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改會議
Ⅰ 股東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可以。
撤銷之訴屬於來形成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主張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當此種存在為法院所認可時,根據法院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系的訴訟。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股東大會決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違法
(1)股東會由無召集權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2條規定了相應的股東會召集程序。
(2)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東召集,或通知時間、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內容不齊全。
2、決議方法違法
(1)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參加決議;
(2)被限製表決權的股東對決議形式了表決權;
(3)股東大會決議未依法形成會議記錄。
3、違反章程規定
Ⅱ 對不公平之事,可以發起可人答名,法院會議可嗎
不是什麼事都歸法院管轄的,要麼是民事糾紛案件,要麼是行政糾紛案件。
Ⅲ 最高法院每年的審判會議紀要都在哪兒發布
我看了一下,只能在「法院資訊---要聞」裡面找到,其他地方沒找到。還是持續關注最高院的新聞吧
Ⅳ 法院召集庭前會議時可以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自2015年2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內>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容定: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4)法院整改會議擴展閱讀:
庭前會議對我國刑事訴訟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庭前會議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新《刑事訴訟法》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庭前會議程序的設置,更是對這一規定的充分體現。
第二,庭前會議有利於實現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是當前中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和努力方向。
第三,庭前會議能有效提高訴訟效率。
第四,庭前會議能有效提升公訴質效。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法院網— 法院召集庭前會議時可以包括哪些內容?
Ⅳ 法院的會議員是做什麼工作的
沒聽說過有法院的會議員,應該屬於書記員一類。
法院書記員具體工作如下:
協助檢察員(回助理檢察員)辦理答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書記員。
Ⅵ 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發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請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已於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回人民法院審判委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文件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此復是這個么,廢啦,有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新的
Ⅶ 最高人民法院會議紀要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司法解釋是可以的,會議紀要一般不行。
Ⅷ 去年沈陽市人大會議否決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有媒體認為,這在中國各級人大會
答案C
此題易誤選D項。地方各級人大的決定權主要是通過審查和批准政府關於國版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權和計劃執行的報告、審查和批准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報告等途徑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重大問題。監督權主要是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否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要其限期整改,是人大對由它選舉產生的人民法院的監督。此題正確答案為C項。
Ⅸ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失效了嗎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於2003年11月13日頒布,該規定還沒有被廢止和被新的司法解釋替代,目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