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和諧
Ⅰ 易經對於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有哪些啟示(可以從人類治理環境、保護動植物物種等方面展開論述)
是易經與人生道德修養的題目吧?哈哈。
Ⅱ 怎樣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社會治理體制佔有重要位置,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已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目標要求,就必須重視社會治理創新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實現社會治理的「五個轉變」。
實現社會治理思維視角從「國內」到「全球」的轉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把社會治理當成純粹的國內事務,沒有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思考社會治理問題。進入21世紀,我國的社會治理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和國際合作的日益頻繁,加劇了各國的文化沖突,極大改變了政府社會治理的環境;大規模的人員、資源、信息、資本快速跨國流動,加速了風險傳播,放大了危機影響,增加了社會治理難度;民主行政、責任行政、服務行政、回應行政等理念深入人心,沖擊著政府社會治理的傳統觀念,對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形成挑戰。在這一潮流下,任何一國的社會治理都不可能孤立進行,「全球治理」給「國家治理」帶來了新的沖擊。這就要求社會治理體系從一個封閉式的治理結構轉向開放式的治理結構,並從「全球」的角度來考慮社會治理問題。經濟全球化給社會治理帶來的影響是雙面的,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使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社會治理理念推動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樹立「全球」思維的同時,還要主動防範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社會風險。這就要求我們,在國內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意識形態管理,深化公民國家意識、社會整體意識,積極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意識形態安全體系,形成法律法規、社會道德、文化傳播多位一體的安全防範布局;在國際上,要進一步加大中國現代社會治理理念的宣傳力度,樹立正面形象,在涉及國內社會治理的問題上堅持原則,堅決杜絕任何外來勢力干涉,依據本國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實現社會治理主導理念從「利益」到「價值」的轉變。社會治理的政治性、公共性和社會性決定了其價值取向與單純的經濟管理活動追求個人利益、部門利益、集團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截然不同。我國過去30多來年的公共管理,是以物質利益為導向的公共管理,實施的是「見物不見人」的發展方式,實施社會管理過程中,沒有完全做到以人為本。在利益導向的社會治理理念下,社會風險不斷增加,社會矛盾不斷累積,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失靈狀況。在此背景下,建立實現多元價值追求的復合治理,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和治理實踐工作中,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和諧成為應然選擇,調整社會關系、協調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善治」的社會治理目標。
實現社會治理功能定位從「維穩」到「維權」的轉變。「維穩」與「維權」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兩者是辯證統一的。「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由於特殊的國情,實踐中,我國社會治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單純地強調「社會的穩定性」指標,忽視了「社會的公正性」「社會的參與性」等維度,雖然在一段時間內有效維護了我國社會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面,但也不利於社會活力的釋放,導致了影響社會和諧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當前,必須順應公民權利意識大大提高的現實情況,公平保護公民利益,堅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真正防止因為「維權」而產生的「維穩」問題,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實現社會治理主體構成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大政府」架構在一定階段產生過一定積極效應。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大政府的管理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整體發展。現實中,政府負責等同於政府包攬,從觀念到制度都排斥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其結果一方面導致社會自治發展緩慢,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發展緩慢,另一方面導致了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實際上,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應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社會需求是多樣化的,不同類型的主體有不同的特點和不同的擅長,因此需要主體的多元化。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前提下,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為公眾提供高質量、差異化的社會公共服務,實現從政府單一主體的單向度管理,走向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推動社會治理從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實現社會治理方式方法從「剛性」到「柔性」的轉變。社會治理既可以憑借法律約束、紀律監視、強迫控制等剛性手段,也可以依靠組織、協調、激勵、感召、啟發、誘導、協商等柔性方法。長期以來,政府在實施社會管理時,往往習慣於行政處罰等剛性措施,而對於柔性方法則較少採用和考慮。現代社會治理需要柔性治理思維,變硬約束為軟引導,變強制服從為服務感化,變堵截民情為疏解民心,變應急管理為預防治理,變事後干預為事前預防,合理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干預社會情緒,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風險。
Ⅲ 在現代化進程中為什麼會出現「先污染再治理」的現象怎樣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
在現代化進程中會出現先污染在治理的現象,主要是因為以前我們需要發展經濟人們意識不到環境的重要性。現在人們已經意識到環境對於人類生存居住的重要性所以才會出現先污染再治理的現象
Ⅳ 怎樣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檢察機關擔負著依法治國的重要職責,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必須做出積極的努力。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中,檢察機關大有可為,也應當大有作為,具體應當立足於檢察職能,結合地方實際,積極主動地為構建和諧社會開展工作。
一、靠發檢察建議促進和諧
實踐證明,檢察建議在預防犯罪,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開展檢察建議,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講事實,擺道理,這樣才易於被相關單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針對性,要針對犯罪發生的具體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開展檢察建議,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來風;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議的對策要便於操作,便於實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實際效果。
二、靠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沒有良好的社會治安作依託,幾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當前情況,就是要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檢察機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員單位,且負有法律的職能,所以更應承擔更多的職責,更好地落實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措施不動搖,不但要強化「嚴打」力度,更要加強防範力度,配合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充分發揮督導、檢查、協調的職責,把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諧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推進改革加快發展的前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檢察機關應當有效發揮懲治犯罪、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性質犯罪,以突出的打擊成效,徹底遏制嚴重刑事犯罪勢頭,從而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和諧的社會局面,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四、靠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現象發展和諧
官吏腐敗歷來是困擾社會的一大問題,也是影響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於民。同時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認真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從而創造廉潔的政務環境,增強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五、靠強化法律監督實現公平正義創造和諧
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標尺。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維護法律公正實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法律監督;充分行使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四項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問題;切實運用好民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易憲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中國今年「兩會」的主題,也是「兩會」代表的共識及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三大任務之一。可以說,政府工作報告基本上是圍繞著如何構建和諧社會在各個具體事項上展開。
現在要問的是,什麼是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何可能?有人認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小康社會;有人認為和諧社會是一種理想、一種社會的終極目標;也有人認為和諧社會是人氣比較順,心態平和,彼此交往謙讓有禮、互敬互助。
對於前兩種解釋來說,比較大而化之,如果以此涵義,可能會讓民眾覺得到與現實相去太遠,可望不可求,因此這樣的理解是不符合中國和諧社會之本義的。對於後者,則比較具體實在,但沒有辦法用制度與規則來界定。
社會掠奪泛濫破壞和諧
在本文來看,和諧社會盡管有它的社會基礎、政治基礎、思想基礎及經濟基礎,但這些基礎歸結到一點就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能否根據個人的約束條件,來盡個人的社會責任及分享個人應有的權利,同時,個人的努力能夠通過社會公平公正的評價體系得到認可,不會受剝削與掠奪。
以個人應有的權利擴張為基礎,以此就能夠擴展到家庭和諧、組織和諧、社會和諧、國家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而這種多層次和諧不僅是有機的、動態的,而且是具體的、實在的,應該體現在每一個人現實的生活中,體現在每一個人衣住行的點點滴滴上。而只有每一個人的應有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才是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和諧社會之動力與源泉。
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會有不和諧的現象存在?如在中國,為什麼社會財富分配的兩極分化會越來越嚴重,農村與城市的二元結構越來越扭曲,貧者居無片瓦富者豪宅遍布會越來越明顯?為什麼民眾對房價的瘋漲反應會如此之強烈?股市投資者會對股市的低迷大聲吶喊?就在於中國現有的制度安排及法律規則出現某種程度的不公平。
正是由於制度規則的不公平,一方面不少民眾應有的權利或是不能夠真正分享,或是容易受到侵害與剝奪,另一方面又有人利用這種不公平大獲其利,從而一部分人掠奪另一部分人,社會掠奪泛濫,和諧社會如何可能。
比如,中國的銀行體系就是通過制度規則讓整個社會大部分金融資源集中少數銀行手中,然後行政機構又通過利率管制的方式來獨享這些資源。在這里,通過利率管制,一方面國內銀行以十分低的利率迫使全國民眾的儲蓄進入壟斷性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又能夠輕而易舉地以高利差向企業與個人信貸。這種不合理的制度規則使廣大民眾的財富流向國內銀行體系及少數企業與有權的個人,同時國內銀行與獲得銀行貸款的人也輕易地獲得高利潤。
國內銀行是這樣,國內股市、房地產等市場都是如此。可以說,如果這樣一些制度規則不能夠改變,和諧社會是無法建立的。
還有,中國房地產業為什麼在短短的時間內涌現許多富翁?為什麼中國的富翁一半以上會是房地產商?為什麼中國的房價會在短期內節節瘋漲?這既有在征地中對農民與城市居民的利益掠奪,也有對消費者的掠奪,對全國儲蓄民眾的掠奪。因為,中國房地產業以非市場化的方式,把房地產市場所需要的要素(土地、資金、勞動力等)成本讓全國民眾來承擔,而讓房地產的收益歸少數人所有。這種對民眾利益的侵害,可能是目前中國社會不和諧的最大的根源。
個人利益必須受到保護
那麼,在目前的情況下,構建和諧社會如何可能?最關鍵的方面就是通過法律制度來確立民眾的基本權利,通過法律制度規則來保證民眾的基本權利不受掠奪。只有這樣,民眾才能夠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力得其所,社會和諧就得以形成。
當然,個人基本權利得以確立與保護就得有一套利益沖突的協調機制。因為,在市場中,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組織與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及國家之間,各種利益矛盾與沖突不可避免。當這些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僅需要個人有正當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也有接受這些訴求並在決策過程中表達的渠道。
在中國的社會中,為什麼惡性事情經常發生?為什麼民眾不能夠通過正式的渠道來爭取個人利益?原因在於這種機制沒有建立,或是機制不暢通。
總之,和諧社會的核心不是理想,而是民眾基本權利的享有與保護,而這種享有與保護得由政府來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有一套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這些都是中國經濟得以持續發展的核心。沒有市場經濟,中國經濟不能繁榮,沒有和諧社會就不能長治久安。中國能否走向和諧社會,需要一點一點地來做。
Ⅳ 什麼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
國家治理能力則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
(5)治理和諧擴展閱讀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這就要求我們既要立足當前,從黨和國家機構職能上為決勝全面小康社會提供保障;又要放眼未來,注重解決事關長遠的體制機制問題。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學、更加完善,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善於運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國家,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Ⅵ 政府治理所追求的核心價值觀是社會和諧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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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和諧礦區制度建設經驗總結
(一)部分地區積極探索,資源節約集約的調節機制和環境治理恢復的補償機制初見成效
一是貴州、青海、江西贛州、西藏拉薩、雲南曲靖等都將資源節約集約和礦區環境治理恢復寫入和諧礦區建設政策性文件的重要內容;二是多地通過嚴格落實最低開采規模標准,提高行業准入門檻,持續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產開發布局,提升產業集中度,著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礦產資源開發節約集約水平快速提高。三是調研地區通過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礦區土地復墾方案制度,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不力的地區和礦山,實行土地、礦業權出讓限批,強力推進礦山環境整治。山西積極開展「一礦一企治理一山一溝」活動,加大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力度。部分地區因為礦產開發荒山批綠裝,沙漠變綠洲。如鄂爾多斯市烏審旗,10年前的風景是「沙漠裡面找綠洲」,現在的風景變成「綠洲裡面找沙漠」。
(二)各地大膽創新,不斷探索完善礦產開發的利益共享機制
各地針對本地實際,五類措施實現利益共享:一是完善礦區群眾財產性收益,持續提高土地徵用補償標准,探索完善環境損害賠償,如鄂爾多斯市部分地區征地補償標准比5年前提高了5倍以上,錫林郭勒盟對受影響的草場分級進行環境損害補償。二是完善地方財政收入支出制度,向礦區民生傾斜。如青海調整地方財政支出和收入分配結構,推進和諧礦區建設;山東濰坊將礦區民生支出納入采礦權出讓底價。三是政府和礦區村集體入股礦山企業,如雲南麻栗坡縣政府和部分村集體入股紫金礦業公司15%的股份,並通過縣人大立法,全部用於礦區民生;陝西榆林市鼓勵參與全市一、二輪煤炭資源整合的企業,讓出新增可采資源量的10%-15%,由村民通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購買;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按照「入股自由、退股自主、非牧民資金不得進入」的原則,吸納430戶牧民每戶入股2.33萬元,並以每年不低於股本金50%的利潤分紅給牧民。四是設立可持續發展基金。如山西建立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用於「七項強農工程」,「以煤補農」;內蒙古噸煤提取5至15元的煤炭礦區居民搬遷和生態恢復補償金。五是多種途徑落實礦山企業社會責任。
(三)部門聯動,探索建立矛盾化解機制
一是部分地方積極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2號)有關精神,開展大型礦山開發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防患於未然。二是部分地方實行幹部下訪、領導包案的方式調處礦群矛盾,及時消除了一些不穩定因素,以貴州和西藏拉薩較為典型。三是許多礦山企業所在鄉鎮均成立專職機構,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如陝西大柳塔煤礦建立政府、企業和農民代表三方參與的矛盾協調機制,埃爾拉多錦豐礦業建立政府、科研單位、企業和農民代表四方參與的矛盾協調機制。四是部分地區建立國土資源、公安聯合執法新機制,如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成立國土資源警察隊伍,形成「合署辦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聯合執法、快速反應」工作新格局,維護社會穩定。
Ⅷ 國家治理環境污染的意義是什麼
意義如下:
國家治理環境污染,對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小康社會、最終實現人類社會的全面和諧有著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即滿足當代人的發展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對其需求的能力的一種發展方式;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發展經濟,而經濟的發展有賴於環境和資源的支撐;
生態環境治理有利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成為當今的一大公害,政府治理環境,正確處理好經濟與環境的關系,治理環境,保護環境,將會為我們建設小康社會提供重要的基礎與前提,是我國早日實現全民的小康的有力保障;
國家治理環境污染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與自然和諧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人與自然和諧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文明得以延續和發展的載體,它可以減少或消除因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
重要的是,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就必須發揮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與作用,大力加強環境保護、正確處理人與資源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