管理

(二十二)完善窗口服務制度。公開消防行政審批項目事項、范圍、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和結果,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發放消防行政審批項目服務聯系卡,公開聯系電話、便民網站和電子郵箱,在提供窗口受理、送達服務的同時,增加網上登記、電話預約服務。
(二十三)主動服務重大項目建設。對「八大經濟區」建設項目、對俄經貿合作建設項目以及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積極主動與發改等部門溝通項目計劃和信息,結合當地年度建設安排,主動聯系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辦理土地、環評、規劃等階段即先期介入,做好項目消防技術方案論證指導、施工消防質量監督、消防系統功能和性能驗收等全過程跟蹤服務。
(二十四)縮短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專家評審、開業前安全檢查辦理時限。其中: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至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由2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15個工作日內;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至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由2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15個工作日內;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自收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的組織專家評審申請資料之日起,至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由30個工作日內縮短為20個工作日內;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至進行檢查、做出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由13個工作日內縮短為7個工作日內。
(二十五)開通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電話。公開受理各類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案件。對安全疏散方面的舉報、投訴,24小時內進行核查;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核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由3個工作日內縮短為2個工作日內。

六、交通管理

(二十六)優化校車管理服務。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在收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送來的徵求意見材料並審查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在收到領取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
(二十七)車輛管理所七日內服務事項:1、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最高准駕車型的,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手續;2、對增加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注銷增加准駕車型的,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辦理換證手續;3、對增加准駕車型為A1、A2、A3、B1和B2的駕駛證,因在延長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注銷增加准駕車型的,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辦理換證手續;4、對新取得准駕車型為A1、A2、A3、B1和B2駕駛證的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其參加教育考試。
(二十八)車輛管理所一日內服務事項:1、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2、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在申請人考試合格後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3、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時,在申請人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4、對遺失機動車駕駛證且符合補發規定的,在1個工作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5、對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行駛證;6、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7、機動車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補發。
(二十九)車輛管理所限時服務事項。申請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有效期為30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參加學習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三十)改進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告知服務。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最高准駕車型降級換證業務的,於注銷前3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強制報廢期滿兩個月前,或者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後兩個月內,通過信函、手機簡訊或者向社會公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
(三十一)改進交通違法查詢處理方式。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在龍江交警網設立「網上車管所」,可隨時查閱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登記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繳納交通違法罰款,下載有關表格。
(三十二)改進異地營運服務。對在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登記。對備案登記一年以上的,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可直接辦理機動車檢驗和駕駛證審驗業務,無須辦理異地委託手續。

七、經濟保衛服務

(三十三)建立警企平安共建平台。對重點企業落實轄區領導分包、定期走訪和掛牌保護等措施,主動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協助重點單位排查治安隱患、落實防範制度、開展員工安全教育、開展處置突發事件演練。
(三十四)全力維護企業及其周邊秩序。採取主動服務、提供預警、指導防範、法律咨詢等措施,防止重點企業受到非法侵害;適時開展工業園區、新投資投產項目、大型建築工地等周邊治安秩序專項治理整頓行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重點企業周邊設置必巡線、必巡點,提高企業周邊見警率;對發生在重點項目企業的事件,要快速反應、妥善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三十五)慎重處理涉企案件。對全省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最大限度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辦案前提下,嚴格執行涉企刑事案件的執法規定,嚴格依法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執法辦案給企業合法經營造成干擾與破壞。

八、其他管理服務

(三十六)推行刑事案件執法公開。公開刑事案件執法許可權及辦案流程,嚴格落實受案回告、破案告知、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及刑事犯罪情況公告制度。
(三十七)推行監所管理公開。看守所公布對外聯絡電話,在接待大廳放置宣傳單,公布服務承諾和預約方式、流程,及時進行登記、回復和安排相關提審、會見工作。有條件的看守所在互聯網上公布服務承諾和預約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來所辦事人員。
(三十八)優化110報警服務。在全省推行12110簡訊報警求助服務,方便聾啞人或其他群眾在特殊情況下報警求助。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在縣級以上城市推行路燈桿編號標識,為報警群眾尤其是外來不熟悉路況人員以及外地路過報警人員提供快速高效服務。建立110回訪機制,定期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對群眾報警隨機回訪,接受群眾對110報警服務的評議和監督。
(三十九)及時發布警務信息。充分利用「龍警網」、公安微博群、微信、手機簡訊等方便快捷的傳播方式,及時發布警務資訊和預警信息。
(四十)完善勘查鑒定服務。對接報的非公訴及疑似非正常死亡、工傷事故、自然災害等案(事)件,做到不遲檢、不錯檢、不漏檢,確保現場必須勘查、鑒定必須准確、質量必須保證。縮短檢驗鑒定時限,將一般案件鑒定時限縮短為7個工作日。

❹ 百分數的意義和寫法在生活中有哪些

如15%,80%,95%……叫做百分數。百分數表示一個數是另一個數的幾分之幾。百分數也叫做版百分率或權百分比
百分數通常不寫成分數形式,而在原來的分子後面加上百分號「%」來表示。例如:
百分之五 5 %
百分之六十 60%

❺ 主要水害治理工程

(一)老窯水探查

老窯水涌水一般突發性強,來勢兇猛,並含有害氣體攜帶塊石,破壞性大;同時,老窯水涌水還可成為其他水源湧入礦坑的通道,此時危害更大。老窯水因年代久遠,分布范圍不清,調查困難。老窯水的防治應該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綜合物探探查以查明積水區范圍並分析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通過留設足夠的防水煤柱或探放水以解除老窯水對15采區開採的威脅。其具體流程見圖4-10。

1.對井田內小煤礦及本礦采空區進行調查

主要通過對礦井周圍小煤礦進行調查,須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將礦界以外至少100m范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范圍、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對於本礦可能影響15采區開採的13采區老窯水,井巷積水區,必須認真核實圖紙資料,嚴防漏填、漏繪。弄清積水區的可能范圍和水量,查明最窪、最高點的位置和標高。

圖4-10 15采區老窯水探查與疏放流程圖

2.綜合物探探查

在對小煤礦調查的基礎上還需要利用物探手段,探清井田范圍小煤窯的採掘邊界情況、積水范圍、煤柱尺寸及導水通道等,為防治老窯水提供科學依據。其具體步驟為:用瞬變電磁法對采空區范圍圈定,並按有關法規程規定經計算合理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並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相鄰兩礦井屬人為邊界,且水文地質類型均屬簡單或中等型的,其邊界煤柱總寬度也不得小於40m);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批。當井下掘進或採掘受到采空區影響時,用井下直流電法進行超前探測,並進行探放水。

3.探放水

對於掘進或採掘可能受到老窯水威脅的地段必須事先進行探放,其基本對策是「先探後掘,堅持不探明,不放凈不回採」,在探防水之前需先進行探放水設計。

探放水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有:①探放水巷道推進的工作面和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如老硐積水范圍、積水量、確切的水頭高度(水壓)、正常涌水量,老硐與上、下采空區及斷層構造的關系,以及積水區與其他充水含水層的水力聯系程度等;②探放水巷道的開拓方向、施工次序、規格和支護形式;③探放水鑽孔組數、個數、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術要求及採用的超前距與幫距;④探放水施工與掘進工作的安全規定;⑤通訊聯系和避災路線的確定及災害處理措施;⑥防排水設施,如水倉、水泵、管路和水溝等排水系統及能力的具體安排等;⑦必須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出積水范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同時標出探水線位置、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圖和剖面圖等。其中探水線的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范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

2)對本礦開采所造成的老窯、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准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少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少於20m。

3)對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4)對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對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井已了解到的小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再由物探進一步控制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探放水鑽孔的布設,應以不漏掉「老窯」、保證安全生產和探水工作量最小為原則。應以透積水區的最窪點為主,透兩側為輔,邊探放水邊監測水壓、水量的變化,切實掌握積水水位下降的速度及其有效探放水范圍。發現積水位下降緩慢或只放不降等異常,必須查找原因。對另有水源補給者,必須先封堵水源,而後再進行放水,對可能存在的「孤立區」或「滯流區」,應通過分析補打鑽處理。

探水前應注意的事項如下:①檢查排水系統,准備好水溝、水倉及排水管路,檢查排水泵及電動機,使之正常運轉,達到設計的最大排水能力;②准備堵水材料,在探水地點應備用一定數量的堵水材料,以應付突發情況;③檢查支架情況,有松動或破損的支架要及時修整或更換,幫頂是否完好,都要仔細檢查;④檢查煤壁,煤壁有松軟或膨脹等現象時,要及時處理,閉緊填實,防止水流沖垮煤壁,造成事故;⑤檢查安全退路,時刻保證暢通無阻。

在以上配套措施實施的同時,還需嚴密監控小煤礦採掘進展現狀,及時分析發生突水的可能性,採取相應防治水措施,確保礦井安全開采。

(二)雙洎河綜合治理工程

1996年3至5月份,大平礦於東風井至界河橋間,對雙洎河流量進行了逐日觀測,上游東風井測站流量6.01~9.67m3/min,下游界河河橋測站流量為5.27~7.50m3/min,兩測站相距約400m,漏失量約1~2m3/min,說明雙洎河對其下第四系有補給。大平礦14采區處於隱伏露頭地段,其上又發育有南源雙洎河和池塘,它們能通過第四系礫石含水層間接持續地向礦井煤層頂、底板進行充水。為了避免地表水對礦井開采造成威脅,大平礦於2004年對14采區南源雙洎河河底進行了鋪底加固,通過對井下14采區各測水點涌水量測定,結果表明此措施效果明顯。

15采區上部的雙洎河,由於受小窯開采影響,河道下沉並出現裂隙,很可能會增大雙洎河的入滲率,造成工作面開采時礦井涌水增加,威脅礦井安全。因此需加大投入,對上部雙洎河進行進一步綜合治理。

❻ 遼寧省防洪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已根據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5月25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現予重新公布。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2007年5月30日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1999年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7年5月2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洪以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洪方針,制定措施,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責任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防洪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防洪規劃

第六條 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必須考慮防洪安全,必須有防洪除澇等方面的專項規劃或者進行專項論證。

第七條 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製定:

(一)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鴨綠江、遼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跨市、跨縣河流,分別由有關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有關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鴨綠江、遼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規劃,按照《防洪法》第十條規定製定。

縣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安排防洪規劃工作經費,按計劃完成防洪規劃。

第八條 沿海地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禦風暴潮納入本地區的防洪規劃,加強海堤、防潮閘和沿海防護林等防禦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制定和落實相應的防颱風預案。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納入區域性防洪規劃,劃定重點防治區,加強觀測、預警、預報設施建設,制定和落實避險、逃險方案。

第十條 遼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條規定製定;大遼河、大凌河、鴨綠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由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在入海河口圍海造地、開發灘塗或者從事其他活動,應當按照河口整治規劃進行。

第十一條 江河規劃治導線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許可權擬定、報批。

第十二條 防洪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設施;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佔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對防洪規劃保留區內現有的工礦工程設施及村屯,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外遷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撥或者調劑解決。

河道整治佔用土地的補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低限標准減半執行。

第三章 治理與防護

第十四條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標本兼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固堤防和水庫,疏浚河道,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條 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洪規劃,制定河道整治、澇區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城市排澇設施建設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段及工程,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優先安排資金進行整治。

第十六條 河道、水庫管理范圍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圍的劃定,按照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出口寬度的2至3倍執行;出口的劃定,不得超過最低潮位線。

第十七條 在河道和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一)新開河道、改變河勢的;

(二)挖砂、採石、取土、淘金,翻動土體對河道有不利影響的;

(三)爆破、鑽探、打井的;

(四)挖築魚池(塘)或者從事水產品養殖的;

(五)修建設施的;(六)存放物資的;

(七)開墾土地、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

前款所列行為發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發生在跨市河流且影響兩個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不含護堤護岸林);

(四)設置攔河漁具。

第十九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或者為提高河道防洪標准進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等工程設施,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工程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擴建或者拆除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處置措施,所需費用由工程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工程建設方案,必須由具有水利資質資格的設計單位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對防洪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洪工程設施的維修加固納入建設項目計劃,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護堤護岸林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佔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範圍內佔用水域、陸域的,應當向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河費。拒不繳納的,責令停止佔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積或者對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清淤和賠償責任。

第四章 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防洪任務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地區在制定防洪規劃或者防禦洪水方案時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防洪避洪措施,編制並落實蓄滯洪區安全轉移方案。

洪泛區、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對蓄滯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地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劃定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防洪工程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病險水庫、險閘、險堤,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組織有關單位採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必須優先安排所需資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常設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專人負責防汛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遼河幹流、渾河、太子河、繞陽河、大遼河、大凌河的防禦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揮機構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渾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轄市城市防禦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庫洪水調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揮機構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三)鴨綠江和跨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跨市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揮機構擬定,分別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防汛指揮機構備案;跨縣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縣防汛指揮機構擬定,分別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和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庫分級管理許可權由縣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工作。防汛指揮機構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物資;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條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物資調用權和緊急處置權;對不服從調用和緊急處置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汛期,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免交過路(橋)費。防汛車輛標志按照行政區域由防汛指揮機構制發。

第三十二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建築設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方案,並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氣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完善洪澇災害監測、預報系統,及時准確地向防汛指揮機構提供雨情、水情、風暴潮預報和工程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與防洪有關的水利工程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和防汛調度,保證工程的安全運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設計功能,並將防洪責任和違約責任納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防洪規劃和年度計劃所需的資金。

財政、計劃部門每年應當從預算內資金、水利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工補農資金等專項資金和貼息貸款中安排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維護和修復;

(二)水文測報、通信設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修復;

(三)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四)防汛工作經費;

(五)儲備防汛物資。防洪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格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籌集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保證防洪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及時到位,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落實。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逾期不繳納的,按規定交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防洪除澇的總體規劃,採取自辦或聯辦等多種形式,興修水利工程和營造護堤護岸林。

第三十九條 防洪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不得非法轉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圍海造地、開發灘塗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新開河道、改變河勢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挖砂、採石、取土、淘金,翻動土體對河道有不利影響的,屬於經營性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性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爆破、鑽探、打井的,處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挖築魚池(塘)、從事水產品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的,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五)開墾土地、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樹木、設置攔河漁具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四條 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許可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 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遼寧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7年05月30日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28日 (地方法規)

❼ 判斷題 1、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飲用水水...

水法規及水知識競賽題

一、判斷題: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對)
2、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上級機關批准。(錯)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應當禁止通航。(錯)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
4、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對)
5、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對)
6、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對)
7、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是臨時機構。(錯)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是常設機構。
8、水文工作是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性公益事業。 (對)
9、科研、工程設計、工程建設等使用的水文資料,必須經市級以上水文機構技術審定。 (對)
10、非水文測驗船隻在通過正在進行水文測驗的河段時,應當減速並避開水文測驗儀器。 (對)
11、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對)
12、水文站網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對)
13、國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錯)
國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設由所在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14、在水文測驗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碼頭等建築物。 (對)
15、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以及其它重要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水文測站。(錯)
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水文測站。
16、我國單位面積產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別是台灣、廣東省、福建省和浙江省。 (對)
17、「3.22世界水日」是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確定的。 (對)
18、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錯)
2002年10月1日。
19、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937億立方米。 (對)
21、《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對)
2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准必須達到Ⅳ類以上。(錯)
Ⅲ類。
23、我省目前地下水位下降最為嚴重的是溫黃平原。(錯)
杭嘉湖平原。
24、在市(地)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廳審批。 (對)
25、在大型水庫中的取水由水庫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錯)
由省水利廳審批。
26、《水政監察工作章程》規定,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錯)
3年
27、水政監察人員開展水政執法活動必須「兩證」齊全,「兩證」是指水政監察證和水土保持監督證。 (錯)
水政監察證和行政執法證
28、《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基本監測項目有24項。 (對)
29、我省的降水主要集中在「梅雨期」和「台汛期」。 (對)
31、反映水體富營養化的常用指標有總氮、總磷和葉綠素等。 (對)
32、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對)
33、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需要。(錯)
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用水
34、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對)
35、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錯)
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36、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對)
37、用水超過定額的單位,應當進行節水改造,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定額標准。 (對)
38、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多種形式參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對)
3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錯)
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40、《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水塘、濕地。 (對)
41、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對)
42、水電資源的開發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取得。 (對)
43、水資源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收取,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錯)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44、畜禽養殖場和農副產品加工單位產生的廢污水,經過處理,可以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錯)
未經處理達標,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
45、取水許可持證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換。 (對)
46、水量水質監測結果應當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 (對)
47、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對)
4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對)
49、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錯)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
50、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 (對)
51、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對)
52、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錯)
禁止開采地下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所稱的水資源,是指地表水。(錯)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54、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對)
55、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同意,可以設置排污口。(錯)
不可以設置排污口
56、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對)
57、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對)
58、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應當實行共享。 (對)
59、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對)
60、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對)
61、我省對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和分類水價。 (對)
62、國家對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對)
63、在地表水豐富的地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對)
6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錯)
應當按照流域綜合規劃
65、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死庫容。(錯)
防洪庫容
66、大型水庫是指庫容大於 5000萬立方米的水庫。(錯)
1億立方
67、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 (對)
68、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實行分區管理。(對)
69、省級河段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腳20米范圍內禁止開采砂石、土料。(錯)
15米
70、城市建設確需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錯)
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71、無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為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錯)
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
72、在行洪河道內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對)
73、我省防治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功能。 (對)
74、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准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除險加固措施。 (對)
75、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綜合規劃應當服從專業規劃。(錯)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76、跨流域調水,應當重點考慮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錯)
應當統籌兼顧利害關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調出和調入地區的用水需要
77、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經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錯)
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78、水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錯)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79、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取水許可證。(錯)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0、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吊銷其取水許可證。(錯)
情節嚴重的,才吊銷取水許可證。
81、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錯)
千分之二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82、依法啟用蓄滯洪區,遇到阻攔、拖延時,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強制實施。(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3、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 (對)
84、《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錯)
2003年10月1日
85、我國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錯)
第六位
86、我市主要有三類缺水,即水質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資源型缺水。 (對)
87、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
8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對)
89、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對)
90、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錯)
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禁止開采地下水
91、《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於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錯)
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
92、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執行。 (對)
93、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設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日。(錯 )
十五日
94、開采地下水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優化利用、分層取水的原則。 (對)
95、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對)
96、禁止在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內採挖和篩選砂石、礦藏等活動。 (對)
97、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 (對)
98、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對)
99、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防治並重的方針。(錯)
預防為主
100、開墾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部門批准。 (對)
101、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
102、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對)
103、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錯)
省級人民政府
104、建設工程廢棄的砂、石、土,可以倒入江河、水庫或者附近山坡。(錯)
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
105、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財政應當安排水土保持資金予以治理。(錯)
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籌集資金予以治理
106、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對)
10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只適用於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錯)
全國所有區域
108、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對象賠償損失。 (對)
109、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責任及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
110、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告。(錯)
縣級人民政府。
111、在山區修建公路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
112、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對)
113、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可以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處以罰款。 (對)
114、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採石。 (對)
115、從事生產建設等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按規定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對)
116、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要根據人口密度來確定。(錯)
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確定
117、浙江省的汛期起止日期 是4月1日至9月30日。(錯)
4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選擇題:
1、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 C )的義務。
A開發水資源B管理水資源 C節約用水
2、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 c 。
a、水資源規劃 b、流域綜合規劃 c、防洪規劃
3、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採取 c 結構。
a、高腳式 b、坡頂式 c、平頂式
4、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安全流量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 a 。
a、緊急防汛期 b、防汛期 c、特殊防汛期
5、國家 a 開展洪水保險。
a、鼓勵 b、強制 c、不允許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c 出工,對河道堤防進行維修加固。
a、有償 b、志願 c、義務
7、在我省庫容最大的水庫是 b 。
a、珊溪水庫 b、新安江水庫 c、緊水灘水庫
8、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 a 和海水入侵
a、地面沉降 b、危害堤防安全 c、妨礙行洪
9、在防汛搶險期間,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除 b 外。
a、客車 b、防汛車 c、公路稽查車
10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必須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 a 費。
A、管理費 b、河道護岸修建維護費 c、水資源費
11、從2006年到2010年,我市每年計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 a 平方公里,基本完成重點區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務。
a、150 b、100 c、200
12、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 a 計劃。
a、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b、城市建設 c、水利建設
13、在我省各種洪澇災害成因中, b 引發的災害所佔的比例為最高。
a、梅雨 b、台風暴雨 c、山洪
1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 a)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
a、水壩 b、 閘壩 c、泵站
15、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利用應當符合 c 要求。
a、防洪 b、行洪 c、行洪和輸水
16、庫容為 b 立方米的水庫稱中型水庫。
a、100萬~1000萬 b、1000萬~1億 c、1億~10億
17、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 c 水位以上蓄水。
a、設計水位 b、正常水位 c、汛限水位
18、雨量、蒸發等觀測場保護區范圍是觀測場所以外周圍 B 米。
A、10米 B、20米 C、30米
19、潮水位測驗設施保護區范圍是測驗設施以外水域 A 米。
A、150米 B、250米 C、350米
20、頒布《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的機關是B 。
A、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B、浙江省人民政府 C、浙江省水利廳
21、持有乙級《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項目總投資不超過B 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
A、1億元 B、3億元 C、5億元
22、按照現行的水資源費收費標准,對自來水制水企業應按照A 元/立方米的標准徵收水資源費。
A、0.08 B、0.1 C、0.02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對河道實行分級管理,我省將河道劃分為 B 級。
A、3 B、4 C、5
24、保護五萬畝以上農田或者非農業人口在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城市的,應當建設不低於 B 級的海塘。
A、2 B、3 C、4
25、中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主體工程向上下游延伸A 米。
A、200 B、300 C、400
26、運行中的水庫,正常情況下大壩安全鑒定 B 進行一次?
A、5年 B、6-10年 C、8-12年
27、中型水庫的庫容 c 。
A、10-100萬立方米 B、100-1000萬立方米 C、1000萬立方米-1億立方米

三、問答題:
1、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什麼原則?
答: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
2、防汛的工作方針是什麼?
答: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
3、防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4、籌集防洪費用的原則是什麼?
答: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
5、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6、什麼是防洪區?
答: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7、什麼是蓄滯洪區?
答: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窪地區及湖泊等。
8、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事先制定什麼方案?
答: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9、在什麼情況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答: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
10、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什麼的原則進行清除?
答: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
11、水文測驗河段保護區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答:縱向測驗斷面上、下游各50~300米;採用比降面積法測流的,測驗斷面上、下游各500米;橫向測驗斷面根據設站標准洪水位確定。
12、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誰承擔?
答:城市人民政府。
13、國家設立什麼基金,用於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答:水利建設基金。
14、在水文測驗保護區范圍內,建造房屋等建築物或從事取土、採石等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如何處理?
答: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根據情節輕重,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15、什麼是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答: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是指對水資源的數量、質量、時空分布特徵、開發利用條件的分析評定。
16、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是什麼?
答: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17、在水文測驗保護區內設置的妨礙水文測驗的障礙物,應當如何處理?
答: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經費,由設障者承擔。
18、跨河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什麼要求。
答:防洪和航運要求。
19、聯合國確定2006年「世界水日」的宣傳主題是什麼?
答:水與文化。
20、哪些對象應列入防洪重點?
答:大中城市,重要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幹企業。
21、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哪些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動?
答: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
22、浙江省與防汛防旱相關的主要自然災害有哪些?
答:洪澇(水)、乾旱、台風暴潮和地質災害等。
23、什麼是洪泛區?
答: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
24、我國確定2006年「中國水周」的宣傳主題是什麼?
答:轉變用水觀念,創新發展模式。
25、在汛期,哪些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水文等實時信息和風暴潮預報?
答: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自什麼時間起施行?
答:1998年1月1日。
27、大型水閘的管理范圍是什麼?
答:水閘主體向上下游各延伸四百米,左右側邊墩翼牆起各向外延伸一百米。
2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給予什麼處罰?
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29、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給予什麼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30、國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防禦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給予什麼處罰?
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31、我省地處東南沿海,主要有哪八大水系?
答:苕溪、運河、錢塘江、甬江、靈江(椒江)、甌江、飛雲江、鰲江。
32、浙江省水功能區劃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和排污控制區。
33、我省水資源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答:一是水資源總量豐沛,但人均水資源量偏少。二是年內降水集中,洪水徑流量大,且年際變化較大。三是水資源的空間分布極不均衡,與人口、耕地、經濟布局不相適應。四是特殊的自然地理經濟環境,決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難度較大。
34、我省萬里清水河道建設標准總要求是什麼?
答:水清、流暢、岸綠、景美。
36、水事違法案件處理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答:①受理 ②立案 ③調查 ④告知(聽證) ⑤處理(處罰) ⑥執行⑦結案
37、高標准水庫安全管理體系是指什麼?
答:工程安全、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管理高效、環境優美。
38、我省已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現代化建設綱要》,力爭2020年在全省基本實現水利現代化,請問水利現代化的目標是什麼?
答:高標準的水利防災減災體系、高水平的水資源配置網路、高效率的水利管理運行機制、高質量的水生態環境、高素質的水利人才隊伍,實現浙江水利從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環境水利的轉變。
40、取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在幾日內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
答:3日
41、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對哪些產業加以限制?
答:耗水量高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42、在乾旱和半乾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什麼用水的需要?
答:生態用水。
43、在水工程保護的范圍內,禁止從事哪些活動?
答: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44、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行使哪些職權?
答:可以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現場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制止權。
45、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水事糾紛,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該怎麼辦?
答: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4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答: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47、《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對利用水域從事旅遊開發有什麼規定?
答:利用水域從事旅遊開發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的要求,並不得污染水體和影響行洪安全。
48、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該如何處理?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又該如何處理?
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設備。
49、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該如何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允許做哪些行為?
答: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50、哪些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
答:下列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提出全區水利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組織制定、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鄉鎮供水工作。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區主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全區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負責水利科技成果鑒定、管理及技術推廣;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經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海岸灘塗、海堤的治理和開發。負責組織國際界河水利工程規劃編制和建設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水能資源及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對全區水文工作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負責國家、自治區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四)負責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區內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按分級管理規定,組織或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❾ 求松花江水污染相關資料

因為使用地下水!
而苯和硝基苯是懸浮在水面下30-50厘米處!
污染現在還在中國境內而且才到樺川
因為日本的挑撥!俄羅斯不讓污染流到他們境內
中國已經決定在撫遠築壩攔截污染!不讓污染流到俄羅斯!

❿ 有沒有泄洪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有計劃地治理江河,建設防洪工程設施和洪水預警預報系統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建立並完善防洪體系;加強防洪工程設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災和災後的重建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防洪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有防洪治澇的專業規劃。涉及防洪的重大項目建設,應當進行防洪治澇的專項論證。

第五條 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並按照以下規定編制和報批:

(一)西江流域、國(邊)界河道、跨省(自治區)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防洪規劃,應當按照防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編制和報批;

(二)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鬱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設區的市的河段、設區的市界河的防洪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跨縣的江河以及縣界河的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洪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貴港市的城市防洪規劃,由上述各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珠江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並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城市防洪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防禦風暴潮預案,加強河口整治和海堤、擋潮閘、沿海防護林等防禦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

入海河口整治、海岸灘塗開發治理應當符合防洪(潮)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山洪可能誘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隱患進行全面調查,確定災害重點防治區和危險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並設立警示標志。重點防治區和危險區應當建設觀測、預警預報設施,落實監測人員,制定和落實避險和逃險方案。

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的建設,應當避開山洪誘發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其布局和設防高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防洪規劃的要求。已經建成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搬遷或者採取防禦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劃定的防洪規劃保留區,應當予以公告,明確界限,並設立標志;對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原有的影響防洪規劃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根據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需要制定拆遷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流域和區域林草植被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加強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嚴重地區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本級財政應當安排相應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防洪規劃制定河道整治、澇區治理、病險水庫和水利樞紐除險加固、河流控制性工程和城市防洪治澇工程設施的建設計劃,按程序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國(邊)界河道和省界河道以及跨省(自治區)的河段的規劃治導線,應當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擬定和報批。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鬱江、柳江、南流江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江河、河段和設區的市界河的規劃治導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跨縣的江河、河段和縣界河的規劃治導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工程項目的,在上報工程項目立項時,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建設與防洪有關的水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建設相應的防洪治澇設施,保證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採用租賃等方式經營管理的與防洪有關的水工程,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防洪責任和工程管理維護責任。經營管理者不得擅自改變防洪、排水等原設計功能,確保防洪工程設施的完好與安全。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的尾礦壩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防洪要求進行建設,並有相應的防洪設施和措施。

第十七條 防禦洪水方案按照以下規定製定和報批:

(一)西江流域、國(邊)界河道、跨省(自治區)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方案,應當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製定和報批;

(二)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鬱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設區的市河段、設區的市界河的方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備案;

(三)跨縣的江河、河段以及縣界河的方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四)其他江河的方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五)水庫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庫管理機構制定,經所屬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的城市防禦洪水方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重點防洪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防禦洪水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防禦洪水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有防洪任務的建制鎮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除防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當台風、風暴潮、災害性強降水來臨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發布汛情公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 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的免費通行證核發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向社會發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

第二十二條 對在江河和水庫泄洪通道及其他泄洪設施、搶險道路設置障礙物和違章建築物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設障者拒不承擔清除費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執行經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減少或者加大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庫容的運用和泄洪流量,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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