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四風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19 01:09:16
1. 法院超審限辦案是否屬四風
法院超審限辦案不屬於四風,或者說比四風要嚴重得多。
主審法官在無法定理由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延長審限而超審限,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根據當事人因此所受損害程度的不同,可分別承擔以下三種責任。
1 刑事責任。主審法官如果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其審判職責義務,嚴重超審限,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比照《法官法》第三十條第(八)、(九)項和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主審法官的這種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的構成要件,對其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審法官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擅自超審限的行為,一是屬於執行職務中的行為,二是屬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即具有違法行為。符合承擔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這種行為如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較大損害,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主審法官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可以為: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3、行政責任。主審法官擅自超審限,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一般損害,不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比照《法官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即承擔行政責任。其承擔責任方式,根據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主審法官應當承擔三種法律責任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