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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整治

發布時間: 2020-12-16 23:55:45

⑴ 《關於整治葯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告》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總局關於整治葯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告(2016年第94號)

2016年05月03日 發布

⑵ 關於整治葯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告》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關於整治葯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告(2016年第94號) 是2016年05月03日 發布的。

⑶ 違法佔道經營整改通知書!

限期整改通知書
XXX:

為規范篆新農貿市場經營行為,健全市場內部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市場經營秩序,我處於2011年 月 日對你處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經查,你處存在佔道經營行為,違反《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和篆新農貿市場管理相關規定。限你處在收到本通知後一天內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你承擔。
特此通知!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大觀街道辦事處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送達人: 簽收人:

⑷ 非法經營得到整改通知,在整改期沒經營,可整改期後又非法經營,怎麼辦

一、定義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回限制買賣的物品,買答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⑸ 無證經營是否經過限期整改法律程序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⑹ 違法佔道經營整改通知書怎麼寫

限期整改通知書
XXX:

為規范篆新農貿市場經營行為,健全市場內部管理機制,進專一步加強市屬場經營秩序,我處於2011年 月 日對你處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經查,你處存在佔道經營行為,違反《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和篆新農貿市場管理相關規定。限你處在收到本通知後一天內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你承擔。
特此通知!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大觀街道辦事處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送達人: 簽收人:

⑺ 無照經營的處罰條例

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除適用簡易程序外,應當適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申辯和舉行聽證;審核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交付或送達、執行。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可根據不同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7)違法經營整治擴展閱讀:

無照經營處罰案例:

向遊客發放虛假宣傳資料;駕駛「黑摩托艇」非法載客與非法攬客;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誠信經營……「十一」黃金周前3日,三亞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發力,查處多起擾亂旅遊秩序的行為,為遊客營造規范的旅遊環境。

據三亞國慶「黃金周」旅遊市場整治與接待情況通報會介紹,10月1日至3日,三亞旅遊警察在三亞灣、大東海等景區開展巡查,分別抓獲散發虛假旅遊傳單違法人員鄧某平等4人,查獲旅遊虛假傳單2000多張,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對鄧某平等4人處行政拘留10日。

10月1日上午,旅遊警察組織警力,在三亞灣海月廣場海邊當場抓獲駕駛黑摩托艇非法載客違法人員王某都和非法攬客違法人員王某森,現場查扣「三無」摩托艇2艘,並分別以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對王某都、王某森處行政拘留10日和7日。

10月2日上午,旅遊警察在南山景區停車場巡查時,當場抓獲非法招攬遊客到黑景點消費的違法人員胡某,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對胡某處行政拘留10日。

「十一」期間,三亞海鮮大排檔成為熱門消費地點。為讓遊客放心消費,三亞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尤其加強對海鮮排檔、水果攤點、旅遊購物點等重點行業的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10月1日至3日,三亞共查處旅遊市場違法違規案件5宗,責令整改標志不規范海鮮排檔14家、水果攤點11家,取締無照經營商店2家、水果攤點3家、暫扣水果72箱。此外,三亞市吉陽區一家海鮮排檔不按規定的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被物價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三亞市天涯區一家海鮮批發攤位不誠信經營,被責令停業整頓,並在該攤位醒目位置處懸掛「不誠信經營商戶停業整頓」告示牌。據新華社

參考資料:網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人民網——三亞整頓無照攤點

⑻ 燒烤攤違法佔道經營深夜擾民怎麼整治

最好是聯合執法 作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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