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治理
⑴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號2011年3月25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精神,確保我省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健康、有序推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家有關安排部署,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動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對破解用地難題、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通知》精神上來,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須准確把握工作方向。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立足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堅決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
二、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生產、新民居建設、城鎮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林業保護利用和生態建設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將增減掛鉤試點列為土地整治規劃的重要內容,合理安排增減掛鉤規模、布局和時序。試點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抓緊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納入增減掛鉤試點。抓緊對已出台的涉及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務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今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要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嚴格按照建新拆舊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和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要實行全程監管,嚴格考核,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三)科學設置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設置項目區要優先考慮省級新民居示範工程、城鄉結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建新拆舊項目區要嚴格限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合理安排項目區內農民新居、城鎮發展用地的布局和規模,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建新地塊必須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四)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條件、提高質量的要求,以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標,大力開展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建設、農田防護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依照耕地分等定級技術規范和標准,嚴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和驗收,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穩步提升新增耕地產能,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規范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整治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
(五)切實維護農民權益。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編制和制定項目區規劃以及住宅設計、拆遷補償、復墾整治方案等,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權屬調整的,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加強土地權屬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項目實施前要對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做到地類正確、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項目實施後,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做到產權明晰。增減掛鉤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農民新居建設和農業生產發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增加民政、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省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地要相應調整充實領導機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二)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整合現有土地及各類涉農資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變,實行專賬管理,統籌集中使用,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嚴格資金使用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讓收益要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投資人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協調處理好國家、農民集體組織和個人、投資人的多方利益關系。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項目的全程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聽證制、公告制、村民監督制,確保工程質量、合同履約、資金安全和農民權益。納入增減掛鉤試點的新民居示範村,須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復墾一批,並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整治項目的編制、呈報和審批要建立規范化業務流程,確保公開、公正。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嚴肅查處未批即用、批少用多、違反項目區規劃用地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對以增減掛鉤和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省政府辦公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⑵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次會議
《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號公告
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管理工作,與縣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章 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公路中的國道和省道及其他大型線型工程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發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 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准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未經徵用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後,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
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佔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應當按照臨時用地辦理審批手續;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九條 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佔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准,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於組織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條 經依法批准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組織耕種。
第三十一條 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二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准,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四條 土地整理後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用於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 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徵用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九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當核減所徵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用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擬訂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四十七條 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餘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一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准。
第五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於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一)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用地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臨時用地四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八條 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並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土地監督檢查堅持依法、及時、准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迴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六十條 對於依法受到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拒不執行並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和建築材料。
第六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時,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
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查處令,也可以直接查處。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並有權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五條 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進行建設,自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准,向用地單位徵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並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和縣、縣級市。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⑶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准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⑷ 現在河北省征地使用的土地管理法是哪年的
自2020年開始的征地行為適用2020年1月1號開始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但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還在徵求意見,未修訂,所以具體的實施細則還未定。
⑸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投訴電話是多少
12336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法舉報電話號碼,亦在對社會各界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進行舉報監督。
⑹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是哪一年頒布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准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市區內未經徵收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後,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佔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八條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佔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准,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於組織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二十九條經依法批准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第三十條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准,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三條土地整理後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四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用於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七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徵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徵收後應當核減所徵收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條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四十六條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餘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徵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供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條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准。
第五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五條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於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六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七條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並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土地監督檢查堅持依法、及時、准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迴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五十九條對於依法受到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拒不執行並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和建築材料。
第六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時,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查處令,也可以直接查處。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並有權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四條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進行建設,自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准,向用地單位徵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並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法律圖書館 (新法速遞)
⑺ 河北最新的土地政策是什麼啊
你說的土地政策的問題是不分邯鄲不邯鄲的,
首先,你想在自家土地上蓋房子,你要確定你那是自己的,自己的宅基地,而不是農用或者註明了用途的地塊,
再次,你說的因為土地政策,會不會收回你的土地(你蓋房子用的那塊)。你的土地使用權是被賦予了的,最起碼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你有權利處置,當然也有例外(比如閑置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等)
我家是農村的,家裡的責任田和宅基地是分開的,每個地塊都有證件的,這確定了你有這些土地也有使用權,
你這個問題要看你的土地性質。
你擁有的不用管他收回不收回。當然,收回時肯定的,因為土地是集體所有。城市裡的房產業不過70,80年。我是不需要幾百年的,嘿嘿。
我也說不清楚,建議你看一下這個,或者咨詢土地管理部門。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
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
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
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農村村民建設二
層以上住宅,並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和集鎮規劃使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佔用土地
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
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
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
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
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
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
村民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
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
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
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
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⑻ 求高手解答 冀國土資發[2008]26號 文件名《河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07〕13號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07〕13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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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更加規范、便捷、公開,根據《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進行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立 項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擬定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於每年10月份統一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增報一次,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於每年5月份統一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特殊情況需增報項目時,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規定時限執行。
第四條 申報省級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模:
(一)土地開發40公頃-200公頃,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20公頃,片數不超過2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頃-1000公頃,項目區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60公頃,片數不超過6片;
(三)土地復墾200公頃-1000公頃,項目區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於60公頃,片數不超過6片。
第五條 申報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模:
(一)土地開發15公頃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頃以上;
(一)土地復墾15公頃以上。
第六條 項目凈增耕地面積比例要求:
(一)土地開發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60%;
(二)土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10%,其中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3%;
(三)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建設規模的40%。
第七條 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年,工程復雜的不超過2年,利用尾礦造地的不超過6年。
第八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呈報書;
(二)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組織的評審論證意見;
(三)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組織的現場踏勘報告;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附電子文檔);
(五)項目區總體規劃圖(比例尺1:2000—5000);
(六)標注項目區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
(七)標注項目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八)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比例尺1:2000—5000,標出現有基礎設施);
(九)標注項目區的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比例尺1:10000);
(十)項目區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十一)項目區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證書;
(十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十三)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十四)農業、林業、電力、水利、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各設區市上報的省級投資項目進行網上會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土地管理以及農業、林業、電力、水利、水文地質、地質環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條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納入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或者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並及時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入庫通知書,告知開展項目設計;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及時下達告知書,告知不能入庫的理由。
第三章 設 計
第十一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項目入庫通知書的要求,及時組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項目設計。
第十二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項目設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設計核准申請書;
(二)項目設計書和圖集(附電子文檔);
(三)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四)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上報的項目設計報告和預算建議書進行網上會審。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設計核准意見;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書面通知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接到核准通知後,會同財政局對核準的項目聯合上報項目預算建議報告。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五條 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局或其所屬的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為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按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項目工程招投標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按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項目工程中標單位不得將項目工程轉讓他人。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工程施工進行全程監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並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將項目名稱、項目批准單位、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任務、建設工期等內容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涉及到的村莊應當成立項目實施村民監督小組。村民監督小組有權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督。項目單項工程完工時,應當有村民監督小組的意見;無村民監督小組意見的,不能進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設計、年度計劃、建設任務和預算執行,嚴禁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履行變更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每季度組織項目申報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五章 驗 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務完成情況;
(二)工程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情況;
(四)權屬調整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六)檔案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竣工報告。項目竣工報告應當就驗收的各項內容一一介紹。
項目任務完成後,由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自查自驗。自驗合格的,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項目竣工報告上加蓋本局公章。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委託審計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自驗合格並審計完畢後,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初驗申請。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接到初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初驗。
初驗合格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持下列材料,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終驗申請:
(一)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
(三)項目建設情況表;
(四)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
(五)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
(六)土地開發整理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七)竣工驗收圖;
(八)土地開發整理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九)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十)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十一)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十二)各村民監督小組的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的終驗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 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驗收通知書;未通過驗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該縣(市)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耕地佔補平衡項目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的,新增耕地納入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抵頂。
第二十九條 從項目申報到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管 護
第三十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將各項工程設施辦理產權移交,明確管護主體,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
新增耕地應當及時加以利用,嚴格加以保護,不斷提高質量。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及時確定土地使用權。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並標注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設區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項目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市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縣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河北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5年,是國土資源工作極不平凡的一年。中央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嚴格土地管理,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認真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緊密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提出了黨員先進性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七個具備」的努力方向,建立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並以此為動力,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緊緊圍繞更快更好地發展這個目標,毫不鬆懈、積極有為地依法做好國土資源工作。2005年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工作力度最大、成效最大的一年。
●主動融入全省經濟發展的大局中,國土資源對經濟發展的保障程度創歷年最高。
●大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礦產資源管理的力度為歷年最大。
●加強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推進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步伐為歷年最快。
●努力建設「和諧國土」,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依法行政和服務社會的水平有了新提高。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河北省土地調查面積1 884.34萬公頃(28 265.08萬畝)。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2005年河北省主要地類面積為:農用地1 306.56萬公頃(19 598.44萬畝),其中,耕地641.04萬公頃(9 615.57萬畝)、林地439.29萬公頃(6 589.31萬畝)、園地60.93萬公頃(914.02萬畝)、牧草地81.02萬公頃(1 215.24萬畝)、建設用地173.25萬公頃(2 598.76萬畝),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149.85萬公頃(2 247.75萬畝)、交通用地10.88萬公頃(163.16萬畝)、水利設施12.52萬公頃(187.85萬畝);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349.33萬公頃(5 239.9萬畝)、其他土地55.20萬公頃(828.01萬畝)。
與2004年相比,耕地減少0.68%,園地增加5.98%,林地增加0.86%,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增加1.57%,交通用地增加6.48%,未利用土地減少1.64%。
在土地調查面積中,耕地佔34.02%、林地佔23.31%、園地佔3.24%、牧草地佔4.30%、其他農用地4.47%;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佔7.95%、交通用地佔0.58%、水利設施佔0.66%;未利用地佔21.47%。
(二)土地利用情況
1.農用地
在農用地中,耕地、林地、園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分別占農用地的49.07%、33.62%、4.66%、6.20%、6.45%(圖1)。
圖1 2005年農用地各地類情況
(1)河北省2005年耕地減少去向分析 全省耕地減少7.98萬公頃(119.72萬畝)。其中:①建設佔用耕地。建設佔用耕地2.07萬公頃(31.11萬畝),本年度實際佔用耕地0.60萬公頃(8.97萬畝),更新調查流量1.47萬公頃(22.14萬畝)。②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2.05萬公頃(30.75萬畝),佔耕地減少總量的25.69%。③生態退耕。生態退耕還林還草3.76萬公頃(56.34萬畝),佔全省耕地減少總量的47.12%。④災毀。災害毀地減少耕地0.10萬公頃(1.51萬畝)。
(2)河北省2005年耕地年內增加來源情況分析 2004年全省共增加耕地3.55萬公頃(53.32萬畝)。其中:①通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增加耕地2.08萬公頃(31.16萬畝),佔全省耕地年內增加總量的58.44%,其中本年度實際增加耕地0.60萬公頃(8.99萬畝),更新調查流量增加耕地1.47萬公頃(22.14萬畝)。本年度實際增加耕地0.60萬公頃(8.99萬畝)中,通過土地開發,增加耕地0.53萬公頃(7.97萬畝),占總數的88.7%;通過土地復墾,增加耕地0.04萬公頃(0.57萬畝),占總數的6.4%;通過整理增加耕地0.03萬公頃(0.44萬畝),占總數的4.9%。②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耕地1.46萬公頃(22.16萬畝),佔全省耕地增加總量的41.56%。
2.建設用地
2005年全省審批建設用地和征地面積較2004年有所下降。全年共審批建設用地8 067.00公頃(農用地5 839.12公頃,耕地4 704.01公頃),比2004年減少10.7%。其中,分批次建設用地3 058.89公頃,佔37.91%;單獨選址建設用地5 118.43公頃。
全省審批建設用地中,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面積1 899.65公頃(農用地1 463.67公頃,耕地1 325.19公頃),比2004年減少了67.26%。省政府批准建設用地面積6 167.35公頃(農用地4 375.45公頃,耕地3 378.82公頃),比2004年增長90.84%。
2005年度全省共批准征地總面積7 573.54公頃,其中農用地5 762.56公頃(耕地4 874.61公頃),同比減少6.9%。征地總費用412 658.36萬元,同比增長21.02%;安置農業人口84 540人,同比增長9.49%。國務院征地總面積1 760.08公頃,占總征地面積的23.24%。其中農用地1 428.21公頃(耕地1 318.01公頃),征地費用67 238.63萬元,占征地總費用的16.29%;安置農業人口25 124人,占總安置農業人口的29.72%;省政府征地總面積5 813.46公頃,其中農用地4 334.35公頃(耕地3 556.60公頃),征地總費用345 419.73萬元,安置農業人口59 416人。
3.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情況
2005年全省驗收的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510項,涉及土地面積38 500.16公頃,增加農用地16 887.41公頃,增加耕地14 805.17公頃,增加建設用地119.42公頃,總投資達69 150.19萬元。其中,國家級項目12個,增加耕地2 273.01公頃,佔耕地增加總數的15.35%,合計投資14 722.45萬元,占總投資額的21.29%;省級項目166個,增加耕地6 704.81公頃,佔耕地增加總數的45.29%,合計投資28 472.49萬元,占總投資額的41.17%;市縣級項目332個,增加耕地5 827.35公頃,佔耕地增加總數的39.36%,合計投資25 955.25萬元,占總投資額的37.53%。總體看來,省級項目實施的效益最好。
土地整理項目164 項,涉及土地面積25 688.78公頃,增加農用地和耕地分別為6 436.98公頃和5 210.47公頃,投資額34 415.51萬元。土地復墾項目84項,涉及土地面積2 425.6公頃,增加農用地和耕地分別為 1 824.16公頃和 1 533.49公頃,投資額6 267.73萬元。土地開發項目262 項,涉及土地面積10 385.78公頃,增加農用地和耕地分別為8 626.27公頃和8 061.21公頃,投資28 466.95萬元。
二、礦產資源
(一)礦產資源現狀
河北省礦產資源的主要特點為:礦產種類多,資源量較豐富;產地分布廣泛,儲量較集中;資源配套性好,便於開發利用;勘查程度較高。
全省礦產資源儲量居全國前10位有53種,排序在11~15位有8種,一些大宗礦產如煤、鐵、金、石灰岩等在全國佔有優勢;但全省礦產資源的人均佔有量與全國相比卻處於中下水平,特別是一些金屬礦產差距較大(大宗礦產除鐵礦、水泥灰岩外)。據統計,全省人均礦產資源佔有量僅佔世界人均佔有量的34.6%。
截至2004年底,全省已發現各類礦產116種(含亞礦種151種),其中已查明儲量的礦種87種(含亞礦種120種)。
已探明儲量礦產地985 處,其中大型產地134 處,佔14%;中型產地294 處,佔30%;小型產地554 處,佔56%。截至2004年底全省主要礦產的資源儲量見表1。煤、鐵、銅、金、磷、銀等礦產的資源儲量有所減少,水泥灰岩、鉛、鋅、硫鐵礦等礦產的資源儲量有所增加(圖2)。
表1 河北省主要礦種查明資源儲量
圖2 河北省主要礦產資源儲量增減變化(2004年底)
(二)地質勘查投入與勘查成果
2005年地質勘查(屬地化地勘單位)投入經費22 895.69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撥款2 074萬元,地方財政撥款9 318.57萬元(其中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888萬元),國內企事業投入11 106.56萬元,其他投入396.56萬元。年末勘查從業人員4 426人,其中技術人員1 916人。全省屬地化地勘單位新查明銅礦、冶金用白雲岩、石膏、水泥用灰岩4種礦產資源,其資源量分別為320萬噸、70 907萬噸、1 204萬噸、103 648萬噸。
(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情況
1.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情況
2005年全省有效勘查許可證460件,其中能源礦產中煤礦11件,地熱17件;黑色金屬礦產259件;有色金屬礦產18件,貴金屬礦產108件(其中金礦75件);非金屬礦產43件;水氣礦產4件。批准登記面積2 561.89平方千米,礦業權使用費182.48萬元。按經濟類型分:國有企業177件,集體企業5件,股份合作企業5件,有限責任公司70件,股份有限公司8件,私營企業179件,其他企業16件。
勘查許可證按登記類別可分為變更45件,新設262件,延續139件,其他14件。
2005年全省省、市、縣三級發放的有效采礦許可證共計3 588件。其中煤276件,地熱6件,黑色金屬礦產513件,有色金屬6件,貴金屬礦產88件(其中金礦79件),稀有、稀散金屬礦產19件,非金屬礦產2 671件,水氣礦產9件。批准登記面積990.14平方千米,礦業權使用費101.8萬元,按經濟類型分:國有企業146件,集體企業1 318件,股份合作企業25件,聯營企業22件,有限責任公司239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37件,私營企業1 783件,中外合作企業6件,其他企業12件。
采礦許可證按登記類別可分為變更1 056件,新設309件,延續1 276件,其他947件。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基本情況
2005年,全省共有礦山企業6 688個,礦山從業人員434 194人,礦山企業工業總產值329.69億元,按照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限制礦種的發證,政策調控取得了一定成效,總量得到一定的控制,礦山總數比2004年有所減少。生產結構趨於合理。
三、國土資源市場
(一)土地市場
1.土地市場建設
2005年加強規范土地市場行為,推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構建節約型社會,開展全省城鎮存量土地調查工作,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加大舊城改造力度,按照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規范土地市場,大力推行並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強化監督管理。
2.土地一級市場
2005年全省共劃撥土地463宗,面積2 057.75公頃,共出讓土地4 128宗,面積6 451.34公頃,價款165.97億元(見表2);租賃27宗,面積14.2公頃,價款0.04億元;其他454宗,面積569.39公頃,價款6.85億元。
表2 2005年全省土地出讓情況
3.土地二級市場
2005年全省共發生土地轉讓24 765宗,面積1 622.39公頃,價款29.37億元;共出租土地68宗,面積2.59公頃,價款0.07億元;抵押11 672宗,面積22 813.69公頃,價款307.79億元。
(二)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1.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
2005年全省穩步推進探礦權市場建設。按照「積極探索,穩步推進,以全面建立河北省探礦權市場為重點」的思路,制定了《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探礦權采礦權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探礦權的市場出讓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河北省廳的規定,結合出讓工作的具體情況,對全省探礦權市場運作的流程、出讓項目的篩選、出讓計劃的編制以及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程序、注意事項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細化和規范了運作過程,積極引導全省探礦權市場建設向規范化、健康化發展。
2.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
全省2005年探礦權出讓273宗,出讓金額7 244.49萬元。其中:審批194宗,合同金額2 278.59萬元;拍賣17宗,合同金額3 431萬元;掛牌62宗,合同金額1 534.90萬元。
采礦權出讓209宗,合同金額27 671.39萬元。其中:審批112宗,合同金額23 345萬元;拍賣2宗,金額1 296.60萬元;掛牌95宗,金額3 029.79萬元。
3.探礦權采礦權二級市場
河北省2005年探礦權轉讓21宗(全部為出售),轉讓金額16 253.7萬元;采礦權轉讓78宗(全部為出售),轉讓金額3 789.36萬元。
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5年全省共發現國土資源違法案件6 940件,其中:土地違法5 945件,立案4 809件,結案4 601件,結案率達95.7%;礦產違法995件,結案1 010件(包括2004年未結案件)。共拆除違法構建物71.63萬平方米,沒收違法構建物36.08萬平方米,共收回土地185.75公頃,其中耕地95.74公頃;罰沒款7 646.35萬元(其中礦產罰沒款1 097.73萬元);吊銷采礦許可證2件,有21人受到行政處罰,26人受到黨紀處分。與2004年相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率下降了9.42%,其中土地違法案件下降了30.32%;礦產違法案件上升了30.92%。
(1)綜合分析全省2005年違法案件,具有以下特點:①非法批地案件大幅下降;②企事業單位違法佔地問題突出;③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仍是突出問題;④非法采礦數量呈上升趨勢;⑤以探代采、一證多採的情況嚴重。
(2)案件分析原因如下:①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率有一定下降,說明各級領導重視國土資源工作;②土地市場秩序整頓各項措施到位,有效地遏制了違法案件的發生;③結合「6·25」全國土地日,處理了一批違法責任人,起到了震懾作用;④進一步加大了巡查力度,切實做到了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有效地控制了案件發生。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全省2004年底未審結行政復議事項12件,本年發生申請復議案件118件,受理111件。本年審結117件,其中維持63件,責令履行2件,變更2件,撤銷27件,撤回申請23件;本年未審結6件,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主要是程序和實體不合法。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1.機構情況
2005年度,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由省國土資源廳、11個設區市國土資源局、190個縣區級國土資源局組成。
2.人員情況
全省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末從業人員20 375人,其中行政編制人員3 631人。從業人員中,研究生以上學歷的82人,大本及大專學歷的8 735人,高中及中專學歷的9 907人,初中及以下人員1 651人。
3.經費情況
全省經費收入140 743.31萬元,其中:中央財政4 059.24萬元,地方財政123 926.38萬元,其他收入12 757.69萬元。
4.幹部培訓情況
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參加培訓2 684人次,其中黨校632人次,行政學院217人次,學歷教育1 304人次。我省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素質正在逐步提高。
七、問題與建議
資源短缺現象還將長期存在,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程度還不高,保障經濟發展和保護資源的任務仍然艱巨;違法佔地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無證采礦、亂采濫挖還時有反彈,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全系統幹部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在服務意識、工作作風、工作效率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和問題。建議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明確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劃編審程序、修改許可權等;制定有關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的責任考核、追究制度以及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行為的條款,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審批和運作程序,促進資源性資產的依法、有序管理。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廣大幹部職工將按照全國國土資源廳局長會議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轉變職能、轉變作風,自我加壓、奮力爭先、自強不息,努力做到保護資源更加嚴格規范、保障發展更加持續有力、維護權益更加切實有效、服務社會更加全面優質,在「十一五」開局之年取得更大的成績,為促進全省經濟更快更好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