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規范
『壹』 求《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規范》(DB42/T681-2011)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設規范》(DB42/T682-2011)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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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家對土地整治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日前,國務院公布《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通知》要求,要嚴肅查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系列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擴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要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通知》還對做好這項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二是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四是嚴格監督管理。要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發現問題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五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
『叄』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規范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恢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等內容。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決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國家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區水利工程為依託,具備水、土、環境等項目實施的基礎前提條件;實施重大工程應能夠大量增加高質量耕地,增加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連片,也可按流域或區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實重點區域內大規模土地整治、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農田產能。
當前,規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學論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設條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規模大、投資多、周期長、風險高、區域影響強,科學合理地開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保障程度、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實施前的評估論證,科學進行決策分析,是實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標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以中央支持資金為引導、帶動地方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範資金的引導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地方留成新增費、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以及相關部門的其他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專賬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嚴格管理,保證工程取得實效。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公告、招投標、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完善技術標准,並嚴格執行;做好建設任務分解落實,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提高年度計劃執行力;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備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進行抽查。
加強實施監管。按照「集中統一、全程全面」的監管要求,應用遙感、信息等技術手段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結合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等,採取多種形式,對重大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結合新增費稽查、檢查工作,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規劃期間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五縱七橫」公路和京滬高速鐵路沿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等。
『肆』 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准
土地開發整理工程項目劃分表來至《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現行的土地復墾驗收規范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程質量評定標准》
『伍』 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2012版)
2011年12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
新《標准》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
1.調整了人工預算單價。根據近幾年人工工資水平的變化及國家政策調整情況,對人工預算單價進行了調整,以六類區為例,甲、乙類工由原來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調整到現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過調整,能基本符合現行工資水平。
2.明確了主要材料限價計費。近幾年,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部分材料價格漲幅較制定《標准》時價格水平超過一倍。經測算,材料費在土地整治項目投資中佔40%左右,材料預算價格變化對施工管理費用、計劃利潤影響較大。
同一時期材料價格在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地方不同項目中差異非常大,材料預算價格的差異,引起了不同項目間管理費及計劃利潤的失衡,即同樣的工程任務,施工管理費用、計劃利潤在不同項目間產生較大差異。
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次修訂對鋼筋、水泥、汽油、柴油等11種主材進行了限價,即材料價格超過限價部分只計取材料價差和稅金,不再進行其他費用的計取。
3.完善了相關費用的構成和計取。根據國家現行的政策規定和具體費用預算執行情況,對可行性研究費、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費、監理費、業主管理費、招標代理費、不可預見費等費用的計算標准和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
4.調整了項目劃分。本次修訂後,一級項目由4個調整為5個。
即由過去的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工程、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調整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
5.補充、修訂了定額子目。本次修訂,我們將在土地整治項目中已廣泛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進行了定額子目補充,增加了35個,有利於准確體現項目施工工效水平。
同時對《標准》在試用中發現的100餘處錯誤進行了更正。
6.優化了預算表格。根據土地整治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工程量清單報價」的需要,從加強項目預算管理的目的出發,對預算表格進行了優化,合並了相關表格,增加了工程施工費單價表等。
(5)土地整治規范擴展閱讀:
2011年12月31日出台的《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綜〔2011〕128 號),是目前執行的定額標准。(財務司)
『陸』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柒』 怎樣做土地整理隱蔽工程驗收規范
蔽 工 程 檢 查 驗 收 記 錄 桂建質(附) 工程名稱廣西×××××3A#、3B#樓被隱蔽工程所屬內檢驗批容名稱基礎防水檢驗批 覆蓋物所屬檢驗批名稱砼 隱蔽部位基礎施工時間自2007年10月 日 至2007年10月 日 隱蔽內容及要求基礎防水檢驗批經檢查,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