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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環節整治

發布時間: 2020-12-15 08:30:06

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2010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體要求

各級工商機關要在鞏固去年整頓成果的基礎上,繼續集中執法力量,突出工作重點,強化專項執法檢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著力解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圓滿完成國務院部署的2010年整頓工作安排和為期兩年的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涉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各項任務。
(一)認真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各級工商機關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總局《關於食品流通許可證印製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認真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按照「誰登記、誰規范、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各級食品流通許可、注冊登記機構依法實施;按照「誰監管、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省區市工商局統一部署和督查,由縣級工商局組織,基層工商所採取逐戶排查等辦法依法實施,對發現存在食品主體准入方面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工商機關各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二)認真開展對重點食品和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以及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各地要把開展重點食品專項執法檢查作為整頓工作的重要任務,著力解決本地區食品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認真開展對重點食品的專項執法檢查。以消費者申訴舉報多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突出抓好奶製品、肉製品、米面製品、禽蛋製品、兒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製品、糕點、月餅、調味品、食用油、酒類、腌制食品、冷凍食品等品種的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銷售過期霉變食品、「三無」食品等違法行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二是認真開展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的專項執法檢查。以城鄉結合部、社區、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為重點,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攤點、小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堅決依法取締無照商販。嚴厲打擊銷售地溝油等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以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企業和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及食品店為重點,突出抓好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自查自糾和自律工作,由基層工商所按轄區逐戶排查,認真監督食品經營者落實對食品安全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切實做到不進、不存、不銷假冒偽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是認真開展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節等為重點,突出抓好節日性、季節性重點食品品種及重點區域、場所的檢查,針對節日和季節食品市場的消費特點,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重點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過度包裝、搭售商品、虛假宣傳及欺詐消費者等問題,切實保障節日性、季節性食品市場消費安全。同時,按照各地和總局服務2010年上海世博會及2010年廣州亞運會的總體部署,加強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維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流通環節食品市場秩序。
(三)認真開展打擊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執法檢查。按照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質和添加劑的品種名單,對重點食品、重點區域和重點食品經營者,認真開展集中執法檢查行動,依法規范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主體資格,狠抓大要案件查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違法銷售食品添加劑以及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四)認真開展奶製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深入貫徹《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以及總局的實施意見,依法履行《條例》、《綱要》賦予工商機關的職責,嚴格監督奶製品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和進銷貨台賬制度。強化對奶製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集中時間和執法力量對城鄉市場奶製品經營者開展拉網式逐戶清查,對轄區內經營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製品,要依法監督或責令其全部停止銷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對下架退市的奶製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分工協作,落實監管責任,該由生產企業召回的及時召回,該銷毀的堅決依法銷毀,嚴防再次流入市場。對進口的奶製品,重點檢查食品合格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手續。
(五)認真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要結合農村食品市場特點,突出農民消費者日常食品消費的必需品種,加大對農村城鎮、集鎮、鄉村舉辦的食品交易會、廟會等經營食品的監管力度,嚴格規范農村食品經營秩序。加大對農村和鄉鎮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食雜店的監管和整治力度,規范連鎖配送和送貨下鄉經營食品行為,依法打擊銷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農村食品市場消費安全。認真落實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範店規范指導意見》,按照「兩重點、三嚴格、四統一、五規范」的建設要求,加快推進農村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進程,充分發揮示範店的示範引導作用。
(六)認真開展對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專項執法檢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嚴格監督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企業和食品店,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嚴格落實企業內部食品質量管理責任,規范食品質量市場准入行為,切實把好食品進貨關。鼓勵和引導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健全以食品進貨把關、質量管理和退市等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化台賬及信息化網路管理體系。加強對食品經營者內部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檢查,督促經營者針對食品保質期的不同時間段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導其採取消費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範措施,切實對消費者負責。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質量管理、食品退市、應急處置、消費糾紛解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七)加大食品廣告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含有虛假、誇大內容的食品廣告,特別是保健食品廣告。嚴厲查處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堅決制止和查處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協會違法推薦食品的廣告。對廣告宣傳的產品功能和成分與標簽、說明書不一致的,要責令停止發布,並依法查處。對於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發布該食品的廣告。
(八)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配合工作。進一步加強與衛生、農業、質檢、食品葯品、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在按照國務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同時,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依據職能,依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其他整頓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務、農業等部門加強畜禽屠宰整頓,嚴厲打擊銷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肉品進入流通環節。二是依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和農葯市場的監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整治普通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誇大宣傳功能的行為。四是依法參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與食品安全標准實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食品企業誠信不良記錄收集、管理、通報制度和行業退出機制,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質量信用建設和信用分類監管。 要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的同時,強化食品市場日常規范監管,加大食品市場巡查力度,嚴格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管理,嚴格食品質量監管,嚴格食品經營行為的規范,依法查辦食品大(要)案件,進一步創新監管機制和手段,積極構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體系。
(一)嚴格市場主體准入管理,依法規范證照核發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有關規定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堅持先證後照,對未獲得相關許可文件的,登記注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要嚴格執行總局《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的規定,對食品經營主體進行特別標注。建立許可證發放機關與登記注冊機關的信息溝通機制,依託工商系統信息化網路體系,實現食品流通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信息共享,依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
(二)嚴格食品質量監管,依法規范食品質量抽樣檢驗行為。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及總局有關規定和制度,依法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認真執行當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的安排,嚴格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程序和紀律,嚴格抽樣檢驗信息和發布的規范管理及審核程序,認真落實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同時,要充分發揮食品抽樣檢驗結果的作用,加強綜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組織,促進食品安全的源頭治理和行業自律。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履行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的責任和義務,配合生產者落實食品召回制度,對沒有及時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堅決依法徹底銷毀,並作好銷毀記錄存檔備查。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三)嚴格食品市場巡查,依法規范食品市場監督檢查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的要求,強化市場巡查,將監管重心下移,嚴格落實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屬地監管責任制。基層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檢查重點,通過增加巡查頻次、強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機制、創新巡查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切實提高巡查效能,著力解決重點市場、重點區域和重點食品經營者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制度規范、責任明晰、執法嚴格、反應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機制。要如實記錄巡查中發現、制止和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並將巡查記錄納入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體系,激勵守信者,查處違法者。要將食品市場巡查與經濟戶口管理、食品質量監管、食品市場分類監管等結合起來,加強對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與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監管檔案,並加強對監管數據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切實提高日常巡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嚴格落實監管制度和創新監管手段,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突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關鍵環節、重點部位,結合專項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的實際情況,在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構建長效監管機制上下功夫,特別要抓好各項監管制度的實施和落實,切實用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認真落實總局制定下發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並在實踐中不斷細化、完善和創新,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時,要認真落實總局《關於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路建設工作的意見》,強化網路信息技術在流通環節食品市場主體許可、登記注冊、食品質量監管、市場巡查和執法辦案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監管、食品抽樣檢驗、食品安全監管和案件查辦資料庫,並與工商機關其他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進基層工商所信息化網路體系建設和應用,充分運用無線網路執法平台、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有效開展網上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完善機制,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到超前防範,及時有效應對和處置。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以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為重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各內設機構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和落實工作。要落實各項市場監管制度,有效防範市場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各地要層層制定具體的整頓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精心組織和認真實施。
(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和隊伍建設。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力度,嚴格監管執法、市場巡查和案件查辦程序,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經得起司法監督,切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法制體系。各地要按照建設學習型機關和基層的要求,採取學習、培訓、崗位練兵、實踐鍛煉等方式,加大基層執法人員政治理論、業務知識、法規政策、管理技能的學習和培訓力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上、業務上、作風上過硬的幹部隊伍,為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質保障。
(三)進一步健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工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嚴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調整充實執法力量,改善監管執法條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屬地監管領導責任制、職能機構指導監督檢查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層監管崗位責任制及其責任追究制。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綜合協調工作。各地工商機關要明確一個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綜合協調工作,並明確各內設機構的職能分工。企業登記注冊、外資企業登記注冊和個體私營經濟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嚴格特別標注管理,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要及時受理和依法分流、處理消費者的咨詢和申訴舉報,依法加強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要依法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市場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處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農葯市場管理,加強食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規范食品市場秩序;競爭執法、直銷監管、商標管理、廣告監管等機構要依法分別加大對食品市場不正當競爭、傳銷、商標侵權、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紀檢監察機構要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生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統籌和規范食品安全整頓信息發布工作的要求,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職責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聯合公布。要嚴格宣傳紀律,適時宣傳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進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准確報道,為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五)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和檢查落實工作。要加強工商機關內設機構之間以及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切實形成監管合力。各級地方工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參與相關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要層層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採取重點督查、專項督查、交叉檢查、明查暗訪等多種方式,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人員力量和經費保障等落實到位。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總局將適時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檢查督查工作。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於12月10日前將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國家工商總局。
附件: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情況統計表(略)

⑵ 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部門是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⑶ 如何切實加強流通領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國家工商總局食品監管司於戰曉在研討會上的講話
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嚴峻課題,黨中央、國務院一貫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嚴格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強化了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了執法體系以及法律責任,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責,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及時研究制定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關於《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我們制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一是依據法定職責監管;二是借鑒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三是結合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具體實際。
根據《辦法》的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辦法》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一)至(四)款的要求,並提交《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文件材料。
根據《辦法》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流通安全監管的職能,規范食品經營行為,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從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以及食品的貯存、運輸等14各方面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辦法》對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等必須是無毒無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洗刷或消毒;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衛生標准要求。
《辦法》要求,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三、關於目前的重點工作
(一)積極構建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趴,《食品廣告監管制度》、《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構建和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二)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
在鞏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已有有成果的基礎上,集中力量重點抓好六項專項執法檢查:(1)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2)開展對重點食品和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以及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3)開展打擊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執法檢查;(4)開展奶製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5)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6)開展對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專項執法檢查。通過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著力解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三)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管工作
以食品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為監管重點,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辦工作,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⑷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管理辦法是什麼樣的法規

你所說的這個《辦法》是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全文如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3號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申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資料庫、監督檢查資料庫、典型案例資料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路,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如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成立組織,制定方案。
  全力推進《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從三個方面抓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夯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基礎管理,緊緊抓住食品經營戶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制度,把好流通環節源頭關;二是加大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力度;三是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准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二、實行網格化監管,落實包保責任制。
      三、加強培訓,夯實基礎。
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宣傳《食品安全法》,傳授食品安全知識,切實提高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嚴把市場主體准入關,規范發放許可證。
      五、督促經營者開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範能力。
      六、加強食品質量監督,確保市場秩序穩定。

⑹ .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由哪負責

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食品流通是指專食品從生產屬領域向消費領域的轉移過程。食品是特殊商品,食品流通是商品流通的一個組成部分。食品流通由商流、物流、信息流三部分組成。
1、食品通過買賣活動而發生的價值形態變化和所有權的轉移,叫做食品的價值轉換,簡稱食品的商流。
2、在食品流通過程中,食品實體在空間位置上的移動和在流通領域內的停滯,叫做食品的實體運動,簡稱食品的物流。
3、在商流和物流過程中,往往伴隨著信息的傳播和流動,稱為食品信息流。

⑺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整頓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經濟戶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力度,嚴把市場主體准入關。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審驗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文件,未獲得相關許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記注冊,嚴把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准入關。繼續按照《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規定,對食品經營主體及時進行特別標注,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濟戶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力度。建立與許可證發放機關的信息溝通機制,根據許可機關通報的信息依法及時吊銷違法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確保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二)加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力度,嚴格食品質量市場准入。
加大對食品銷售者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監督力度,切實提高食品經營者自律水平。依法監督食品銷售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進貨台賬制度,監督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建立銷售台賬,監督市場開辦企業、櫃台出租企業、展銷會舉辦企業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嚴格監督從事食品批發和配送業務的銷售企業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和購銷台賬制度並出具票據隨貨同行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和落實既符合規定又符合實際情況的「兩項制度」(進貨查驗制度和購銷台賬制度)建設,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銷售者建立電子台賬,積極探索和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大食品質量監管力度,切實提高食品質量保障水平。加強對食品包裝、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監督檢查,按照「上下聯動、內外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創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機制和方式,針對流通環節特點和消費者投訴、申訴和舉報的情況,科學確定食品監測的范圍、品種、項目和方式,加強對食品安全監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同時,要充分利用相關部門檢測、行業協會檢測、銷售者自檢、消費者送檢所反映的信息,對經法定檢驗機構依法確認的不合格食品,有針對性地依法開展市場清查。要加大對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蹤監管力度,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監管責令退市和銷售者主動退市相結合的監管機制,監督食品銷售者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停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造冊登記等退市措施,對有關部門通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責令銷售者退市,並加強對不合格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三)加大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行為。
各地要認真貫徹《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將監管重心下移,嚴格落實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屬地監管責任制,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區域、重點銷售者,採取增加巡查頻次、完善巡查內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依法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切實規范食品銷售者的經營行為。要將食品市場巡查與經濟戶口管理、食品質量監測、食品分類監管與信用分類管理等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建立違法案件信息庫,完善監管檔案,並加強對監管數據的統計分析,切實提高日常巡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加大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力度,切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針對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食品店經營食品的不同特點和不同經營管理狀況,有針對性採取分類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效能。對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及食品批發企業,重點監督其落實進貨查驗和購銷台賬制度等法定責任和義務,鼓勵和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協議准入、質量自檢、質量承諾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嚴格食品質量市場准入和保障銷售食品質量。對農村集貿市場,重點是推廣「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等四項制度,引導其規范和誠信經營。對食品店尤其是農村食品店,重點是監督其落實進貨台賬制度,仔細查驗和妥善保管食品批發和配送經營者出具的銷貨單據,引導其積極參與創建食品安全示範店活動,配合商務部門推進食品物流配送和連鎖經營,確保食品質量合格、經營行為規范。
(五)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
要強化案件查辦工作,尤其要抓好對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辦工作。對流通環節食品違法案件涉及生產環節的食品質量問題,既要依法查處經銷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又要將有關情況及時移交和通報質檢等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要充分發揮12315行政執法體系的作用,及時受理和處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的申訴舉報,依法調解消費糾紛,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網路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建設力度,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
各地要加快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網路建設,努力形成從總局到工商所五級縱向貫通以及與地區間、部門間、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網路間橫向聯接的體系,逐步實現「網上查詢、網上咨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管、網上發布信息」的目標。要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聯網應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採集和綜合分析利用,及時發布消費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調控、事前把關,有效防範食品安全事故;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路,運用無線執法平台、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有效開展網上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機構、隊伍、車輛、物資、設備保障,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系統檢查,切實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

⑻ 什麼叫食品的流通環節

所謂食品流通是指:食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的轉移過程。食品是特殊商品,內食品流通容是商品流通的一個組成部分。
食品流通由三部分組成:商流、物流、信息流。
1、商流定義:食品通過買賣活動而發生的價值形態變化和所有權的轉移,叫做食品的價值轉換,簡稱食品的商流。
2、物流定義:在食品流通過程中,食品實體在空間位置上的移動和在流通領域內的停滯,叫做食品的實體運動,簡稱食品的物流。
3、信息流:在商流和物流過程中,往往伴隨著信息的傳播和流動,稱為食品信息流。

以上內容是食品流通環節的詳細解析,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可以通過點擊頭像詳細了解。

⑼ 什麼叫食品的流通環節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的轉移過程。食品是特殊商品,食品迴流通是商品流通答的一個組成部分。
食品流通由商流、物流、信息流三部分組成。
1、食品通過買賣活動而發生的價值形態變化和所有權的轉移,叫做食品的價值轉換,簡稱食品的商流。
2、在食品流通過程中,食品實體在空間位置上的移動和在流通領域內的停滯,叫做食品的實體運動,簡稱食品的物流。
3、在商流和物流過程中,往往伴隨著信息的傳播和流動,稱為食品信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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