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饋舉報人
A. 紀委調查結果是向舉報人口述還是書面答復舉報人要求書面答復有法律依據嗎
可以書面答復。
一、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對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處理後,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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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
B. 紀委對舉報人的反饋與事實不復又與紀委領導勾通有用嗎
肯定是有用處的,這樣的事情本身就需要工作部門和人員進行反復的溝通和調查,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做出相應的處理,應該說溝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C. 行政單位向舉報人送達反饋需要佩戴執法證嗎
你佩戴就好一點,顯得你的嚴格執法,這種送達文書不佩戴也問題不大
D. 紀檢監察的處理結果要不要書面告知舉報人
需要。依據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工作意見
第八條:對實名舉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按照「誰承辦、誰答復」的原則,由受理機關的承辦部門當面向舉報人反饋,反饋時承辦部門應先核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當面反饋確有困難的,可電話向舉報人反饋,給予結論性答復。反饋情況記錄在《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件反饋意見表》。
舉報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承辦部門應認真聽取和詳細記錄舉報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受理機關的承辦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及反饋情況及時抄送信訪舉報部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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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答復署實名舉報件的制度
第一條:署實名舉報件辦理和答復的基本原則。對署實名舉報件的辦理、答復,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辦理,誰答復,立足解決問題的原則。
(一)反映市管幹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辦理、答復。
(二)反映縣(區)管幹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各縣(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辦理。
(三)反映鎮(鄉)管幹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縣(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辦理。
(四)屬實名舉報件的答復,按照信訪舉報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哪一級機關或部門辦理的案件,由哪一級機關或部門經辦人負責答復。
E. 舉報人認為紀委反饋問題不屬實咋辦
可以繼續向上級單位申訴
F. 實名舉報紀委反饋時反饋結果能給舉報人不
不會,嚴重的會直接公布,但是可以去咨詢舉報結果
G. 本單位紀檢反饋舉報人材料不符,不真實,該怎麼辦去哪繼續舉報,或者能去哪立案呢
可以到單位同級紀委監察委舉報。
H. 中紀委舉報受理反饋舉報人結果是否應該是書面形式
第三十七條
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並徵求意見。對案情需要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
I. 紀委向舉報人反饋辦案結果可以沒收舉報人的手機嗎
紀委向舉報人反饋辦案結果,不可以沒收舉報人的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