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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整治表

發布時間: 2020-12-17 04:18:14

『壹』 煤炭采前大面積治理的意思

D 采前治理,采中創新開采技術,采後構建持續穩定的區域生態系統,合理解決了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脆弱的矛盾。

『貳』 煤炭產業政策的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煤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強化現場管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煤炭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塵、防水、防洪等系統。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方針,落實優先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煤礦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煤礦沖擊地壓監測控制和頂板事故防範。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堅持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煤炭生產各環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設備。對煤礦井下和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叄』 《煤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特別制定》多少種煤礦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採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採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准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六月份煤炭發運專項整治總結

強調安全、檢查與管理的重要。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伍』 大氣污染治理煤炭為什麼要覆蓋

1、大氣污染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
2、目前我國已經完成了北京、天津、石家莊等9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源解析工作。研究結果表明,機動車、工業生產、燃煤、揚塵等是當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主要污染來源,約佔85%至90%。其中,北京、杭州、廣州、深圳的首要污染來源是機動車,石家莊、南京的首要污染來源是燃煤。燃煤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
3、因此大氣污染治理煤炭必須要覆蓋(GEP Research)

『陸』 通遼整治煤碳情況刑拘什麼人

通遼整治煤炭情況刑拘什麼人?在煤炭整治中行車的人基本上都是貪污倒賣煤炭的人。

『柒』 如何推進散煤治理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7月9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建議,大力推進散煤治理,以保障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為重點,因地制宜、多措並舉,穩步推進「煤改氣」「煤改電」工作,到2020年採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基本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區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報告同時建議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網路,到2020年年底前確保實現東中部區縣和西部大氣污染嚴重城市的區縣監測站點全覆蓋。督促企業進行自動監控,2018年年底前,重點排污單位全部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設備並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依法公開排污信息。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對監測數據質量控制,依法嚴懲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捌』 關於對煤炭領域違規違法專項整治認識和建議

你說的這個對於煤炭領域的這個違法違規的事情的認識的話,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加大懲治力度。

『玖』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專項整治個人報告表空表能列印嗎

自治區煤炭資源比較豐富的可以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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