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制度
Ⅰ 企業建立投訴管理制度的依據有哪些
公司制度和規定的制定,要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性質確定企業管理體系而制定,建立企業管理體系,首先明確組織結構,確認部門設置和崗位設置,識別和確認工作控制過程,然後根據過程和細節確定編制哪些程序文件和相關制度、規定。當然勞保方面,考勤制度、人事處理方面的規定應當是上級或部門編制的輔助性文件。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與約束制度
[內容提要]當前國有企業改革進入關鍵階段,存量達十萬億的國有企業如何才能保證高效運營?其中經營者的作用至關重要。為保證經營者的積極性,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制度。
在所有國企中,競爭性國企是中國競爭力的代表,本文僅針對此類國企討論。
[關鍵詞] 激勵與約束制度 委託代理 公司治理結構
一、激勵與約束概述
激勵制度指組織為使組織成員的行為與組織目標相一致的制度,主要通過設立組織行為規范和依據組織成員的行為而進行獎懲來運行。組織通過激勵機制使組織成員有動機為實現組織目標工作。同時,組織為防止組織成員的行為與組織目標相背離,建立了約束制度。
任何激勵與約束制度都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委託人利益最大化;二、代理人參加工作的收益不小於不參加工作的收益,即參與約束;三、代理人為委託人利益盡最大努力工作時得到最大收益,即激勵相容約束。顯然,任何形式的平均分配主義(大鍋飯和固定報酬制)及累進稅率制都是低效的。
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錢穎一指出:「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區別不僅是否用價格配置資源,更本質的是激勵與約束制度不同」,「激勵與約束都是市場經濟中很本質的東西,在有效配置資源的背後起了根本性的作用。產權也好,公司治理結構也好,最終是為了提供一個非常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同時對決策人提供約束制度。」
二、產權與委託代理
產權指實際經營中形成的關於財產的權責利關系。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對激
勵約束制度有重要的意義。
產權不同於所有權。所有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最終歸屬問題,無論是公有,還是私有,並無優劣之分。產權反映的是支配運用財產的規則,由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組成,有效的產權制度是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按經濟規律自由流動、組合的重要因素。在激勵約束制度中,討論的顯然是產權制度,而不是所有權制度。
按照科斯定理:當交易費用不為零時,初始產權界定和經濟組織形式就會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在現實企業活動中,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企業內部交易費用存在,只有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的權益。如果產權界定不清楚,競爭越激烈負效用可能越大,如我們的很多國有企業進行「價格戰」,產品價格低於成本,原因就在產權界定不清楚。產權的意義在於使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產權是最基礎的治理結構,是最一般也是最重要的激勵機制。改革的過程不能繞過產權制度改革這一環節,這里不是互補關系。
當前國企的產權情況是:人人都是國企的所有者,但又都沒有排他性權利,事實上人人都不是國企的所有者,從而導致了經營者權責嚴重分離,從資源的帕累托效率來看,明晰產權的指導資源配置的功能喪失,這也是國企低效率和「搭便車」行為大量產生的根源。
委託代理關系實質上是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委託人與代理人就風險分擔、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分配達成的契約關系。所有者作為委託人,經營者作為代理人,雙方的目標函數並不一致,為防止經營者道德風險,所有者在經營者同意承擔部分風險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讓渡部分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
委託代理關系的形成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博弈的過程,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才能達到納什均衡——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改變自己的決策而增加效用。完整意義上的企業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以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結合,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這很容易達到或接近納什均衡,最後可能會達到帕累托最優。而國企則不同,由於事實上不承認經營者的人力資本,國企並不是根據平等契約組建的,同時政府以委託人和市場經濟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出現在企業中,導致委託代理關系的扭曲。國企的所有權屬於全體人民,政府作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同時作為國企經營者的委託人,行使監督權——這導致了「雙重代理失效」。由於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由於政府首長意志常常與人民不一致(政府首長多追求政績而不是人民福利),導致第一重代理失效;同時,由於政府對國企的監督不力及制度的缺陷,國企經營者並不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享有剩餘索取權,卻享有剩餘控制權——這導致了國企的「內部人控制」和經營者行為的較大外部性——導致了第二重失效。
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與約束制度 來自: 免費論文網www.shu1000.com 三、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的內部結構與外部監督的市場機制的統一,是所有者、董事會、經營者的組織體系。公司治理結構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之間的制衡,約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行為;通過一套「年薪+獎金+養老金+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使經營者行為外部性較大內在化,從而為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當前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內部監控機制缺乏導致「內部人控制」,由於國有一股獨大導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形同虛設,而監事會只享有監督權和建議權,不享有決策權,處於事實上的弱勢地位。三方均衡被打破,無法實現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2、外部監督不健全,來自西方的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沒有西方完善的市場機制——證券市場不健全,股權全流通問題沒有解決,同股不同權,股東「用腳投票」對經營者壓力不大;借貸市場上,銀行與國企的關系一直沒有實現市場化;債券市場不發達,限制了國企融資的渠道;信譽市場尚未建立,中介機構獨立性和信譽性差;3、經營者薪酬制度缺乏激勵性,應大力引進股票期權制度。股票期權制度將經營者的人力資本轉化為公司股本,使經營者利益與股東一致,同時由於行使期權有時限性,又可以使經營者行為具有長期性,避免短期功利主義行為,也有利於留住有能力的經營者。
四、國營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的政策建議
1、建立有效的經理人市場,經營管理是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國有企業的經營者不應當由政府部門指派或直接從政府部門中產生,而應當在經理人市場上由企業和經理人雙向選擇產生,這樣才能使稀缺的經理人資源得到最優化配置,同時研究一套嚴格的經理人資格、資質評鑒制度,將一些水平低、信譽差的經理趕出經理人市場。
2、激勵方式創新,引入股票、股票期權等激勵方式。一直以來國有企業與行政級別掛鉤,對經理人的激勵不是物質上的高待遇,而是「提拔陞官」,在政企分開的大趨勢下,改變這種激勵方式,同時降低獎金、分紅等在經理人收入中的比例,而主要通過股票、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方式使經理人的經營行為擺脫短期性,使其利益與企業長遠發展相聯系,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中國真正的企業家。
3、控制經理人職務消費,由於國家對經營者的監督不力,經營者事實上掌握著國有企業的控制權,從而導致了經營者龐大的職務消費,這事實上形成了經營者的「隱性收入」。在實現企業經營者報酬結構多元化的同時,我們必須加強監事會對經營者監督約束、建立工會職代會對經營者行為制約,並進一步嚴肅財務紀律,健全財務制度,以抑制不公平、不合理的經營者職務消費。
4、改變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經營者的內部監控。⑴在當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情況下,通過協議轉讓引進民營資本或外資,實現國有股減持,實現股權的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對經營者制衡力量的多樣化;⑵在上市公司中引進更大比例的獨立董事,並建立一套使獨立董事充分發揮其作用的權責統一制度,約束經營者不合理行為;⑶改變以前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弱勢地位」,真正賦予其監督職權,並建立對監事會履行職責的問責制度。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美國模式和德國模式的結合,但董事會的結構設計不如美國完善,監事會的職權又遠弱於德國。鑒於經理與董事的重合問題(尤其是總經理兼董事長)和股東大會的作用難以令人信服,應考慮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部分決策權移交給監事會,建立經營者同時對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的制度,對經理人員的招、解聘應由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聯席會議決定,並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質詢權和解聘權。從而在當前外部監督較弱的情況下,通過加強內部監督解決經營者約束問題。
5、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二級市場上的收購、兼並會給經營者帶來壓力,為避免因公司被收購而被解僱以及由此帶來的自身的人力資源的下降,經營者會努力提高業績,使公司市值高於凈資產值,減少被收購的可能性。會計信息關繫到經營者的業績是否得到真實反映,必須建立一套嚴格的會計審核制度,才能真正實現經營者業績的實際考核。
Ⅱ 顧客投訴管理制度及流程
1:接受投訴 客戶服務部接受客戶投訴,做好客戶投訴記錄,向客戶承諾在5個工作日內給與答復。
2:調查投訴內容,確定責任部門 客戶服務部根據客戶投訴內容,進行調查並填寫客戶投訴調查表。如果投訴情況屬實,投訴成立,分析確定責任部門;如果投訴不屬實,向客戶返回調查意見
3:傳遞工作聯系單 對於情況屬實的投訴,填寫客戶投訴傳遞單,向責任部門傳遞。要求責任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給與答復及解決方案.
4:溝通客戶意見 客戶服務部就責任部門的答復和處理方案與客戶溝通,填寫客戶意見表。如果同意,按照方案執行;如果不同意,返回責任部門。
5:實施解決方案 客戶接受解決方案後,由責任部門組織實施方案。
6、:客戶回訪 責任部門的方案實施完畢之後5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部進行第一次客戶回訪,並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表。
7:將回訪意見返回責任部門 客戶服務部將客戶滿意度調查表返回責任部門並存檔。如果客戶滿意或非常滿意,則投訴正式受理完畢。
(2)投訴制度擴展閱讀
顧客投訴管理處理流程的相關紀律:
①負責投訴質量檢驗、取證的人員應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可靠,如出現資料嚴重偏差而引起的單店經濟損失將直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②沒有受理投訴人的最終確定,任何人不可向顧客透露相關的投訴處理意見,單店僅對最終形成的書面的投訴處理單負責。
③店經理應保證相關人員能夠充分理解並貫徹單店的處理意見。
④店經理負責組織分析、裁決,並負責投訴結果的督導實施。
⑤沒有單店的書面文件,任何人不能對顧客提出的任何意見進行承諾,如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糾紛將由當事人負責。
Ⅲ 誰有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受理顧客投訴規章制度
一、值班經理是投訴第一受理人。接到客人投訴後,版在自己許可權范圍權內的及時處理,超許可權的迅速上報辦公室。
二、接到客人投訴後,態度要誠懇、耐心、保持冷靜。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表示同情,盡量縮短與客人之間在感情上的距離。
四、了解客人投訴原因和要求,告訴客人需做調查及大致等候時間。調查認真仔細,不推脫、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訴處理,盡量避免在顧客較多的場合處理。
六、單獨接觸客人時,態度友善,不爭吵、辯論。
七、若屬客人誤解或不了解公司有關規定引起的投訴,婉轉解釋,消除誤解,溝通同顧客之間的聯系。
八、事實調查清楚,提出處理辦法後,耐心轉告客人,徵求客人對處理辦法的意見。
九、根據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適當優惠或贈送客人食品、飲料。
十、搞好投訴處理的善後工作,公司每次的投訴記錄,交辦公室存檔。
十一、投訴內容分類整理,定期分析,對帶傾向性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提高服務質量。
Ⅳ 員工投訴管理制度
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1 總 則
1.1 為保護員工工作、學習、生活之合法權益,激勵員工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問題,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特製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 投訴內容範圍要求
2.1 如果上級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方可進行投訴。
2.1.1 上級有貪污、受賄、盜竊、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
2.1.2 上級有出賣、泄密等危害企業行為。
2.1.3 上級濫用職權,對投訴者有重大不公正行為。
2.1.4 上級違章指揮會造成嚴重事故隱患。
2.1.5 企業行政處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2.1.6 員工作業條件會危害職工身體健康。
2.1.7 其他嚴重不合理行為。
2.2 員工對上述情況的投訴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3 投訴方式與途徑
3.1 投訴人可採取面談、信函(署名)方式進行投訴。
3.2 投訴人可以向直屬上級進行投訴,也可向人力資源部進行投訴。
3.3 投訴人可以對企業內部無法處理的事項可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
3.4 公司為保護員工,免受打擊報復,同時設立總經理投訴信箱。由總經理親自負責定期收取投訴信件。
3.5 投到總經理投訴信箱之信件,由總經理指派專人負責登記存檔並及時( 天內)直接調查。
3.6 投訴人可根據受理投訴的對象能否處理投訴的問題及其公正可信程度來選擇受理投訴對象。
4 投訴處理
4.1 受理投訴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本著迅捷、保密、客觀的原則進行,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凡被調查的人員必須據實出證,並對調查事項保密。
4.2 隔級上級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受理投訴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做出裁決,投訴人如服從裁決則必須履行。
4.3 人力資源部受理投訴,有權為員工辯護,有權代表員工向其行政領導或有關行政部門了解有關細節,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調解,投訴人服從調解則必須履行。
4.4 投訴人對第十二條裁決、第十三條調解不服的,可繼續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5 投訴及投訴處理的責任
5.1 投訴人必須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負全責,嚴禁捏造或惡意誇大事實。如經查實與事實不符,公司對投訴人可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2 受理投訴人必須對處理投訴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經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為,公司可對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門領導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3 凡涉及到的被調查人員經查有出具偽證或有隱瞞、泄密行為,公司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4 任何人不得對員工合法投訴給予打擊報復。一經發現,公司將對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5 當事人對裁決或調解結果無異議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對其強制執行,必要情況下可對其進行處罰。
6 附 則
6.1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報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6.2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與組織執行。
6.3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Ⅳ 求教一份投訴管理體系制度
用戶投訴處理制度 一. 用戶投訴的接收 1. 凡用戶對公司服務方面的投訴,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如信函、電話、傳真或來人面談,統一由管理處物管員集中登記、組織處理、向客戶反饋處理結果。 2. 管理處建立《客戶投訴登記表》,對每一份投訴或意見均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客戶名稱、投訴文件(信件、傳真、電話及面談的正式記錄)的編號、投訴性質或內容摘要、處理結果等。 3. 管理處親自或指定人員根據客戶投訴或意見,填寫《客戶投訴處理通知單》。為了便於跟蹤、檢索,每一份《客戶投訴處理通知單》應進行編號,並與《客戶投訴登記表》中的編號以及對客戶投訴或意見原件所作的編號保持一致。 二. 用戶意見的處理(必須滿足公司對用戶的承諾要求處理) 1. 管理處將《用戶投訴處理通知單》連同用戶投訴或意見原件責成相應班組進行處理。 (1) 由有關班組負責作出補救措施。 (2) 作出補救措施的同時,還需採取糾正措施,近預定時間完成。 2. 對重大問題的投訴,管理處不能處理的需統一協調的問題,直接報經理,由經理作出處理決定。 3. 對需採取糾正措施的問題要在《用戶投訴處理通知單》中記錄,以便跟蹤檢索。 4. 在完成補救措施後,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管理處,由管理處負責與用戶聯系,報告處理結果,直到用戶滿意為止。 業主投訴處理和分析制度 一. 凡業主對管理處管理、服務方面的投訴,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如信函、電話或面談,均由客服務中心進行接待、記錄,然後按照投訴內容反饋給各相關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應做好相應記錄。 二. 各責任部門接到投訴後,在預定時間內向業主答復採取何種補救措施,答復時間最長不應超過三天。 三. 各責任部門按照業業投訴的內容,安排相應人員解決問題,並將結果反饋給部調度室。 四. 對重大問題的投訴,各責任部門不能處理的或需統一協調的問題,直接報辦公室主任,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 五. 服務中心應採用電話或其他形式跟蹤投訴解決後是否仍存在問題,如有,仍需責成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六. 對業主的投訴,分半年和年終進行分析總結,對反復出現的問題,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深入探討並找出解決辦法,防止重復發生。 業主意見調查和回訪制度 一. 客服中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業主意見調查,業主意見調查應列明業主對以下方面的滿意程度: a) 供電管理; b) 供水管理; c) 消防治安管理; d) 衛生管理; e) 綠化管理; f) 公共設施管理; g) 維修服務; h) 服務態度。 二. 服務中心對回收的意見表進行統計分析工作,並將結果如調查表的回收份數,總的滿意率以及分項滿意率,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共性的意見)等書面報告辦公室主任。 三. 對各部門存在問題,辦公室主任提出整改意見,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四. 對業主的誤解,服務中心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五. 對業主意見調查結果及整改方案應定期向業主委員會進行通報,接受監督。 六. 物管員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相關業主進行回訪。 七. 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採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八. 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 九. 回訪後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管理處接待來訪投訴定期固訪制度 為加強管理處與住戶的聯系,及時為住戶排擾解難,把管理工作置於住戶監督中,從而集思廣益,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特建立接待來訪投訴工作制度。 一. 接待來訪投訴工作 1. 接待來訪望風披靡工作由服務中心物管員負責,管理處應廣為宣傳接待投訴的辦公地點、電話,讓住戶投訴有門。 2. 任何管理人員在遇到住戶來訪投訴時,都應給予熱情接待,主動詢問,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當住戶有不理解住宅區的管理規章制度時,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住戶理解並支持管理處的工作。 3. 對住戶投訴、來訪中談到的問題,接待人員應及時進行記錄,當天進行調查、核實,然後將處理結果匯報管理處責任部門和主任;不能解決的,要將問題和意見向有關部門和主任匯報,由主任決定處理辦法。 4. 當住戶主動前來提合理化建議時,要詳細、認真地做好記錄,並及時向主任匯報,由主任決定採取或制定整改計劃,並張榜公布整改措施和表彰「愛我小區」的住戶名單,同時給住戶優先評選「文明戶」。 5. 責任部門在處理來訪、投訴時,要熱誠、主動、及時,要堅持原則,突出服務;不得推諉責任、為難住戶或乘機索取好處,在處理完畢後應將結果回復住戶和管理處主任,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 6. 全體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為住戶提供滿意的服務,盡量減少住戶的投訴、批評。將住戶的不滿消解在投訴之前。 7. 當同行物業管理單位要求參觀時,管理處員工應給予熱情接待,把住宅區情況做全面的介紹,通過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小區管理水平。 二. 回訪工作 1. 回訪要求: (1) 辦公室主任把對住戶的回訪列入職責范圍,並落實到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總結評比中。 (2) 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採納合理化建議,作好回訪記錄。 (3) 回訪中,對住戶的詢問、意見,如不能當即答復,應告知預約時間回復。 (4) 回訪後對反饋的意見、要求、建議、投訴,及時逐條整理綜合、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向公司請示解決。回訪處理率達100%,有效投訴率力爭在1%以下。 2. 回訪時間及形式: (1) 辦公室主任每年登門回訪1~2次。 (2) 物管員按區域范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 每季度召開一次住戶座談會,徵求意見。 (4) 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村民集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饋。 (5) 有針對性地對住戶發放住戶調查問卷,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回訪工作制度 一. 維修回訪由經理、主管、維修負責人擔任。其中:經理回訪率不低於10%;主管回訪率不低於30%;維修負責人回訪率不低於60%。 二. 回訪時間安排在維修後一星期之內。其中:安全設施維修兩天內回訪;漏水項目維修三天內回訪。 三. 回訪內容: 1. 實地查看維修項目。 2. 向在維修現場的業主(住戶)或家人了解維修人員服務情況。 3. 征詢改進意見。 4. 核對收費情況。 5. 請被回訪人簽名。 四. 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24小時內書面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整改。 住宅區管理處回訪回訪制度 為加強物業管理處與廣大住戶(業主)的聯系,使管理處各項工作置身於住戶(業主)監督之中,從而集思廣益,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管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特製定對住戶回訪制度。 一. 回訪要求 1. 物業管理處正、副主任把對住戶(業主)的回訪列入職責范圍,並落實到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總結評比中。 2. 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採納合理化建議,作好回訪記錄。 3. 回訪中,對住戶(業主)的詢問、意見,如不能當即答復,應告知預約時間回復。 4. 回訪後對反饋的意見、要求、建議、投訴,及時逐條整理綜合、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向公司請示解決。對住戶(業主)反映的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回訪處理率達100%,投訴率力爭控制在1%以下。 二. 回訪時間及形式 1. 牧業管理處辦公室主任每年登門回訪1~2次。 2. 物管員按區域范圍分工,每月回訪1次。 3. 每季度召開一次樓長會,徵求意見。 4. 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 5. 有針對性地對住戶(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6. 物業管理處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辦公室主任及時處理。 7. 隨時熱情接待來訪,作好登記。