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包括
⑴ 河道治理工程中採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工程措施主來要修建順岸主壩梯形自丁壩適用於河道游水流流速縱坡陡河岸崩塌嚴重河段
(2)純物性措施主要種植河谷林適用於河道游且該河段水流流速岸坎較穩定且土質適宜種植河谷林河段
(3)工程與物措施相結合主要修建順岸主壩梯形丁壩並種植護堤林適用於河道游水流流速適岸坎穩定性較差河流游盪堤土質種植護堤林河段
總結運行經驗工程與物措施相結合形式治理范圍較廣適應性強發揮工程措施應急效且治理河道同完態建設物治理效逐漸呈現近工程措施與物措施相結合治理河道形式博州河道治理應用較
⑵ 城市河道治理的關鍵包括哪些,河道景觀設計
城市河道治理的關鍵不再僅限於是截污納管,河床清理,駁岸修整,河水凈化,現在城市河道景觀設計此基礎上更加註重以生態的手法更多採用生物凈化水體,景觀提升更尊重人文歷史。
例如上海唯美景觀設計公司多個成功的城市河道治理景觀提升案例項目,利用海綿城市理念,融入城市人文背景,採用生物凈化水體,不僅達到景觀提升目標,更長期有效提升河道的自我生態修復價值。
⑶ 整治河道有幾種方法
河道湖泊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承載著各自然要素間的能量流、物質流和信息流,發揮著重要的生態功能。河道的生態功能主要有以下5個方面:①通道功能,與交通干線等人工廊道相類似,河道起到不同板塊間運輸和連接通道的作用。②生境功能,即棲息地作用,為各類水生、陸生和兩棲類動、植物以及微生物提供棲息、繁衍和避難的場所。③「源」的功能,能夠提供水源,生命的根本。④「匯」的功能,吸收、聚集和積累了大量的物質。
一旦外界對於河道湖泊水體的干擾超過了河流自身的環境恢復功能之後,河流就會出現水質變差、顏色變暗、溶解氧下降等問題,使河道湖泊生態系統發生破壞,從而使食物鏈上與之密切聯系的其他水陸兩棲及陸地生物的生存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到整個生態系統。
水體的生態平衡是其他生態平衡的重要保障。所以要恢復生態系統整體的平衡,就要認真考慮平衡的基礎條件——河道湖泊水體的生態平衡。城市內河特別是中心區域城區河道是人類活動與自然過程共同作用最為強烈的地帶之一。「渠化」和「硬化」等工程手段及污水直排到水體,造成了自然生態破壞、環境質量惡化、服務功能下降等不良後果。具體表現在:①減少了河道植物成分,降低了水體的環境承載力和自凈能力;②河道形狀「直線化」、「平面化」嚴重,減少了生境的空間異質性,導致生物多樣性降低;③河道的三面硬質襯砌阻斷了水陸間物質、能量交換,破壞了生境條件和生態系統完整性,嚴重時導致河道所在的局部生態系統癱瘓;④景觀協調性差,不能滿足現代人類期望親近自然的要求。因此,城市河道湖泊生態修復已經成為我國中長期城市環境治理中的重點任務之一。
⑷ 河流治理(包括水和污泥等)有哪些新的方向嗎
1)河湖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技術;
2)人工濕地結構及組合工藝;
3)生態護岸技術方法;
4)水生植物群落優化及擴增等技術。
⑸ 河道治理都有哪些方式,植物都有哪些
一、河道治理的方式有有三種,分別是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態--生物方法生態--生物法(包括河道曝氣復氧、生物膜法,生物修復法,土地處理法、水生植物凈化法)
1、物理方法
物理方法主要是指疏挖底泥、機械除藻、引水沖淤和調水等。疏浚污染底意味著將污染物從(河道)系統中清除出去。可以較大程度地削減底泥對上覆水體的污染貢獻率,從而改善水質。調水的目的是通過水利設施(如閘門、泵站)的調控引入污染河道上游或附近的清潔水源以改善下游污染河道水質。此類方法往往治標不治本。
2、化學方法
化學方法如混凝沉澱、加入化學葯劑殺藻、加入鐵鹽促進磷的沉澱、加入石灰脫氮等方法。研究表明,這種方法對濁度、eoD、ss、TP去除效果較好,對TN、重金屬等也有一定的去除效果,日葯劑用量少。但該河道污水治理方法易造成二次污染。
3、生態--生物方法生態--生物法(主要包括河道曝氣復氧、生物膜法.生物修復法,土地處理法、水生植物凈化法等)
(1)生物修復技術
是指利用微生物及其他生物,將水體或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現場降解為c02和水,或轉化為無毒無害物質的工程技術系統。用於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修復技術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直接向污染河道水體投加經過培養篩選的一種或多種微生物菌種,試驗證明cOD去除率口丁達9096以上。另一類是向污染河道水體投加微生物促生劑(營養物質),促進「土著」微生物的生長。投放葯劑後,通過促生作用,促進污染物降解微生物的生長,河道中微生物由厭氧向好氧演替,生物由低等向高等演替,生物的多樣性不斷增加,使污染水體的BOD5,COD迅速下降,溶解氧明顯上升,黑臭消除。這種方法對於消除水體黑臭、增加水體溶解氧作用明顯。
(2)土地處理技術
土地處理技術是一種古老、但行之有效的河道污水治理技術。它是以土地為處理設施,利用七壤、植物系統的吸附、過濾及凈化作用和自我調控功能,達到某種程度對水的凈化的目的。
(3)水生植物凈化法
該方法是充分利用水生植物的自然凈化機能的污水凈化方法。例如採用浮萍、濕地中的蘆葦等在一定的水域范圍進行凈化處理。但是生活污水的排入會產生臭氣、害蟲和景觀影響等問題,因此選用時要綜合考慮上述問題,如選擇在春夏季下風口的位置種植蘆葦等。
(4)河道曝氣法
人工曝氣復氧是指向處於缺氧(或厭氧)狀態的河道進行人工充氧以增強河道的自凈能力,改善水質、改善或恢復河道的生態環境。河道曝氣復氧一般採用固定式充氧站和移動式充氧平台兩種形式。該工藝具有設備簡單、機動靈話、安爭可靠、投資省、見效快、操作便利、適應性廣、對水生生態不產生任何危害等優點,適合於城市景觀河道和微污染源水的治理。
(5)生物膜技術
是指使微生物群體附著於某些載體的表面上呈膜狀,通過與污水接觸.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攝取污水中的有機物作為營養吸收並加以同化,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目前,常用於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膜技術主要有礫間接觸氧化法、持水溝(渠)的接觸氧化法、生物活性炭填充柱凈化法、薄層流法和伏流凈化法,用得比較多是接觸氧化法。
二、河道治理中常用的水生植物有:
1、香菇草:多年生挺水觀賞植物,株高5~15cm,葉互生,長柄、盾形,直徑2~4cm,緣波狀,草綠色,葉脈放射狀。常作水體岸邊叢植、片植,是庭院水景造景,尤其是景觀細部設計的好材料。
2、大聚草:多年生挺水或沉水草本,植株長度50~80cm,莖上部直立,下部具有沉水性,葉輪生,多為5葉輪生,是觀賞價值很高的水生花卉。將其成簇栽種,當植株形成後在環境重便又多了一片悅目的綠色。
3、紫芋:植株高可達1.2m,地下有莖球,葉柄及葉脈紫黑色,十分醒目。葉片巨大,主要作為水緣觀葉植物。
4、傘草:又名水竹,多年生濕生植物,高40-150cm,莖稈粗壯,直立生長,莖近圓形,叢生,花期7-9月。常配置於溪流岸邊假山石的縫隙作點綴,別具天然景趣。
5、再力花:多年生挺水植物,植株高2~3m株幅2m花期7月,生長強健,喜濕怕旱,適合用於水體浮台造景種植。株形美觀灑脫,葉色翠綠可愛,是水景綠化的上品花卉。
6、花葉美人蕉:株高50~80cm,葉黃綠相間,寬大,總狀花序自莖頂抽出,花期7~10月,全年綠色期240天。花紅灼灼、葉色鮮艷。除了點綴,還能起到凈化空氣和水質的作用。
7、美人蕉:株高可達到100~150cm,葉互生,寬大,闊橢圓形,花色豐富艷麗適合濕地淺水栽植。具有凈化空氣、保護環境作用。是綠化、美化、凈化環境的理想花卉
8、紫葉美人蕉:株高100~150cm,葉紫色,寬大,橢圓狀披針形,總狀花序自莖頂抽出,花期7~10月,全年綠色期240天。
9、花葉蘆竹:稈高1~3m,莖部粗壯近木質化,葉寬1~3.5cm,具白色條紋,地上莖挺直,有間節,似竹。主要用於水景園背景材料,也可點綴於橋、亭、榭四周,可盆栽用於庭院觀賞。
10、梭魚草:多年生挺水或濕生草本植物,葉大,高20~80cm,葉形多變,花藍色,花葶直立,通常高出葉面,花期7~10月。梭魚草葉色翠綠,花色迷人,花期較長,可用於家庭盆栽、池栽,也可廣泛用於園林美化。
11、西伯利亞鳶尾:株高40~59cm,花期5~6月,該品種最大的特色是終年常綠,是水生花卉中難得的司機常綠的品種,既可觀葉,亦可觀花,是觀賞價值很高的水生植物。
12、黃菖蒲:多年生宿根性直立草本,喜溫暖,較耐寒,怕乾旱,花期4~6月,觀葉觀花,是水生花卉中的驕子,花色黃艷,花姿秀美,如金蝶飛舞於花叢中,觀賞價值高
13、花菖蒲:多年生宿根挺水型水生花卉,長50~80cm,花大紫色,中部有黃斑,花期4月下旬至5月下旬。花大而美麗,色彩也豐富,葉片青翠似劍,觀賞價值高。
14、睡蓮:多年生水生花卉,葉叢生,浮於水面,直徑6~11cm,花白色,直徑3~6cm,花期為5月中旬至9月。大面積種植,長勢旺盛時,可呈現壯美景觀。
⑹ 河道治理項目運行成本包含哪些費用
河道治理項目運行成本主要包括:工程折舊費用、人工費用、設計費、日常管理費等。
⑺ 河道治理和河道養護是一樣的工程嗎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變規律,因勢利導,調整、穩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運動和河床沖淤部位,以適應防洪、航運、供水、排水等國民經濟建設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調整河勢,裁彎取直,河道展寬和疏浚等。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提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⑻ 河道治理需要什麼資質
河道治理分為幾塊,河道整治需要水利方面的資質。
生態河道治理是指在河道陸域控制線內,在滿足防洪、排澇及引水等河道基本功能的基礎上,通過人工修復措施促進河道水生態系統恢復,構建健康、完整、穩定的河道水生態系統的活動。
治理步驟:
1、定生態河道治理的目標。
2、定生態河道治理的利益相關者。
3、析人類活動對河道功能的影響。
4、別河道的主要天然資產和主要間題。
5、定生態河道治理的優先次序。
6、定保護資產和改善河道的策略和措施。
7、定優先河段後,列出保護和改善這些河段重要資產的所有方法。
8、定生態河道治理詳細而可度量的目標
9、析目標的可行性。
10、定修復工程的詳細計劃。
11、計修復工程的評估方案。
12、組織修復工程的實施。
13、證修復工程的實施,需要制定時間進度表,進行明確的任務分派,落實資金來源,組織項目評估。
14、實施修復工程。
(8)河道治理包括擴展閱讀:
①河道治理治理要上下游、左右岸統籌兼顧;
②治理依照河勢演變規律因勢利導,並要抓緊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
③河槽、灘地要綜合治理;
④治理過程根據需要與可能,分清主次,有計劃、有重點地布設工程;
⑤對於工程結構和建築材料,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節省投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網路—河道整治
⑼ 河道綜合治理工程有哪些
1. 山溪性河道治理
(1)灘地的保留和利用
灘地是山溪性河道的特有產物。一般河道灘地較開闊,洪水期水流漫灘,利於行洪滯洪,應保留其功能,並充分開發利用。流經城區的河道,在維持灘地行洪功能的同時,利用灘地設置綠化地、公園、交通輔道和運動場所,開發其休閑、親水功能,成為市民娛樂、健身、遊玩的好地方。整治中,順應河勢,因河制宜,保留河灘和彎道,恢復河道的天然形態,減少河床的坡降,降低洪水位,減少洪峰壓力,同時可降低防洪堤的高度。另外,彎曲的水流更有利於生物多樣性,為各種牛物創造了適宜的生存環境。
(2)復式[1] 斷面的設計
山溪性河道一般河灘開闊,河道斷面設計可採用復式斷面形式。枯水期流量小,水流歸槽主河道;洪水期流量大,允許洪水漫灘,過水斷面大,洪水位低,一般不需修建高大的防洪堤。枯水期根據河灘的寬度和地形、地勢,結合當地實際充分開發河灘的功能:如灘地較寬闊,一般可開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大型或綜合運動場;河灘相對較窄的可修建小型野外活動場所、河濱公園或輔助道路等。河灘的合理開發利用,既能充分發揮河灘的功能,又不因圍灘而抬高洪水位,加重兩岸的防洪壓力。[2]
(3)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型堤壩設計
山溪性河流具有河床坡降陡、洪水暴漲暴落的特點,高水位歷時短,流量集中,流速大,對沿河堤壩、農田沖刷嚴重:通過規劃,採用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堤型設[2] 計,保護區下游堤段開口.還河流以空間,給洪水以出路,允許低頻率洪水漫壩過水,確保堤壩沖而不垮,農田沖而不毀。以防洪為主要功能的農村河道,堤防基礎沖刷嚴重,可採用松木樁基礎,投資省、整體性好、抗沖能力強,以提高堤防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4)採用生物固堤,減少堤防硬化
對於鄉村田間河道,除個別沖刷嚴重河岸需築堤護坡外,應盡量維持原有的自然面貌,保持天然狀態下的岸灘、江心洲、岸線等自然形態,維持河道兩岸的行洪灘地,保留原有的濕地生態環境,減少由於工程對自然面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在堤防建設中,可採用大塊鵝卵石堆砌、干砌塊石等護岸方式,使河岸趨於自然形態。個別受沖河岸堤防內側可採用種植水杉等根系為直根的樹種或草坪護坡等植物護堤措施。
⑽ 河道治理屬於哪個部門管
河道治理的管轄權在水務局。水務局的主要行政活動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 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0)河道治理包括擴展閱讀:
河道治理的措施
(1)灘地的保留和利用
灘地是山溪性河道的特有產物。一般河道灘地較開闊,洪水期水流漫灘,利於行洪滯洪,應保留其功能,並充分開發利用。流經城區的河道,在維持灘地行洪功能的同時,利用灘地設置綠化地、公園、交通輔道和運動場所,開發其休閑、親水功能,成為市民娛樂、健身、遊玩的好地方。
整治中,順應河勢,因河制宜,保留河灘和彎道,恢復河道的天然形態,減少河床的坡降,降低洪水位,減少洪峰壓力,同時可降低防洪堤的高度。另外,彎曲的水流更有利於生物多樣性,為各種牛物創造了適宜的生存環境。
(2)復式斷面的設計
山溪性河道一般河灘開闊,河道斷面設計可採用復式斷面形式。枯水期流量小,水流歸槽主河道;洪水期流量大,允許洪水漫灘,過水斷面大,洪水位低,一般不需修建高大的防洪堤。
枯水期根據河灘的寬度和地形、地勢,結合當地實際充分開發河灘的功能:如灘地較寬闊,一般可開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大型或綜合運動場;河灘相對較窄的可修建小型野外活動場所、河濱公園或輔助道路等。河灘的合理開發利用,既能充分發揮河灘的功能,又不因圍灘而抬高洪水位,加重兩岸的防洪壓力。
(3)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型堤壩設計
山溪性河流具有河床坡降陡、洪水暴漲暴落的特點,高水位歷時短,流量集中,流速大,對沿河堤壩、農田沖刷嚴重:通過規劃,採用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堤型設計,保護區下游堤段開口.還河流以空間,給洪水以出路,允許低頻率洪水漫壩過水,確保堤壩沖而不垮,農田沖而不毀。
以防洪為主要功能的農村河道,堤防基礎沖刷嚴重,可採用松木樁基礎,投資省、整體性好、抗沖能力強,以提高堤防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4)採用生物固堤,減少堤防硬化
對於鄉村田間河道,除個別沖刷嚴重河岸需築堤護坡外,應盡量維持原有的自然面貌,保持天然狀態下的岸灘、江心洲、岸線等自然形態,維持河道兩岸的行洪灘地,保留原有的濕地生態環境,減少由於工程對自然面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在堤防建設中,可採用大塊鵝卵石堆砌、干砌塊石等護岸方式,使河岸趨於自然形態。個別受沖河岸堤防內側可採用種植水杉等根系為直根的樹種或草坪護坡等植物護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