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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缺陷

發布時間: 2020-12-14 14:35:45

Ⅰ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種類繁多,持有不同種類股票的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不同的影響。
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國家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B股中則包含了外資法人股、外資股、境內社會法人股、境內個人股。因此存在著眾多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主體。這些主體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應有權參與公司治理以實現自身的投資目的,但不同利益主體各自的投資利益不盡相同,難免發生利益沖突,這就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於涉及面的廣泛而變得更加復雜。
股權結構以國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尤以國家股比重最大,股權結構不合理。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或由國家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新建而來,加之《證券法》中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其國有凈資產的折股比例不得低於65%的規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表現出國有股一股獨大。而國家關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許上市流通的規定,更從制度上確保了國有股的絕對優勢地位。
由此,市場上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廣大股東承擔著由公司的經營業績好壞引起股價波動的市場風險,卻很難作為股東行使到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持有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獨攬公司大權卻不必承擔股票市場的風險。這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現象。 上市公司的債務多來自借款和應付款,債權籌資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廣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權結構、債權結構和董事會結構。債權人藉助債務協議同樣也可以對董事會實施一定的影響力,而這種影響力會最終反映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在國外,由於債權籌資有成本低、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和年終利潤分配等優點,深受廣大上市公司的歡迎。而在我國,情況卻缺恰恰相反,盡管《證券法》中對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要比申請配股的條件寬松得多,可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仍寥寥無幾。歸結其原因,國家股占絕對控股地位的現狀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上市公司即使給出了10配10這樣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與國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遠,加之流通股的股東多數是中小散戶投資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無法撼動國家的控股地位。我國股東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為使得股票籌資成本甚至小於債券籌資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當然會青睞於前者。
董事會中內部董事占絕大多數,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導致權力失衡。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而持股數又代表著所持的選票數,因此控股股東通過推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參加董事會的方式掌控著董事會。我國多數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國家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勢,而代表法人股、社會公眾股的董事雖然人數眾多處於票數上的劣勢,這就使得董事會的投票決策機制形同虛設,出現了公司治理上的「無效區」。董事會通過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經理階層,達到層層控制公司的目的。我國多數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還是由控股股東委派而來,其代表股東行使的權利過大,甚至出現了不少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總經理取代了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將董事會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成為名副其實的「內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全喪失效力,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大股東自身的利益。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Ⅱ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將會導致哪些風險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將會導致整一個公司管理體系的滯後發展的風險,因為存在結構性治理的缺陷會不利於整一個公司的管理制度有效開展。

Ⅲ 求大神翻譯!不要機器的,要手動的! 針對由於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以及監管

Owing to the the def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the regulatory system bringing the drawback to the system of significant matters in public,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gulation system is imperfect,it put forward……

Ⅳ 結合國美之爭,說明家庭企業在公司治理上有什麼特點,與萬科對比國美集團在公司治理上存在什麼缺陷

可以從國美的公司治理機構設置來談,國美的問題主要就是董事會的權利過大,而獨立董事有沒有發揮監督的職能,加上職業經理人的信託責任問題!可以思考一下由家族企業向公眾企業的轉化問題!

Ⅳ 公司治理學模式外部人和內部人模式的優缺點

這里學模式,外部人和內部人模式的優缺點,這是一個互聯網的問題,互聯網是一個現在特別興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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