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十條規定
①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條」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規定版的通知》十權二條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的八項規定的通知》。倆個文件共20條,稱之二十條。
②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五十九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採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採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六十條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採取工作面防突措施,並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採取補充防突措施,並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採掘作業。
煤巷掘進和回採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採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於7m,回採工作面不小於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後,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
第六十一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准確控制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
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並詳細記錄岩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鑽孔可用作測定鑽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鑽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鑽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復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岩石緻密性等情況。
第六十二條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
揭煤作業應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並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採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採用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
(六)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第六十三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地質構造復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在經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再採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則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採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採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當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採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六十四條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採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面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採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岩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第六十五條在揭煤工作面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第六十六條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六十七條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都應當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計。
第六十八條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採工作面,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只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並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採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第九十八條在實施鑽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鑽孔應當布置於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鑽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並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鑽孔或盡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鑽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構造復雜地帶應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鑽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
(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滿足有關的規章、標准等,並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實施措施的相關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卡鑽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之一,用於綜合分析、判斷;
(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據。
第九十九條對石門和其他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所列的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鑽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於5個,分別位於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
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反之,判定為措施無效。
第一百條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後,應當選擇本規定第七十四條所列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檢驗孔應當不少於3個,深度應當小於或等於防突措施鑽孔。
如果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
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鑽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規定第六十條)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於防突措施鑽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並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實施掘進作業。
第一百零一條對採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採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採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檢驗鑽孔,深度應當小於或等於防突措施鑽孔。
如果採煤工作面檢驗指標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
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鑽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規定第六十條)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採。當檢驗孔的深度小於防突措施鑽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並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實施回採作業。 (一)避難所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置標准按照反向風門標准安設。室內凈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於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應根據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條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於10m。
反向風門牆垛
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在煤巷構築反向風門時,風門牆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後再進入實體煤不小於0.5m。通過反向風門牆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人員進入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第一百零四條為降低放炮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面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後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面。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面的距離。
第一百零五條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採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項措施。
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採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一百零六條突出煤層的採掘工作面應設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面避難所。
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在採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量及其距採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人數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避難所相同。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採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③ 煤礦防治瓦斯五十條經驗
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發改能源[2005]457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和3月22日全國煤礦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礦瓦斯事故多發的勢頭,我們在總結淮南、陽泉、平頂山、松藻等煤礦瓦斯治理經驗的基礎上,組織編寫了《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現印發你們。請你們抓緊轉發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類煤炭生產企業,供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參考,並結合實際,運用到治理工作當中,逐步形成適合煤礦實際的一整套瓦斯治理的經驗和措施。
附件: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
(二○○五年三月)
瓦斯綜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針,樹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意識,實施"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綜合治理戰略,堅持"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變"抽放"為"抽采",以完善通風系統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為重點,以監測監控為保障,區域治理與局部治理並重,以抽定產,以風定產,地質保障,掘進先行,技術突破,裝備升級,管理創新,落實責任,實現煤與瓦斯共采,建設安全、高效、環保礦區。
一、高投入
(一)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按噸煤15元提取。
(二)資金投入的重點是,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礦井防滅火系統、綜合防塵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等。
(三)堅持瓦斯抽采激勵政策(每立方米獎勵0.06元),開采保護層激勵政策(噸煤補貼工資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風道維修補貼政策(每米補貼2000元和3000元),地測系統創優爭先激勵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發火激勵政策。
二、高素質
(四)健全"一通三防"機構,有條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質相結合的部門。
(五)配齊配強通風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工程技術人員。"一通三防"人員最低達到技校畢業水平,數量要滿足瓦斯治理需求。
(六)礦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風、監測監控專業隊伍,石門揭煤工作由防突專業隊伍或石門揭煤專業化隊伍承擔。
(七)瓦斯檢測工與爆破工不得兼職。
(八)加強職業教育,辦好職業技術學院。
(九)建立安全培訓中心,安監局設置安全培訓處,礦井建立三級、四級安教室,區隊建立五級安教室,並配足師資力量。
(十)全員培訓教育實行"五個一"(一日一專題、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評比、一月一獎懲)和"三同時"(工人幹部同時參加培訓、同時考試、同時接受獎懲),做到班前培訓全員學,夜校培訓重點學,脫產培訓系統學。
(十一)"三大員"(安監員、瓦檢員、防突員)安全管理准軍事化,享受一線待遇,實行考核淘汰制。
(十二)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職工未經"一通三防"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不得擔任班、隊長;特殊工種必須有兩年以上採掘工作經驗,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十三)企業安全檢查工作做到"四個一流"(一流隊伍,一流作風,一流管理,一流素質)。
三、嚴管理
(十四)每年制定關於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
(十五)堅持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十六)堅持瓦斯濃度按0.8%斷電管理制度。
(十七)實行企業和礦井通風和瓦斯日報兩級審閱制、公司調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現場瓦斯異常情況實時監控制。
(十八)每周剖析一個礦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況。
(十九)堅持月度"一通三防"例會、防突辦公會和礦長月度"一通三防"述職制度。
(二十)實行"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導制度。
(二十一)嚴格調度和監控中心值班制度,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在5分鍾內向值班領導匯報,值班領導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意見。
(二十二)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堅持瓦斯超限談話制和分級追查處理制(瓦斯濃度低於3.0%由礦總工程師或安監處長負責追查處理,3.0%及其以上由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二十三)瓦斯治理,地質、掘進工作先行。
(二十四)瓦斯治理工程做到"兩同時、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與採煤工作面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十五)嚴格幹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證各採掘面每班有區、隊長以上幹部跟班。
(二十六)石門揭煤和所有採煤工作面投產前,須經現場驗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決權。
(二十七)實施過地質構造、瓦斯異常帶"五位一體"現場管理措施(即地質人員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打鑽人員在鑽進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立即停機,並及時匯報;掘進施工人員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時,立即停頭;監控人員保證瓦斯超限時,立即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系統內電源;瓦檢員發現瓦斯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
四、強技術
(二十八)優化通風系統,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二十九)開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險採掘面的回風嚴禁直接經過其它採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三十)通風設施可靠,永久風門聯鎖,主要風門安裝開關感測器。
(三十一)採用大功率對旋局部通風機和大直徑風筒。
(三十二)優選瓦斯抽采裝備,實現抽采系統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徑、多迴路"。地面泵實際抽采流量不小於100立方米/分鍾,井下移動泵實際抽采流量達到40~60立方米/分鍾,管路直徑超過200毫米。應選擇鑽進能力大、鑽孔直徑不小於150毫米的鑽機。
(三十三)強制性開采保護層,做到可保盡保,並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壓力。
(三十四)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的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20米的掘進巷道,必須採取措施嚴格控制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巷道掘進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質探測鑽孔控制層位,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十五)頂、底板穿層鑽孔掩護強突出煤層掘進。
(三十六)以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編制防突預測圖,全面反映掘進工程范圍內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等有關信息。
(三十七)防止突出煤層採掘面相互之間應力集中的針對性措施定量化。開采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設計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相向(背向)回採和相向(背向)採掘的兩個工作面的間距均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於60米,並且在小於60米以前實施鑽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米以上,一個工作面放炮時,另一工作面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本煤層或臨近煤層回採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復雜區貫通。
(三十八)提前預警非突出煤層轉化為突出煤層。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如出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湧出異常等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應進行突出傾向性鑒定。
(三十九)掘進面採用先抽後掘、邊抽邊掘技術。有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和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分鍾、炮後瓦斯經常超限、有瓦斯異常湧出現象、或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工作面,必須實施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采措施,並確保掘進迎頭鑽孔每平方米不得少於2個。
(四十)採煤工作面採用綜合抽采技術。凡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分鍾,或者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以高抽巷或頂板走向鑽孔為主、以穿層和順層孔、上隅角采空區抽采、地面鑽井等為輔的綜合治理瓦斯措施。
(四十一)採煤工作面根據瓦斯湧出量分級選擇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湧出量在10立方米/分鍾以下的,採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頂板走向鑽孔抽采方法;瓦斯湧出量在20立方米/分鍾以下的,採用以頂板走向鑽孔為主,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湧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鍾的,應使用高抽巷,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湧出量在50立方米/分鍾以上的,應使用高抽巷、回風巷穿層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錯、內錯尾排)、尾抽、地面鑽井、工作面淺孔抽采等綜合抽采技術。
(四十二)在以下場所增設感測器:
1.採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感測器,其位置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大於800毫米,距頂板不大於300毫米。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以及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分鍾的掘進面回風第一交匯點處。
3.長距離巷道掘進,每500~1000米巷道增設一個感測器。
4.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採掘面過老巷、老空區、鑽場等處增設瓦斯感測器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十三)採用高位鑽孔注漿措施處理高溫區域。
(四十四)礦井供電設備實現無油化,並做到實時監測監控。
(四十五)保證井下局部通風的連續供電。局扇高低壓供電實現雙電源;采區變電所電源從地面變電所或井下中央變電所直供,且做到至少兩個電源;采區變電所分段運行;每一局扇都設有備用局扇,並做到主備局扇自動切換;主備局扇供電來自不同的電源。
(四十六)井下局扇供電線路、設備實行強制性停電檢修,局扇視同地面主扇進行管理。
五、重責任
(四十七)落實企業瓦斯治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級幹部"一通三防"責任制,制度牌板上牆上桌。
(四十八)堅持定期對各礦黨、政、技、安監、機電負責人和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等安全責任考評制度。
(四十九)凡瞞報"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虛報瓦斯抽采量、鑽孔施工弄虛作假、瞞報瓦斯超限的,給予礦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五十)礦井發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實行安全責任追究。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給予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記過處分;發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給予礦長行政記過處分,黨委書記黨紀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免職處理;發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給予礦長、黨委書記、安監處長免職處理,或降職、撤職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④ 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的內容是什麼
1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
2禁止核准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
3禁止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採掘活動
4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
5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產
6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
7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
8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活動
9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
10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